我国电影产业版权质押的困境及完善建议

2021-01-17 22:01耀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评估

付 耀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1 电影产业版权质押概述

1.1 版权质押的概念

版权质押,又称著作权财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就电影产业来说,版权通常分为两大类:1)创作作品已经完成的版权,即既定版权;2)创作作品尚未完成的版权,即预期版权[1],该类作品被称为未来作品。

1.2 电影产业版权质押的现状

1.2.1 电影产业版权质押的政策支持

我国电影产业快速发展,与国家近年来推行的产业政策及其支持措施密切相关。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逐步扩大版权质押在电影产业融资中的适用范围。2014年,财政部下发《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将从税收、土地、金融等多方面支持电影产业,银行金融机构也已经悄然加入到电影投资的浪潮中来。据统计,2014年以来,我国电影市场票房呈高倍速发展,2015年达400亿元。2017年再创新高,达到559.11亿元,银幕数量5.08万块,首次超越北美。2019年,中国电影全年总票房达到642.66亿元,创下历史最高纪录。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电影产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逐步实现影视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目标。

1.2.2 电影产业版权质押融资的迫切性

2006年以前,企业主要以自有资产、政府基金以及合作拍摄的方式进行股权融资,不仅难以促进企业规模的扩大,也是对股东自有股权的稀释,不利于电影产业的长足发展。而版权质押,作为金融业的新宠,已成为各电影公司融资的主要手段。例如,2009—2010年光线传媒先后从北京银行获得3亿元的授信贷款,创下银行影视投资的最大数额[2]。2014年,正栩影视出品《钱多多嫁人记》《纸婚》等系列优秀作品后,顺利拿到温州银行发放的500万元贷款用于电影电视的制作、发行和后期的宣传。然而,较版权质押体系成熟的发达国家,我国版权质押贷款开展时间较短,影响较大和数额较高的版权质押贷款实例相对较少,且主要集中在有较大市场竞争力的大型创新型企业和国有文化企业。而在电影产业中,中小企业仍占多数,尽管电影作品原创水平高,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往往因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缺乏固有资产的担保而给银行提供贷款带来较大的风险。

2 电影产业版权质押的困境

2.1 质押物的权属难辨

电影作品的权属难辨主要体现为版权权利的不稳定性和实际权利人利益的不确定性,追根溯源,这种权利义务的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又来源于电影作品版权质押涉及的两组法律关系:著作权人-影视文化企业、影视文化企业-融资机构[3]。后者的困境源于风险的控制,决定于银行是否贷款以及贷款多少的意愿,而前者基于立法的缺陷,不确定因素贯穿于创作、制作、发行、销售的整个历程。

2.1.1 版权权利的不稳定性

版权质押不同于动产质押,版权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版权质押的标的物是一种无形资产,只存在非实物交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即权利人自完成作品时立即享有著作权,而没有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强制要求(1)参见《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包括特殊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登记也仅仅是权利所有的初步证明(2)参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因此,在著作权人与影视文化企业签订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或发行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合同时,没有相应的权利证书等证据辅助交付,意味着企业将持续处于就作品附属的权利并非真实合法有效的风险中。此外,随着电影传播效果的不断变化,版权的市场价值也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一旦影响效果优良,制片方往往会把握时机,联系著作权人创作续集,著作权人也会因此利用已积累的观念忠实度恶意抬高版权价值,最终或是制片方将承担更多的成本维持合作,或者要求著作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会选择赔偿违约金,与其他希望抢占市场先机的制片方订立合同,从而获取更大的收益,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给影视文化企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1.2 实际权利人权益的不确定性

目前,我国关于版权质押的法律规定仍处于不完善的阶段,版权质押的登记与生效存在法理冲突。《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仅规定了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而未指明登记作为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第七十九条指出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011年,为完善版权质押规定,国家在《著作权法》《物权法》《担保法》的基础上颁布《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其中,第五条明确了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此,我国版权质押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探究立法背后的原理,著作权属于无形资产,不同于动产质押,可以凭借交付完成对社会公示,而著作权则通过登记可以达到这一效果。然而,我国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却采取自愿登记的原则,权利人是否领取《著作权登记证书》没有强制要求,显然与立法的原理不协调,也因此引发了诸多实践问题。第一,对于拥有既定版权的成片电影作品,当著作权质押和转让这两种著作财产权的利用方式产生冲突,则会产生“一女多嫁,一权多转”的现象[4],特别是在质押登记之前,出质人在作品上附加的权利负担对质权人并不是透明的,出质人可以无限制地许可使用或转让其著作财产权收取费用,从而导致出质标的的财产价值降低,并最终严重损害质权人的利益。第二,关于拥有期待版权的未成片电影作品的登记制度,目前我国没有出台任何相关规定,学术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刘春霖指出,未来作品不具有可转让性,无法完成登记公示[5]。郑万青、熊斌斌则提到了可以建立电影版权预告质押登记制度,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6]。

除了立法层面版权质押登记与生效要件的不统一,还应结合实践可行性考虑。在信息爆炸、作品层出不穷的网络背景下,登记本身所耗费的精力、时间、财力成本都将是企业管理与经营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同时,也会大大加重行政部门的负担。

2.2 质押物的价值难以确定

在市场交易中,利益是各主体合作的前提,市场前景的可预测值已成为银行对中小企业授信的依据。因此,电影作品的价值评估是决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关键步骤。

2.2.1 缺乏金融兼知识产权评估的专业人才

为维护资产评估各方的利益,2011年7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表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第六条规定了评估机构成立的形式要件,而对评估注册师的资质要求仅限于原则性的说明,没有严格的审查形式,如是否满足经历过专业选拔考试获取执证,拥有知识产权专业学科背景和几年以上的金融或保险业务工作经验等资质要求,均未阐明。由此,评估主体参差不齐的评估水平显著降低了评估报告的公信度,抬高了电影版权质押的门槛。回顾近年来版权质押的案例,真正像《集结号》这样单纯靠版权质押获取融资的电影作品屈指可数,在银行“规避风险”为第一的前提下,华谊兄弟的《夜宴》是通过寻找担保机构获得的银行贷款,周润发主演的《黄石的孩子》是通过固定资产加上担保的方式获得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的贷款,保利博纳以版权质押和负责人无限连带进行融资……有第三方机构介入的“不真正版权质押”的电影作品占大多数。因此,顺应市场的需要,综合人才的选用尤为重要。然而,既能从法律角度分析电影版权的相关权利信息,又能从行业层面掌握金融评估技能和风险估算方法的人才十分稀缺。

2.2.2 现有评估标准难统一

电影作品本身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市场方面的不确定性,其价值受到法律、经济、艺术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由此增加了其价值评估的难度。《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当注册评估师发现有其他因素共同影响评估时,应当分析这些因素对著作权价值的影响。

第一,法律因素。电影版权应法律赋予而获得,电影版权的价值自然与法律保护相关联。只有在版权保护期内,作品才会充分发挥经济价值,保护期后将成为公共财产,不再是权利人获取收益的工具。我国法律规定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为50 a,截止于电影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只有在该保护期内通过版权质押产生的合法收益才能作为评估的结果。另外,关于作品的许可使用法律问题,汤凝认为“一定范围内的非排他性规定对版权的价值也会产生影响。”[7]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之下权利人通过合同规定或国家收费办法获取收益,并不影响版权的价值。尽管“合理使用” 明确了使用人无需缴费,但根据国际通用的判断著作权限制的“三步法”原则,构成“合理使用”的前提是“非营利性使用且不影响权利人对于作品的利用”,从这一角度分析,“合理使用”也不会减少权利人的正常收益。

第二,经济因素。版权的价值在于获得经济收益,获取经济收益期间,称为版权的经济寿命。寿命的长短取决于企业经营的好坏。倘若企业经营不善,质权实现困难,那么作品折价、拍卖或变卖前后评估结果的巨大落差将给银行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这也间接说明,合适的著作权资产折现率会延长经济寿命,从而提升版权价值。

第三,艺术因素。银行是否融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影项目本身的影响力。贷款银行会关注到电影项目是否有顶级发行单位、优质院线渠道、当红明星阵容,电影制作团队是否精良,电影的主题是否符合广电总局的审核要求,内容是否积极健康或题材新颖,宣传是否到位,以及电影的上映时间和其他播出平台是否合理可靠等诸多因素。在好莱坞,几乎每位导演、演员、编剧等的相应身价和票房号召力都有市场积累的数据,有效减少了价值评估中的不确定因素。这些艺术因素的可控程度很难由影视行业以外的其他机构干预,只能依靠企业自身通过市场调研了解观众喜好,并通过优化作品来吸引和邀请著名导演、演员加盟。而实际上,中国有票房号召力的导演、实力雄厚的影视公司稀缺,对于多数企业,银行往往只能提供短期内较低数额的贷款,这显然解决不了电影公司融资难的问题。

《指导意见》给出了3种权威评估方法: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但现有的评估方法普遍存在着针对性强、综合性低的特点,往往导致评估机制僵化,评估的结果很难说服供贷方。正如学者所言:“缺少具有公信力的评估机构,一项知识产权在各个评估机构的评估下价格具有‘多元化’显现,很难产生一个令人信服的合理价格。”[8]

2.2.3 评估信息来源分散

影响版权评估的众多因素决定了评估信息来源的广泛性。评估主体不仅需要收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记录的权利信息,了解电影项目的策划方案,还需要深入市场,掌握电影产业的动态,比较相近作品的价格水平,以较为精准的数据作为评估依据。因很多信息涉及公司内部秘密,加之权利登记信息库不健全,电影行业内还存在着大量作品票房虚报的现象,获取到真实有效的信息需耗费较大精力,往往导致注册评估师有心无力,评估效果不佳。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并加强行业的监管力度,保证信息的周延与准确性,才是得出具备公信力的评估结果的基础。

3 电影产业版权质押问题的解决途径

3.1 建立和完善版权登记制度

3.1.1 成片作品的登记对抗制度

社会效益目标与社会秩序价值的统一,往往是检验一项制度合理性的重要标准。在登记对抗制度之下,著作权的产生仍遵循自愿取得原则。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质押涉及至少两方的权益,形成若干法律关系,书面合同是权利变动的初步生效证明,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加快了交易的进程。在保证效益目标的前提下,保证好今后市场的交易秩序是关键。为此,针对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实行“先交易,后登记”的模式,规定若未主动登记的著作权交易主体,在实现首次交易后具体期限内,必须完成登记,以保证后续交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对于著作权的产生、许可使用和转让,登记只是权利主体的一项程序义务,旨在确认事实,保障著作权流通速率;而对于版权质押,登记则代表对抗要件,用于解决“一女多嫁、一权多转”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登记有著作权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数据库尤为必要,以便创设供权利人初步申请,行政部门网上审核,以及权利人在具体期限内进行现场核对领证的安全交易环境,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版权质押的公示性。

3.1.2 未来作品的预告登记制度

未来作品在电影产业又称为未成片作品,作品对应的权利为期待版权。按照张辉锋教授的说法:“期待版权是指还没有完工成片的电影版权。”[9]拉伦茨曾认为,未来作品成为期待权的前提是具备转化为真正版权的绝对可能性[10]。学术界对于期待版权能否成为质押标的衡量标准在于未来作品和成片作品能否被同等看待。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成片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押物的两个条件:一是具备财产价值,二是具有可转让性。首先,期待版权背后蕴含着可以估算的财产价值。目前,影视文化企业利用期待版权质押融资在我国已有先例,如2007年,北京交通银行分行曾提供600万元贷款,用于支持《宝莲灯前传》的制作。只要未成片作品对应的拍摄计划、预算方案具体合理,配合评估机构科学、系统的评估体系,期待版权也会产生“价格凭证”。其次,电影期待版权可以实现转让。理论上,不存在脱离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11]。那么,类比专利申请权的可转让性,一定意义上也不存在脱离了成片作品的期待版权,只是价值实现的时间点不同。基于未来作品具备转化为真正作品的绝对可能性,期待版权自然也是可以转让的。实践中,“创意信封”登记备案制度和“版权印”快速授权制度已分别在上海和北京试点,以类似商业秘密的形式实现了对期待版权的预先登记和保护,等到作品完成,再进行正式登记和公示,这也间接表明期待版权是可以转让的。

综上,相较于成片作品,应当给予未来作品同等程度的保护。同时,为保持法理一致,未来作品也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既有利于提早实现权利价值,又能防止创意被窃取。但因未来作品不具备真正作品的构成要件,对于投资方与信贷银行来说,风险加倍,因而有必要分管登记系统,待电影完片后,再通过真正版权的登记通道进行“转正”。另外,我国关于未来作品的版权质押,还处于立法空白阶段,急需制定一套管理办法,从效力、范围、操作程序上给予明确,或者在《版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中进行补充性规定,固化实践探索经验。

3.2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2.1 设立专项扶持项目

设立专项扶持项目,由财政部门与税收部门联合推动项目的运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直接拨款,设立政府基金,其一针对文化企业,专款专用于符合国家扶持条件的电影的制作和发行;其二针对信贷银行,按照贷款比例进行贷款贴息;其三针对诚信企业,用于对按期还款行为的资金奖励。税收部门进行一定的税收减免,结合电影产业的发展速度,规定适当的所得税、增值税以及海关关税税率,特别是正版制品的优惠税率,以在电影产业发展高速路上,摒弃盗版不正之风。

3.2.2 建立信用风险补偿机制

在风险补偿中,政府承担中介担保的角色,在学习英国 “政府陪同”模式的基础上,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差额补偿机制。正是由于审核风险、完片风险等风险本身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资产评估的结果难以代表电影的真实价值。而美国完片担保机制在分散这些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制作成本,这也是我国很多中小企业迟迟未引入完片担保机制的原因。据此,依据双向评估标准来决定政府的补偿数额。一方面,考虑意外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按完片担保体系的资金投入计算,在扣除较高成本后得到最低预估值,另一方面,考虑未发生事故的前提下,电影反响较好且引发了系列衍生品的收益,如同名小说、电视剧、网络游戏、服装、玩具等衍生品滋生的收益,得到最高预估值,超出最低标准不足最高标准的部分由政府出资。最终,通过影视产业担保基金的运作,政府可以逐渐抽回出资,保持电影产业融资通畅[12]。

3.2.3 加大对国产电影的政策关注度

2015年中国电影集团与美国电影协会签署《分账影片进口发行合作协议》,取消了批片配额限制。2012年双方签署的《中美双方就解决 WTO 电影相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也在2017年到期,这意味着中国将更大程度地接纳进口片在中国电影市场的放映。据最新统计,近年来票房过亿的国产片一直稳定在总影片数半数左右,2017年以美国为主的进口影片以精良的制作和优质的IP占据近50%的中国票房市场,对国产片制造厂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目前,要提升国产电影的市场竞争力,关键是要提升国产电影的含金量,提升电影衍生品的收入。基于我国电影收益对票房的依赖性,急需政府针对衍生品开发出台鼓励政策,增加电影收益渠道,给国产电影质量的提升施加一定的压力,在压力下寻求进步,以优质作品吸引境外投资,打开中国电影的海外市场。

3.3 统一行业标准

3.3.1 推动专业化影视版权评估体系的建设

制定评估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专业人才选拔考试。评估行业要赢得企业与银行的信赖,首先应着力于专业人才的培养与任用。我国电影评估产业涉及知识产权、金融、保险等方面知识,可以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双学位,甚至多学位的学习平台,或通过社会自考、劳动实习获取学历凭证和经验资历凭证。在人才选拔方面,从事专业评估职业的人员,先要通过国家统一大纲下的考试,再持证上岗,以此来保证版权评估的严谨性和准确性。通过者的能力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强制的最低标准。同时,结合区域发展特性,附加地区标准,最终形成中央和地方之间既协调一致又有区域差异的人才运用体系,为评估行业积蓄人才力量。

明确影视版权评估指标,统一行业评估标准。影视版权评估指标,即影视版权价值构成,有三大板块组成。第一,基础价值。由影视成本投入决定,包括演员片酬、工作人员劳务费、宣传费用、剧本许可使用或转让费等可以直接衡算的固定费用。第二,收益价值。由产品利润决定,包括票房收益和电影衍生品收益。第三,附加价值。由相关行业的经济回报决定,包括电影拍摄期间带动的取景地旅游、交通、餐饮、住宿等方面的社会价值[13]。后两个板块,均需配备专业的信息收集渠道,评估结果才具有代表性。目前,我国没有一个确定的评估标准,在专家设计出新型方法之前,评估人员只能在传统的方法中寻求最优法。成本法虽然简单、客观,却无法把握影视作品价值的整体性。市场法虽然可以考虑作品的价值内涵,却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参照价格,市场因素的波动也加大了评估的难度。而收益法既能以企业整体获利能力为基础,又考虑了未来收益的风险,是成本法与市场法的综合优化结果,但前提是评估注册师可以将各项风险转化为客观估算值,这需要以全面的数据和注册评估师较高的专业水平为依托。因此,通过改善外部因素来完善评估环境,以改进后的收益法作为统一标准应成为评估行业的首选。

固定信息收集渠道,加大协会监管力度。注册评估师进行评估前的调查需要收集多方信息,明确信息收集渠道可以加快评估进度,节约评估成本。针对权利信息,由注册评估师凭个人职业资格证件和评估委托书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权利状态的资料。针对电影项目信息,因涉及权利人商业信息,由权利人主动提供,并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评估人员根据影视企业的披露内容,决定评估的范围。针对电影市场行情,应由行业协会加大监管力度,不定期抽查电影企业财务经营状况,减少票房水分,并由专职人员根据企业汇报制定每一季度的电影产业数据分析报告来反映市场行情,同时定期发布在行业协会官网上,以备各界监督与参考。

3.3.2 健全版权流转体系

电影版权交易市场是在电影评估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国内版权交易场所已初具规模,例如,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已开通了版权网上交易系统,北京产权交易所接受知识产权财产权的交易[14],成都版权交易中心也相继开发,提升了电影版权的含金量[15],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为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3)参见《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指导意见》第六条第(十七)项.2010。但目前来说,版权交易市场规模依然较小,交易平台在二三线城市普遍缺乏,交易零散,很多作品因面临各种风险在融资路上直接被“枪毙”,没能得到很好的传播和利用。但由于区域文化差异,各类企业经营需求不同,某一作品可能在某一地区光景惨淡,却在其他地区和文化领域内经过商业银行或专门机构的再开发、再利用得到价值的延伸。比如,角色商品化、品牌打造、域名利用、演绎创作等途径。因此,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与版权评估机构的合作,加大交易中心的市场覆盖率,建立一个完善的版权流转体系,可以为影视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周转空间,也为信贷银行提供了一个权威性的资金回笼平台,有利于进一步解决质押变现的难题。

3.4 完善企业管理模式

3.4.1 辅以多种担保模式

一般来说,对于物质基础雄厚、综合实力较强的影视公司,银行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而仅靠纯粹版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占极少数,而且仅限于单个影视项目。因此,企业辅以多种担保方式来增加可信度有益无害。目前,已经普遍存在的附加质押标的包括:实际控制人无限连带责任、固定有形资产、应收账款、政府担保基金、担保机构担保、保险公司保证,当然也可以是以上附加标的多项组合或者一系列作品打包质押。

3.4.2 建立风险控制管理系统

从出质人(影视公司)的角度,对于处于成熟期、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良好的大型公司,建议引入完片担保机制,依靠市场调解,分散风险,争取和金融企业的长期投融资合作。对于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建议依靠政府主导,提升电影作品的发展潜力,在剧本、选角、特效、取景、宣传、营销、版权保护等作品质量方面多下功夫,以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作为担保,争取银行贷款机会,待企业积累多次质押经验,逐步赢得市场竞争力时,再引入完片担保机制巩固企业的融资链。

从质权人(信贷银行)的角度,要做好谨慎审查、信用评级、细化贷款方式这三项工作。首先,谨慎审查。即贷前调查作品权属,审核出质人提供的书面证据;贷中审查资金流向、资金使用进度,确定电影制作方专款专用;贷后检查是否按期还本付息。期间,银行可以派专员参与第三方监理机构,共同监督。其次,银行对影视作品很难做到专业化审查评级,但可以根据对企业诚信的认知度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库,并作为影响银行贷款意愿的一个重要指标,进而鼓励企业诚信融资。最后,贷款不能盲目和机械,不能一揽子提供,而要分类分期,对于用于租赁电影制作、传输、集成和放映等相关设备的企业,提供融资租赁贷款;对于拍摄周期长、拍摄续集的企业,发放分期贷款;对于上下游企业,支持并购融资,促进产业链整合;对于电影项目较多的企业,通过与其他银行合作的方式,以团体名义放贷,分散个体银行的风险。

从中介服务机构的角度,专业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依靠收取服务费运营,同时也要承担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电影难以按质按量完成的风险。因此,第三方机构应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履行好监督的职责,弥补我国第三方监理机构的缺位。通过电影行业协会,主动搭建起中介机构与版权交易平台的桥梁,及时获取交易市场的动态信息,并积极探索残资处理的销售渠道和再开发渠道,将风险控制在影视企业的资产额度范围内,保障资金周转的平衡。

4 结束语

电影产业作为技术、劳动、智慧复合的密集型文化产业,本身具有附加值高、环境污染小的优势,对于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增加社会经济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电影作品所蕴含的版权价值又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提供动力与支撑。版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既为中小型企业增添了新的动能和发展机遇,又成为探索知识产权与金融服务协同机制的助推剂。电影产业版权质押的顺利运行,既立足于立法与政策的持续跟进,又有赖于银、保、企以及专业法律人才的协作共赢。未来,随着电影市场法律环境与社会环境的不断完善,笔者相信,中国电影市场以及质押融资体系将实现更大幅度地与国际电影市场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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