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婧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本文所探讨的论文重复率检测是指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对论文进行重复率查询。一般来说,重复率过高的文章将被认为存在“抄袭”。这种论文质量检测方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查重”。一般来说,各学术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设定不同的重复率标准。例如,许多期刊将查重作为论文公开发表的“前置程序”:普通期刊一般要求重复率不得高于30%,核心期刊则要求更高,重复率一般不得高于10%-15%。时至今日,论文重复率检测在高校“很受欢迎”,因为毕业生的学位论文重复率低于学校设立的标准是学生能够参加毕业答辩的前提条件。当然,不同学校规定的学位论文重复率标准各有不同,但一般都定在15%-20%之间。
论文查重自有它的缘由和优势。学术造假的出现和科技的进步催生了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该系统操作简单,无需专业人员便可进行重复率检测,从而能够快速高效地发现论文中的文字抄袭现象。在目前没有其他替代性措施的情况下,论文重复率检测对学术不端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震慑和规制作用,它是科技进步为学术发展带来的一项时代红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的实际应用开始出现偏差。系统应用的初衷是为了遏制论文抄袭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使论文抄袭、拼接论文等问题能在系统的检测下暴露出来。但是,在系统的应用实践中,学术不端行为人利用系统漏洞投机取巧,规避正常的系统检测,使得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开始沦为某些不认真做学问的学术研究者的作弊手段。此外,由于系统无法排除通用表达、法律法规引用等情况,造成重复率“虚高”,致使认真做研究、扎实创造学术成果的作者也不得不为了研究成果的顺利发表而修改文章的表达方式,这不仅会对学者造成心理打击,也着实会对学术自由权利造成侵犯。这些问题表明,若任由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在实践中如此使用而不加以规范,则大有脱离其初衷的可能。
基于论文查重的必要性和应用实践出现偏差的实际情况,探究论文重复率检测的法律规制方法,对论文查重更好地规范学术、服务学术自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如何正确定位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并针对其现实应用困境找寻解决办法尤为重要。本文即以此为研究目的,在分析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现实应用困境成因的同时,着重探索重复率检测在学术领域的法律规制方式,合理利用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整治学术不正之风,保障学术自由,使学术研究持续健康发展。
所谓学术规范,是指为保障学术活动良性发展的各类规范的总称,既包括行业内的良性惯例,也包括行业外的有关制度规定。正如学者高晓清所定义的:“学术规范包括学术的内部规范与外部规范,内部规范是学术领域中已有知识结论与现有理论,以及学术对象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外部规范是指学术活动与学术环境的社会行为规范。”[1]299近些年来,全国多所高校、科研机构相继卷入学术造假事件:2009年浙江大学副教授贺某某被曝剽窃论文9篇,事发后被撤销副教授职称和任职资格;同年,西南交大对副校长黄某涉嫌论文抄袭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其博士学位、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2009年—2010年间,井冈山大学讲师钟某和刘某因大量论文存在抄袭,被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报》大量撤稿;2018年底,南京大学给予原社会学系教授梁某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将其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等共计7项处理结果;2019年年初,明星翟某某被曝学位论文造假,被取消博士学位,其导师被撤销博士生导师资格。在学术道德作为传统学术规制方式失灵的背景下,上述学术不端行为的曝光和有效处理离不开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在学术领域的广泛应用。
论文查重作为学术规范的重要手段,其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是通过上述事件可知,在如今的学术不端治理背景和社会对学术不端行为极度排斥的情况下,当事者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处理结果,在调查过程中较少有机会正面参与以维护自身权利。惩治学术不端,不应当排除当事者的自我辩护权利,行为人与调查者进行双向互动才能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真正原因及其运行方式,这样既能避免错误的学术治理,保障行为人的正当权利,也能发掘学术不端的产生根源,净化学术风气。在学术道德开始失灵的今天,应该正确认识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的作用与缺陷,合理使用,不能矫枉过正,才能充分发挥其在学术领域中的作用。
基于对学术成果低重复率的现实要求和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高效便捷的原因,查重已成为学术评价的前置程序,并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这种将查重定位为学术评价第一步的做法存在两点弊端:
一方面,它容易对学者的学术自由权利造成侵犯。如前文所述,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是通过检测文字重复率的方式进行检测,所以很难排除文章中已经标注引用出处、使用通用表达、引用法律法规等情况。而学术创造和研究是一个“站在巨人肩膀上”进行创新的过程,一项优秀的学术成果离不开对先前学者们的研究成果进行批判与继承,适当引用是学术创新的合理存在。诚如有学者所说:学术贵在创新,但是学术积累是学术创新的前提,任何一个学者如果不对以前的研究史或学术史作必要回顾,那么他想进行任何原创性的研究都是不可能的[2]22-23。而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通过比对文字重复率的检测方式恰恰忽略了适当引用的合理性。在实践中,即使一项学术成果是作者独立、创新产生的,也需要进行查重,重复率如果过高,也不得不降低重复率。这种将查重定位为学术评价第一步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学者的自由创作权利造成了侵犯,因为学术表达尚不能完全自由的情况下,学术自由权利更无法得到保障。正如有学者所提出的那样:“学术自由是指大学与其他学术机构中的学术人员——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学生与学者——在进行学术活动时,最小程度地接受来自外来的强制。”[1]297这里明确指出学术自由的实现有赖于学术活动最小程度地受外界干扰。也有学者提出,学术自由“是作为普遍意义上之自由的一种具体实践,它是自由概念的具体化、实质化”[3]45。因此,学术自由的实现既应当包括学者有权自主进行学术研究、学术创造的理论层面的自由,也应当包括学者有权自由地公开发表学术观点、自由发表学术成果的实践层面的自由,实践中不应对此设限太多。
另一方面,学术不端行为人利用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进行学术作弊,有损自由创作的学术风气。重复率检测是如今学者们发表期刊论文、科研项目结项、高校学生毕业论文答辩的第一步,顺利通过重复率检测至关重要。学术不端行为人缺乏学术自律,把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作为他们抄袭的“安检仪”。他们根据系统的检测结果对抄袭文段进行语序调换、同义改写、添加字符等方式进行修改,直至符合重复率标准,因为即使是拼凑而来的论文通过这种方式改写后,系统也无法检测出来。在某种程度上,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沦为一部分人的学术作弊工具,严重损害了学术创作的正常风气。
在我国现阶段,论文查重仍然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正确定位论文查重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我国以宪法的形式明确了学术自由受法律保护,学术自由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保障。作为学术领域的最高价值准则,学术自由应然地具备精神层面与制度层面两种尺度的自由[4]25-29。学者享有思想自由表达的权利,这是学术得以蓬勃发展的先决动力,在制度层面上不应对此设限过多。前文所提到的学术造假事件很直观地表明,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制不仅需要依靠强有力的制度规范,也要依靠学者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内心自律。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在这个过程中,论文查重能够对文章抄袭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不是文章是否抄袭的首要评判依据。正确使用查重系统,它就是学术不端的“测谎仪”,但如果不当使用,过度追求低文字重复率,要求学者删改论文直至符合重复率标准,实则已经偏离了学术研究的正确方向。论文查重只能作为一种以保护学术自由价值和学者自由创作权利为前提的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手段,否则它不仅会遏制学术成果的产生与流传,更与学术自由价值背道而驰。
以高校的毕业论文为例,各高校对于毕业生的学位论文都设立了严格的重复率标准,一般为15%~25%,重复率过高的论文必须降低重复率,否则无法通过答辩以取得学位证书。这样,毕业生们不得不追求论文的低重复率,由此,“论文代写”“人为降重”等学术服务产业便在高校滋生、蔓延,甚至催生了大量提供论文代写、论文人工降重等服务的产业链。
笔者在某电商平台上以“论文降重”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结果显示,提供降重服务的店铺多达数百家,价格集中于1.8元/千字至3元/千字,销量最优的店铺月销量甚至高达25万笔,这些数字背后是商家的经济利益不可估量。这不禁使人深思,过度追求文章低重复率究竟是为谁带来了红利?这究竟是有利于提高学术成果质量,净化学术环境呢?还是为提供降重服务的广大商家谋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呢?有需要就会有市场,正是因为论文查重在查处抄袭论文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降低重复率便成为从事学术研究活动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才会使得人们对论文查重趋之若鹜。
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作为一种计算机操控系统,只能根据指令进行机械性文字重合计算。目前使用度最高的几个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都是对文章主文与系统数据库文献进行文字对比,计算出二者之间的重合率。这种机械性操作不可避免地导致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在应用实践中会产生偏差:第一,从表面上看,文字比对看似能够避免“论文抄袭”,但实质只能避免“文字抄袭”,同义改写、添加空格和标点符号、调换语序都可以轻松逃避系统检测,这就造成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在规范学术不端行为方面只能治标不治本。第二,查重范围有限,检测系统的数据库不包含专著,只能对公开发表的期刊文章进行文字比对,无法检测抄袭专著的论文重复率。第三,系统只能进行简单的文字表述比对,对于文中已经标注引用出处的内容以及专业术语、学术通用表达、引用的法律条文等无法排除,造成论文重复率“虚高”,以致作者不得不对自己的文章进行修改,致使文章表述生硬拗口,这反而会助长那些未进行实质研究之人的投机、浮躁之风。第四,文字重复率不能和文章质量划等号,重复率高低与文章质量好坏不一定成正比。即使一篇文章经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检测出来的文字重复率很低,并不能代表这篇文章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水平。
针对学术不端行为,我国既有学术领域的行业惩治规范,如批评、警告、撤稿、取消已授予的学位等;也有法律层面的责任承担,抄袭者须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相关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各高校制定的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如《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列举了“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作品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①在内的多项学术不端行为,并规定学校有权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学生“分别给予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但没有规定学术不端治理的具体程序。这些规定均体现了我国在学术规制方面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过度重视论文重复率检测结果,却对论文重复率检测程序、被检测者的陈述、申诉权利等救济方式未作明确规定。这种内容不完整、权利范围模糊的规范依据致使系统在应用实践中过度重视检测结果而轻视检测程序的正当性。
1.《著作权法》的表述缺乏明确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根据该条规定,学者在个人的学术研究中引用其他学者作品内容是学术研究领域的“合理使用”,是被允许的。目前部分行业过度重视论文的文字重合率而轻视对文章核心内容的关注,实则是对以往研究成果的不合理回避以及对新研究成果评判的一种偏失。《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表明,法律只保护原创性的文字表达,并不对精神和思想进行规制,因此不同学者对于相同研究对象的不同文字表述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和学界认可,在研究内容中对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标注符合《著作权法》倡导研究性学习与文化传承的立法精神,相关学术行业对此不应设限太多。
2.教育部的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
我国还未颁布关于论文重复率检测的专门法律,有关论文重复率检测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中。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教育部为防治学术不端制定和发布的一个部门规章,该规章共有八章41条。《办法》第二条明确给出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共十六条,其中第三条列举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被举报人的权利保障也进行了规定:“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③
作为目前学术规范治理的主要规定,《办法》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与预防、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但其内容均为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具体法律责任规定,同时对于高校违反调查程序、应当采取听证而没有采取听证、未给予调查对象合理的申辩权利等行为后果未作出规定。可见上述关于学术不端和学风建设的规定都侧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学术不端认定主体和处理后果等方面,对行为人权利保护和正当操作流程规定不足。这种不完整且模糊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不利于规则统一。
3.高校关于论文重复率检测的实施办法规定简单且针对性不足
全国各地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制定了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适应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但是,各高校制定的细则大多是倡导性的,对于实践中看重的论文重复率检测程序却涉及不多,关于论文重复率检测过程中当事人的申诉与权利救济更是很少涉及。以北京大学为例,北京大学制定《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以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但此类规定仅有12条内容涉及论文重复率及处理,并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内容涉及不全面、不具体。如《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四章规定了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机构与程序,但是并未对论文查重的具体流程和行为人的救济手段作出明确规定。这种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足的实施细则导致各学术单位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较大的自主权,更易造成实践中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主体不规范、抄袭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在当前,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对于规制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正是基于其广泛应用的现实情况,各学术单位如何正确利用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显得更加重要。为充分发挥论文重复率检测的应有作用,我们要探索正确的应用路径,兼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在学术治理上“两条腿走路”,使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回归到正常运行的轨道上去。
“学术如积薪,学术研究是一个接力赛式的艰难而曲折的探索过程,无论是知识的生产还是传承都有其内在的逻辑联系。”[5]36就法学学科而言,现有研究是建立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时代发展要求构建起来的,法学研究必然要对先前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比对、论证,才能发现先前研究中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问题,新研究成果的创作是在对旧研究成果进行继承与创新的基础上进行的,而非对先前成果的全盘排斥,这是一个批判性继承的过程。将此置于其他社会科学中也皆准,研究者要做的是对引用的文段标明出处而非拒绝引用。正如学者杨玉圣所说:“在任何严肃的学术研究、学术写作过程中,都应切实尊重知识产权和学术伦理,严禁抄袭剽窃,充分理解、尊重前人及今人已有之相关学术成果,并通过引注、注释等形式加以明确说明,从而在有序的学术对话、学术积累中加以学术创新,这应是学术规范的主要内涵和本质要求。”[6]546-547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不区分学科地对检测对象进行语言表述的重复率检测即进行文字比对,而无法识别文字表达的内容,其操作具有很大的固定性和机械性,无法成为衡量学术研究成果好坏的标准。
这种不区分学科式的文字重复率检测方式可能会阻碍那些优秀的研究成果发表和流传,而那些顺利通过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的问题论文反而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广泛传播,成为学界潜在的“毒瘤”。对这种钻空子的论文成果,及早发现并整改势在必行。
我国的规则实施环境易出现运动式状态,一个非正常个案的出现,会导致查重规则的逐层加码,这与我国传统文化紧密相关。翟某某事件产生的社会影响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19年2月,翟某某学术造假事件曝光后,有关部门和领导多次发文和表态,要严抓严打学术不端行为,由此导致全国多所高校提高毕业生学位论文的文章重复率标准,把重复率降低到10%甚至0%。暂且不论降低文章重复率是否就能保证文章质量,单说设置如此低的文章重复率本就是不合理的,导致的结果就是毕业生们为了达到重复率标准,进行大量的文字改写、语序调换工作。学术不端严打背景下的超低重复率标准,造成毕业生们毕业难,容易引起新的社会问题。
在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产生并广泛应用之前,论文的质量由同行专家和论文指导老师把关,专家和指导老师们凭借自己的学术造诣和内心自律认真审查论文的中心内容、篇章结构等并出具专业意见。在现行学术规制方式下,论文重复率检测成为规制学术不端的第一步,一项研究成果只有先通过论文重复率检测才会进行下一步的内容筛查。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的广泛应用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依靠技术支持建立了一个庞大的论文数据库,只需要将目标文本上传即可快速检测出文章的复制之处,使抄袭论文无处遁形;另一方面,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可以有效解决专家、学者人员不足的问题,这大大节省了人力和时间。正基于此,又无其他替代性措施,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始终备受青睐。因此,如何规范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的使用程序,规避系统自身弊病,寻求合适的法律规制方式,成为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得以有效服务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学术自由是一种被赋予追求真理和知识使命的自由[7]3-6,富有创造性和求真性,依赖于学者们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的开拓精神的实现,基于学者的高知识水平、极强的自我内心约束和学术行业的高度自治、自律。科学研究活动需要依靠学者个人和学术行业的学术道德进行自我规范,正如学者袁玉立所说:“学术人应当是自我控制能力最强的社会人。”[8]120因此,就学术活动而言,应当充分发挥学者和学界的自我净化、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这种本源性约束力既是对科学和学者的充分信任,也是尊重和保障学术自由、支持学术创新和自由发展的根本保证。
在科研活动蓬勃发展的今天,学术资源日趋紧张,传统理论研究领域日渐缩减,优秀的学术成果评价标准越来越严格,学术研究成果越来越与学者的行业地位、职位职称评定、项目评比等利益紧密挂钩,使得传统的行业道德开始失灵,技术性规范手段逐渐融进学术圈。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即是技术试图净化学术风气的代表手段之一,对此,我们更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基于学术行业的特点,正确看待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在学界广泛而强制的使用现象。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作为一种强制使用的制度,对于筛选问题论文、净化学术氛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在不同的学术活动中也应当区分对待,不能搞“一刀切”,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与设立它的初衷背道而驰。基于学术活动充分的自主性、极强的自律性、高度的创新性和专业知识水平要求极高的特点,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应当保持其在学术活动中适用的后位性原则。正如严燕提出的:“探讨学术不端法律规制问题应当立足于学术自律,在学术不端法律规制的规范设计上应保持谦抑,给学术自治留下足够的空间。”[9]112杨玉圣也认同此观点,认为学者作为人的一份子,他并没有上帝、神超然于凡俗的神奇力量让自己在忽然之间变得更完善、更有价值,他只有在一次次具体的学术实践活动中才能获得发展和完善,学者是学术实践的产物,在这个过程中,学者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是学术规范的道德保障[5]148-151。坚持查重规制的后位性原则是学术自由和学术管理的最佳平衡手段。
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作为目前学术行业内部对学术成果进行检测的手段之一,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前置手段,其检测方式和标准、检测程序、处理后果等都是依靠行业或者相关学术单位自主管理,尚无全行业统一的实施细则,亦无错误检测的纠错办法,这种现实情况易使得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在应用过程中不规范、不透明。加之受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学界对于论文造假采取的是“零容忍”态度,只要学者的文章被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认定为抄袭,将会对其学术资格、导师资格、教学资格、科研项目申报以及学术地位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在行业统一规范缺位的情况下,这种操作方式有忽略程序正当性之嫌。在净化学术风气的同时也要保障被查重者的权利,不可只是单向性的强力规制。在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的模式下,双向交叉式的权利约束更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学术风气和学术自由才可在制度与权利的动态制衡中达到充分平衡。
首先,应当尽可能避免对论文作者造成不必要侵害。即使是尚在调查阶段的学术不端案件一旦被公开,公众也会对当事学者产生学术质疑,这就会对学术研究者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因此,论文重复率检测的标准应统一且事前公开,检测过程暂不向社会公布;检测工作应当透明、中立;检测应当适度并迅速,避免论文重复率检测影响正常的学术活动;注重学者的隐私保护,对于恶意举报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检测结果,及时作出“无问题说明”或者“问题论文公开说明”,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其次,明确检测人员任用资格和权限,适用回避制度。论文重复率检测作为“人审”之后的补充规制手段,其适用更应当持严格、谨慎的态度。学术研究活动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应当更多地依靠行业自律,聘用专业人员进行论文质量检测,同时明确人员准入标准,切忌检测人员与标准朝令夕改,以人员稳定促使检测标准适用趋同,杜绝出现同一成果因检测人员不同致使检测结果不同的现象,建立成熟的行业治理规范体系,少用、慎用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来检验学术成果。如学者罗教讲所说:“树立学科权威,限制非专业学科人员的随意闯入。”[1]532另外,还应当确定检测人员权限,避免因具体操作人员不同导致适用不同的应用程序,避免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滥用、误用;对于与检测论文结果或论文作者具有利害关系的操作人员应适用回避制度。
再次,重视对象参与原则。对于被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检测认定为文字重复率过高的论文,应当及时听取作者的陈述并由相关行业专家二次检验,不应直接作出学术惩罚。在论文重复率检测的过程中应当建立检测案卷记录台账,并由当事人及相关程序参与人签字确认。
最后,将学风建设纳入党内巡视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巡视范围全覆盖,包括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工作效果显著,已经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将学风建设纳入党内巡视范围有利于督促各学术单位建立完善的学术评价体系,防止学风建设、学术研究工作脱轨,推动作为学术评价主要方式的论文重复率检测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指控与申辩是正义之鸟翱翔的双翅,缺一不可。就学术领域而言,充分贯彻程序正义也是对学术成果的充分尊重。根据《通知》规定,我国对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方式主要有给予警告、开除等行政处分,而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④。可见我国对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打击力度非常大,而论文重复率检测作为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方式,检测结果一旦出错,将对作者造成无法弥补的名誉损失,学术生涯也可能由此断送。因此,对于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检测出的问题论文的处理方式应当慎之又慎,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说明,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说明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之后视情节作出最终是否存在抄袭的处理决定及相应的惩治后果,切不可只根据检测结果“一棒子打死”。
有救济才有权利,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获得救济能为个人权利充分行使提供后位保障。由于学术活动高度专业性和学者自律性的特点,学术成果充分迸发和学术行业繁荣发展都需要依靠行业自律,法律和国家政策都应当保持谦抑,保持积极的不作为。但是在前者失灵时法律有必要介入,这不仅体现在对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应当给予法律制裁,还表现在学者不满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给出的判定结果而又自我救济无果时,应当被赋予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律师的帮助下获得救济的权利。司法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终局性特点既能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还具有足够的警示作用,避免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在学术研究活动中被误用、滥用。
总而言之,目前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在规范学术研究活动中还扮演着重要角色,有效地起到了震慑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研究正当风气等作用。准确把握论文重复率检测系统在学术研究中的定位、严格遵守检测系统应用的法律规制程序,才能使论文重复率检测更好地为学术研究自由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实现学术创新与学术规制“刚刚好”[10],达到学术创新力充分迸发、学术活动繁荣发展的最终目标。
注释:
①参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四条。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③参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④参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第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