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生
(1.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350;2.中国社会科学院 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北京100732)
家庭结构是家庭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可以反映特定或不同时期民众的居住方式、家庭关系和家庭功能等状况。
家庭结构有多个考察视角,总体上可概括为三种:一是家庭类型结构视角,以共同生活的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成员为基础,以不同代际成员的婚姻状况及所形成的婚姻单位数量为分类依据。基本类型有:单一婚姻单位家庭—核心家庭(包括标准核心、夫妇核心、扩大核心等),每代直系成员只有一个婚姻单位且共同生活者中至少有两个婚姻单位—直系家庭(包括二代直系、三代直系、四代及以上直系等),共同生活成员中一代有两个及以上婚姻单位—复合家庭(包括二代复合、三代复合、四代及以上复合等),单人户(只有未婚者或丧偶者一人的生活单位)等;二是家庭规模结构视角,按照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将其分为一人户、二人户、三人户、四人户、五人户等;三是家庭代数结构视角,以共同生活成员代数来分,分为一代户、二代户、三代户、四代及以上户、隔代户等。
就当代而言,在这三类家庭结构考察方式中,家庭类型结构成为认识当代和历史时期家庭结构的主要做法。这是因为类型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规模结构和代数结构,而后者则不能揭示前者的状况。相对来说,类型结构的数据获取难度也较大。
那么,从民国时期迄至当代,家庭研究者在中国家庭结构考察方面做了哪些主要工作?有何贡献?不足是什么?本文将分三个阶段(民国时期、1949年后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以来至2010年)进行考察。需要说明的是,本项回顾以类型结构为主,兼及规模结构。为简化表述,文中所述家庭结构即为家庭类型结构。
我们旨在通过这一回顾对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制度环境下的民众居住方式有所认识,借此探讨提升家庭结构研究水平的途径和方法。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清朝,随后民国建立,这可谓中国政治的空前变革。民国中期,城市和非农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新的法律逐渐被制定出来,最突出的是,《民法》在1930年被颁布,女性的财产继承权明显增强。但这一时期,多数民众仍以农村为生存载体,农耕是多数人的就业方式,传统惯习依然影响甚至制约着民众的日常行为。这一环境中的家庭结构状态和变动有何表现?
一般而言,家庭结构的认识和判断须以数据资料为基础。而在整体上,这一时期与家庭结构相关的调查数据较少(家庭规模数据有一些,家庭结构数据很少),这成为对当时家庭结构研究的主要障碍,因而难以获得对本期不同阶段家庭结构的总体性认识。
值得指出的是,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特别是1930年前后,学者组织了多个包含家庭信息的调查,有的为跨区域调查,有的针对某一县份,有的立足一个村庄。如李景汉1929年组织的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乔启明等人1924-1925年组织的安徽等4省11处农村调查和1930-1931年河北等11省22处调查,言心哲1931年组织的江宁县土山镇各村调查,吴顾毓1935年组织的山东邹平县实验县户口调查,费孝通1936年进行的江村调查等。但除了费孝通的江村调查外,其他调查的汇总数据对家庭类型的划分并非基于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复合家庭等分类方法,其中有的只有家庭规模信息,或者仅对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亲属关系进行统计,比如将调查地区或样本中户主、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儿媳、兄弟等亲属各自所占比例加以描述。人们据此难以认识当时的家庭结构状态。当然,这些调查数据对当时学者把握家庭人口的大小状态或简单与复杂程度有一定帮助。
那么,当时的研究者是如何认识和判断家庭结构的呢?我们发现其中有两种比较对立的认识:一种认为民国时期亲子合爨、已婚兄弟不分家依然是主流,由此形成高比例的复合家庭。言心哲1928年出版的《中国乡村人口问题之分析》指出:中国素有“大家庭”制度,此种“大家庭”在中国乡村尤为普遍。所谓“大家庭”,除夫妇子女以外,尚有父母、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从兄弟姊妹及其他近亲属同居共食。中国乡村家庭,父子兄弟同居的固然很多,其他近亲属同居者亦复不少,因此组成乡村家庭之人口关系非常复杂。[1](P.13)而在1935年一项综合了30年代前后的多项家庭调查数据的研究中,言心哲一定程度上修正了自己所言当时大家庭为普遍形态的认识。他说:中国各地每个家庭平均人口为5.5人,“与其他国家相较,并不为多,因为欧美及日本各国之农村家庭之平均人口,亦在五口上下。若仅依上述之每家庭之平均人口,吾国之农村家庭制度,亦不算大,与普通一般人所想象中国农村家庭大小,正是相反。因为普通民众大都以为中国农村是大家庭制度”[2](PP.18-20)。可以说,言心哲的前一表述是基于家庭亲缘关系所做概括,后面所言则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得出的认识。在我们看来,人口死亡率较高、预期寿命较低的时期,当全国或某一地区平均家庭规模达到5.5人的水平时,复合型家庭将会占一定比例。而在民国研究中,单纯从家庭人口规模来说明家庭类型的简单与复杂的研究并不少见。这可谓是一种模糊的家庭结构认识。
持当时大家庭占主导观点的学者还有李景汉。李景汉通过1930年前后定县农村的实地调查,得出这样的认识:“农村的家庭组织是大家庭制度。欧美的小家庭制度尚没有影响中国的农村社会。已婚子仍与父母共同生活,结婚的弟兄亦少有分家者。因此家庭内的亲属关系颇为复杂,尤其是人口众多的家庭。”[3](P.139)
组织过多次农村调查的乔启明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撰写了《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一书,其中有言:“在我国农村家庭中,父母均与其子女同居,即子婚女嫁以后,大多仍旧同居,结果形成联合大家庭(Joint family)。在此联合大家庭中,各人伙合其所得,虽有人迁徙异乡,但仍视为家人,不与家庭脱离关系。”[4](P.271)基于其所进行的社会调查,乔启明又有这样的分析: “近年以来,城市发达,交通便利,农民与社会接触的机会较多,其生活遂日趋于个人主义化,致当地原有风俗礼教渐失立场。加以年来国内社会经济状况衰落,旧式家庭中原有的经济合伙制度亦告崩溃,于是小家庭制应运而生。但其影响则遍及城市,而农村家庭平均人数仍在五人左右。[4](P.277)乔启明对农村家庭形态及其变动的表述不够连贯,给人以“跳跃”之感,其本意还是想表达总体上农村以大家庭为主的状态并没有受到外部社会环境变动的深层触动。不过,也应指出,中国的小家庭制是这一时期才“应运而生”,还是近代之前即已存在?近年来的研究似乎更支持后一种认识。
基于江南农村调查的费孝通(1936年)则看到江村居民小家庭为主导的居住格局,这与李景汉等人所考察的北方农村不同。在江村,按照当地的习惯,孩子长大后就要分家。有限的土地如果一分为二,就意味着两个儿子都要贫困。[5](P.33)江村1936年的家庭数据显示:残缺家庭占27.6%,核心家庭占23.7%,直系家庭占45.4%,复合家庭占3.3%。[6]可见,当地农村没有已婚子女和只有一个已婚子女的家庭占绝大多数,即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是主体。费孝通进一步推断说,所谓大家庭,看来主要存在于城镇之中。[7]当然,其后一种认识尚缺乏经验数据的支持。
对民国时期城市家庭结构的整体调查相对农村要少得多,不过有一些对城市特定群体的小型调查。值得一提的是,刘臻瑞1938年对成都市192名妇女所做调查显示,在核心家庭生活者占50%,有老人的折中家庭(与直系家庭接近)占31.42%,大家庭占14.58%,不详占4.0%。(1)刘臻瑞《成都市妇女社会活动调查》,《社会调查集刊》下编,1939年12月,转见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470页。这一调查的家庭分类较粗,但从中也可看到当地妇女所生活的家庭结构状态,其中核心家庭占比最大,其他类型复杂的家庭也占较大比例。
通过对已经出版或刊发的民国时期家庭调查资料进行梳理,不难发现,当时学者所组织的调查虽收集了特定地区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关系信息,但与家庭结构有关的类型识别或者较粗略,或者付之阙如。更重要的是,现在所见到的调查数据多属分类汇总,没有所调查家庭的户主与户内成员关系信息,这为识别家庭类型带来了困难。一些对家庭进行了初步分类的调查数据,与现代家庭结构分析方法难以对接。另外,限于交通等客观条件,当时的调查者多选择城市或调查者供职的学校附近乡村和城市居民区,即使在外地所选调查点也多是交通相对方便之地。可见,民国时期的家庭结构调查和研究有较大局限性。当然,这一定程度上也与当时中国社会状况和区域多样性有关,不能说他们的调查并没有反映实际,只是所选调查点的随机性欠缺一些。我们认为,只有获得更多基于微观家庭调查和相对完整家庭成员信息的资料,才有可能比较全面地反映民国时期的家庭结构面貌和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当代家庭研究者试图对经历不同时期的城乡民众进行回溯调查来认识民国特定地区家庭结构的状态,而追溯的源头最远为民国中后期,且选择地区和样本有限。其中198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组织的上海、北京、天津、南京和成都5个城市所做调查具有较高认识价值,以1937年前结婚者为例,娘家单人户5.88%,核心家庭55.61%,主干家庭25.67%,联合家庭8.56%,其他家庭4.28%;婆家单人户占15.08%,核心家庭占51.35%,主干家庭占17.77%,联合家庭占8.98%,其他家庭占6.92%。(2)参见五城市家庭研究项目组编《中国城市家庭——五城市家庭调查报告及资料汇编》,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84、508页。受访者结婚时双方家庭比较一致的家庭类型为联合家庭,核心家庭相对接近;差异最大的是单人户,其次是直系家庭。此处的单人户应该指受访者本人(或配偶)结婚前一个人生活。这一数据表明,男性婚前单独生活比例明显高于女性,它与当时社会男性独自进城或在城市谋生比例高于女性有关。该调查提供了间接认识1949年前民众家庭结构的数据。
笔者借助1964年“四清”时期《阶级成份登记表》档案复原了1944年冀南地区5个村庄的家庭结构,发现在平原、丘陵和山区存在差异,成份者之间也有不同。总体上当地农村具有大小家庭并存特征。[8](P.199)研究者若能借此资料分析更多省份的村庄家庭结构,则可提升对当时全国农村的家庭结构状态和特征的认识。
民国时期是政治变革剧烈、乡村农耕经济仍占主导、城市工商业初步兴起、思想意识多样性突出、民众生活传统主色调中萌生出现代性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家庭结构也显示出其时代特征。但总体来看,由于数据等第一手资料所限,或调查范围有限,无论当时研究者还是当代学者并没有对民国时期家庭结构的总体状况和阶段之别有清晰把握和认识。此外,当时研究者根据自己的调查获得一些局部性认识,由于选点有限,难以形成对全国或区域家庭结构具有整体性认识的基础。要改变这种局面,挖掘和收集具有一定规模和区域代表性的数据资料,是必不可少的路径。总之,民国时期家庭结构研究是一个亟待加强的领域。
若着眼于清末以来百年间中国家庭结构研究的历史,不难得出这样的认识,1949年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家庭结构研究最为薄弱。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是这一时期我国的人口学研究、社会学研究不受重视,可以说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作为其分支的家庭及其结构研究论著缺乏。翻检这一时期的文献,很难获得微观家庭调查数据和当时学者对家庭结构的判断;二是已经公布的1953年和1964年第一次和第二次人口普查数据中缺少可用于家庭结构分析的微观家庭信息。改革开放以来,在人口学和社会学这两个学科重建后,一些学者在研究解放后的家庭结构时试图开发这两次重要的人口普查数据,但由于当时数据录入方式和手段简单,没有这方面的信息,因而无从认识这一时期全国整体家庭结构及其变动。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社会学、人口学专业研究和教育机构的组建,家庭研究首先受到从业者的重视,不同形式、规模的家庭调查陆续展开。其中一些调查的牵头人(如雷洁琼、马侠、潘允康、沈崇麟、杨善华等)在组织人员进行家庭问卷调查时,对受访者1949年以来不同时期(特别是结婚时点)所生活的家庭类型进行回溯调查,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家庭结构数据欠缺的不足。其对特定群体和地区家庭结构认识的价值应该肯定。
笔者利用1964年《阶级成份登记表》所包含的信息,对冀南农村家庭在高级社初期、1964年时的家庭结构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此外,我们在浙江、湖北的调查中也从档案馆中获得了一些村庄1966年前后的《阶级成份登记表》。我们将这些资料信息录入电脑,建立数据库,为研究这一时期的家庭结构提供了难得的资料。经过初步分析发现,土改后,农村家庭一直处于分解之中,小型化趋向突出。1964年这些地区的农村即初步实现了核心化(核心家庭和核心家庭所生活的人口占比超过60%)。进而指出,中国农村家庭的核心化与工业化、城市化的推动没有直接关系,而是自身在制度变迁的作用下实现的。(3)参见王跃生《华北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研究——立足于冀南地区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王跃生《中国农村家庭的核心化分析》,《中国人口科学》,2007年第5期。王天夫等人2013年前后对山西7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口述史调查得出与笔者相似的认识:20世纪50年代中期土地集体化之前、50-70年代土地集体化时期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农村家庭结构即出现小型化趋向,中国传统大家庭向小家庭的转型并不是由西方传统意义的工业化促成的,作为1949年后国家早期工业化策略的农村土地集体化彻底改变了传统家庭生产与生活的组织方式,改变了父权制度下的代际关系与结构,进而启动了家庭结构转型的历史进程。[9]
费孝通发现其20世纪30年代所调查的江村,1949年后家庭结构继续发生变动。其中1950年残缺家庭占27.4%,核心家庭占32.3%,主干家庭占35.5%,联合家庭占4.9%;1964年,残缺家庭占34.4%,核心家庭占44.7%,主干家庭占20.3%,联合家庭占2.4%[6]。其核心家庭实际占比为78.1%,不仅实现了核心化,而且达到高度核心化水平。
一些回顾性调查对城市1949年后的家庭结构变动有所反映。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1982年在上海、北京、天津、南京和成都5个城市调查数据显示,核心家庭基本上处于不断上升状态:受访者结婚时娘家1950-1953年核心家庭占48.94%,1954-1957年为52.25%,1966-1976年为67.13%;婆家三个时间段分别为60.53%、49.28%和60.16%。联合家庭则有波动:娘家分别为6.78%、9.63%和4.30%;婆家分别为4.03%、6.21%和3.50%。(4)参见五城市家庭研究项目组编《中国城市家庭——五城市家庭调查报告及资料汇编》,第484、508页。
总而言之,这一时期由于资料缺乏,人们只能利用中小型调查或对特定群体的回溯调查来间接认识某一时点民众的家庭结构,这种探讨是有价值的。不过,回溯性调查中的受访者不同结婚时点娘家和婆家的家庭结构状态尚难以反映特定阶段和地区整体的家庭结构状态,可视为受访者在夫妇生命历程某一事件发生时(如婚姻缔结之时)的居住方式。我们必须承认,在对家庭结构整体性把握方面,这一时期家庭结构状况研究状况甚为欠缺。
应该说,一个距离现代如此之近、时间跨度较大、地位如此重要时期的家庭结构研究如此薄弱,是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事实。不过,已有基于“四清”档案资料的研究表明,这一时期家庭结构研究的薄弱状况是有一定条件予以弥补和加强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后,中国家庭结构研究被注入了活力,表现为有更多研究者关注这一问题,通过大量田野调查资料和系统的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当代家庭结构状态、阶段差异和变动趋向。
这一时期对家庭结构研究关注较多的学者,大体可分为两支:一支是社会学学者(人类学研究者也可归入其中),如费孝通、雷洁琼、潘允康、沈崇麟、杨善华、李银河、徐安琪、唐灿等。他们以城乡社区、村庄进行的典型调查数据为基础,分析家庭结构在社会变革时代的最新变动;另一支为人口学学者,他们在家庭结构方面的研究更为深入,且注重开发1982年以来的人口普查等大型数据库,借此研究全国家庭结构的整体状态和影响因素,如曾毅、郭志刚、王跃生等。另外,风笑天、宋健等则对第一代独生子女婚后所组成的家庭形式进行了探讨,谭琳等就“空巢”家庭专门分析。因而,这一时期,对家庭结构无论是整体还是特定类型都有相应研究。
欧美一批人口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专门针对中国当代家庭结构变动开展研究。其中以美国学者的成就最为显著,他们中的代表人物为Susan Greenhalgh[10]、Stevan Harrell[11]等,这些学者关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人口变动,对家庭结构变动及其影响均有涉及。此外 James Lee和王丰还将历史和现实结合起来,探寻中国人口和家庭结构的演变轨迹。[12](PP.33-65)国外学者对中国家庭结构的研究在方法和视角上给人以启示,特别是在模型分析上值得借鉴。但外国学者在对中国家庭结构研究中,主要利用已经公布的官方数据,还有的则利用典型调查资料进行描述,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比较少见。
在此我们分几个专题简述如下:
1982年以来的人口普查数据库为家庭研究者提供了全面认识中国城乡家庭结构的条件。
曾毅等较早利用1982年和199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库分析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家庭结构及其特征,指出至1990年中国家庭以核心家庭为主,同时三代家庭也占重要地位,横向联合的大家庭所占比例极小,并将核心家庭与直系家庭并存视为中国的特征,与此相对照的是西方核心家庭占绝对优势的模式。(5)参见曾毅、李伟、梁志武《中国家庭结构的现状、区域差异及变动趋势》,《中国人口科学》,1992年第2期;曾毅、梁志武《中国80年代以来各类核心家庭户的变动趋势》,《中国人口科学》,1993年第3期。2000年后,曾毅等又将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集合起来,发现2000年三代家庭户较前两次普查上升,而二代核心户则表现为较1990年降低。他认为,这些变化不能说明中国家庭正向传统回归,而是1970年代初以来生育率下降的滞后效应造成。[13]曾毅等的分析基本符合实际,但也有需要改进之处。其结论性认识缺少城乡视角,而在当代中国,特别是社会出现转型的时期,城乡家庭结构变动差异很大,如2000年城市直系家庭与之前相比就是下降的。
笔者基于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三次人口普查抽样得出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呈现出三种状态的认识:一是相对稳定的家庭类型,三代直系家庭是其代表。二是明显上升的家庭类型:夫妇核心家庭提高幅度显著,认为实行20余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是这一家庭类型的主要推动力量;隔代直系家庭增长率最高,它既是中国社会转型阶段的重要现象,又是社会发展不够完善的反映;单人户也有增长,青年人晚婚和老年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丧偶比重提高是主要影响因素。三是以下降为表现形式的家庭类型。缺损核心家庭明显减少,标准核心家庭有所下降。后者的降低主要是夫妇核心家庭上升所致,或谓核心家庭内部不同类型调整的结果。[14]
郭志刚在人口普查抽样数据的基础上,加入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俗称“小普查”数据),分析中国家庭户的变动及其特征。他指出:我国的计划生育推动了人口结构的转变,是导致平均家庭户规模迅速缩小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生育水平已经在1990年代降到很低,故此这种纯人口因素对家庭户规模影响不断减弱,社会经济发展导致的迁移流动及生活方式变化使主干家庭模式和核心家庭模式此消彼长,家庭分化程度正在提高。现阶段纯人口因素(独生子女)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实际增强了,而非减弱。[15]
可以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和“小普查”数据使研究者增强了对当代中国家庭结构状态的整体把握。这一时期生育控制政策对家庭结构的影响逐渐显现并为研究者所关注。但也应看到,这些宏观分析对象多限于两次普查之间,时间范围较小,民众居住方式的变化尚未充分表现出来。若将改革开放以来至2000年这一时间跨度的家庭结构考察结合起来,将会抽绎出更多理论认识。
1982年,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是这一时期重要的制度变革举措。家庭的生产功能在被取消26年之后恢复,它直接影响广大民众的家庭经济活动、谋生方式等,并可能对家庭关系、家庭形态产生影响,因而吸引了研究者的注意。那么,这一制度是否会促使大家庭增长?在研究者中形成两种认识:
第一种认识为,家庭生产职能的恢复降低了分家频度,从而有助于直系家庭、复合家庭等相对复杂家庭的生成。这一观点是通过对联产承包责任制前后家庭结构的比较得出的。
费孝通从其长期关注的江村得到1985年与家庭结构变动有关的资料,据此认识改革开放初期家庭结构的最新变动。他发现,该村的主干家庭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并未因房屋的增建使小家庭趋向突出,反而有10户小家庭和2户残缺家庭合并成6户主干家庭。费孝通认为,促使原来分了家的单位重新合并,并加强主干家庭稳定性的因素,除了两代共同经营其承包的土地效率较高外,赡养方式的变动也在起作用。费孝通同时也指出:承包责任制实行后,主干家庭在数量上的回升并不意味着农民家庭生活方式在走回头路,重新转向传统的家长制度。在他看来,该地也存在着家庭核心化的力量,如农民就业非农化趋向出现,妇女家庭地位提高。[9](P.3)
雷洁琼也对家庭承包责任制后的农村家庭结构予以关注,她指出,为了发展生产,劳动力是重要因素,有些家庭原要分家的暂不分家;有些家庭已分居的,重新组合,分工合作。[16](P.27)
20世纪80年代中期庄孔韶对福建长乐县一个农村做过专项调查,该村1975年核心家庭为73.1%,主干和扩大家庭为20.8%,单身家庭为6.1%;1985年三项指标变为64.3%、30.8%和4.9%。他据此认为,这是中国农人实践其大家庭意识的一个地方例证。[17](PP.300-303)
曾毅以1990年和1982年这两个年份的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考察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对农村家庭结构的影响。1990年联合家庭(即复合家庭)较1982年增加20%。曾毅的解释是,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及城镇个体经营业的发展使得已婚兄弟姐妹分工合作的联合大家庭更具有存在的基础。[18]
第二种认识为,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实行并没有改变家庭的核心化趋向。
黄宗智1983年和1985年对上海松江县的考察中对农民家庭的亲子关系有了具体认识。据当地农民讲,在过去,父母老了一定和儿子们吃在一起,如果老夫妻有几个儿子,则通常和最小的、一般也是最迟结婚的儿子同灶吃饭。但是现在因为婆媳关系紧张,老人们常常独自吃饭。由于旧的伦理观念要求子女照顾老人,故一对老夫妻只有一个儿子的话,他们很可能仍一起吃饭。但是老夫妻有一个以上儿子者通常都分开吃饭。不过独子家庭有的也分开生活。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紧张的婆媳关系有关。[19](P.302)
曹锦清等20世纪80年代末对浙北农村的调查发现:只有一子的家庭,一般由核心家庭顺利地过渡到直系家庭。在这一地区,80年代中期以后,直系联合家庭(实际是复合家庭)开始消失,直系家庭比例下降,而核心家庭不断上升。[20](P.367)
阎云翔对黑龙江省一个农村所做多时段考察显示,20世纪80年代以来,该村核心家庭持续上升,从1980年的59%,到1991年的72%,再到1998年的81%。与此同时,主干家庭则在慢慢减少,从1980年的32%,减少至1991年的22%,1998年的16%。[21](PP.104-106)
笔者对河北省南部农村的研究表明,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并没有减慢多子家庭已婚儿子的分家步伐,相反加快了。冀南地区传统时代大家庭组织对土地耕作具有优势。而20世纪80年代之后,形势已大不相同:一是每人的口粮田和责任田合在一起降到1亩或以下的水平,耕作量减少,合作生产的必要性降低了;二是随着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农田管理所花时间减少,基本上只限于种植和收获时。为增加收入,成年劳动力更多地寻求农业之外的经商、务工活动。在第一种情况下,人们觉得核心家庭完全可以有效地组织小块土地的经营,而且灵活方便,没有必要留在大的家庭类型中。第二种情况下,年轻人在非农经营中的优势显示出来,因而更希望尽早分家,以便取得财产的支配权。[7](P.358)
雷洁琼1986年主持的一项对上海、北京和河南农村的调查结果则比较特殊。1978年与1986年相比,三地既有核心家庭普遍上升的表现,又有直系家庭增加的特征。在对家庭人口增减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该项研究者认为,调查地区农民家庭“分”的趋势要远远超过“合”的趋势。[22](P.79)
需要指出,对20世纪80年代农村家庭结构分析所得出的不同认识因考察时间不同而有别:那些强调家庭生产职能恢复对分家趋势有所抑制的研究主要着眼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及之前,而认为责任制对分家趋势没有影响的研究则以80年代中后期为主。也许一些地区在土地承包责任制实行初期,分家势头有所放缓。值得注意的是那些认为家庭分化速度因家庭生产职能恢复而有所降低的学者却不否认核心型小家庭在这一时期的农村实际居于主导地位。由此可见,对当代家庭结构进行分析,所得出的认识也有“现时”(短期之内)和“历时”(较长时段)之别,重要的是不应将“现时”观察所得出的认识扩大化,把家庭结构中某一类型的变动视为一种新的趋向。这提示我们,在家庭结构研究中,要提炼出说明意义较强、较少偏误的认识,需将两种研究范式结合起来,既深入研究阶段变动,又注意考察较长期的演变趋向。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家庭一直保持着较高水平的核心化状态,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核心家庭占比1982年、1990年和2000年接近,甚至超过70%。至2010年核心家庭降至65.30%,然而它并非直系家庭提高所致,而与单人户大幅度提高有关。[23]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进行了多次基于城市家庭的调查,其中1993年在1982年五个城市调查的基础上,增加为七个城市(北京、上海、南京、成都、广州、兰州和哈尔滨)。数据汇总结果显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直系家庭)和夫妻家庭分别占54.34%、25.28%、12.07%,三者之和占94.69%,调查组织者据此认为,这三种家庭结构类型是所调查的七个城市占主导地位的家庭结构。[24](P.40)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在2008年进行了“中国五城市家庭调查”(广州、杭州、兰州、郑州和哈尔滨),根据该调查数据得出的认识是:核心家庭依然是城市占据主导地位的家庭结构,夫妇家庭的比例在上升,主干家庭的比例在下降,联合家庭近于消失。[25]这些立足于抽样调查数据所进行的实证研究结果与基于人口普查数据所得出的结论具有相互印证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2000年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老年人口居住方式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曾毅、王正联根据2000年普查数据研究发现,65岁以上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分别下降了11.4%和7.2%,表明老年父母与成年子女同住的传统家庭结构比例在20世纪90年代下降。这一方面可能由于较年轻和健康的老年人倾向于自己单独居住, 另一方面可能由于更多的子女因为工作而迁移到外地。[13]郭志刚依据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分析老年人口的居住方式。其认识是,老年人口与后代一起居住的比例依然占据多数,尤其在高龄老人中还占70%以上。但是处于“空巢”家庭的老年人口比例已经越来越大,因此他们在家务和医疗方面的特殊服务需要应当加以重视。最新人口数据揭示出与后代共同居住的老年人中,处于隔代户的比例近年增加十分显著。[26](P.23)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数据中没有老年被“轮养”的类型,若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类型,老年与已婚子女所组成的直系家庭比例还会降低。
2005年以来,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长大成人,其本人和父母的居住方式受到研究者关注。国内学者中有多项针对城市独生子女的调查,涉及独生子女父母在子女成人后的居住方式和独生子女本人长大后,特别是就业、结婚、生育后的居住方式。
风笑天2008年组织了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成都五城市以独生子女父母为主的抽样调查。根据该调查,未婚独生子女的父母“空巢”比例占7.0%,核心家庭占88.2%;已婚独生子女父母“空巢”的比例为56.4%,主干比例为35.8%,其他占7.8%。子女结婚成为父母家庭结构变化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27]该研究的不足是对独生子女没有进行年龄划分。
宋健根据2009年在北京、保定、黄石和西安四城市所做针对独生子女(20-34岁)就业、婚姻和家庭问卷调查数据(2954个有效样本)进行研究发现,独生子女在不同生命阶段与父母同居比例差异明显,不在业不在婚、在业不在婚、在婚未生育、在婚已生育时分别为88.48%、71.82%、24.26%和18.21%;非独生子女四个历程中与父母同住比例分别为69.11%、36.39%、12.00%和7.95%,这表明独生子女与父母同住的可能性高于非独生子女。其中受访者夫妇双方为双独、单独和双非三种类型与父母同住比例分别为25%、39%和36%。由此得出认识,双独夫妇相比较其他类型似乎更倾向于与父母分开居住。整体看,女儿婚后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只有已婚儿子的30%-60%。[28]按照该调查,城市独生子女在婚后并没有形成高比例的与父母同居现象,婚后同居只占约四分之一,生育后同居不足五分之一。
这些调查反映出独生子女成年,特别是已婚后对父母居住方式的影响具有双重表现:一方面是一部分独生子女,特别是儿子婚后与父母同住,提升父母或其本人在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另一方面是独生子女婚后单独生活促使父母“空巢”家庭比例升高,后一种倾向显得更为突出。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劳动年龄人口迁移流动就业成为中国社会一个人口现象,是家庭结构分析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这一时期中国人口的迁移流动多以青壮年劳动者(单身或夫妇)为主,而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由老人照看,在农村导致高比例的隔代家庭出现(6)参见周福林《我国留守家庭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24-125页;王跃生《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而郭志刚根据2005年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2005年的流动人口不像早年那样多为单身流动,已经显现出家庭流动特征,其中居住于夫妇户和二代户的已经占了很大比例,甚至还有一定比例的三代及以上户。由此他认为,早期的人口流动促使了家庭户的分化,然而人口流动的进一步发展,又会出现全家在流入地重新组合,或者举家同时流动。[15]
实际上,中国劳动年龄人口流动就业对家庭结构的影响要比人口普查显示的结果更为突出。因为,人口普查时仅把离开家庭半年以上者视为流出人口,那些主要在外地谋生,但间隔一定时间回家者则仍被视为在本家庭户生活人口。当代社会转型之下,更多的家庭成员分居两地,中国家庭在核心化的基础上出现“空巢”“隔代”甚至单人居住增多现象,可谓在社会变革和转型中人们所付出的代价。要改变这种状况,有赖劳动者及其家眷迁移流动相关生活、教育等成本的降低,更需要公共教育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的改进来推动。
中国家庭将如何进一步演变?其趋向如何?一些学者对此做了探究。
关于中国当代家庭的发展趋向,黄宗智不同意中国家庭也会沿着西方式的家庭核心化模式发展。他指出:我们所认为是必然的、普适的、来自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现代化”模式,使我们错误地把注意力集中于家庭的“核心化”趋势。其实,在全球的比较视野下,真正应该引起注意的是三代家庭的延续。当然,伴随集体化和家长权力的衰落,核心户所占比例确实有所增加,但这并没有改变赡养父母的基本要求,亦即费孝通之所谓中国家庭组织的基本的“反馈模式”,与西方的“接力模式”十分不同。这些现象也充分反映于当前的法律制度。[29]不过,这一认识缺乏经验数据的佐证。
笔者认为,当代单个婚姻单位形成的个体家庭将成为主流。分爨各居的亲子之间仍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形成网络家庭。由于人口控制政策的实行,独生子女家庭、单性别子女家庭逐渐普遍,亲代与独生子或独生女相互之间保持经济和情感交往的愿望都很强烈。这成为双系网络家庭发展的人口条件。现代法律制度为双系网络家庭的产生创造了制度环境。对双系网络家庭的认可,已婚女儿与娘家关系的加强,有助于降低生育中的性别偏好。[30]因而在对个体家庭单位研究的同时,有必要增强对亲子各自独立生活家庭之间关系的研究。
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家庭结构研究者多致力于定量分析或实证研究,而有深度的理论探讨则比较缺乏。当家庭结构的实证研究或定量分析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就需要有具有总体把握和系统认识的理论分析成果产生。但要进行理论分析,则需要对更长时段的中国家庭结构及其变动进行考察或有这方面的知识积累。这却是目前多数研究者所缺乏的。
总之,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90年代后,当代中国家庭结构研究受到研究者的持续关注和探讨,主要是在社会变革之下,一系列制度变迁发生,人口结构改变,家庭结构出现新的重要变化等原因促使和推动的。这些研究使家庭结构的实证分析得到了加强,理论研究也有改进。同时,也应看到,多数研究缺少城乡比较视角,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的城乡“二元”特征很突出,并在家庭结构上表现出来。此外,对家庭结构变动影响因素的分析也显得薄弱。
民国时期,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前后,家庭研究有一个高潮,家庭相关调查的展开是前提,这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对本时期家庭结构状态和特征的认识。但当时的调查数据对家庭类型结构的反映尚有局限性,表现在家庭的分类不细。研究者多以家庭人口规模来推断当时家庭的简单与复杂。一些判断在当时就有相互矛盾之处。
1949年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家庭结构研究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可供开发的微观家庭数据最为缺乏。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研究者虽试图通过回顾性调查加以弥补,或挖掘档案资料寻找微观家庭信息。但样本或选择的调查地区有限,难以反映该时期家庭结构的整体面貌。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家庭结构研究受到社会学、人口学等领域学者的重视。1982年、1990年、200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库中的微观家庭信息为研究者整体认识家庭结构提供了方便,全国和城乡的家庭结构状态和变动脉络比较清晰地呈现出来。学者们还从制度变迁、人口结构、人口流动等方面分析了家庭结构的影响因素。
不过,也应看到,基于人口普查数据的家庭结构分析也有不足。在中国城乡,特别是农村,目前高龄老年人往往有多个子女,他们有一定比例由子女“轮养”,人口普查数据对此反映不出来。另外,随着男女交往观念、婚姻观念发生变化,未婚同居增多,城市尤其如此。虽然年轻人在其中占多数,但离婚、丧偶中老年人中同居者也在增加。而人口普查登记时户主与无亲缘关系者往往被视为“其他”成员(没有同居关系或伴侣选项),若仅有二人生活,该家庭户也往往会被归入“其他”类型。还应指出的是,当代少子、独子夫妇大幅度提高,与多子女夫妇相比,少子、独子长大婚配后若与父母同地居住但分爨生活,亲子两代人所形成的生活单位之间的界限则较多子女家庭模糊,出现“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格局。若单纯以家庭户为单位分析,则难以揭示亲子家庭户之间的密切关系。这都有待今后加大对与家庭结构有关的专项调查数据的开发,从多个角度揭示当代家庭结构变动的特征。
将三个时期的家庭结构研究结合起来考察,将有助于推动中国家庭结构理论和方法水平的提高。这方面可谓任重道远,有赖研究者发掘更多的数据资料作为支撑,特别是需要加强对民国时期、1949年后至改革开放前这两个时期第一手家庭结构资料的搜集。只有这样,才能对不同阶段、城乡和区域家庭结构状态和特征有所把握,进而提炼出理论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