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红 平安银行天津分行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和生态系统的日益改变,以及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和经济体量的不断上升,雾霾、气候变暖等现象也在日益加重,全国环境亟待治理。2015年柴静发布的雾霾调查《穹顶之下》更是将环保话题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也让环境问题被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所重视。对此,在实业上,人们正在不断关注新能源开发的相关项目,或者从产业结构的角度出发,调整和监管不同产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来改善和治理环境。除此之外,在金融领域中,“碳金融”这一概念也应运而生。
目前在学术界,“碳金融”被普遍认为是服务于防范温室二氧化碳气体过量排放的投融资、交易等金融活动。由于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其价格很难被准确量化,所以与碳金融相关的金融产品的价格、交易、收益等受到了很多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这一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本文将对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相关创新业务作相关调查和研究,并总结出我国碳金融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
如引言中所述,“碳金融”业务是从两大国际公约中诞生演变而来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了限制温室二氧化碳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京都议定书》也作出了相似的界定。与“绿色金融”涉及的空气污染、环境地貌破坏、土地污染、水资源节约等领域相比,“碳金融”涉及的领域仅仅与温室气体排放以及由此引发的气候变化问题,即与低碳经济有关。由此可见,“碳金融”是“绿色金融”的一个分支概念。
商行作为研究资源有效配置的行业,其探究资源配置的方法与措施应当建立在整体环境良好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在不断推出新产品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可以说在不断肩负起有关环境保护的责任。
在国外,萌芽时期的金融机构与各大企业合作,在与之沟通单过程中扮演中介这样一个角色。从业务范围的角度出发,商业银行提供的碳金融业务包括一,碳金融理财、咨询、顾问业务;二,登记、结算等与财务账户操作有关的业务;三,与信用背书、信用升级有关的活动。
随着国际碳市场的发展,碳金融相关理财产品和衍生品开始涌现。例如绑定气候变化的理财类投资产品、环保概念股、碳期货、碳期权等。2007 年,新产品继续诞生,荷兰银行和德累斯顿银行推出了零售产品,该产品对标了欧盟的碳排放配额。
除此之外,碳基金也扩大了商业银行碳市场业务的范围。国际上领先的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设有专项“碳基金”。最常见的投资方式包括“签署购买协议”,主要针对碳减排,以及“直接型融资”。
从交易市场的分类出发,目前全球范围内,整体碳交易分为两大市场——直接与配额对标的交易市场,以及与具体项目挂钩的交易市场。在配额交易市场中,碳资产是配额,在一定要减排目标下,管理者统一确定、分配和拍卖排放配额。相比之下,项目交易市场中,碳资产是信用,管理者会规定排放基准,如果实际排放水平不及排放基准,获得相关审批之后,可得到认证成功的减排单位并允许进入二级市场买卖。
随着2016 年出台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及方案提出次年将舞台扩大至全球,国内整体碳排放市场和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将会有进一步的完善。但是总体来说,由于受中国金融行业政策有待进一步优化、政策制约、专业领域内的人才缺失等问题的影响,我们与欧美更较为发达的地区相比仍然存在一定水平上的距离。
我国商业银行最普遍适用的碳金融相关业务当属环保信贷(绿色信贷)业务。以信贷引导为主的绿色信贷业务具体含义为在放贷前对项目进行评定,看其是否对环保事业有所帮助和促进,支持绿色贷款,抑制非绿色贷款的发放;并在放贷后对其进行跟踪,从而督促和保证项目的运行有利于环保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绿色信贷年度报告2012》显示,我国首家加入赤道规则的银行(兴业银行)在属于该领域的信贷额位居榜首——2006-2013 年已累计提供绿色贷款3331 亿元,融资余额1746 亿元。浦发银行则位居第二——2008-2013 年累计提供绿色贷款3000 多亿元。
《京都协议书》提到的概念有许多,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排放权交易机制(IET)是碳金融诞生的基础。作为最大的CDM 项目供给国,除了前文所述的绿色信贷业务,中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该机制而产生的一系列资本运作活动。目前从事基于该项目的碳排放交易的交易市场有交易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大地区也有相关交易所。经过了这些年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也能够提供CCER 质押贷款、碳信托产品、碳标的基金等绿色信贷产品,也设有碳期权等衍生类产品新管线。可以说,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未来会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完善的碳金融市场,需要一整套交易标准、交易平台,还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支持。如前文所述,我国商业银行主要涉及绿色信贷业务和CDM 业务。其中CDM 业务的交易规定的标准十分严,开发审批流程复杂,交易对象范围广,需要专业的中介机构帮助完成。相比之下,我国的相关机构还在摸索的阶段。
碳金融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发展的时间不长,我国进入这一领域的时间更是短暂。并且,由于法律体系的建设不到位和监管方面的薄弱,除了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等少数几家银行以特色业务的形式开展了碳金融服务,多数商业银行都保持着观望的态度。
在产品创新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创新能力不足,业务大部分只停留在传统的绿色信贷层面,虽然也有涉及衍生产品,但总体服务范围非常狭窄。创新能力的不足背后也意味着创新意识的不足。以绿色信贷为例,信贷的目标项目通常为新能源技术开发等中长期项目,期限往往长达十年以上。而我国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就会少量贷出或者不给这些项目放贷。这对绿色金融和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商业银行应该提高开展这方面业务的意识,发掘新的模式和产品来解决期限错配问题。
一方面,可以有针对性地扩充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好司法解释和各类的权责及义务。例如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中增加绿色金融和碳金融的业务规定和指标规定等,将这方面的业务落实到实践中去。
另一方面,可以参考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碳金融市场发展情况,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选择性地移植他们的法律法规,并不断修改迭代,最终建成完善的碳金融法律体系。
为了谋求可持续发展的商机和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将这种偏环保生态的生活方式和金融行为渗透到各个环节中,对碳金融业务引起更高的重视并积极予以落地。从外部环境上,我国应该加大碳金融业务的宣传力度。在政策扶持方面也需要提供坚实的支持,这些都会使商业银行意识到碳金融市场存在的契机和进入该市场的必要性。从银行内部本身来看,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展业务的时候需要考虑到“赤道原则”,这对自身形象的树立和优化会有非常正面的影响。
目前我国增长速度最快的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当属绿色信贷业务,形式主要有发放绿色债券、CDM 信贷等。对于碳期货、碳期权和碳基金等收益高、周期长、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我国虽然已经零星推出试点,但总体还处于摸索阶段。为了在对相关产品的定价上拥有更大的话语权,能够顺利地与各方机构谈判,我国必须自主研发和创新碳金融相关产品,从而在国际市场上掌握更多的话语权。
在发展相关业务的过程中,人才的配备也是必不可少的。碳金融业务的创新除了需要对金融知识有很透彻的了解之外,对化工、机械等各行各业的知识都要有所涉猎。除此之外,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培养更多在不同领域合格的碳金融交叉学科从业人员,以带领我国碳金融事业步入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