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偏好与美好生活

2021-01-16 21:28龚天平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伦理个体情感

龚天平,孟 醒

“社会偏好”是社会偏好理论的核心范畴。社会偏好理论是一种正在引起广泛关注的行为经济学理论,它以行为实验方法研究人类的社会偏好即人类社会性情感,而这些社会性情感又都是伦理学特别是情感伦理学研究的基本对象,因此我们也可以把社会偏好理论视为一种伦理学特别是行为伦理学理论。伦理学是以揭示、论证、训示道德,引导人们如何追求美好生活为使命的人文学科。美好生活作为一个伦理学范畴,虽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说来,它是每个人都能充分展示自由个性、获得全面发展的生活,也是每个人都能遵守道德、合乎伦理的生活。社会偏好作为人类亲社会行为背后的驱动因素,对于人们实现这种美好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价值。目前,学界已有许多探讨美好生活的理论成果,但关于社会偏好与美好生活关系问题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社会偏好即伦理善偏好

要理解社会偏好与美好生活的关系,先要理解社会偏好概念,而理解社会偏好概念的关键又在于理解偏好概念。所谓偏好,按照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尔(Gary·S.Becker)在其经济学名著《偏好的经济分析》中的说法,就是个体的“口味”;我国学者张维迎界定为“个人对满足目的的手段的评价”或个人“对某种物品或行动的喜爱或厌恶倾向”[1],叶航解释为“人们固有的、稳定的行为取向或行为趋势”[2],聂文军从伦理学角度界定为“人们在其所欲求的诸对象之间作出的选择,是人们对某一事物——客体对象、活动或状态等等——的兴趣、喜好、喜爱或偏爱”[3]。目前,人们一般比较认同美国桑塔菲学派(Santa Fe Institute)塞缪尔·鲍尔斯(Samuel Bowles)和赫伯特·金迪斯(Herbert Gintis)的界定,指“个体对行动造成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评价时所依据的正面或负面情感”[4]。由此看来,偏好实质上是个体对满足自己需要的手段的评价,是个体对客体有用性的价值判断,但这种价值判断有积极维度和消极维度,前者是正向偏好,表现为个体对客体的喜爱、接近直至拥有;后者是负向偏好,表现为个体对客体的厌恶、远离直至拒斥。

社会偏好作为一个概念,是1997年著名行为经济学家科林·F.凯莫勒(Colin F. Camerer)完整提出的。此后尽管有学者尝试给出一个明晰、准确的界定,然而仍难以取得共识。目前,国外学界对社会偏好理论的研究已取得丰硕成果,这些成果中,对社会偏好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2004年塞缪尔·鲍尔斯将其解释为,人们关注他人和关注过程的行为理由。二是2007年彼得·A.戴尔蒙德(Peter A. Diamond)解释说,人们的偏好中包含了社会因素,比如人们关心或看上去会关心别人的福利;人们也讲究互惠,即乐意别人公平地对待自己,也会在别人表现得公平时公平地对待别人,因而,与新古典经济学所假设的理性经济人相区别,社会偏好就是一种行为倾向,表现为主体更为心地善良且(当他们受到不公平对待时)更为怀恨在心。三是塞德希尔·穆莱纳森(Sendhil Mullainathan)解释为,个人看重其他人的效用。四是2011年鲍尔斯和金迪斯的简洁界定:“对他人福利的关心和维护伦理规范的愿望。”[4]综合上述理解,当前学界对社会偏好一般地理解为,行为主体关注他人收益或行为的倾向。

社会偏好理论传入国内后,学界特别是经济学界许多学者随即展开了研究,目前业已取得值得重视的成果,如《超越经济人——人类的亲社会行为与社会偏好》《社会偏好理论与社会合作机制研究》及行为和实验经济学著作中的有关内容。对于社会偏好的定义,国内与国外的理解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如有人把社会偏好理解为“人们内在的、固有的”“非自利的甚至利他的”行为选择倾向;有人理解为“作为一个社会人”所具有的偏好中的“亲社会性”,表现为人的“或多或少都会关心他人的利益”[5]的主观意愿、喜好或态度。

综上所述,在笔者看来,所谓社会偏好是指个体关心他人福利和维护伦理规范的愿望,表现为个体对他人生活品质改善的期待和对社会生活伦理秩序正常运行的欲求,是个体的同情心和正义感的有机统一。这一界定可以通过如下几点来进一步诠释。

第一,社会偏好是关系塑造的产物。社会偏好是属于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人的情感或愿望。而任何居于个体生命中心的、隐藏于身体内的思想、希望、梦想、感觉和欲求等都是关系的产物。“一切所谓的思维、幻想或欲望都产生自关系……即便肉体被相互隔离,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关系的残余。”[6]这就是说,人是关系性存在,是由关系所塑造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也指人与人或人与事物之间在性质上的某种关联。既然人是关系塑造的,社会偏好也同样是关系塑造的。琳恩·斯托特(Lynn A. Stout)说,“社会环境”引发了人的社会偏好,社会偏好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服从权威”(法律和伦理规则)、“与我们周围人的行为保持一致”(从众行为)、“对他人的同情心”[7]。此处不仅社会环境代表着关系,而且社会偏好的特征也指向关系。社会偏好意味着人选择、利用周遭环境为其提供的各种物品和他人的服务,目的在于满足这个人的社会偏好,这表明社会偏好具有个体性。如果没有作为手段的各种物品和他人的服务,社会偏好的满足就失去凭借。但同时,社会偏好又还是一种关系性的偏好。人不仅是个体性的存在物,具有自我特性;人也是关系性的存在物,具有关系属性。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即在于人不是原子式、疏离化存在的动物,而是关系性、联合化存在的动物。人满足自己社会偏好的行动并非纯粹个体性的行动,而是在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中做出的行动。关系才是社会偏好得以满足的决定性条件。因此,社会偏好是一种集个体性的偏好与关系性的偏好于一身的二重性偏好。

作为关系塑造的结果,社会偏好有两个特点:一是它与自利偏好不同。虽然社会偏好和自利偏好都以个体为承载主体,但社会偏好是个体所具有的涉及他人、社会的偏好,即他涉偏好,而自利偏好是个体所具有的只涉及自身状态的偏好,即自涉偏好。“自利偏好认定个体仅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社会偏好则承认个体会关心他人利益,并且这种关心并不必然符合自身利益。”[8]因此,社会偏好与自利偏好是相对应的。同时,社会偏好也不是指那些按社会领域区分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偏好,虽然那些领域也有人的偏好,但这些并不属于社会偏好理论的研究内容,更不是指后文将要谈到的行为经济学分解的社会偏好类型。二是社会偏好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性。虽然任何偏好都是个体本身自然具有的,但偏好的满足则必须借助于他人和社会,因此偏好必然是社会性的。自利偏好只认定个体自身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实现建立在对他人和社会的依赖的基础上。社会偏好是个体对他人和社会福祉的关心,有时甚至是个体的自我牺牲,这就更说明其社会性本质。神经科学和心理学把社会偏好看作是人脑神经组织的一种特殊功能,有些经济学家特别是神经经济学家将社会偏好看作是个体天赋的、自然的本性。如保罗·扎克(Paul J. Zak)认为,“催产素及其化学伙伴……发挥作用……使得每一个生物都有了更加亲近社会的行为”[9],催产素是“道德分子”,它不仅触发多巴胺、血清素等神经递质,这些神经递质使生物个体产生积极情绪、乐意学习、愉快地去做有所回报之事,而且它的激增还会使人表现出慷慨、乐于合作和关爱他人等社会偏好。这虽然没有否定社会偏好的社会性,但把社会偏好的本质特性归结为自然性还是不科学的,因为即便是自然性也打上了社会性烙印,自然性不过是个体与个体社会偏好之间的中介。总之,社会偏好“是个体社会交往过程中才会发生的,孤立的个人不存在社会偏好”,“社会偏好的提出其实是对个体社会性的重新挖掘”[8]。

第二,社会偏好的核心是互惠偏好。社会偏好是一个包容性极强的概念,人类所有亲社会行为背后的理由都可以纳入社会偏好之中,但个体的人又是千差万别、个性丰富的,这样社会偏好就无法把握。为了更好地研究社会偏好,学界又开始对社会偏好进行分解,以便管中窥豹。目前众多实验经济学家的共同做法是把社会偏好大致分解为具有典型意义的三种,即“利他偏好”、“不平等厌恶偏好”(即公平偏好)、“互惠偏好”。其实,我们从这种分类中可以清晰地看出,社会偏好的实质就是互惠偏好。公平意味着相互性、对等性、平衡性,意味着回报,显然与互惠含义相同;利他虽然有基于自利的利他和纯粹利他之分,但从长远来看,利他者对接受者仍然怀有物质性或精神性的回报的期待,因而也与互惠的内涵一致。所谓互惠即是指人与人之间互相响应、互相顾及、互相帮助、互相给予、共同获益。古尔德纳(A. W. Gouldner)把互惠解释为“人们应该帮助那些帮助过他们的人”和“人们不应该伤害那些帮助过他们的人”,还认为互惠“可以被视作一种可以在所有价值体系中找到的尺度”[10],其基本功能就在于构筑起帮助和回报关系,稳固社会系统。赵旭东认为,“对人类社会而言,互惠是指一种往来”,其价值就在于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以及人群与人群之间能够相互联结在一起、捆绑在一起,难以真正分离,互惠便是一种‘不分离’,或另一种意义上的‘在一起’”[11]。那么互惠为何出现?同样是因为人是关系性存在。关系性存在,就意味着任何人从根本上都不是生活在一个相互分离、相互隔绝的世界,而是生活于一个相互构成、相互成就、相互关联的世界,意味着任何人“都需要谦恭,因为失去对方,我们彼此都没有意义,都不完整。我们凭借关系进入生活,呈现共生共荣的生存状态”[6]。互为意义、相互有利、共生共荣即是互惠。因此,是关系创造了互惠,而互惠又引发了利他、公平等社会偏好。当然,由于关系在程度上有强弱之分而呈现出强关系性(strong relationality)和弱关系性(weak relationality)的状态,因而互惠也可以分为强互惠和弱互惠。强互惠就是马丁·诺瓦克(Martin A.Nowak)所称的直接互惠,即“我给你挠了背,也指望着你能为了回报我而给我挠挠背”[12];弱互惠即他所称的间接互惠:“如果我给你挠了背,我就树立起了一个好榜样,可以鼓励他人效仿这个做法,如果足够幸运的话,也会有人给我挠背。”[12]

第三,社会偏好本质上是善偏好。这有两个层面的内涵。首先,社会偏好是伦理偏好。鲍尔斯和金迪斯把社会偏好分为他涉偏好和伦理偏好。前者指“至少部分地基于他人状态的偏好”或“对他人福利的关心”,后者指“维护伦理规范的愿望”。这表明,社会偏好本质上是伦理偏好。即便他们还说过他涉偏好,其实那也是伦理偏好,因为伦理一定涉及他者,而他们对他涉偏好的界定也实质上指的就是人的同情心,对伦理偏好的界定实质上指的又是人的正义感。所谓伦理偏好就是指个体对利他、公平、互惠、合作、信任等伦理价值的乐趣、喜好、偏爱及其行为选择。

伦理偏好是关系塑造的产物,是个人参与、适应关系并由关系赋予的,个人之所以要参与关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需要引发关系,关系体现需要。两者都是人性要求。但人与人是不同的,因而需要也是多样化的,要使多样化的需要得以满足,人就只能不断参与关系。因此关系也就出现了不同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关系又引发人们的不同社会偏好,即与各种关系相适应的伦理偏好。“伦理源于关系世界,源于人类追求各种良好关系的建立和维持”[13],其实质是“关系性价值和规范(柔性、软性)”[13],或者说是相互性和关系性的体现。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伦理包括风俗习惯、社会舆论和行为准则等外在规范,包括道德良心、品性等内在规范,后者由前者内化而来。因此,伦理偏好就可以区分为两类:一是外在规范偏好;二是内在规范偏好。它们都统一于人的满足伦理偏好的实际活动。

其次,社会偏好是善的伦理偏好。众所周知,伦理是以善恶范畴来界定的。伦理善是指“关系世界中的相互施与”,呈现为互尊、互敬、互爱、互信、互惠,这反映的是相互应该的肯定性的一面;伦理恶是指“关系世界中”的“相互否定和禁止”,表现为互贬、互恨、互损、互轧、互害,这反映的是“否定性的相互不应该”[13]。但是,尽管伦理偏好是社会偏好,然而两者并不完全等同。社会偏好一般是正向的、积极的。琳恩·斯托特将社会偏好引发的行为称之为“有利于社会的无私行为”,所谓无私是指“这种行为不会给行为者本人带来物质利益(该行为不是‘自私的’)”,有利于社会是指“这种行为确实使他人受益,尤其包括使更广大的社会受益(该行为是‘有利于社会的’,而不是‘不利于社会的’或‘反社会的’)”[7]。因此,社会偏好只是指伦理偏好中的善偏好,而不包括恶偏好。善偏好中,外在规范偏好表现为个体遵循并维护伦理规范的态度和愿望,内在规范偏好表现为个体听从内心召唤、持守正直品性、诚信待人、仁慈助人等,这实质上是个体美德的体现。

二、社会偏好促进美好生活

美好生活意味着关系和谐顺畅、秩序和美优良的生活,是个人与社会协调共存的善好状态。以生活主体为标准,美好生活大致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社会美好生活;二是个人美好生活。前者是社会对个人的期待,即社会希望个人为其实现美好生活提供效用;后者是个人对社会的希冀,即个人需要社会为其追求美好生活赋予能量。社会偏好作为个人的一种社会情感和亲社会性行为,恰恰是个人为社会贡献的效用,因此它对美好生活具有积极价值。

第一,社会偏好促进社会团结。美好生活一定不是社会成员各自为政、相互排斥、只为自利的生活,而是相互担责、履行义务的生活,把相互担责、履行义务联系起来的伦理原则就是团结原则。所谓团结是指人们之间的利益、目标一致,思想、行动统一,情感和谐相通的行动。涂尔干对团结原则的论述最有启发意义,他把团结分为“建立在个人相似性”基础上的机械团结和“以个人的相互差别为基础”的有机团结,前者能够存在的依据在于“集体人格完全吸纳了个人人格”,后者能够存在的依据在于“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能够自臻其境,都有自己的人格”[14]。有机团结是由劳动分工所带来的,是“集体意识”或社会为“个人意识”或自由发展留出的地盘,而“这种自由发展的空间越广,团结所产生的凝聚力就越强。一方面,劳动越加分化,个人就越贴近社会;另一方面,个人的活动越加专门化,他就越会成为个人”[14]。因此,团结使生活值得一过。那么,社会偏好与团结又是什么关系?这需要考虑人类为何具有社会偏好。根据行为经济学家们的研究,由于早期人类的生活空间塑造了人类晚更新世祖先共同获取食物的生产方式和共享食物的生活方式,也由于政府的出现和制度的产生,使人类创造了新的社会和物理环境,包括市场交换、尊重产权等制度的确立,促进规模报酬增长之生产系统的构建,规模不等的各种战争等,使人类成为具有社会偏好的动物。鲍尔斯和金迪斯依据最后通牒博弈实验的结果认为,社会偏好是人们的社会交互方式和社会学习过程受到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制度等因素深刻形塑的结果。当个体加入某一群体,群体会以其“典型的生活方式和惯常的交互形式”深刻影响个体,而个体也会以得体的行为如团结、互助、配合对待群体及群体内其他成员;制度也能够通过不同于激励、约束的其他方式,为个体“提供得体行为的线索”,促使个体与其他个体团结、合作[4]。显然,正是群体促生、塑造了社会偏好,而社会偏好又促成、引发了团结。

第二,社会偏好促进社会合作。美好生活一定不是社会成员相互拆台、相互挤对的生活,而是相互抬桩、相互合作的生活。合作既可以情感为基础从而形成利他性的合作,也可以理性为基础从而形成互惠性的合作。“合作本质上具有两个基本形式:无私的帮助,即一个个体为了另一个个体的利益牺牲自己;另一个是互惠合作,即相互合作的各方以某种方式受益。”[15]利他合作和互惠合作都以社会偏好为动机,前者出于同情、关心、仁慈等自我牺牲动机,因而以道德情感为基础;后者出于公平、平等、正义等公正动机,追求所有人利益获得的平衡,因而以利益为基础。因此,社会偏好是促成合作的道德机制。这一点我们还可从近代英国伦理学家休谟那里找到相关论说,他认为,通过合作,我们不仅可以提高能力、增长才干,还可以降低遭遇那些出乎意料的偶然事件之袭击的风险。而合作一方面来源于无私、怜悯等构成绝大部分道德的社会性情感。社会性情感促成了人类从最初的男女合作到亲属合作又到更为复杂的合作,同时人类也在这些合作中不断强化相应的社会性情感。但是,人类情感既有自然的,也有人为的。这就使得合作又来源于利益。休谟认为,由于人类具有出于“自私和有限的慷慨”[16]这一自然本性的情感,而能满足人类需要的自然只准备了“稀少的供应”[16],因而合作必定遇到障碍。为了使人们合作,只能求助于既非属“自然状态”也非属“人的心灵”的经验。经验使人们形成基于社会共同利益的“共同利益感”,这种利益感又使人们缔结保障财物拥有、遏制自然性情感的协议,协议则使合作得以形成。在休谟那里,社会性情感使合作得以产生,社会得以维系,而社会性情感即社会偏好,因此社会偏好促进社会合作,或者说社会合作是社会偏好的结果。

第三,社会偏好促进社会公平。美好生活一定不是分配不公、权责不对等的生活,而是得所当得、能得到平等对待即公平的生活。众所周知,传统经济学通过自利人假设否认了人的社会偏好,而实验经济学则通过最后通牒博弈实验验证了人的公平偏好。该实验是沃纳·古斯(Werner Güth)等人最先提出的,该实验设定某提议者和回应者在完全匿名情况下分配一笔资金,前者提出一种分配方案,后者如同意该方案则资金如此分配,如否决则双方收益为零,而且该博弈是一次性的。根据标准博弈论分析方法和自利人假设,子博弈纳什均衡应该是后者会同意任何比例的分配方案,因而前者给后者任一非常小单位的正收益,后者都会乐意,从而达成均衡。然而,实验结果表明,若前者给后者不到初始资金的20%,前者将有40%~60%的可能性被拒斥。以约瑟夫·亨里奇(Joseph Henrich)为首的美国桑塔菲研究院主要成员在五大洲12个国家15个经济和文化环境差异较大的小规模社会作的大规模跨文化最后通牒博弈实验表明,虽然实验结果受文化差异的重要影响,然而与前述实验结果一样,自利人假设都没有得到证明[2]。这就表明,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大量追求公平的。特别是恩斯特·费尔(Ernst Fehr)和乌尔斯·费斯巴赫(Urs Fischbacher)在独裁者博弈实验和公共品博弈实验中加入一个第三方而进行的第三方惩罚实验表明,很多人具备一种利他性惩罚的偏好,而这种利他性惩罚偏好就是“人类所特有的‘正义感’”[17]。正是社会偏好中公平偏好的存在,使社会规范得到维护,社会公平得以可能。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公平偏好来自社会偏好,但凡人们共同生活在一起,它就会存在,因为人们之间一方面有劳动分工,另一方面又相应相求,这两者都是促使公平偏好产生的重要原因。而公平偏好又使社会充满仁爱、同情、互助。因此,社会偏好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第四,社会偏好促进情理交融。社会偏好首先是一种带有社会性、道德性的情感,但这种社会性情感是有理智贯穿其中或者说是有理智印迹的,它并非纯粹主观随意、任性妄为,因而不是纯粹的感性偏好;作为一种偏好,社会偏好有理智贯穿其中,但这种理智又建基于情感或者说有情感烙印,它并非完全理智、绝对抽象,因而不是纯粹的理性偏好。也就是说,社会偏好是理智与情感有机交融、互相驾驭、互不僭越的偏好。比如,作为集中研究社会偏好的经济学理论,行为经济学在定义偏好时就既考虑理性偏好和感性偏好,也考虑自利偏好和社会偏好[2],这样就使得社会偏好范畴以理智奠基而又不忽视人的情感,从而把理智与情感有机统一起来。社会偏好的这种特征使得它极其有利于人们追求美好生活,因为美好生活一定是情感与理智完美交融、合理互驭的生活。虽然生活中人们面临诸多矛盾,如自我与社会、创造与占有、生与死、义与利、苦与乐等,但归根到底是情感与理智(感性与理性)的矛盾。一般地说,情感与理智是有冲突的,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己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指生活现象与人心相互作用下而产生的感受;理智是人用以认识、理解、思考和决断的能力,指人具有的清醒、冷静、合乎实际的思维。但两者又是相互统一的,都是人的心理特性和行为能力,都是适应人们生活需要而养成的调节机制。在追求美好生活上,人们应该正确处理情感与理智的关系,使两者处于和谐交融的状态:一方面,要丰富情感,使生活充满激情,以情感让理智变得可亲;另一方面,要运用理智,使生活变得严谨审慎,以理智让情感受到约束。如果把两者截然分割或对立,那么人们的生活或者因为唯理智、为理所困而陷入冷酷无情、刻板无趣,或者因为唯情感、为情所役而有失客观公正。人们只有既在心理层面也在行为层面实现情感与理智的统一,才能使生活既有情感也有理智,从而真正迈向美好。而社会偏好作为一种有机统一情感与理智的偏好,在促进情理交融的美好生活中无疑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三、社会偏好的培育与引导

既然社会偏好对于美好生活具有上文所述的如此重要的积极价值,那么人们追求美好生活就应该大力发展社会偏好,并给予社会偏好发挥作用的空间。但是,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相互依存的。从这一意义上看,美好生活实质上就是美好依存关系的建构过程。而美好依存关系又需要人际交往和顺,既竞争正当又合作有度。然而,由于参与社会生活的个体与个体是有差异的,都有着各自的社会偏好。当这些社会偏好涌现于社会生活时就难免发生冲突,因此为了社会生活的有序、和谐、美好,就需要对社会偏好进行有效的培育和引导。

第一,以合理的价值导向引领个人社会偏好,为社会美好生活奠定理性基础。作为人的一种行为选择趋势,社会偏好实质上就是人的价值取向,即个人在一定环境以某种方式采取某一行动的行为倾向,其主体显然是个人,其内容既有感性成分,也有理性成分。但人与人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性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都可能相互冲突、彼此干扰。因而,尽管社会偏好是善偏好,但善偏好与善偏好也会发生冲突。比如,关心他人和追求公平都是人的善偏好,但它们之间经常发生冲突,这种冲突有两种情况:一是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即这个人当要做出关心他人的选择时却发现这会伤害公平偏好,当要做出公平的选择时却发现这会伤害关心偏好;二是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即一个人当要做出关心他人的选择时却发现这会伤害另一个人的公平偏好,当要做出公平的选择时却发现这会伤害另一个人的关心偏好,或一个人当要做出关心他人的选择时却发现这会伤害另一个人的关心偏好,当要做出公平选择时却发现这会伤害另一个人的公平偏好。不仅如此,利他偏好与互惠偏好、互惠偏好与公平偏好之间也经常发生冲突。这些冲突有良性的也有破坏性的,为了把那些破坏性的冲突控制在合理范围,就必须对它们进行合理引导。

解决社会偏好冲突的理想方式就是由社会提供合理的价值导向,来引导丰富多样的社会偏好,以便使它们走上积极健康的轨道。价值导向是指社会为实现其经济或政治目的,将某种价值原则提升为主导性的指导思想,确立为社会生活的总体指向。与价值取向的个体性、多元化不同,价值导向是社会整体性的、一元化的,它是在个体多元价值取向的基础上进行的有效引导,把多元的价值取向引导到一个统一的方向的活动。价值导向是社会对善恶对错好坏的判断,是社会所选择并坚持的价值标准的体现,是社会的“社会偏好”。对于个人来说,它可以强烈地影响个体的社会偏好,是个体社会偏好展示的指南,因为它可以作为一种规范和控制机制,引导和塑造个体的社会偏好及其行为选择,所以是个人社会偏好的“导航仪”;对于社会来说,它则是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的表征,因而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性的共同体而存在的“黏合剂”。当然,价值导向并不是要限制个人社会偏好以使其单一化,在个人选择日益多元、个性丰富多样、社会生活日趋复杂的今天,要想使个人社会偏好完全相同是完全不可能的,也是对个人自由个性的藐视。但是,社会对于个人社会偏好又不能不进行引导,否则就会因社会偏好的多元歧异而造成社会价值观念紊乱,出现是非不分、善恶不明、行为失范的严重后果,社会生活也就会迷失方向、失去秩序。因此,一方面,社会要设立一元价值基准,以便整合引导多样性的社会偏好;另一方面,社会又要从现实生活出发,尊重个性,包容多样性的社会偏好。只有如此,社会才能实现价值导向的统一性与社会偏好多样性的辩证统一,个人社会偏好才能保持正当合理又不偏离社会价值导向,社会生活才能走向既井然有序又活泼和谐的美好境界。

第二,以持续更新的社会伦理调节个人社会偏好,为个人美好生活创造精神条件。从伦理学角度来看,社会偏好其实又是个体道德,这种道德以社会为出发点,以社会生活中的个人为主体,以个人“应当拥有何种道德责任与社会义务,如何才可能是善的”[18]为主题,讨论个人品性修养、情操冶炼、境界塑造、人格培育的方法问题。利他、公平、互惠等社会偏好恰恰就是个人应该养成的道德情操。但是,社会偏好毕竟是属于个体的,其要得到展现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得到社会伦理的滋养。这种社会伦理以个人为出发点,以社会(指通过抽象思维被人格化、与个体相对应的、作为生活共同体而存在的社会)为主体,以“这个与个体相对应的虚拟人格本身应当具有的内在秩序与运行法则”[18]为主题,讨论社会对于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划分问题。社会伦理把人的自由作为最终目的。显然,人的自由就包括个体展现社会偏好的自由,一个社会如果为个体展现社会偏好提供了宽松、包容的空间,那么这个社会恰恰是人性化程度高的社会,是社会伦理成熟、发达的社会。因而,社会伦理是社会偏好涌现的精神性的环境条件。

社会伦理是一个社会的伦理价值规范体系的总称,一般包括社会的伦理核心价值理念、基本原则、主要道德规范、社会公德,社会道德建设的基本方针、价值模式、外部保障系统、内部调适机制和目标指向。社会伦理是带有普遍性、底线性的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正因为如此,社会伦理的变迁就具有迟滞性,但个体社会偏好是丰富多样、多层次性的,不能随意指摘、无端控制。为此,为了使社会生活和谐有序,就需要对社会伦理进行持续调整更新。当下社会实践领域越来越广,文明程度越来越高,人们的生活方式也越来越个性化、多样化、丰富化。生活方式的这种变化及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强烈向往,对社会伦理的调整和更新提出了新期待。社会伦理的调整更新,不仅为社会美好生活提供可能,也为个人社会偏好的自由展示提供条件。个人社会偏好的自由展示,又为社会伦理走向优良秩序赋能。当然,社会伦理也并非要把所有个人的社会偏好都纳入统一化的轨道,这样会导致个人社会偏好在社会匿迹从而遮蔽社会伦理的最终目的,而是要在社会生活秩序和谐稳定的基础上,为个人社会偏好的自由展示创造良好条件。如果说,社会伦理总体上是要通过限制不当利益但又为正当利益辩护来协调人际交往,要对个人社会偏好的展示进行良性引导,从而维护优良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美好生活,那么,社会伦理最为核心的作用空间就在于,抑制个人社会偏好的不当展示,为个人社会偏好的合理展示创造条件,使这种合理展示符合个人自由自觉的人性。从社会伦理的出发点即个人角度来说,社会伦理正是要通过引导个人社会偏好的合理展示而实现其价值,它必然要通过情感与理智的相互嵌入、个人社会偏好与外在规范约束的相互统一而呈现其有效性。因而,有利于个人社会偏好的合理展示,推动个人追求美好生活是社会伦理的必然要求。

第三,以优良的法律制度安排来培育社会偏好,为美好生活提供刚性支持。法律制度是当今社会治理体系的首要设置。所谓制度,是指社会用来调整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而形成的强制性成文规则体系,虽然它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综合性概念,但从根本上来说,法律制度是核心。作为一种调节现实生活的规则体系,法律制度是社会生活的根本保障,它对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等做出明确规定,使人们在生活中有章可循;它能把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协调得脉络分明,把难以研判的事情预测得清晰明了,把丰富多样的利益取向引导得理性可靠。法律制度当然要通过物质刺激和强制性的制裁彰显自己的存在和价值,但它也并非仅此而已。“法律可以给出奖励和惩罚,但法律也可以做更多的事。”[7]其中就包括保障自由、培育良知,而自由和良知恰恰就是个人的社会偏好。社会偏好无疑对美好生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促进作用需要得到法律制度的支持,否则,个人社会偏好的展示就会因没有依托而失去力度,美好生活也会因没有自由和良知而失去价值。

首先,社会偏好表现为个人的道德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实质上又表现为道德偏好,而道德偏好又以个体选择自由为重要价值诉求。“道德偏好是人们道德自由的体现和呈现。”[19]法律制度与社会偏好的关系正如法律制度与自由的关系:法律制度既是自由的边界也是自由的保障,同理,法律制度既是社会偏好的限制也是社会偏好的保障。一方面,法律制度划定的边界是对社会偏好的限制。社会偏好就意味着某个人可以自主选择、自主行动,但这种行动具有边界,这种边界是由法律制度给定了的,就是不妨碍他人的社会偏好。只有不突破边界的社会偏好才是合情合理合法且可以现实化的社会偏好。另一方面,法律制度划定的边界也是对社会偏好的保障。法律制度保障社会偏好意味着法律制度既赋予人们展示社会偏好的自由,也赋予人们展示社会偏好所要承担的责任。能够让每个人自由展示社会偏好的法律制度才是优良的法律制度,只有优良的法律制度才能通过既严格又得到公众信任的程序的考核和检验,也才能被颁布并实行。而一旦被颁布并实行,优良的法律制度就能维护自由、保护自主。优良法律制度的这一功能使得社会生活中各种社会偏好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保持在可控范围,使不同个人展示社会偏好的行为得到有效协调,从而形成优良的生活秩序。因此,完善和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是引导社会偏好并实现美好生活不可或缺的刚性保障。

其次,社会偏好也表现为个人的良知。良知就是人的利他心、同情心及信任、诚实、合作意识。所有博弈实验都证明,人类并非全然自私而是富有良知的。良知是美好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健康有益的社会不能够只依赖于胡萝卜加大棒,它还必须培养良知,开发人们无私助人的潜力,而且大概更重要的是,灌输远离伤害他人的伦理观。”[7]但良知毕竟是人的内心信念,要转化为切实可见的行为并对他人产生示范性的影响,必须借助于优良法律制度的鼓励和配合。许多证据表明,出于良知的行为遵从一定模式,即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大多数都愿意听从良知的呼唤去遵守伦理、帮助他人,哪怕这种行为需要行为者做出牺牲也在所不惜,但这种行为的出现也需要社会条件恰当时才有可能。此处的社会条件就是优良法律制度的肯定和鼓励。优良法律制度提倡良知一般通过如下方式:明确标示社会把哪些行为判断为适当的,鼓励人们做那些对他人和社会有益的事,教导人们要如何选择才是帮助了他人而不是对他人构成伤害。一旦法律制度鼓励良知,那么法律制度本身也能更好地作用于生活。“在我们这个追求和平与繁荣的社会,当我们把规则与良知联系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时,我们可以使规则发挥最好的作用。”[7]因此,创造美好生活当然需要法律制度给予合理的物质刺激,但也更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激发良知,培育社会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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