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一忠 浙江海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现阶段,受各方面条件和因素的制约,经济发展的效率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仍不够完善,数字经济的整体发展呈现“东高西低”的不平衡状态。位于我国东部沿海的苏浙沪地区的经济发展势头迅猛,数字经济在经济效能提升、资源环境改善、社会进步、结构优化等层面取得的效果较为平衡,经济呈现高质量的发展趋势,但其对周边地区的整体辐射力度和影响力度相对较弱。第三产业的数字经济发展速率持续提升,而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的发展较为滞后,不同产业之间的发展并不均衡。同时,其资本涌入通常偏向于生活服务领域,生产技术领域的资本不足,且生产、设计、创新等方面的核心发展环节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明显差距。西部地区与中部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虽然呈上升趋势,但其质量远远低于东部发达地区,且不同区域之间的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较为严重。现阶段,数字经济产业中的高学历、高技能、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资源相对集中。同时,在国家推出的相关政策、方针、制度的促进下,IPV6地址数量、移动电话、基站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国光缆线路长度等,呈持续增加和增长的态势,各地区的数字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但受区域、技术、水平、人员等多种因素的限制,部分地区的数字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未取得较为理想的成效。部分的企业存在智能化、网络化的演进和推广较为困难的现象,较为高端和先进的关键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工业传感器等所涉及的核心技术仍由国外垄断。现阶段,数字经济发展体系并不完善,大部分的数字化转型仍需依靠企业完成,其存在低效、零散的特点,发展中存在着较多的矛盾与问题,且缺乏全新的数字资源整合与应用的平台。同时,原有的制度体系并不适用,而新制度尚未建立完全,这就导致了市经济发展当中将会存在市场乱象和线上线下问题频出等状况。而受到利益驱使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网络犯罪、侵权行为持续地蔓延,网络风险和隐患也逐渐地由虚拟向现实扩散。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的隐患增加,而能源、交通、金融、制造等关乎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
数字经济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数字化平台为主要媒介,以数字化赋能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城市创新能力是指城市将知识、信息等资源转化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服务的能力。基于技术经济范式研究框架,本文认为数字经济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和改善市场环境赋能城市创新。首先,数字经济通过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优化产业结构。数字技术是信息、计算、沟通和连接技术的组合,包括数字组件、数字平台和数字基础设施。产业数字化通过数字技术与传统生产要素的深度融合,推动传统产业向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其产生的“动能倍增效应”通过赋能传统产业,提升城市创新能力。数字产业化即通过发展“ABCD”技术等软硬件信息产业,使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逐步取代传统产品和传统服务。其次,在数字经济活动中,数字经济通过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创新效率改善市场环境。一方面,数字技术是第四次工业革命中重要的通用目的技术,其“数据同质化”和“可重新编程性”为基于数据的创新活动提供了成本竞争优势。企业通过收集分析用户数据降低生产成本,并利用数字技术整合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会加速信息的流动,促使交易市场更为开放透明,改善了信息不对称,有利于企业创新;而且还使得创新活动的时间和空间边界日趋模糊,以便不同的创新主体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参与创新过程,进而提升了创新效率。
未来的数字经济发展需立足于我国国情,把握中国特色,对直接或间接利用数据推动生产发展、引导资源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社会经济的前沿信息和产业资讯的关注,大力地加强虚拟现实、数字控制、工业软件、仿真技术、服务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将其与经济产业进行无缝衔接和融合。不断地进行数字经济技术的全面创新,将5G通信、人工智能、区域链、物联网、磁悬浮技术等,应用到实际的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发挥数字信息技术在产业当中的应有作用与效果。另外,需全面地加强对经济技术层面的创新,立足于产业现状和我国国情,研发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前瞻性的制造执行系统、仿真测试工具、设计开发工具,以及控制器、芯片、传感器等。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不断地进行硬件升级和创新,对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成功案例和经验进行汇总,以加速经济和新技术的迁移和创新,以促使生物基因、大数据、区域链、物联网、机器人、3D打印、无人卖场、无人驾驶等技术在各经济领域当中得到更好的发展与普及。
经营者集中既有提高效率的优越性,又有限制竞争的弊端,各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尤其大企业之间的集中予以必要的控制。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时,通过考察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和可以抵消的因素来进行竞争影响分析。基于竞争机制作用的结果和数字技术创新的特点,数字经济企业的并购更加活跃,呈现出数字经济的时代特征,2000年美国的两家互联网支付公司合并,是最早发生的数字经济企业的集中。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数字经济领域的企业集中并购交易呈增长态势,在“赢家通吃”的数字经济语境中成为数字产业发展中的一大关键词。尤其2015年以来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滴滴和快的、美团和大众点评、去哪儿和携程进行了并购,这些企业都是相关细分业务市场上的领军企业,此类集中并购是否涉及垄断相关市场,从而排挤竞争对手损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担忧。传统行业经营者集中主要产生的竞争效果表现在定价水平和价格控制力上,在价格理论的基础上,对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市场的计入壁垒、技术进步、消费者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对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审查。价格与产出成为诠释所有竞争损害仅有的两个指标。数字经济经营者集中主要产生的竞争效果并非体现在价格能力控制上,而是通过数据集中、注意力集中以及专利与技术标准集中等来获取数据开放、技术许可等方面的控制权,价格理论分析工具受限于数字经济下的经营者集中,应当怎样对数字经济经营者集中的竞争与限制竞争效果开展评估,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风险源于未知和不确定性,换句话来说即是对信息的掌控程度。一般而言,对信息掌控越全面,洞察力越强,则决策越精准,应对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越能确保稳定性。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安全风险更多的来源于数据运行周期的不可控性。进一步分析,数据安全风险存在于数据产生、存储、分析、共享再到销毁的每一个环节,尤其是数据共享过程中。数据共享的核心在于让数据高效安全地流通起来,通过流通使得数据价值得到充分挖掘,以提升数据使用效率,创新数据使用形式。数据共享开放必然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数据保护的核心在于充分保障用户数据隐私或(和)商业秘密,维护生活安宁和事业安全。因此,有必要建立数据安全监管平台,做到对数据全周期监控,确保市场交易稳定和安全,确保市场充满竞争和活力,推动市场持续发展。也即,只有通过高水平的执法监管,才能实现数据的高水平利用,也只有高水平的共享利用才能倒逼数据安全深化改革,确保数据流通共享的同时实现对数据的安全保障。数字经济竞争的不同主体自由公平获取和使用数据,有赖于数据流通共享,但其前提是保障数据的安全与稳定。具体而言,数据共享更多伴随着数据的交易过程,因此,可以借助数据交易中心的建设,建立数据安全监管平台,数据交易中心旨在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有序流通,数据安全监管平台则着重关注数据和数据交易过程的合规性,包括数据本身合规与否、数据交易主体合规与否、数据交易入场与出场行为合规与否,采取一数据交易中心对应一数据安全执法监管子平台,并在全国架设统一监管中心,综合实现对数据全周期监控和实时预警。
由于获取海量信息几乎是瞬间完成的,所以过滤无关信息并专注于最相关信息的能力变得更加重要,人们对延迟的容忍度降低了——这两个因素助长了部分消费者的“默认行为”——他们倾向于通过接受默认选项来避免浪费时间。消费者的默认行为反过来降低了平台或者企业收集用户数据的门槛以及用户控制数据使用的能力。于是,在平台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正向的反馈循环,随着网购、网约车、网上银行等互联网服务全方位的从虚拟数据世界介入到现实生活中,人们已经习惯为了获取便利高效的服务,录入自己的姓名、电话、住址、银行卡号等隐私信息,甚至指纹、面容等个人生物信息也被作为特殊密钥,用于消费支付和解锁登陆等,人们工作生活、教育医疗、交通出行等行为轨迹、生活轨迹不断被信息化与数据化,越来越多的信息与数据流通在网上,带来了诸多的安全隐患。应该说,维护数据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不止是政府和数据业者的责任,更是每一个数据主体不可推卸的责任。数据安全需要每个人自己去践行,关注数据安全事件,提升自身数据安全防范意识。在从数据保护到数据共享融合发展的过程中,首要厘清数据保护与数据共享的动态平衡关系,在此基础上应明确政府、平台及第三方在“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和进路下对数据共享规则体系建设的重要价值与关键作用。通过对数据共享治理理念、规则及模式的探讨最终实现“以高水平的数据保护推动高质量的数据共享,以高质量的数据共享激励高水平的数据保护”的数据保护与数据共享的同步融合发展。在现实中隐私保护和开放竞争并非全然对立的关系,隐私也并非数据共享的对立面,而是对数据共享的控制和边界的设置。数据共享是数据保护的价值升华,高质量的数据共享——其前提一定是稳定和安全的——使得受保护的数据高效稳定流转至各主体,使数据价值得以高效释放。在这一过程中,数据共享的纵深发展要求更高水平的数据保护,从实践中倒逼数据保护机制和方式的创新与升级。
在我国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共享构成了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和轴心,一切发展都基于两者的融合与同步,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央政府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尽快建立健全数据保护与流通共享中的兼顾各方利益的动态平衡的监管系统,实现以良法促善治,切实有效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数据治理领域的现代化建设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