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路径探寻:基于监管科技的研究视角

2021-01-16 02:49黎招兵南开大学
环球市场 2021年8期
关键词:合规监管金融

黎招兵 南开大学

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并与金融行业深度融合,促进金融行业从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演变,并进一步催生金融科技全面成长。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有效拓宽了金融可得性,提高了金融行业的质量与效率。[1]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行业以及金融监管带来了重大挑战与冲击,因为金融科技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业态,具有跨界化、去中心化[2]、自伺服性及风险性等特征,从而导致其对金融行业具有“破坏式创新”,使得金融风险更加隐蔽与复杂。[3]因此,无论是从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到监管科技的监管应对,还是从金融危机的风险爆发到监管科技的监管变革,这些因素都推进了监管科技的兴起。监管科技作为伴随着金融科技发展应运而生的创新产物,其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并在交易行为监控、客户身份识别、金融压力测试、合规数据报送、法律法规跟踪以及其他场景中得以广泛应用。监管科技也同样面临众多的深度挑战,包括金融监管环境的日益复杂、监管科技的主要技术存有短板、金融监管制度需要相关配套措施。从域外应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路径经验来看,监管科技最早肇始于英国,该国首先倡导适用监管科技并大力发展“监管沙盒”,并于2016 年5 月正式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启动了“监管沙盒(RegulatorySandbox)”机制。此后,美国在2017 年发布《金融科技框架》白皮书,明确提出要支持金融科技创新[4],注重金融科技规制以支持监管科技的发展,而澳大利亚不仅启动“监管沙盒”机制,并设立监管科技部门,以顺应金融科技的创新变革,积极推进监管科技的发展。本文拟通过对域外主要发达国家(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在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科技发展经验予以分析,旨在探索促进我国监管科技发展的路径[1]。

一、监管科技的理论基础:从金融科技创新到监管变革

监管科技的理论内涵。从字面意义上看,监管科技(RegTech)是“监管”与“科技”这两个术语的缩写,它指在监督、管控、报告和合规等方面使用的技术,尤其是新一代信息技术。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对监管科技的定义是:“可以应用于监管或被监管所使用的科技。”金融行为管理局(FCA)认为,监管技术是“金融技术的一个子集”,这意味着“采用新技术比目前更有效地实现监管目标”。根据国际金融协会的说法,监管技术是“一种能够高效解决监管和合规要求的新技术”[2]。这些定义相对中立,不涉及“监管技术”的价值取向。与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不同,国外学者Douglas、Jonas 和Ross 认为监管技术不能简单化为金融技术的一个范畴。这一定义缺乏对监管技术真正潜力的讨论。国内关于“监管技术”的讨论始于2017 年。孙国锋(2017)认为,监管技术是指金融机构利用新技术更有效地解决监管合规问题,旨在降低不断上升的合规成本(如法定报告的法律要求、反洗钱和欺诈措施、用户风险等)。后来,他对这一概念进行了修正,认为监管技术包括“合规”和“监管”[3]。杨东(2018)将监管技术定义为“技术驱动的监管”手段,而“技术驱动型监管”是指在金融交易脱媒、分散化的现状下,在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传统金融监管维度的基础上,增加技术维度,形成一个二维的监管体系。此外,林鹏等(2017)从本质上分析了监管技术,认为监管技术是以数据为核心和驱动力的金融监管解决方案,体现了数据逻辑的内涵。有学者认为,监管技术本质上是一种数据中介。金融技术起着金融中介的作用。它的使命仍然是服务实体经济,为客户创造价值。其核心功能仍然是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本质上,它是用技术手段服务金融,注重了解客户。何海锋等(2018)认为监管科技有两大分支:运用于监管端的监管科技(SupTech)和运用于金融机构合规端的合规科技(CompTech)。综上所述,“监管科技”(RegTech)是“监管”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它是在金融与科技深度应用的时代背景下,为补充传统金融监管的不足与低效,基于数据为核心驱动,以互联网(Internet)、人工智能(AI)、区块链(Blockchain)、云计算(CloudComputing)以及大数据(BigData)等新一代技术为依托,致力于高效合规以及有效监管的综合解决方案[4]。

二、监管科技的场景应用与监管挑战

(一)监管科技的发展现状

与中国规制监管科技(RegTech)作为伴随着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而应运而生的创新产物,监管科技的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其主要目标是“流程自动化”,即改进监管报告中的低效性,并使用技术减轻合规负担。根据联邦统计分析公司数据:全球在金融治理、风险和合规方面的支出约为800 亿美元,预计到2020 年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187 亿美元。从2008 年到2015年,发达市场的监管规模增加了492%,特别强调对反洗钱(AML)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的遵守。CBInsights 发布的《全球监管科技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7 年初至9月末,全球监管科技领域融资额达8.94 亿美元,涉及103 宗交易,该报告预计2017年全球的监管科技融资额将达到13 亿美元,涉及148 宗交易,并广泛分布于诸多领域:合规(59%)、反欺诈(29%)和报告(12%)。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对监管科技的发展持鼓励与支持态度,并从法律规制上颁布了诸多政策文件(参见表1)。尽管中国金融市场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但是与域外不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大幅落后于金融科技的创新变革,我国金融机构更倾向于使用监管科技管理内部金融风险而非全面建设。自从2016 年颁布《“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以来,我国开始加强监管科技建设,并于2017 年5 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但相关的监管科技应用成果依然较少,监管科技建设任重而道远[5]。

(二)监管科技在不同场景中的应用境况

当前,监管科技正处在快速发展中,并已逐步渗透到各个金融领域:通过合规性和行为分析进行风险评估;自动化的合规性监管(特定监管、按需服务、对文件和审计情况的跟踪功能);预防欺诈,包括反洗钱(AML)、监测交易和侦测欺诈行为;员工内部监控,包括行为评估、语音和电子信息筛查;建立合规数据仓库和案例管理系统等。从金融机构用户、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三者角度出发,根据监管科技生态的内在逻辑以及发展现状,我们认为监管科技主要存在于三大主体与五大场景。

三、结语

我国必须夯实监管科技的技术基础,破解监管科技的主要技术短板,有效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能力:一是夯实监管科技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等层面的基础技术,深入探究技术模型在金融监管层面的有效性;二是提升监管科技解决方案的可适性,基于真实实践需要,而非某些预定的假设条件与理论模型,可广泛适用于金融风险预警、对策建议以及监管报告自动化;三是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的信息系统建设,从技术层面构建金融信息数据库与信息披露系统,破解金融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高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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