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美美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关于产权概念,大致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对产权的解释,其奠基者是科斯;另一类是马克思关于产权的解释。
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时,无论产权制度怎么安排都不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这就是著名的“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二定理”认为在交易费用不为零时,只有清晰界定产权才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而不管产权到底划分给谁。此外,科斯还认为人们交换的实际上是一种权利。产权是一组权利束,还具有可分解性。张五常进一步认为,产权就是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综合。①
马克思对于产权的解释大致可分为三点。其一产权的产生,《资本论》中产权相关理论说明所有制反映人们对财产的占有,实质是现实经济关系。产权则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其二产权权能包含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及继承权等多项权利。而产权权能结构是构成产权总体不同的产权权能组合与分离的情况。其三,商品交换的当事人只有在彼此认可对方财产权利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交换行为。因此,产权关系是商品交换赖以发生的前提。
本文认为,产权是基于所有制产生的法定权利,它是由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组合而成的一组相对权利。其中,资源使用权规定由谁使用及如何使用问题;资源收益权说明资源的所有、使用或者转让效益由谁享有;资源处分权决定资源能不能从低价值用途流向高价值用途。产权改革的实质是改变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置权等在界定、执行和流转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使其有助于实现最优的配置。
产权改革是服务于国企改革的。因此,我们必须要论证当前国企存在的问题能不能通过产权改革来解决,或者当前国企存在问题的根源是不是产权不清晰。
当前经济下行,很多国企问题浮出水面。有很多国企多年亏损,资不抵债,即使效益好,也是因为具有资源独占权,这种现象在东三省尤为严重。总之,国企活力不足。导致国企活力不足的原因究竟是自生能力不足、产权不明晰,还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本文认为以上都是企业活力不足的原因,但根本原因还是企业产权不够明晰,其他问题都会因产权逐渐明晰而迎刃而解。很多国企都学西方建立现代公司制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但实际上仍然延续着行政控制的老办法,只有现代公司的躯壳,没有现代公司的灵魂。现代公司的灵魂就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进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通过一系列契约安排,协调各方利益,并最终统一到公司的发展上来。其中,产权明晰是重要的基础。在有交易费用的市场中,只有明晰产权才能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是科斯第二定理。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推理,明晰产权关系实际上是明晰了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关系,这对于国企做大做强至关重要。
在分析国企产权改革的必要性之后,有必要对国企改革情况做一下梳理,由此可看清我国国企产权改革的思路。本文认为产权是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组合而成的一组相对权利。因此,国企的部分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变动也属于产权改革的范畴。此外,由于改革开放以前国企是国家的预算单位,政企完全不分,国家拥有完整产权,本文所谈的国企产权改革主要是从1978年以后。
1978年到1982年,国企改革开始探索企业基金制和利润留存制。1983年到1986年,分两步推进利改税。1987年到1993年,全面实施企业经营承包制,并进行股份制试点。
改革开放以后,股份制经历了民间自发兴起到国家权威认可的一个过程。虽然得到了官方认可,但是股份制仍然是一个新鲜事物,人们对此需要一个接受过程。
1988年到1993年,实行税利分流。
1995年9月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路:一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二是实行“抓大放小”的改革战略。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与主要内容,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我国经济改革在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从产权的角度来看,国家已经从顶层设计上开始触动作为产权核心的所有权。
根据不同阶段改革措施的出台,我们将产权改革划分为四个阶段,其中1978年-1986年为第1阶段,国家拥有单一的所有权,开始承认企业的使用和收益权,但企业无转让权;1987年-1992年为第2阶段,国家拥有单一的所有权,企业拥有较完全的使用权,但不具有完全收益权,仍无转让权;1993年-2000年为第3阶段,国家的单一所有权开始有所松动,企业有较完全的使用和收益权,仍无转让权;2001年以后为第4阶段,所有权多元化,企业拥有较完全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不完全转让权。
从以上四个阶段可以看出,我国国企产权改革的路径先易后难,是渐进式的。它首先从经营权和收益权开始,经历了曲折往复的过程。其中企业基金制、利润留成制、利改税等都是对收益权分享的探索。经营权的下放事关搞活企业、做大国企蛋糕,经营承包责任制、股份制等都是对经营权下放的有益探索。下放部分经营权必须对应下放部分收益权,因为经营权是收益权的基础,收益权又反作用于经营权。但改革历史告诉我们,光靠改革经营权和收益权是不够的,改革必须深入到产权的核心,即所有权。而我国改革的路径也正是如此,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就已经深入到产权核心了。
我国国企产权改革虽然推进缓慢,但纵观国企改革的历程,我们发现产权改革的力度是越来越大的。从下放部分经营权、收益权到比较完整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再到决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改革在艰难推进。想做大做强国企,产权改革是绕不过去的。只有建立清晰完整的产权,才为建立现代公司制度打下了基础。此外,产权越清晰,经济行为人之间的权责利越明确,企业的运行就会越有效率。最终的目标是产权人格化。
产权改革全盘私有化是行不通的,主要原因一是即使在私有化盛行的欧美国家,其市场参与者也不完全是私人所有者,而是也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这是国有企业独有的特性所决定的。二是按马克思的理论,产权实质是财产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体现着生产关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当然地要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全盘私化有悖于社会主义制度。三是实践证明,全盘私化并不是包治百病,有时候甚至是致命的。类似苏联的“休克疗法”就是最好的例子。
社会主义能在不改变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完善的产权体系让所有权和经营权各主体明确权责利,解决公有制因产权制度不合理而导致的缺乏市场竞争、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为公有制找到科学合理的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把异于国家队的私人所有者引入到国企中,把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放在同一个竞争市场上,一方面淘汰掉国企的落后产能,提高国企的自生能力;另一方面让私人参与到国企的管理,为国企发展注入新的血液,从而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
现代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国有独资企业还是私人独资企业,都是“私公司”的范畴,而现代股份公司才是真正的公众公司。国企改革的路径就是要建立现代法人股份公司,这样既顾全了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地位,同时又能使企业真正市场化,提高企业的活力和自生能力。因此,有专家学者提出建立国有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实现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变。本文认为这一提法是具有创建性的,国家作为政府机构不能参与市场竞争,而只能以管理者的角色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所以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代表全国人民管理国有资产,而投资运营公司又是完全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受法律和经济规律的约束。
注释
① 刘明越.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与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