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健
(湖南信息学院国际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151)
食品机械主要包括食品加工机械设备和食品包装机械设备两类,随着中国制造业的飞速发展,不仅带动了国产食品机械产业的技术水平,也提高了产品的制造品质,加之东盟、非洲等很多国家已经逐步从食品初加工转向深加工,使得对于食品机械的需求逐年增加,中国由食品机械进口国开始逐步转为出口国。2008年中国食品机械出口总额仅17.4亿美元,2020年出口金额超过700亿美金,年均增长率超过10%[1]。随着出口额的增加,为了争取更多的海外买家,中国食品机械出口企业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出口的越来越多[2-3]。这给企业带来了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为加快周转率、优化财务结构、增加现金流,食品机械企业只能通过采用出口保理等融资操作来提前获得资金,这样出口保理业务中相应的风险也就随之而来。
出口保理主要是针对企业出口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操作,具体是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或银行,保理商或银行提供融资、风险管理、资信调查等综合服务。在实践中一般的流程是,食品机械企业出口后,将形成的某笔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或银行,保理商或银行收取相应手续费和利息后,将相应融资金额放款提供给企业。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收到的应收账款用于归还保理商或银行的放款。通过出口保理业务转让对海外买家的应收账款可以使企业立即获得相应资金。
出口保理可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两种,区别在于由于应收账款出现风险,出口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还款义务。一般而言,在出口保理业务中,如海外买家发生信用风险造成的应收账款损失,如出口企业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则这种出口保理就属于无追索权保理(其实质是有限追索权)。实践中,如果由于出口企业自身错误,产品质量纠纷或应收账款本身并不成立导致的损失,无论操作的出口保理是属于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出口企业都应当进行回购,以弥补保理商或银行的损失。
在食品机械企业对出口保理的应用主要有以下3点:
(1) 利用出口保理业务进行融资[4]。企业将贸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或银行,以获取相应资金。这样企业能够基于相应出口提前获得资金,而不必等到应收账款到期才能获得资金,也不必向银行进行贷款融资。
(2) 利用出口保理业务进行报表优化,如保理商或银行以无追索权的方式购买了应收账款,则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可以将获得的资金认定为经营性现金流,使食品机械企业的财务报表得到优化。
(3) 通过出口保理业务进行应收账款管理[5],防范风险。食品机械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或银行,有效地将海外买家的信用风险转移,有利于企业做好海外买家信用风险的防范,避免由于海外买家拖欠、破产等情况造成的损失。
出口保理业务基于食品机械企业的基础贸易合同,从根本上说,只有基础贸易合同的顺利履行使得合格的应收账款形成,并且能顺利转让给保理商或银行,最终应收账款顺利收回才能形成一个完整、闭环的交易链条。出口保理业务的基础是中国出口商和海外买家之间的出口贸易合同。但前提是保理商或银行所购买的应收账款是合格的,也就是说出口商不存在过错或商品货物不存在质量纠纷,否则,在实践中一般保理商或银行会要求出口商回购该应收账款。这样对出口商而言出口保理业务无法操作,资金必须退回,风险也无法转移。
2.1.1 质量异议期风险 在海外买家收到食品机械后,有时还需要一定的安装调试过程,以保证机械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在出口保理业务中,如出口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则该应收账款并不成立,出口方需要回购。操作出口保理的保理商或银行一般会把质量纠纷问题列入到需要出口企业无条件回购的范围,该海外买家在根据贸易合同进行付款时,如提出质量争议,并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此时就涉及法律上对质量异议期的适用。质量异议期一般是指买方在收到卖方交付的货物后,如认为这些货物不符合贸易合同所要求的质量,必须在一定的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卖方。如果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质量异议,则视为买方接受卖方货物。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第三十八、三十九条中仅规定了买方应当在“实际的最短时间”检验货物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并未对相应时间长度进行具体的确定。
法律上并未对合理时间进行具体确定,而机械又需要通过使用一定时间才能明确是否有质量问题。如果基础贸易合同中并未进行相应规定,双方一旦进入质量争议,食品机械出口企业将面临操作的出口保理被迫回购,而造成损失。
2.1.2 应收账款未形成或有瑕疵导致出口企业回购风险
出口保理业务的前提之一是应收账款必须形成,虽然其转让具有一定特殊性,司法实践中也呈现一定的宽容态度[6]。但同样由于食品机械需要一定时间,海外买家可能会要求,如果出现货物质量问题有权向出口企业追回部分货款,或者自动抵扣海外买家在其他业务中出口企业的欠款,此时操作出口保理业务将会由于应收账款形成的前提条件无法满足。
这种条款看起来在贸易合同中是一个合理的做法,但却给食品机械出口企业后续操作出口保理设置了障碍。这样有瑕疵的应收帐款会导致应收账款虽然表面上看是形成了,但在实际上可能出现海外买家的债权并未确认,从而应收账款实际并未形成,保理商或银行无法向海外买方追索的情况。根据这种条款操作的出口保理依然会转变为食品机械出口企业与保理商或银行之间应收账款转让无效,需要回购,造成食品机械出口企业的损失。
食品机械出口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会没有明确设定应收账款形成的时点。具体表现时付款的周期较长,这样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时点表明应收账款形成,这也对食品机械出口企业操作出口保理造成履行障碍。
出口保理业务中,既包括了食品机械出口企业与海外买家之间的基础贸易合同,也包括了食品机械出口企业与保理商、银行订立的出口保理合同。尤其是基础贸易合同,选择适用法律(尤其是外国法律)相应的制度,但在后续执行存在众多困难[7]。如有些对中东地区的食品机械出口,如果适用当地法律,其法律体系与宗教法体系并行,按照相应法律与一般国际贸易准则有所区别。同时,在启动法律程序或提交正式文件时,在使用语言、公证和使馆认证方面都有一些特殊要求,有时当地的法律裁判也带有保护主义倾向,这些都对企业出口造成相应法律风险。
进口国相应进口政策也会导致应收账款出现风险,尤其是食品机械关系到食品安全,更是容易成为限制政策的目标。进口国政策相应原因属于政治风险,保理商或银行无法承担相应风险,也会出现导致食品机械企业无法操作出口保理,或是操作了出口保理但必须回购,造成企业损失的情况。
2.3.1 制裁相关风险 如美国财政部通过其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对美国制裁的实体或相关业务,实行进口限制政策。按照其规定,所有在美国注册的金融机构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必须对其操作的业务中的相关人员、企业、承运人以及相关港口等信息进行核查。如果涉及美国进行制裁的相应政策,其金融系统将无法进行信用证支付或转账等支付工作,造成买方无法进行支付。食品机械出口企业在出口中如在物流货运或相关交易中出现受美国制裁的实体,就可能出现无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付款的风险。
2.3.2 进口国特殊的进口制度导致的相关风险 如尼日利亚的SONCAP制度,该制度要求对尼日利亚的管制类货物在装船前就必须完成相应产品认证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出具产品证书,并要办理SONCAP证书,该证书是在尼日利亚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的必要文件。同时,尼日利亚买家必须实现申请并获得有效的Form M。Form M是尼日利亚买方或进口商必须申请的一个表格,上面会有一个Form M编号,由进口商向尼日利亚当地银行领取,然后依据出口商提供的P/I(Proforma Invoice,形式发票)填写,填写Form M表的内容应与P/I中的完全一致。然后将Form M表连同P/I提交银行,即完成了进口前的必要手续。当出口产品运抵尼日利亚时,如果该国买家尚未获得Form M,尼日利亚海关可以在不做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没收该货物。
还有进口国采用贸易壁垒策略限制进口,包括采取数量配额限制、增加政府批准要求,非自动许可证管理等限制措施,会导致货物在海关滞留,买家无法收货,出口企业也无从进行保理操作。
3.1.1 规范签署基础贸易合同 应规范签署书面的贸易合同,合同条款要尽量完善,尤其是标的、价格、数量、发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要约定得齐备。如果仅仅凭借PO(Purchase Order,采购订单)或PI(Purchase Invoice,购货发票),甚至邮件就发货了,这些都属于合同签署瑕疵,在发生风险时会出现债权主张困难,难以避免后续出现纠纷。因此作为出口企业,签署规范的书面合同尤为重要,同时合同条款需尽量完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需明确[8]。
3.1.2 质量争议期风险的规避 在合同中明确质量异议期。对于食品机械而言,一方面是出口商要加强对机械设备的质量把关,尤其是要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监控把关,例如生产工艺各环节的相应处理等;另一方面也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质量异议期,即在买方收到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若未提出质量问题,超过此期限后提出的问题均纳入售后服务的范畴,买方不得以质量问题为由苛扣货款。这里的“一定期限”一般可以约定为与付款期限相匹配或者依据双方约定。当然约定好纳入售后服务的同时,要制定售后服务的解决方案,例如出口商认可的质量问题,可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解决,如遇双方争议的问题,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问题的一方向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出质检申请,根据第三方检测的结果来判断责任。约定质量异议期后,可以明显降低由于质量问题影响债权成立的情况。
3.1.3 完善应收账款形成机制,避免瑕疵 对于海外买家提出的债务抵消安排,出口企业可以提出用罚款的方式替代。即如果出口产品出现质量或服务问题,海外买家可以依据罚款条款对出口企业进行罚款,出口企业另行赔偿买方损失,但海外买家依然需要按时支付货款。这样既保证了交易能顺利进行,解除买方疑虑,又保证了应收账款不会有瑕疵。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应收账款的形成时点,比如出运;如果有提供服务的环节,可以设定验收程序,并规定某验收步骤为债权成立时点。在这个时点,应收账款形成。保证企业作为卖方或服务提供方在某个清晰的动作或时点后,应收账款即形成。这样在达到相应时点后,食品机械出口企业就可以顺利进行出口保理的操作。
3.1.4 重视适用法律的选择 食品机械出口企业应重视、熟悉进口国的法律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应当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和进口国的法律制度。这一要求在众多司法和仲裁案例中均有体现。企业要密切关注进口国法律制度、行政措施和政策变化,以避免合同无法顺利执行,加强风险评估,并通过与专业机构合作重视相应信息的预警工作[9]。
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发现合同条款瑕疵时要及时补救。作为出口方,食品机械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基础贸易合同。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把好质量关,严格履行在物流运输、服务提供中各类义务中。一旦企业在履约方面出现瑕疵,都可能会被海外买家以后续履约问题而拒绝付款。
但毕竟在实际情况中,无论基础贸易合同条款订立的严密清晰,食品机械出口企业全面谨慎履约,都不能完全避免出现履约问题,杜绝纠纷发生。此时,企业应当首先检视自身履约情况,对于出现瑕疵的情况要尽早依据基础贸易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救。
在出现买方风险信号时,食品机械出口企业应当通过各种方法,尽量保存确认债权的证据,与保理商或银行密切合作,必要时配合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追讨。食品机械出口企业应积极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工具,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与银行合作进行出口保理操作,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海外买家出现的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减少企业的损失。
中国食品机械产业日益壮大,相关企业对海外市场拓展需求日趋强烈。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通过诸如出口保理等金融业务的支持,便利企业融资,化解企业风险,保障企业资金链安全与提高企业应收账款周转率[10]。但中国众多食品机械企业对于出口保理等业务操作尚不完全熟悉,对相应法律风险了解有限,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积极作为,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