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至高级社前农村土地、牲畜分配研究

2021-01-14 12:13:30薛剑文
三晋基层治理 2021年6期

薛剑文

〔摘要〕土改实质上是一次财富分配的过程。经过土改,对包括土地、房产、农具、牲畜等在内的财富进行了重新分配。基于山西省临猗县东卓村档案资料,对土改至高级社前的地权变化、牲畜分配進行的研究发现,土改以后至高级社前,农村的牲畜分配和土地分配一样出现了平均化趋势,但不同于土地分配的是,牲畜的分配仍然是不平等的,只是一种相对的平均。认识此点,对于理解土改以后乡村经济社会与互助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土改改革;土地分配;牲畜分配

〔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442(2021)06-0111-04

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改革的研究历久弥新,至今仍然是历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并且,在研究视角、方法、资料等方面出现了新的取向。尤其是在土地分配方面,出现了一些和传统认识不同的新成果,研究者利用新的资料对土地改革以后的地权分配进行了动态研究,指出土改后至高级社前的土地分配出现了平均化趋势〔1〕。

土地分配是土改非常重要的内容,但不是唯一内容。其实,土改是一次财富分配,经过土改,包括土地、房产、农具、牲畜等在内的财富重新进行了分配。出于多种原因,有关土改财富分配的研究多集中于土地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者对土改本身以及乡村社会的理解。牲畜在农户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它的研究同样应该引起足够重视,由于缺乏细致的材料,有关土改时期及其此后的牲畜分配研究还不多见。本文就是利用新发现的“四清”时期的山西省临猗县东卓村记录的《阶级成份登记表》,对土改至高级社前的土地、牲畜分配进行动态研究。《阶级成份登记表》记载了家庭在土改、高级社、人民公社三个时期的人口、土地、牲畜、农具等家庭经济社会状况,而且有家庭简史等记载,对于研究土改前后的乡村社会经济史提供了较详细的资料。学界已经认识到这种资料的价值,并从不同的角度开展了相关研究〔2〕。

本研究除了关注土改前后以至高级社前的地权变化外,还对牲畜的分配予以了重点考察并综合分析。研究表明,土改以后至高级社前,农村的牲畜分配和土地分配一样出现了平均化趋势,但不同于土地分配的是,牲畜的分配仍然是不平等的,只是一种相对的平均。认识此点,对于理解土改以后乡村经济社会与互助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改至高级社前的土地分配

临猗县东卓村位于山西省西南部,1954年临晋县与猗氏县合并为临猗县,并县以前属于临晋县。1947年4月临晋县解放,8月底开始在农村分批、分期、由点到面的开展土改运动。1947年底土改工作组开始进入东卓村,发动了土改运动,这一运动持续到1950年4月底。

(一)土改前土地占有极为不均

档案资料显示,土改以前,东卓村有232户,占有耕地6385.26亩,户均耕地27.52亩。其中,无地户12户,占地最多的1户,其耕地面积多达726亩。据统计,占地25亩以下的家户占到总户数的63.36%,尚不包括25亩以上至27.52亩以下之间的家户。这种状况说明,63.36%以上家户的耕地面积在村庄家户平均占地规模之下。据测算,土改以前东卓村家户土地分配基尼系数为0.5386,说明家户地权分配非常不平均,且占地差距悬殊。

土改前东卓村232户,共有1242人,人均土地5.14亩。其中,12户无地户,36人无地。这部分人占到总人数的2.9%。占地5亩以下的人数占总人数的60.31%,其占地面积为土地总数的31.67%,说明全村60%以上的人占地面积在村人均占地面积5.14亩之下。占地5至10亩的人数所占比例为30.99%,占地比例为39.34%。占地10亩以上人数比例为8.7%,占地比例为28.99%。其中,人均占地最多的1户,其阶级成份划为“地主”,家庭人口规模为18人,占地726亩,人均土地40.33亩。经过统计,村庄家户人均土地分配基尼系数为0.3641,接近0.4,表明家户人均土地分配也是很不平均的。

(二)土改后土地占有平均化趋势明显

土改之后,东卓村共232户,土地面积为5943.84亩,户均占地25.62亩。根据资料统计,土改前后的土地面积并不一致,原因不明。据分析,可能是统计疏漏,也可能是一些家户土改前的土地,包含在其他村庄占有的土地。和土改前相比,家户地权分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村庄无地户由原来的12户减少为1户。这一户在土改后仍然属于无地户,查阅土改时家庭经济状况记录可知,该户有2人,丈夫在西安经商,妻子在家做针线活,没有土地。1951年时,该户才购买了9亩土地。其次,村庄没有占地100亩以上的家户。再次,仍有不少家户所占土地并没有达到25亩,占地25亩以下的家户,占全村家户数的59.91%,占全村土地面积的34.58%。而占地25亩以上的家户占到全村家户数的40.09%,却占有村庄土地总量的65.42%。其中,占地50亩以上的家户占8.62%,而所占土地比例为22.66%。东卓村以家户为单位的地权分配基尼系数是0.3453,相对于土改前家户地权分配基尼系数0.5386,下降了0.1933,说明家户地权分配趋于平均,但总体上看仍然不是很平均。

档案资料同样记录了土改前后每户的人口数量,由此可以计算出每户人均占有土地规模,从而统计出土改以后每个家户人均占有土地的分配状况。据统计,土改后全村共1242人,土地5943.84亩,人均4.79亩土地。原始统计数据显示,在1至5亩的组别中,0至4.7亩的人数共有128户、693人,占地2362亩。其余5户、31人,占地在4.8至4.83亩间,占地149亩。进一步计算可知,全村55.8%的人,占地仍然在水平线之下。同时可以发现,人均占地5至10亩的人数占到38.81%,占地达51.46%。

相较土改前的家户人均土地分配,平均占地1至5亩的人数增加了3.54%,但占地增加了10.89%。5至10亩的人数增加了7.82%,占地增加了12.12%。相对应的是,人均占地10亩以上的人数比例下降了6.21%,占地比例下降了22.7%。土改后占地上升的比例与下降的比例基本吻合。

统计显示,土改后东卓村家户人均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1779,相较土改前0.3641,平均化趋势明显。以家户为单位的地权分配基尼系数大于家户人均地权分配基尼系数,实质反映了家户人口规模和占地规模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仅仅以户为单位考察地权分配,并不能体现出这种相关性。

(三)土改后至高级社前土地占有更趋平均

土改后至高级社前,土地分配的状况如何呢?1954年,东卓村建立了初级社,1956年建立了高级社。高级社前,村庄家户数增加到258户,相较于土改时的232户,新增了26户,这些新增的家户主要是分家所致。当时,全村共有土地5968.65亩,户均23.04亩。其中,2户无地户,阶级成份均属贫农。一户在土改时分得8亩土地,后来把土地全部卖出。另一户土改时分得13亩土地,但在高级社时期的记录中显示,户主与妻子离婚,未记载占有土地的信息。高级社前的20至45亩的组别中,家户数共占到49.81%,占地达62.91%,土改后对应的比例分别是40.95%、47.18%,户数增加了8.86%,占地面积增加了15.73%。除占地5至10亩的家户略有增长,其他组别户数、土地数量的比例都有所下降,占地100亩以上的家户也不存在了。这说明,土改后至高级社前村庄家户土地分配更趋平均。

统计显示,高级社前东卓村家户地权分配基尼系数为0.303。相对于土改后的地权分配基尼系数0.3453,地权分配依然呈现了平均化趋势。研究者曾对土改后村庄家户土地分配趋于平均的现象进行过分析,认为“分家”是一个重要原因。〔1〕土改以后至高级社前,村庄有20户家庭发生过分家行为,其中,2户地主,14户中农,4户下中农,没有1户是贫农。土改前村庄共232户,高级社前村庄共258户,增加了26户。其中因为分家新增的有20户,其余6户是其他原因迁来村庄的新增户。在土地没有增长的情况下,随着人口的增加和新家户的形成,家户原有的土地被新立的家户分割。

再来看高级社前家户人均土地分配的状况。档案资料记录,高级社前村庄共258户,1274人,人均4.94亩土地。高级社前,占地5亩以下的人数占61.31%,占地44.19%。5至10亩的人数36.73%,占地50.6%。占地10至15亩的人数1.8%,占地4.42%。二项合计人数百分比为38.53%,占地百分比为55.02%。统计结果显示,高级社前家户人均土地分配基尼系数为0.181,和土改后的家户人均土地分配基尼系数相比,略微上升,但变化不大。

三、土改至高级社前的牲畜分配

农业生产需要一定的畜力,每个家户拥有的牲畜和人口、劳力、土地、农具等相互关联。考察一个家户占有的牲畜数量,是理解土改时期土地之外财富分配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资料显示,村庄的牲畜中,耕牛占了很大比例,其次是驴、骡子、马。

(一)土改前牲畜分配极为不均

土改以前,东卓村共有232户,牲畜116头,户均0.5头。由表可知,村庄有155户没有牲畜,占村庄总户数的66.81%。占有1头牲口的58个家户,占村庄户数的25%,占村庄牲畜总数的50%。占有3头牲畜的4户,占有4头牲口的1户。有一个家户占有牲畜19头,是村庄拥有牲畜最多的家户。据统计,东卓村土改前以家户为单位的牲畜分配基尼系数为0.7726,说明分配极度不均。

考虑到每个家庭的人口规模不同,从家户人均牲畜的角度可以观察牲畜分配状况8。东卓村土改前1242人,牲畜116头,人均0.09头牲畜。其中642人、51.69%的家户没有牲畜,396人人均占有0至0.2头牲畜,占村庄总人数的31.88%。在这个组别中包含人均占有0至0.1头牲畜的家户共71人,仅占5头牲畜,人口百分比为5.71%,加上没有牲畜家户的人数,二者合计57.4%,说明全村57.4%的家户人均牲畜量在0.1头以下。162人均占0.2至0.4头牲畜,占人口百分比的13.04%。人均牲畜0.4以上的人数仅42人,占人数的3.38%,却占到牲畜总量的25.87%。经统计,土改前该村家户人均分配牲畜基尼系数为0.6604,非常不平均。

(二)土改后牲畜分配平均程度变化不大

在土改过程中,和土地、农具等其它生产资料一样,牲畜也进行了重新分配,东卓村以家户为单位的牲畜分配状况也发生了变化。

通过土改前后的对比不难发现,没有牲畜的家户由原来的155户减少至128户。0至1头的家户增加了13户,每戶占有0.5头牲畜,体现了牲畜重新分配的特点,即这些家户与其他家户共同占有1头牲畜。占有1头牲畜的家户由原来的58户增加至72户,这72户占村庄总户数的31.03%,占牲畜总量的62.07%。占有2头、3头牲口的家户变化不大,占有3头以上牲畜的家户已经没有了。

经过统计,土改以后东卓村以家户为单位的牲畜分配基尼系数为0.6414,相比土改前减少了0.1312,说明不均度下降,平均度提高,但总体上看仍然是非常不平均的。

土改以后,村庄家户人均牲畜分配的情况亦随之发生了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没有牲畜的人数及比例下降,占有0至0.2头、0.2至0.4头牲畜的人数及比例都增加了,占有0.4头以上牲畜的人数及比例下降。在看到变化的同时,可以发现没有牲畜的人仍然占有很高的比例达到42.19%。值得注意的是,有1户贫农只有1人,在土改运动中分得一头牛,因而是人均占有一头牛。土改后以家户人均分配牲畜为单位的基尼系数为0.528,说明牲畜分配是非常不均的。

(三)土改后至高级社前牲畜分配不均程度仍然很高

从土改后至高级社前,村庄的家户数量、牲畜数量均出现了增长。家户总数由土改时的232户增加到258户,牲畜的总数由原来的116头增加到133.5头。和土改时期相比,没有牲畜的家户比重有所下降,虽然下降的比重不大。由两个家庭共同占有一头牲口的现象仍然存在,但比重也明显下降。拥有1头牲口的家户,占村庄总户数的36.05%,占牲畜总量的66.96%。户数百分比、牲畜数量的百分比都有提高。综合分析占有0.5头牲畜家户数量减少的状况,结合档案资料可知:一方面的原因是,两个家庭共有一头牲畜现象的减少,部分家户从与其共有牲畜的家户那儿购买了另一半牲畜的所有权,从而独立拥有一头牲畜。另一方面,原来没有牲畜的家户购买了一头牲畜,这应该是占有一头牲畜家户变化的基本情形,这反映了越来越多的家户独立占有一头牲畜的趋势。从家户占有牲畜的数量来看,当时村庄已经不存在占有4头牲畜的家户。统计结果表明,高级社前东卓村家户为单位的牲畜分配基尼系数为0.6175,说明分配仍然是很不均的。

高级社前,全村1274人,牲畜133头,人均0.1头牲畜。家户人均牲畜分配的情况和土改以后相比较,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变化。其一,没有牲畜的人数所占比例上升,其二,占有0-0.2头牲畜的人数及比例下降。其三,占有0.2头以上牲畜的人数及比例上升。当然,村庄已经没有人均一头牲畜的现象了。由上可知,此时的牲畜分配情况出现了较小幅度的分化。据统计,高级社前家户人均牲畜分配基尼系数为0.5605,牲畜分配不均程度仍然很高。

四、结论

传统农户经济状况与农户的人口、劳力、牲畜、农具、土地等密切相关,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影响着农民、农户和农村的社会经济状况。综合土改前、土改后、高级社前村庄土地、牲畜分配可以发现,经过土改以后,土地、牲畜等在家户农业经济中占居重要位置的生产资料分配发生了平均化趋势。但不同的是,土地分配比牲畜分配要平均得多,反映了土地的重新分配在土改运动中占有突出位置。占有较高比例的家户没有牲畜以及牲畜分配的不平等,说明土改以后,虽然土地分配平均化,但仍有大量的家户缺乏牲畜等生产资料,因此,土改并不是生产资料重新分配的绝对平均化,而是一种“有限的不同程度的平等”〔3〕711-712。值得注意的是,在高级社前,土地、牲畜分配的基尼系数均有小幅度的增长,说明家户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分化。

研究表明,土改后至高级社前,牲畜家户分配的一个现象是,两个家户共同占有一户牲畜的现象减少,独立占有一头牲畜的家户增多。原因是部分家户从与其共有牲畜的家户那儿购买了牲畜的另一半所有权,从而独立拥有一头牲畜。同时,原来没有牲畜的家户购买了一头牲畜。这说明,经过土改运动,一些家户短时期内与其他家户共同占有一头牲畜,但时间不久这种现象就为家户独立占有牲畜所代替,这一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牲畜分配的不均度。档案资料显示,土改之前村庄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共同占有一头牲畜的现象,说明生产资料上的合作是具有一定基礎的。土改以后出于分配牲畜的考虑,实际上扩大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共同占有一头牲畜的范围,受此条件限制,家户在短时期内在牲畜的使用上需要相互合作。通过研究可以发现,这种现象持续时间并不长,家户独立占有牲畜的趋势较为明显。这或可以理解为以畜力为代表的农业生产资料较为缺乏的客观条件下农民合作互助、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胡英泽.土改后至高级社前的乡村地权变化——基于山西省永济县吴村档案的考察〔J〕.中共党史研究,2014(03):99-106.

〔2〕柳柯.解放前五十年八角村农户经济的变迁——近代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札记之三〔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01):67-75.

〔3〕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M〕.韩倞,译.北京:北京出版社,1980.

责任编辑杜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