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曦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在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等重大决策的背景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的深入,侦查工作正朝着“专业化”、“智慧型”的方向发展。智能侦查办案系统是智慧公安建设中的重要成果,它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突破传统侦查局限,开阔侦查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思路。但是智慧公安不只是依靠物的智能,还需要发挥人的智慧,使汇集智慧的人与具备智能的物互存互动、互补互促,以实现公安工作的效益最优化,[1]因此,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的背景下,以“人机互动”的角度对智能办案系统进行整体化、系统化检视就显得十分必要。
智能侦查办案系统是一套基于技术赋能、规范办案的理念,服务于证据收集、事实查明等任务,嵌入互联网、云计算、智能引擎、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等技术,适用于受案立案、开展侦查、侦查终结等流程的办理刑事案件的系统。近年来,各地以公安信息化、数据处理为核心的智能侦查办案系统的设计、研发、应用与改良,取得了重要的成绩。概括说来,各地智能办案系统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智能办案系统能够根据受理材料分流案件走向,从而保证案件来源的客观、真实与完整。第二,办案系统能够对案件构成要素进行深层次的信息处理与挖掘。在安徽莱芜的一个信用卡诈骗案中,民警使用办案系统中“侦查导图”重新梳理,根据系统提示挖掘出与邹某游戏账号相关联的新手机号码,顺线追踪,成功将潜逃犯罪嫌疑人抓获[2]。第三,在对既有的案件构成要素的信息分析基础上,通过要素的特征点识别、关联,既可以实现数据到案、数据到人、数据到线索的“人案关联”,也可以实现案件的智能串并,甚至智能推送相关犯罪嫌疑人[3]。
第一,智能办案系统可以对单个证据材料的收集、固定、保存进行审查,确保证据材料来源的客观、真实。上海“206 系统”就按照严格证据的“三性”要求设计证据规则,分别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八大类证据详细设计了收集程序、规格标准、审查判断要点[4]。第二,办案系统可以根据全案证据情况,智能判断证据之间的矛盾情况,证据链的完备情况,通过可视技术呈现“证据视图”,方便侦查人员找到证据缺口,调整取证重点。第三,在证据分布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大量刑事案件的机器学习,按照不同的案件类型,形成了不同的取证模型。第四,系统针对一些特殊的证据种类设计了指引功能,避免侦查人员因缺乏经验而造成损失。例如,上海“206 工程”设计了要素式讯问指引功能模块,系统根据案件类型建立了讯问模型,分别列明讯问要点,为办案人员提供讯问指引[5]。
一方面,智能侦查办案系统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据案件办理时限、侦查措施期限的要求设置风险节点,提醒、预警、强制侦查人员依法办案。另一方面,办案系统按照每个节点所应当完成的任务,推送相应的示范措施。莱芜钢城的办案系统,将“刑事拘留”细化设置了“条件审查、执行拘留、延长拘留、处理结果”4 个节点,其中“执行拘留节点”又可分为“24 小时送看守所执行、24 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24 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3 个操作步骤[2]。
1.智能办案系统在设计中融入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对侦查的影响主要有两点:一是注重程序正义,遏制因侦查程序封闭性、秘密性、单向性造成的侦查权滥用情况;二是把证据裁判规则的精神贯穿侦查取证全过程[6]。智能办案系统在设计中遵循了这些思路:首先,系统的设计融入了“风险节点”、“数据监督”的理念,在办案的源头杜绝不规范的情况,控制侦查权的恣意。其次,在取证时,系统根据所处的不同阶段、所采取的不同侦查措施以及不同材料的取证设计了相应的取证规则与指引。最后,还通过系统的逻辑分析,实现单个证据的校正、证据之间的矛盾性审查、证据链(网)的完整度评价,用客观严格的机器语言的逻辑分析避免因侦查人员主观差异造成的错误判断,能够大幅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可能性。
2.侦查人员在使用智能办案系统时逐渐养成“审判中心主义”的意识。按照“人与工具”经典学说,人与工具之间存在着控制关系,这种控制关系必然对人提出适应于工具的能力要求,因此,办案系统也对侦查人员起着建塑“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观念。除了加强侦查人员规范执法的意识外,办案系统还在取证观念上深刻地影响着侦查人员:由于办案系统在侦查阶段进行了证据审查,那么意味着侦查人员在此阶段被强制要求实现“自向查明”到“他向证明”的转变过程。“自向查明”属于侦查主体的职权行为,而“他向证明”则来自于主体的义务行为[7],通过强化侦查主体对义务的遵循,实现侦查权的内向制约。
刑事技术与刑事情报是侦查工作的支柱性力量,刑事技术与情报的整合度是侦查力量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智能办案系统可以凭借信息处理智能化以及系统可扩展性等优势实现刑事技术与情报的进一步整合。
1.实现侦查技术的整合。一方面,智能办案系统凭借自身良好的扩展性给侦查技术搭载了统一的平台。许多刑事技术都可以集合到办案系统上,例如,有的办案系统扩展了三维刻画轨迹、涉案录像保存比对、视频监控资料搜集、快捷导航等实战工具。另一方面,智能办案系统根据这些技术的应用目的以及所起的效果,对技术运用的过程、结果分门别类地记录、保存,在产生侦查卷与诉讼卷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实现自动化组卷。
2.实现情报(信息)的集合。由于情报工作中将收集到的有关犯罪的信息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情报语言加工,因此犯罪信息具备高度形式化的特征。智能办案系统利用这一特点,通过对这些形式化特征的规则进行编程编译,就可以实现情报在公安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
3.改革“案件-情报”之间的传递关系。在传统案件办理中,侦查人员检索刑事情报的主要模式是“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刑事情报库”,中间经历了“案件要素语言→侦查人员识别语言”、“侦查人员检索语言→情报语言”两次转换,而现在,智能办案系统代替侦查人员充当居间的转换角色,直接完成“案件要素语言→情报语言”传递,大大减少了居中转译的检索错误和信息丢失的风险。
智能办案系统由于采用流程化、自动化的设计,可以完成低水平重复性工作,广泛应用于卷宗整理、案卷装订、部门间案卷流转等。此外,办案系统还能通过理性分析与经验分析两个方面帮助侦查人员提高办案能力,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
1.智能办案系统在证据线索收集、材料整理与案情分析方面采取以案件构成要素为核心的逻辑分析框架。一方面,案件构成要素决定了侦查方法,通过系统全局性的整理,侦查人员可以超脱局部视角,跳出逻辑分析的短视陷阱,及时反思和纠正侦查思路、突破侦查僵局。另一方面,侦查办案系统对案件构成要素的特征进行识别、比对,实现智能化的串并案件与人案关联,成为后期侦查决策的依据。
2.智能办案系统通过证据图示的方式厘清证据证明情况、明确证据缺口,调整取证对策。智能办案系统嵌入“可视化”技术,承办人面对的不再是冷冰冰的卷宗,可以帮助承办人快速理清思路,找出办案关键,极大提高办案效率[4]。在繁杂的案件侦查过程中,运用图示法,厘清证据证明的对象、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一方面通过视图方式展现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客观对应关系,加快取证工作中心内容的确定,有效避免因战机贻误导致的证据湮灭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图示展现证据审查中的推理关系和推理过程[8],据此可以及时做出侦查措施的调整。
现代化警务强调“以文明的侦查秩序恢复业已破坏的秩序”、“以程序性规范建立侦查机关权力运作秩序”[9]。智能办案系统很好符合这一价值取向,一方面,侦查人员的平台操作痕迹形成了侦查全过程的映射,这些痕迹将被用来分析侦查流程中不规范的情况,另一方面,通过系统中时间的单向性设置,防止出现案卷文件倒签时间情况,以此促使办案人员提高时间节点的观念。利用智能办案系统实现执法文明、规范流程是一个重大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使得侦查权的制约方式从静态的事后审查走向动态的过程化审查,丰富了侦查监督的审查内容;也从强调程序性制裁的法律惩罚威慑,转向对引导式、过程化的规范强制的探索,其在执法之初、执法过程中针对某些取证问题(如文书倒签问题)探索一套强制性规则,在根源上排除了这种证据的“非法”或“瑕疵”情形。
作为人工智能介入侦查工作的典型代表,智能办案系统提高了侦查工作的生产力,但也应看到,当前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仍存在着许多工具缺陷,还不能十分精准、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产生活中。此外,由于具体侦查工作带来的特殊要求,智能办案系统也很难以全知、全能的方式代替侦查人员做出妥善的回应。
人工智能等技术虽然在运算能力、数据储存、分类检索等领域具备超越人类的能力,但是就案件办理而言仍存在着许多难题,例如,由于语言歧义现象导致人工智能无法完全识别和初步理解语言,对事件的感知、对情境的基本推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障碍[10],此外,人工智能对情感的识别是机械的,也很难提供相应的对策。而这些基础能力贯穿着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识别案件要素、理解案件发生、根据推理做出反应、执行反应,智能办案系统也因此存在着许多局限。当然,智能办案系统的本质是探求统一化、标准化的模板形式,以形式逻辑、概率统计等为主要依据的理性贯穿其中,但是由于侦查任务“非自决性”导致智能办案系统自身不具有“能动性”的特征。例如,智能办案系统的确能够判断案件证据材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但其局限在于:一是很难依此做出任何倾向性的事实判断;二是其所谓的综合性判断是基于证据形式分级权重这一前置条件,这种“法定证据”色彩浓厚的证明之路似乎不合时宜,但对底层代码的设计来说却属无法回避的难题;三是由于语义、语境的差异以及该系统对情感识别的障碍,证据材料实质所反映的内容未必能够全盘进入综合评价中。
侦查工作本身具有多维性的要求。侦查活动存在着“侦查规范”与“侦查行为”两个维度,前者的活力来自规范法学的解释,而后者则来自案件构成要素的结构、分布特点。倘若,将侦查放在更为广泛的外部价值下审视,这些维度的细分就更加纷繁复杂了,由此产生的难题同样困扰着每一个侦查人员。例如,在国家与社会治理的视角下,侦查作为治理工具所应实现何种治理价值;在政治属性中,又如何维护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处于动态变化的公民权利的话语中,侦查工作又该如何实现权力的制约与保障等等。侦查工作的多维性实际上打碎了侦查工作步调一致,可以生搬硬套的机械式理想主义的梦幻泡影,其输出也不仅仅在于“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措施”那样简单,其细致的步骤安排、计划制定和策略设计是系统调和不同维度侦查因素的结果。因此,智能办案系统在侦查中的应用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从警察职业性来看,职业警察的专业技能与其对法律的理解、掌握、贯通是密切相关的,这种技能不仅是一种知识谱系的构建,更重要的是这些知识背后承载的对“法的精神”的追求,然后通过一种专业思维和专业语言表现出来。而人工智能既缺乏对法律现象背后的价值评价的理解能力,也因其不参与“基本社会关系”的调整而丧失理解这种法律价值评价的基本动力。即便仅围绕知识谱系的构建来说,侦查工作的知识需求远远不止一套关乎侦查工作的核心知识,一些案件可能涉及经济、政治、计算机等多个领域,而常作为侦查抓手的“反常要素”,其识别需要常识、人情、地域性资料等,总的说来,这些知识或资料呈现出一种开放性的需求,是无法被枚举穷尽的,对这些知识的掌握需要通过深刻洞察力和“打破陈规”的创造力才能实现。
此外,智能办案系统也很难回应侦查经验的要求。侦查经验既来自个体获得的知觉体验,也来自个体对感知到的事物依据自身知识结构进行的自我反省[11]。在面对不同案件时,依据经验可以很快做出判断,例如,曾有老侦查员传授经验时说“放火焚尸的现场往往是熟人作案”,尽管这种经验在逻辑总结上并不严谨,甚至很可能被证伪,但在侦查认识的“问题-假设-演绎推理”的循环中作为“假设”提出却很有必要。此外,侦查经验对侦查决策而言具有积极意义,侦查人员能够快速、及时、准确地做出决策而不必陷入自求逻辑周延而进行无休止的信息收集分析之中。而智能办案系统的资料来源对这种非专业知识经验显得束手无策,因而在面对不断变化的情势下的错综复杂的刑事案件时就必须要由侦查人员来主导。
1.以案件构成要素理论为中心,丰富智能侦查应用方法。“人、事、物、时、空、痕”是案情分析的核心框架,过去囿于数据少、分析能力低下的短板,传统要素分析往往是以个案为样本、目的性分析为动力展开的,这种“一案一分析”很难反映普遍规律。当前新技术的应用,可以探索:一是,把案件构成要素进行框架性解构,通过数据分析揭示不同类型案件的要素模型、各要素间的关系,为类案侦查提供准确的指引;二是,将社会资料信息纳入系统分析时,能够按照风险点设置进行实时预警,实现精准的犯罪预测,为警力部署、风险防控、事前干预提供参考,实现“智慧公安”与“智能侦查”的深度融合。
2.加强证据分布理论的探索,为智能办案系统提供证据相关性审查的理论依据。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智能办案系统对输入系统的材料展开规格、数量、要式要件等审查已属不易。其仍有理论难题亟待解决,“不同罪名下证据分布是否存在差异性,同一罪名下证据分布是否具有规律性”,这是证据收集、保管、移送、运用等问题的起点[12]。证据收集是侦查工作的核心任务,决定了后续程序的走向。智能办案系统可以推动证据分布理论的进一步探索,例如该理论可以借助大量的案件材料的整理、分析,具体着眼于某一犯罪的客观行为,而并非仅仅停留在被犯罪构成要件规范后的证据分布状态上,这将成为“类案侦查”的现实依据。
3.及时回应智能办案系统应用中的侦查法律问题。一是,这种“大公安”的数据能否进入刑事诉讼活动中,倘若可以,该以何种方式进入;二是,信息或数据纳入刑事诉讼或者治安管理活动中,是否存在边界,实操做法应如何“落地”;三是,当这些数据接入智能办案系统后,作为“案件分流”的立案程序又当如何定位,“案件受理”是否成为展开系统分析的前置性条件,由数据预警引发的“主动侦查”是否具有合法形式?诸如此般的价值判断命题,在规范法层面上直接影响着智能办案系统融入“智慧公安”系统的可能性,并且直接决定智能办案系统的功能定位,是新时期侦查实践必须做出的回答。
1.在系统应用中坚持侦查人员的主体地位。侦查不仅是逻辑分析、理性演绎和推理的认识活动,其强烈的法律属性要求侦查工作兼具亲历性、经验理性和法律理性的多维要求。在智能办案系统的应用中应始终坚持侦查人员的主体性地位,这实质上是分配侦查人员与智能办案系统两者所起作用的大小、决定性程度的高低,一方面,能使侦查人员避免走向“削足适履”的错误,例如一味追求办案系统所给出的证据具体规格的参考意见,枉顾实际情况,反而破坏了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另一方面,也在心理上彻底否定了侦查人员滑入惰性思维、依赖心理的可能。
2.平衡系统设计的强制性与灵活性。智能办案系统通过技术确定了权力边界,将权力恣意的可能性通过系统的强制性禁锢起来。强制性的设计是通过技术框架排除了侦查活动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这是十分必要的,但也应看到,强制性设计是以牺牲灵活性为代价的,当通过技术算法分配权力后,案件办理就很难灵活应对某些突发情况或者特殊情况,此时“技术-权力”分配框架就容易拖累侦查进程。更何况,作为系统设计依据的形式化要求本身存在着局限性,例如程序规范、程序伦理无法被枚举穷尽,因此,智能办案系统需要探索一套“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规则。例如,在“证据矛盾”审查时可以适当降低系统的强制规定,不应以“案件材料存在证据矛盾”为由禁止案件侦查进入下一阶段,可以通过分阶段、分功能以柔性化的方式提醒侦查人员或者要求侦查人员做出合理解释等。
3.合理限制取证指引的应用。取证指引功能存在着两套逻辑:一个是从案件的构成要素入手,通过对同类案件的“人、事、物、时、空、痕”要素的分析,参考类案办理经验,得出不同阶段的取证要点和注意内容;另一个是从犯罪构成的“三阶层”或“四要件”入手,通过罪名论证的方法得出取证的最终结果,侦查人员也可以按照这一结果查漏补缺。应该说,智能办案系统的逻辑应当以前者为主,该逻辑具有启发性质,有利于推进案件侦办。后者是检验性质的逻辑,本身容易造成侦查人员取证倾向和确证偏见的风险。因此,必须合理限制取证指引的应用,必须根据不同的阶段引入不同的指引参考,否则很容易滑向“有罪推定”的认识,导致“冤假错案”的悲剧。
办案系统设计的理念是将理性因素一以贯之,这的确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的逻辑性、客观性和标准化,但是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要想实现真正的“智能侦查”,不可缺少的有三部分内容:一是在合法的前提下,系统可以获得大量的社会信息;二是在紧密围绕侦查任务的前提下,智能办案系统拥有极强的算力,通过算法运算、数据分析、信息挖掘将社会信息之间的关系显露出来;三是需要通过可靠的人为干预方式实现对算法的训练,期间,一些经验性法则、情理性观念等内容得以参与其中。因此,为智能办案系统设置信息、资料的准入接口就将成为未来智能办案系统发展的必备要件,这种接口的设置将保障接入数据的规范性、系统的可扩展性。
提高侦查监督的广度与深度,逐渐探索侦查人员执法全景式监督。全景式监督是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标志。当前关于智能办案系统的设计已经基本实现线上办案全留痕,给侦查监督、责任追究等带来了极大便利。还可以进一步探索:一是在智能办案系统中应探索落实“侦查责任制”、“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基本要求,例如案件侦查过程中应根据“主办侦查员”、“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以及“单位领导”设计不同的权限,既可以避免非案件因素影响侦查进程,还有利于贯彻“谁办案谁负责”的基本精神。二是尽可能破除执法监督的死角,例如,侦查人员取证、执法不规范,办案区询问、讯问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智能办案系统可以选择将取证记录情况、执法记录仪的执法情形、依法采用全程录音录像的讯问内容等声像资料留存,根据视频图像的情节分析进行机器评价、智能判断,将风险特征较大的内容标注出来留存备查。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投诉、申诉或控告时,这些资料就可以成为主要调查内容,有利于解决相关控诉中举证困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