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帅
职场上对于薪资待遇有这样一种说法:好公司5号发工资,中等公司10号发工资,差公司20号发工资。不过,具有8年人力资源从业经验的人资经理王珺对此并不认同。他表示,判断一家公司是否有发展前景,需要从多种因素综合考虑,不能单纯从发工资的日期判定。工资一般是当月发放上个月的,理由是便于计算员工上月的出勤情况、奖金提成等,整月计算比较方便。20号发工资比5号晚了2周,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对资金比较在意,可能不是很充裕。例如一些规模较小的创业公司,发放工资肯定是越晚越好。但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这些发放日期都是合法的。
当然,发薪日也有例外。在国企工作的陶诺告诉《小康》杂志、中国小康网记者,他们是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当月工资,导致月初成了他们的离职高峰。不过,你有张良计,我有过梁梯,除了工資,陶诺的单位还在每月月中发放上个月的交通和通信补助,法定节假日也会有小额补助。“提离职就要趁热打铁,不然某天一到工位就收到一个装了补助的信封,当天就完全不好意思和领导谈离职的事了。”
打工,赚钱,薪酬一直都是打工人最关心的问题。顺应亿万群众的期盼,《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要在收入分配领域打出一套政策“组合拳”,包括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等,向着“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迈出有力步伐。
近日,事情有了新进展。为了进一步稳就业、保就业、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2月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后,为了尽可能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就精准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进行汇算清缴,办税负担得以有效减轻。
不过,也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而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仍需申请退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分析称,以前个税法实行分类所得税,根据收入类型不同进行扣除。有的人收入来源比较单一,要么是工薪所得,要么是劳务所得;有的人既有工薪所得,也有劳务、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于收入渠道多元的人来说,因为每项都有扣除,显然多项收入的人比单项收入的人在纳税方面享受的优惠多一些,就可能出现收入多的人少交税,收入少的多交税的情况。改革后,工资机制和个人所得税法也将朝着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信届时人们将真真切切感受到改革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