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咪,山西财经大学
我们为什么要分析研究税务筹划及其案例呢,这是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税收筹划的意义主要为以下几点:
1.企业研究税收筹划有助于加强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管理发展的三要素——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则与其中的两点及资金的利用及利润的剩余有着很大的关系,相当于公司的理财规划领域。税务筹划可以让企业学会制订规范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并据此做出科学决策,精简支出,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学会精打细算,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收益和经济效益,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2.企业与国家税收密不可分,企业缴税是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和对大众及国家的责任,否则就是违法,税收筹划可以平衡企业最大程度赢利的需求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有序进行,投资筹资合法化,经营收益活动有条不紊的进行,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
案例分析
马某是国内某单位的一名职工,从本单位获得的2016年10月份应税工资收入为7050元。此外,他在某兼职的企业中获得了5050元的劳务报酬所得。在10月,他又通过其所居住政府的某慈善机构向某贫困地区捐赠2100元。那么请问马某在以下方案中哪一种比较合理呢?
规定,捐款只能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扣除,因此正确的计算方法是:
方案1
从马某工薪所得的收入中向贫困地区捐赠2100元,计算结果如下:
工薪所得收入的可扣除额=(7050-3500)×30%=1065元。
如果执行方案1,不能扣除2100元,只能扣除1065元。
工薪收入的应税额=7050-3500-1065=2485元,相应税率为10%,并且还有速算扣除数105元;
劳务收入的应税额=5050×(1-20%)=4040元,相应税率为20%。
则应缴个人所得税=(7050-3500-1065)×10%-105+5050×(1-20%)×20%=951.5元。
方案2
从马某所在的某兼职的企业中获得的劳务收入中捐赠2100元,计算结果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的可扣除额=5050×(1-20%)×30%=1212元。
如果执行方案2,不能扣除2100元,只能扣除1212元。
工薪收入的应税额=7050-3500=3550元,相应税率为10%,并且还有速算扣除数105元;
劳务收入的应税额=(5050-1212-800)=3038元,相应税率为2 0%。
应缴个人所得税=(7050-3500)×10%-105+(5050-1212-80 0)×20%=857.6元。
方案3
从马某工薪所得的收入中捐赠1050元,并且从其所在的某兼职的企业中获得的劳务报酬中捐赠1050元,计算结果如下:
工薪所得收入的可扣除额=(7050-3500)×30%=1065元。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的可扣除额=5050×(1-20%)×30%=1212元。
如果执行方案3,可以扣除2100元,工薪所得收入的扣除额为1 050元,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的扣除额为1050元。
工薪收入的应税额=7050-3500-1050=2500元,相应税率为10%,并且还有速算扣除数105元。
劳务收入的应税额=(5050-1050-800)=3200元,相应税率为2 0%。
应缴个人所得税=(7050-3500-1050)×10%-105+(5050-10 50-800)×20%=785元。
通过以上计算表明,方案1即:从马某工薪所得的收入中向贫困地区捐赠21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951.5元,并且只能扣除1065元;方案2即:从马某所在的某兼职的企业中获得的劳务报酬中捐赠21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857.6元,并且只能扣除1212元;方案3即:从马某工薪所得的收入中捐赠1050元,并且从其所在的某兼职的企业中获得的劳务报酬中捐赠105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785元,并且2 100元可以全部扣除(工薪所得收入的扣除额为1050,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的扣除额为1050元)。因此,方案3的应缴税额是最低的,马某是以选择方案3比较合理。
修正方案:从马某工薪所得的收入中捐赠888元,并且从其所在的某兼职的企业中获得的劳务报酬中捐赠1212元。
工薪所得收入的可扣除额=(7050-3500)×30%=1065元。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的可扣除额=5050×(1-20%)×30%=1212元。
从马某工薪所得的收入中捐赠888元,并且从其所在的某兼职的企业中获得的劳务报酬中捐赠1212元,计算结果如下:
工薪收入的应税额=7050-3500-888=2662元,相应税率为10%,并且还有速算扣除数105元;
劳务收入的应税额=(5050-1212-800)=3038元,相应税率为2 0%。
应缴个人所得税=(7050-3500-888)×10%-105+(5050-121 2-800)×20%=768.8元。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计算表明,方案1即:从马某工薪所得的收入中向贫困地区捐赠21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951.5元,并且只能扣除1065元;方案2即:从马某所在的某兼职的企业中获得的劳务报酬中捐赠21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857.6元,并且只能扣除1212元;方案3即:从马某工薪所得的收入中捐赠1050元,并且从其所在的某兼职的企业中获得的劳务报酬中捐赠105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7 85元,并且2100元可以全部扣除(工薪所得收入的扣除额为1050,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的扣除额为1050元);方案4即:从马某工薪所得的收入中捐赠888元,并且从其所在的某兼职的企业中获得的劳务报酬中捐赠1212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768.8元,并且2100元可以全部扣除(工薪所得收入的扣除额为888,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的扣除额为1212元)。因此,修正方案的应缴个人所得税最低,马某应该选择修正方案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