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扶贫目标下贫困农民主体能力建构策略转变

2021-01-13 07:43王三秀任淑华
关键词:场域主体政策

王三秀 任淑华

(华中科技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一、问题的提出

经过扶贫攻坚的持续推进,我国扶贫脱贫取得了巨大成效,截至2019年末,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从2012年末的9899万人减少至551万人,累计减少9348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012年的10.2%下降至0.6%,累计下降9.6个百分点[1],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扶贫任务结束,而是将进入新的时期。2020年10月党的第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民生问题未来发展提出系统要求,对农村扶贫与发展问题高度关注,特别要求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实际上也提出了2020年扶贫攻坚完成后的新扶贫目标,一是防止脱贫返贫,真正形成长效治理机制,这是因为我国目前面临脱贫可持续性问题、贫困反弹的风险以及剩余贫困户的复杂性、新脱贫户的不稳定性和脱贫户的迷茫性等特点[2]。二是要应对相对贫困,并作为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衔接的任务。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也特别提出加紧研究建立解决应对相对贫困长效机制问题。

以上新扶贫目标对贫困农民主体参与提出更为紧迫的要求,因为过于依靠政府以及其他外部力量难以实现更为复杂的新扶贫目标,而且会形成扶贫依赖等不利后果。不少学者已经关注到贫困者农民自身因素,例如“积极社会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政策范式,其重点之一是激活贫困者[3]。建立健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面临诸多挑战,即大扶贫格局下如何动员社会力量与用好社会资源,市场化背景下如何提升贫困地区的风险应对能力与自我发展能力等[4],还有学者提出将产业扶贫和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构建“发展和兜底”双保障的扶贫模式[5],因为单向度的扶贫模式进一步造成了扶贫效果的内卷化并深化贫困农民的“穷人思维”。扶贫工作中外来的助力是不可或缺的,但这种助力不能替代主体的内在力量的发挥[6]。应当注重激活他们致富奔小康的强烈渴望和内生动力,并激励他们主动承担起反贫困的主体责任[7]。

强调贫困主体性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发挥农民主体能力,对于这种能力有何表现以及如何建构,目前学者也有一定的探索,例如,一些文献从平等参与、发挥自身才智和创造力[8]以及独立人格权、命运自决[9]等方面进行探讨。在农民主体性缺失方面,有学者提出了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困境主要是自主意识缺乏和扶贫中的被动参与[10]以及对农民主体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模糊[11]。关于如何应对以上缺失,学者也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如通过赋权激发潜能和改变的动力[12]、依托信息网络和现代科技资源[13]提升自身素质。已有研究成果颇具启发意义,为我们提供了主体性脱贫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启发性构想,但存在的缺失在于更多聚焦于主体内部,对农民所处的空间场域交互主体性的关注尚有欠缺,事实上贫困农民主体性的丧失在一定程度上归之于他们与所处空间场域之间互动力量的差异。一方面表现为贫困农民因其地位弱势和发展能力的不足难以充分利用所处空间场域的人力、物力等资源而发挥其主体性,另一方面贫困农民的差别化需求与环境系统之间资源和信息供给的不对称使农民处于无权无力状态而抑制其主体性,将贫困者主体性的自身因素、主体间性因素及其生存的场域因素有机结合进行系统探索是不可忽视的新研究议题,也是建构农民主体性中解决其深层次问题的内在要求,并且存在专业化创新介入需求,例如专业社会工作与反贫困治理存在某种同构性[14],能够在其中发挥特殊作用。

笔者试图在新扶贫目标下,以贫困农民主体能力建构新分析框架,对最近中部H省某县S村的实地调研材料进行反思性思考,解构扶贫过程中贫困农民的主体性能力建构困境,探索建构转型的策略路径,以便为我国后扶贫时期真正激活贫困者内生动力、实现扶贫持续有效推进提供新的理论观念与实践建议。

二、整合性主体能力:新扶贫目标下脱贫动力重构新分析框架

能否有效实现2020年后新扶贫脱贫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贫困者扶贫内生动力能否充分得到激活,实际上也意味着新扶贫目标下脱贫动力重构,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这是因为在长期的农村贫困治理中,我国的扶贫工作在整体上呈现出的是“国家角度”帮扶和救济,借由国家力量在短期内改变贫困农民的生活状况,但这也衍生出许多负向的功能,此种扶贫模式夸大了国家的责任而弱化了贫困农民的主体性责任能力,使得贫困农民的改变动力逐渐丧失,从而陷入“福利陷阱”。对此,我国在扶贫政策中已给予高度重视,强调尊重扶贫对象的主体地位,立足贫困者自身实现脱贫致富,但目前学界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实践策略上,都缺乏具体的研究探索。应对这一问题,客观上需要一种突破以上理论观念、确立新的贫困农民主体能力的思维。

(一)自主与间性能力整合:贫困农民主体能力结构新形态

针对贫困农民在反贫困过程中应扮演的主体角色和应承担的责任不足问题,学者们倾向于将人的主体性看作是作为个体发展中的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特性[15],这种认识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片面性。根据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人的主体性不仅仅表现在“为我”目的推动下的主体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性,而且还在于主体间的共在,表现为自我主体和世界主体的互动和交互作用,即主体间性[16]。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强调关系主义,场域是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17]。关系主义强调研究场域中的某一行动者或事物必须将其空间场域中所关涉的一切事物纳入研究中,基于以上理论分析,在反贫困场域中,贫困农民的主体性一方面是指他们在反贫困过程中应该表现出来的自觉性、独立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着眼于农民与其所处的生活世界中的各个主体交互关系之间所表现出来的主体性,涉及贫困治理场域中的多元要素相互影响而生成的共同体与贫困农民主体之间的博弈和磨合,从而在相互影响又尊重差异的基础上构建一个主体间性的反贫困场域,主体间性具体包括贫困农民主体之外的社区空间、自然环境、扶贫管理模式和政策制度。图1为贫困农民主体性新解释框架,如图1所示,贫困农民主体性的存在是解决自身稳定脱贫问题的基础和核心,其所处空间场域的家庭空间、社区空间、扶贫管理和政策制度是其主体性发挥和稳定脱贫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农村贫困治理中,贫困农民与其所处的空间环境以及接受帮扶的政策、管理模式及其涉及到的多元主体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整体结构,换言之,贫困农民是其反贫困最重要的主体,但并非唯一的主体,在稳定脱贫进程中不能忽略主体间的影响和协同作用。

图1 贫困农民主体性新解释框架

(二)贫困农民整合主体能力的主要影响因素

第一,个人自主能动性状况。贫困农民针对自身贫困的自我觉知、发展能力和社会支持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在脱贫过程中的自主能动性。受主客观因素以及扶贫模式的影响,贫困农民自主能动性的发挥受到一定限制,成为贫困农民主体性建构的首要影响因素。第二,家庭功能发挥状况。家庭的功能对贫困农民能动性发挥具有重要影响,贫困农民家庭长期处于积贫积弱的状态,对贫困农民的经济收入、健康、资本、精神和支持网络等产生多重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贫困农民主体性的发挥。第三,社区环境状况。贫困农民所处的社区是贫困农民主体性发挥的空间场域,受社区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贫困农民形成安于现状、追求稳定的心态,社区的资源短缺和资源的未充分利用也不利于贫困农民依托社区资源创新创造,另外社区民主参与和对话机制忽视制约贫困农民社区参与,贫困农民对扶贫方式的制定和具体落实只能是被动接受,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贫困农民的脱贫积极性和主动性。第四,扶贫管理状况。国家对农民的帮扶提升了其物质生活水平,但现实中扶贫管理模式也是单向度的国家先行消解贫困农民自觉性的过程,自觉性缺失在国家义务本位和短期帮扶中影响微弱,但帮扶脱嵌后对贫困农民自觉自为实现稳定脱贫的考验与其自觉性滞后的现状则会产生矛盾。第五,政策制度设计状况。在政府话语权占主导的前提下,目前贫困农民在脱贫过程中应该享有的话语权、选择权等具体权利缺乏法律政策等方面的保障,强调个体责任的同时贫困农民独立性表现为事实上的虚化,造成其在承担责任上的主体性缺场。

三、贫困农民主体能力困境:基于实践案例的分析审视

基于稳定脱贫角度,笔者发现S村的贫困农民因客观环境、贫困代际传递和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在整体上表现为以下特征:贫困农民一方面接受扶贫帮扶基本上摆脱了绝对贫困,另一方面也呈现出主动脱贫户极少、在扶贫中话语权被忽视以及依赖扶贫安排等特点,这种主客观脱贫的不对称集中表现为贫困农民的主体性困境,进而制约贫困农民稳定脱贫,具体表现为:

(一)个体层面:自我觉知滞后引发自觉能力不足

1.贫困客体主体化

贫困农民囿于S村常态化的世代小农生产方式与自身条件弱势,因而会产生习得性无助①,往往会进行自我“污名”,把穷人的帽子扣在自己头上,产生一种宿命观,接受并认同这种“污名”,最终丧失改变和发展的信心和动力。访谈中一位村民说:“我呀,就是命不好,几年前去赶会(赶集),别人给我算卦,人家就说我是‘路旁土命’,财薄得认命,这不是你想咋就咋了。”他们不能将“自己”和“贫困”作为主体和客体分离开来,而是把贫困内化为自己本身,这种标签固化使个人经由一个退却和依赖加强的过程成为一个永久的异类[18]。贫困农民因此选择“得过且过”,看不到改变和发展的希望。

2.“贫困思想”固化

精准扶贫的外源式帮扶使得贫困农民习惯于接受国家和社会的救济,基层在落实精准扶贫政策的过程中政策的粗放式下沉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贫困农民的积极脱贫观念,反而助长了其依赖心理。一位信息显示因学致贫的建档立卡家庭受访者说:“我们家要求是年底脱贫,家里的俩学生本来可以享受助学金,闺女还享受雨露计划助学补助,以后享受不了,我自己手抖挣不了钱,他爸六十多了,多数工地不要这么大岁数的人,这条街前后就我们没买房子,压力还很大。”他们把自身贫困当成一种“资本”,以此得到国家帮扶,而非依靠自身努力承担脱贫责任的贫困思想较为普遍。事实上,无论是“输血式”还是“造血式”帮扶,不从贫困主体内部转变观念的脱贫也只是纸面和数字上的脱贫,贫困农民仍然会陷入贫困循环的怪圈。

自觉性滞后问题是贫困农民主体性缺失在个体层面的表现,也是多重原因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是客观环境的影响,贫困农民所处场域的生产生活状况、文化环境和扶贫方式对其自我觉知及自我效能感有重要影响。一是受乡村习俗影响,农民多数热衷于烧香礼佛以求家庭顺遂,长期以往助涨了其将希望寄托于他人的观念,加上农民世代以农为本,追求稳定,缺乏求变的意识,不敢承担改变的风险。二是在帮扶和激励方式上存在行为主义倾向,过分侧重物质刺激、外部刺激,帮扶关系上的主客体二元对立影响贫困农民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受主观条件限制,贫困农民大多受教育程度低,缺乏改变贫困处境所需的资源、机会等,不知何以发挥其自觉性,长期的积贫积弱状态也使其对自身贫困产生一种固化的认识。

(二)家庭层面:家庭功能式微弱化主体能力家庭建构

家庭空间对贫困农民的影响具有潜移默化的特点。家庭功能是家庭为贫困农民提供支持以满足其心理、生理和发展的需求,贫困家庭功能的弱化和多重脆弱性对贫困农民的心理、健康、生活、教育和社会化等造成多方面剥夺。一是贫困家庭因长期处于积贫积弱状态造成家庭经济功能弱化,因而致使贫困农民处于经济贫困之中,同时经济贫困也衍生脆弱的观念。二是贫困家庭文化教育功能弱化,受S村传统文化的影响,多个贫困家庭对教育重视力度不够,加上家庭经济收入的限制,贫困家庭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甚至因教育剥夺和中断造成家庭贫困的代际传递。三是贫困家庭社会支持功能弱化,贫困家庭通常在社区和社会中处于边缘状态,难以形成稳定和强有力的家庭支持网络,因而对贫困农民的支持力度微弱。四是贫困家庭健康支持功能弱化,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是稳定脱贫的重要攻坚方向,S村部分因病致贫家庭即是处于健康和贫困的恶性循环中,对个人和家庭的发展形成双重制约。贫困家庭的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支持网络和健康支持等多维功能弱化集中影响贫困农民的生理、心理和发展等多个方面,进而对其主体性发挥造成多维度弱化。

(三)社区层面:社区空间环境缺失抑制创造性能力发挥

1.贫困农民发挥创新性的环境和资源受限

社区场域是贫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空间。依据布迪厄的场域-惯习理论,场域形塑惯习,使得惯习遵照场域的法则行动;惯习建构场域,有助于把场域建构成一个满足主体需要、具有建构性以及能动意义的世界[19]。贫困农民的惯习深受其所处空间场域对自身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样贫困农民的创造性与其所处空间场域密切相关。第一,S村位于山区,气候干旱,田地分散且靠山,不利于集中灌溉,生产方式单一,以小麦、玉米种植与饲养为主,难以发展特色产业,也未能拓展和引进新的生产方式,农民收入低。第二,社区资源有限并且未能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一方面缺乏带领贫困农民发家致富的人才,S村劳动力大量外流,人力资源短缺;另一方面社区独特资源没有充分利用,外来资源进入少。有受访者说:“我们村早些年有一个古城,现在就剩下一个大圆盘和一些遗留的城墙石头和石门了,之前听说要重新恢复古城,到现在也没信了,后沟有个私人高中,国家‘两免一补’政策下来后倒闭了,到现在一栋大楼都没用过。”贫困农民囿于社区空间环境和资源对自身思维的限制,不善于依托社区空间发挥创新创造的精神,同时S村贫困农民缺乏相应的创新创业激励机制,贫困农民与社区空间场域之间形成双向滞后的状态。

2.文化和社会支持之于贫困农民的影响

S村的文化和社会环境对贫困农民的思想产生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一方面,农本思想根深蒂固,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快速地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能适应新鲜事物,向更具现代化的农民转化比较慢,产生自身持有价值观念和思想体系与社会发展不相融合的“文化堕距”,受S村相对封闭空间的影响年复一年守着自己的田地,不愿尝试和接触新事物,不愿意用自己的资本去投资以实现自身各种资本的相互转换,通常选择把积蓄存放在银行以求稳定和保险。另一方面,S村贫困农民由于自身可行能力处于弱势、社会支持网络狭窄,无法为创新创造投入有效的资本和资源。霍曼斯的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受到某种能够带来奖励和报酬的交换活动的支配,费孝通的“差序格局”也强调个人关系网络的大小和实力取决于位于中心的个人的资本。贫困农民个人的资源和实力决定了其社会支持网络的大小和获取信息和资源的可能性,因而对其个人发展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

(四)政策设计实践层面:权利失衡使主体性能力缺乏制度保障

1.贫困农民话语权被忽视

精准扶贫过程中,政策的制定和落地存在偏差,具体表现为帮扶和激励方式的单边性。政府和贫困农民的关系是一种单向关系,政府输出政策、资金等,通过政策执行者对接贫困农民,对谁帮扶以及怎样帮扶是由各级政府和其他帮扶力量决定的,符合资格的贫困农民享受政策。农民在这种关系中是被动的在场,政府的责任和话语权被放大,农民的话语权则被忽略。有受访者说:“你看俺墙上贴的,贫困户家庭都有帮扶和担保干部,但基本上除了去队里干活和他们没有照过头,一般就是听广播或者贫困户群里通知,上面让干啥就干啥,照做就是。”贫困农民在社区场域中处于弱势,影响力微弱,接受帮扶过程中的主体性权利没有被重视,缺乏必要的话语表达机制,诉求渠道不畅通,基于扶贫政策的脱贫独立性难以得到保障,降低脱贫效果的同时也会增加贫困农民和其他村民的“怨气”。

2.贫困农民选择权缺位

我国的法律法规、扶贫政策涉及的贫困者在现实中实际应该拥有的主体性权利界定模糊,这在实际落实过程中造成对贫困者权能激发不足以及贫困者身份矮化的情况。一方面,贫困农民在接受帮扶的过程中存在不自由的现象,不能决定自己脱贫的方式,接受帮扶往往是被动的。有受访者说:“我家是建档立卡家庭,上面每年给钱,还说分给县里一套房子,但是现在的房子要上交,不然就不行。这交了房,百年以后回来连个窝都没有,前面那个村有几户回来偷住,直接把人家房子的门窗全拆了,大门还用砖垒了堵墙。”贫困者对掌权者为他们做出的决定没有发言权可能意味着顺从和对他人的强迫依赖,导致非人化和丧失尊严、缺乏对有限选择的控制并且会增加风险、破坏脱贫的机会[20],贫困农民的选择权得不到保障,会对部分扶贫项目产生抗拒。另一方面,由于精准扶贫政策针对的是所有贫困群体,解决的是贫困群体的共性问题,难以顾及到贫困者的多样性致贫原因和差别化的贫困现状,这种政策供给与需求的不对称通常造成国家扶贫资源的浪费和扶贫效果的内卷化,难以真正帮助贫困农民实现稳定脱贫。

基于以上分析,S村贫困农民独立性失位的根源一方面在于扶贫政策在制定和下沉中存在偏差,目前的扶贫激励措施存在着目的控制性和一厢情愿性的特点,扶贫的方式和过程是帮扶者的意志的体现而非贫困农民自身的意愿,对贫困农民话语权、选择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忽视,同时政策的落实难以真正做到尊重差异以及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对贫困农民来说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全性,难以实现对政策执行者的监督和控制,贫困治理存在政策目的的一厢情愿性特点,并且我国扶贫的相关制度、法规缺乏对贫困者主体性和在脱贫中享有权利的界定,贫困农民的权利得不到硬性保障。

(五)扶贫管理层面:帮扶模式影响能动性发挥

1.基于能力建设的发展式帮扶流于形式

根据阿马蒂亚·森的观点,贫困应该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21]85。贫困农民因其资源匮乏、受教育低下,社会支持薄弱等原因影响其整体能力的发挥。贫困农民致贫的部分原因是能力的不足,疾病、无技能、无劳动能力和教育等因素相互交织使得农民身处贫困之中,S村在扶贫管理中针对贫困农民的致贫原因提出了针对性的计划措施(见表1),但是从实际的帮扶项目整体上看,涉及贫困农民能力发展的项目相对欠缺,或者与目标帮扶措施存在差距,例如技术与就业技能培训处于缺失状态,与目标计划存在差距(见表2)。各个帮扶领域主要涉及到的是物质、收入方面的生存性帮扶,发展性帮扶如技能与就业培训处于缺失状态,实质上是因为缺乏相应的资源链接和执行机制。S村在扶贫过程中将精准扶贫简化为经济扶贫,影响可行能力的培养和发展,可行能力难以得到实质性提升。

表1 S村贫困农民各致贫项的户数累计和针对性举措计划表

表2 S村贫困农民实际接受帮扶项目整体反馈表

2.扶贫过程缺乏民主参与对话机制

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是农民生产生活的空间场域,他们基于血缘、地缘关系互相依存、相互影响,对农村社区拥有一定归属感,但是S村的扶贫模式忽视了以贫困农民能力发展和主体性原则为导向的民主参与。

一是贫困农民村民参与扶贫事务决策少,贫困农民与村干部之间缺乏常态化的沟通机制。S村的村干部虽在一些必要的扶贫事项上扮演上传下达、统计信息和发放物资等执行者角色,但通常情况下贫困农民和村干部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在扶贫方式的制定和落实中缺乏贫困农民的参与。有受访者说:“我们村针对贫困农民有公益岗和爱心积分卡,主要就是打扫街道、队里打杂或者帮易地搬迁户掀房子,每人每月900元,我们不能决定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像爱心积分卡,说的是没工资的活可根据干活时长发卡,到爱心超市兑换物品,但有时候活干了也不发,我们也不敢吭声。”村民和村干部就是“村民不知道村干部干了点什么,村干部不知道村民干了什么”,这些问题使得贫困农民对一些扶贫政策了解甚少,无法参与到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扶贫事务决策中发挥自身的能动性。

二是帮扶中没有充分挖掘和运用社区资源。S村在扶贫过程中设立了多元化的贫困农民文化组织场地或活动项目(见表3),但是文化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大部分活动场地处于闲置状态。根据调查和观察,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缺乏有能力和专业的组织者策划和协调,没有充分挖掘贫困农民的优势和资源,事实上这也是扶贫管理中针对贫困农民潜能激活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文化活动场地的设立多数是响应国家号召和安排,基本上是应付检查的摆设,村委在各方面的支持力度不够,村民忙于自家事务,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对参与脱贫相关的文化活动、发展自身能力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难以发挥其能动性。

表3 S村贫困农民文化场地(项目)实际组织情况表

从扶贫理念与实践演变看,人们已认识到贫困者虽然需要可转移支付性经济支持,但机会、服务和权利等非物质福利的提供[22]才是对贫困者潜力的有效挖掘,并且是应对更深层次贫困的关键因素,而这在我国不少地方实践中都较为缺乏。

四、新扶贫目标下贫困农民主体能力建构策略的转变建议

针对贫困农民的主体能力困境及原因,笔者提出新扶贫目标下应致力于突破之前主体性单向思维,从主体的心理、潜能以及其所在场域的社区环境、政策空间和扶贫管理模式等多重层面介入并进行主体能力建构策略的转变。

(一)主体内赋能策略转变:从心理及行为能力分割到有机整合

行为理论认为,人们的心理与行为能力具有紧密的联系。阿思泽计划行为理论认为个人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为控制认识因素的影响,而这种认识又与能力、资源和机会等有着密切关系[23]。目前在扶贫中存在对贫困心理赋权及行为增能存在一定分割,应加以有机整合。

1.心理赋权层面:激发贫困者自觉性和独立性

首先,引导其树立正确的自我概念。自我概念指的是自我的已知面,是关于“我们是谁”的看法[24]。针对贫困农民的贫困内化问题,社会工作首先要帮助贫困农民重新认识自我,基于人本主义理念引导其对自我概念产生建设性转变,通过生命历程回顾,了解贫困农民生活的时间和空间维度、能动性以及生命中的重大事件对个人贫困的影响,以此发掘贫困农民的致贫原因和反贫困的正向经验,引导其反思成功和失败的经验,重新认识和肯定自己。以成长小组方式,通过“生命影响生命”让贫困农民共享脱贫经验,使脱贫真正成为稳定脱贫的起点,激励未脱贫者产生基于认知改变的行动变化。其次,转变其脱贫观念。人的主观思想特别是人的精神生活和精神世界与人的发展存在密切关系[25]。稳定脱贫语境下转变脱贫观念涉及摆脱依赖心理向积极脱贫观念转变,社会工作立足于差别化原则,对其客观环境和主观限制进行评估,对贫困农民的消极脱贫观进行归因并针对性介入。从社会工作专业方法角度,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艾利斯的理情疗法,帮助贫困者和自己的非理性观念辩论,引导其发展积极的脱贫观念②;对于对扶贫政策存在误解、依赖的状况,社会工作者亦可通过经验分享、政策宣讲和文化活动等形式,帮助贫困农民认同和内化其在反贫困中主体性责任,引导其明确政策方向和目标期望。对于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消极脱贫观,从本质上讲,贫困治理是以民主平等的方式实现贫困主体性发展的过程,社会工作者可充当协调者的角色,在农村反贫困事务乃至社区事务中倡导建立民主平等的对话机制和决策参与机制,保障贫困农民的权益。阿马蒂亚·森认为公众讨论和社区参与对于在民主框架下制定政策具有中心意义,公众直接或间接的参与赋值的辩论,是民主社会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1]103。

2.行为能力层面:提升其反贫困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能力

一是贫困农民可行能力的提升。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概念为社会工作介入贫困农民的主体性治理提供了新视角。社会工作发展贫困农民可行能力的任务就是要开展贫困农民教育,以此培养其稳定脱贫和发展的能力,针对文化项目悬置情况,社会工作者可以评估贫困农民需求并进行资源链接,推动系列文化项目计划落地。通过乡村大学、农民学习班和妇女支持小组等形式引导贫困农民发挥能动性,以贫困农民完全意义上的组织参与为主,以社会工作的引导为辅,以此拓宽贫困农民的支持网络和信息资源渠道,形成贫困农民稳定脱贫的互助模式。二是改变贫困农民的无权状态。权力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压制主体性来运作,而福柯描绘了一种新的权力形式,它不是压制主体性,而是鼓励和培养主体性[26],贫困农民无权状态可以通过外在和自身的努力而改变。基于赋权理论的社会工作者的干预首先应该将其角色定位由“问题化”转为“正常化”,提升案主的自我效能感以及对自身和周围环境的影响能力。对于不同的贫困群体,社会工作者赋权应差别化对待,例如针对贫困妇女,协助其通过经济独立提升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话语权,针对贫困务工人员侧重于工作技能的培训、获取资源信息或工作渠道的能力等。

(二)主体间赋能策略转变:从主体缺场到多元主体协同共振

主体性缺场不仅仅是贫困农民的思想、权能等主观层面的表现,通常也是其所处的空间场域各个主体交互关系形态。注重各主体间交互作用的力量,发挥反贫困多元主体共振的力量,其中,主要是家庭与社区空间场域赋能作用。

1.家庭社区空间:恢复和发展家庭赋权功能

贫困农民的反贫困能力和主体性发挥受到其家庭背景的影响,家庭发展史、家庭成员的综合素质等关系到家庭的脆弱性程度。社会工作赋能家庭可采用家庭个案介入,基于问题视角评估家庭的发展史,了解贫困的深层原因,基于优势视角挖掘家庭资源和链接外来资源,立足家庭问题和需求进行多维介入,通过拓展家庭生产方式、链接就业岗位等提高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社会工作者扮演服务提供者、支持者和使能者等角色,同时要注重家庭成员的共同参与和家庭文化氛围的改善,在支持和鼓励中转变家庭脱贫观念、提升脱贫的能力增量,同时帮助贫困家庭认识到教育对于稳定脱贫的重要性,阻断家庭贫困的代际传递。

2.社区空间:激发社区空间的潜能与活力

推动社区以内生发展为主的内外融合式发展。钱宁从农村社会工作的角度出发,提出以社区能力建设为中心的内源式发展道路,强调生长在农村社区的农民自己参与[27]。社区是农民生活的空间场域,其内在特质对贫困农民主体性发挥影响深远。第一,社会工作通过社区场域资源的挖掘和充分利用,促进外来资源与在地资源相融合,支持社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产业,满足贫困农民的发展需求,增强贫困农民在社区中的获得感。第二,以社区为载体调动贫困农民参与的积极性,社会工作者依托社区发展模式,强调居民的共同参与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自主、互助和民主自治,以自下而上的原则开发社区的总体力量[28]。通过帮助贫困农民建立互助激励小组、脱贫基金小组和贫困农民议事会等,推动贫困农民参与和互助,把贫困农民的实际参与作为激发社区活力和发展贫困农民能力的主要指标。

(三)政策保障策略转变:塑造主体能力导向的扶贫政策管理模式

针对我国在农村贫困治理中贫困农民主体性发挥受到限制、政策制定未关注贫困农民内生动力、政策落地过程中存在“应然”与“实然”差距的困境,政策保障策略应有转变:第一,社会工作者作为扶贫的一线工作人员在政府完善扶贫政策体系中发挥桥梁和倡导者的作用,通过实地调研和动态评估,将实际扶贫效果和贫困农民诉求以报告的形式对接政府,协助政府重新认识帮扶关系和目的,完善贫困评价指标和落实体系。第二,平衡贫困农民的权利和义务,吉登斯提出“无责任即无权利”,个人主义不断扩张的同时,其义务也应该得到延伸,国家的福利支出应该引向人力资源的投资上[29]。引入积分制激励模式,充分贯彻契约精神原则发挥贫困农民的主体性,必要时通过义务法律化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工作者在构建包容、差别化和相互制衡的政策环境中发挥专业作用,在扶贫中将自己矮化,侧重形塑贫困农民责任意识。第三,政策制定需要精准落地,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以政策为依据,依托“互联网+”模式和技术,评估贫困农民的多样性需求并建立动态档案,挖掘贫困农民的资本和潜能,链接政策资源提供服务。第四,在政策监督中引导贫困农民自下而上的监督政策执行过程,保证政策执行透明化和相互制衡,社会工作者作为引导者和协调者搭建对话平台。第五,社会工作者要扮演宣传者、教育者和政策解释者的角色,通过政策宣讲向贫困农民传递政策的契约性原则,鼓励贫困农民组织讲政策、政策践行模范分享活动等,在氛围营造、互相学习和主体间相互影响中提升贫困农民反贫困的主体能力。

在农村贫困治理过程中,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反贫困实践常常因为地方粗放式扶贫管理模式而收效甚微。政府在立法、制定政策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贫困农民的权能激发和主体性的塑造上需要借助专业化力量,从政府直接推动参与式扶贫转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打通农村贫困治理的专业化渠道,通过社工驻村、对接帮扶等探索农村贫困治理中的“社工+”专业模式。通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对贫困农民和空间场域进行综合评估,以优势视角挖掘贫困农民的潜能、链接资源和整合资源建立贫困农民的社会支持网络。另外,产业扶贫在贫困治理中扮演者不可或缺的角色,社会工作可通过“社会工作+产业扶贫”的模式,将产业发展和稳定脱贫的目标相结合,整合产业扶贫所需要的人才、资源和政策等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扶贫产业,设立产业扶贫基金,通过滚动式资金帮扶使贫困农民积极投身产业的发展,成为产业运营的主体性力量,从脱贫到致富,实现稳定脱贫目标。

综上,笔者基于主体性解释框架,分析了S村贫困农民的主体性缺失困境,从权能激发角度探讨了社会工作介入贫困农民主体性困境的应对策略。我们相信稳定脱贫视域下以权能激发为取向的多元主体整合式介入是贫困农民主体性构建的模式转向,它超越了主客二元对立的传统介入模式和救济式帮扶模式。具体地说,可以从心理、权能、社区空间、政策制度和扶贫管理几个层面介入激活贫困农民主体内部和主体间的潜能以重构其主体性,进而达到贫困农民可持续脱贫和农村反贫困稳定发展的目的。

六、结语

2020年之后,我国进入后扶贫时代,扶贫目标将发生重塑性转换,这直接依赖于贫困者脱贫内生动力的激发,主体性能力视角与贫困农民内生动力的深层次激发存在紧密关联。值得注意的是,对贫困农民主体性能力的重视不仅仅是对贫困农民个人空间的主体性能力塑造,同时应该关注贫困农民所在场域之中的多元主体交互力量的同构作用。笔者以H省某县S村为例,立足于主体能力整体建构框架对贫困农民主体性困境进行深入分析,发现贫困农民主体性困境不仅表现在个人的心理和权能层面,而且家庭空间、社区空间以及针对贫困农民的政策制度和扶贫管理模式都是贫困农民主体性缺失的间性影响因素。应基于扶贫新情境下的新目标,从个人心理和权能、空间环境、政策制度和扶贫管理四个层面赋权增能有机结合策略转变,系统建构贫困农民的主体能力,以实现我国后扶贫时代的农村贫困治理模式的真正转型。

注释:

①习得性无助是美国心理学家塞利格曼提出的,指的是因为重复的失败或者惩罚造成的对现实的无望和无可奈何的行为、心理状态,在此指的是贫困农民由于长期处于贫困中,而把贫困归结为自身不可改变的因素。参见金盛华:《社会心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78-179页)。

②理情疗法(REBT)由美国心理学家阿尔伯特·艾利斯创立,其治疗模型是基于ABC理论建立的“ABCDE”模型,认为人的情绪不是由事件引起的,而是由于经受这一事件的个体对它的不正确的认知和评价导致的情绪和行为后果。参见Albert Ellis,Debbie Joffe Ellis:《理性情绪行为疗法》(重庆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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