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

2021-01-13 23:48:19范悦心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21期
关键词:劳动法正义权益

□文/范悦心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

[提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农民工是重要的助力群体,同时也是法律保护下的弱势群体,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社会环境稳定的关键。我国出台《劳动法》的宗旨是借助法律武器保护社会每个劳动成员的切身利益,并促使其享受到劳动基本权益。本文讨论劳动法语境,并分析劳动法中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要义,讨论劳动法与农民工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今,劳动法所呈现出的法理基础能够充分体现出农民工的劳动价值,而劳动法所呈现出的法律规范则将成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前提。

劳动法中包含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是劳动法履行自身法律规制职能的重要保障,而劳动法的正义价值则主要是指在法律上保护少数弱势群体,充分体现出法律意义。劳动法的颁布代表着国家对每个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认可,其适用于个体劳动者或劳动者群体。劳动法需要从农民工的根本需求角度出发,将农民工是否在生活中能够切实享受自身合法权益为依据,明确农民工的社会需求,为农民工在处于弱势地位情况下提供基本法律保障。下文将对劳动法语境进行阐述,并讨论该语境下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劳动法语境概述

所谓劳动,从字面上来解释主要是指人类在创造精神财富或者是物质财富时所开展的活动。从该解释来看,劳动代表的是过程,也是获取共同物质资料的主要条件,社会群体结合起来,共同创造性的社会关系。而劳动法是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基于当时的政治与经济发展环境,从民法中独立出来的。劳动法所呈现出的法律实质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凸显弱势群体的劳动价值,为其选择基础法律体系,为弱势群体的独立自由创造和谐条件。劳动法所呈现的不单纯是国家和社会对某个价值观念的包容,也呈现出了不同社会群体处于同样社会环境所受到的尊重。劳动法是借助法律观念来规范公民行为。

劳动法中关于正义价值的诠释是其中最基础的语境思想,其建立在现代多元化的法律体系背景下,成为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主要基础。作为法治国家,我国针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最基本的法律划分,并且借助先进法律思想来解决社会问题。而在劳动法中,认为正义价值能够充分诠释劳动法的内涵。在新时期,需要将正义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促使处于社会各个阶层的群体均能够享受到国家保护,而不是单纯的由大多数劳动者享受保护,少部分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却受到侵害。在该种情况下,虽然农民工处于弱势一方,但其基本权益得到保障,才能够充分体现出国家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真谛,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的每个劳动群体都能够自由追求幸福生活。

在劳动法语境下,正义价值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平等环境下,劳动成员的劳动权益得到正义保障;第二,在某种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环境下,正义价值能够规避该种侵害。两个层面保持相互依存关系,能够同时存在。事实上,国家公权力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条件,劳动存在的意义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协作和共同进步,如此才能够促使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得到维护。除此之外,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不正当侵害,正义价值能够将其避免,如果劳动者之间存在相互欺骗的问题,那么相互之间就会出现矛盾冲突,进而引发不可调节的社会矛盾。

二、劳动法语境下农民工权益保护具体内容

郑尚元教授在关于农民工概念的阐述过程中表示自己比较反对农民工的概念,并认为该种概念充分体现出了社会阶层对于弱势群体的歧视,且体现出了劳动法中并未完全区分各个劳动者的来源。农民工呈现出的含义主要是指农民群体且承担了工人的工作责任。但在劳动法中,农民工所代表的是国家法制进程的缓慢。劳动法对于农民工的评判是开放式的,对于农民工的概念也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发生语态变化。因此,劳动法中的农民工群体始终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弱势地位。当然,在社会环境不断变化情况下,农民工的概念依然会衍生出新的内涵,此时需要进一步考虑和解决农民工的概念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完整表述农民工的概念:首先,农民工这一概念是对职业的界定,也就是指该群体具备农民以及工人两个属性;其次,对群体特征的界定,在春运期间,我国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流动的劳动人口就是农民工群体;最后,社会地位限制群体。农民工是处在国家经济水平的底层群体,和其他社会群体相比,拥有的法律保障明显不足。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农民工始终处于社会底层,其日常大多从事体力劳动,在精神上也经常受到盘剥,个人情感难以排解。农民工群体经常承受心理和生理的双重负担,单纯依靠社会保障体系很难化解。事实上,劳动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需要站在立法的角度来解读劳动法,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明确农民工群体所享受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标准。劳动法想要达成的理想状态是消除社会各个阶层劳动成员之间的界限,并且消除农民工的标签化现象,规避强权为某个劳动全体张贴标签,杜绝法律不尊重人的情况。但从实际情况来说,标签化的呈现方式更有利于法律为某个群体发声。

劳动法为农民工群体所提供的保护从形式上可以划分为两个类型:一种是积极形态的保护;另一种是消极形态的保护。其中,积极保护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履行自身义务,尊重和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而消极保护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保持克己守礼的思想,不侵犯农民工的义务,在农民工群体利益受到侵害时,规避其整体权利受到侵犯。在此过程中,农民工所受到的对待呈现出明显区别,如果行政机关能够为其创造和社会上大部分劳动者相同的社会条件,农民工本身也将有机会行使自身权利。此时农民工将和社会上的其他劳动者群体享受基本相同的法律权益,其在本质上并无差别,但其中也存在特殊情况。例如,社会上对于劳动者的分配和调整主要包含了权利调整分配和财务调整分配,其中的分配方式以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和初次分配为主。大部分的社会劳动者为了追求心理平衡,在口头上会表现出满足农民工劳动保护诉求,但该种诉求并没有被落实到实际,针对这样的社会环境,需要将农民工作为特殊群体开展法律保护。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虽然雇佣农民工群体,但却往往忽视对其社会保险的缴纳。也就是说,尽管社会大环境中已经明确表示农民工群体需要受到同等的劳动权益保障,但在实际中,农民工群体依然缺乏公平的劳动竞争环境。

三、劳动法与农民工权益保护关系分析

(一)劳动法的正义价值体现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理基础。正义价值之所以融入到劳动法中,其目的在于保护在劳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首先,正义价值的存在说明整个劳动法所含法理内核即是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实现每一位劳动者公正平等地参与到社会生产活动当中,从而享受身为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劳动法赋予的一切权利。各国都有自己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安全)法,我国也不例外,但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本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建设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相对成熟的现代社会法律基础体系。而且在社会法律体系的建设方面,发展中国家也不容易达到劳动法律体系建设的标准,导致农民工群体始终受到限制,法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事实上,农民工群体需要被视为劳动社会的一部分,不仅是国家运转机器的一部分,更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可以适当对该群体进行法律倾斜与政策衡量。为了能够促使农民工群体切实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劳动保障,需要秉承劳动法的正义价值理念,促使农民工群体具备社会劳动参与的权利,削减社会各个劳动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环境的稳定。再则,需要从社会经济的角度对劳动法的正义价值进行解读,明确社会歧视的真实含义,在面对农民工群体时减少其中的社会歧视。掌握话语权的劳动者手中同样掌握众多社会资源,而农民工群体则无法在行使自身社会参与权时为自己争取满足自身劳动需求的利益,该种情况下,农民工群体和社会其他劳动群体必然产生无法协调的矛盾,且不断增进社会冲突,而政府想要达成的和谐社会在该种条件下自然也难以实现。劳动法的正义价值作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基础法理,其将成为解决农民工劳动纠纷问题的重要保障,为农民工群体和社会其他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调解兜底,也为实现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提供有效解决途径。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是劳动法正义价值的根本职责。劳动法作为创新而开放的劳动基础框架,承认了劳动者群体的多样化和成员的多样性,注重兼容并蓄,体现正义价值。弱势劳动者的权益并非来自统治阶层的一份恩赐,并非来源于弱势劳动者对于占据社会大多数竞争资源的劳动者的摇尾乞怜,更不是源于普通社会成员的同情和怜悯。劳动法本质上是社会妥协的产物,是正义价值在立法环节至行政执法环节的应有之义。正义价值的内涵,一方面要求能够给予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每一位劳动者以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又要求在特殊的情况下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对待,这一点也是劳动法所追求的。如果不能对所有劳动者尤其是处于劣势地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自由,所谓的正义价值也不过是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劳动者相信法律的权威,也信赖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只有以正义价值理念为指导去解决劳动竞争中存在的复杂纷繁的纠纷和矛盾,才能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利,才不会致使已经获得一定劳动地位的人挤压另一部分劳动者的发声空间,使得部分劳动者在迫切需要社会关注的情况下却成为失语者,才有可能最终实现劳动法所追求的保护弱势劳动群体的目的。

四、结语

法律规则在社会推行过程中的缺陷需要法律原则来予以弥补,这就是正义价值作为劳动法原则存在的意义。劳动法具有社会属性,在劳动法正义价值的指引下关注农民工群体基本权益,探讨劳动法语境下如何领悟正义价值以实现保护农民工群体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充满正义精神,作为法治国家也应当更加彰显劳动正义,允许农民工们重视正义价值并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从而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和谐社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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