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位华
首先,能够帮助人们正确认识森林的作用和价值,在社会经济背景下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使相关部门正确认识森林的生态效益,提高对其的保护意识。通过将森林生态效益纳入林业会计核算体系,不仅能够使得林业在发展方面获得更多的便利以及资源方面的支持,还能使其得到健康可持续发展;其次,弥补传统林业会计核算的缺陷。传统的林业会计核算只对在市场上能够进行货币交换的林产品及林下经济产品收益进行确认,忽略了对森林外部价值经济性的确认,从而导致森林的外部价值无法得到相应的核算,在企业的业绩指标也得不到体现。林业收入也就无法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就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只有将森林生态效益纳入林业会计核算体系,才能客观、真实、全面反映林业经营组织的业绩。最后,可以为森林生态补偿提供依据。由于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外部化的特殊性,无法通过直观的方式直接体现出自身价值。当地政府或在进行补偿时,无法确定是采用成本补偿、效益补偿还是价值补偿时,要遵循基本的补偿原则就是维护森林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展,对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进行准确的计量、核算与评估,保证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能够得到准确的体现,从而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提供正确、科学、合理的数据参考,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森林的生态效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效益的实现主要是依靠森林生态系统自身所具有的各种生态服务功能,以及通过人类的各种实际利用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收入以及社会服务效果。森林生态效益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是客观存在的,无论人们是否对其进行利用,其生态服务都不受其影响。但是森林的生态效益价值的体现与森林面积、规模以及人们的利用方式和利用程度存在一定的关系。森林生态效益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多样性。森林生态系统的经济效益,体现在木材、竹材以及其他副产品上。但其自身更重要的生态效益也就是间接效益体现在保持水土、固碳制氧、净化空气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二是外部经济性和公共物品性。森林生态效益的外部经济性主要是通过无偿、无形的形式进行体现的,比如深林生态系统进行二氧化碳的吸收、氧气的排放以及对空气的净化等,从而无偿性的为林业相关经营部门以外甚至全社会享用。与此同时,森林生态效益属于“无形”效益,也就是生产者无法控制谁可以受益,其不具备贮存和转移的能力,从而导致受益者无需为自己的获益行为进行相关报酬的支付,因此也就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三是非减性。森林的生态效益不同于其经济效益,如对林木及副产品砍伐、采摘,可以实现经济效益,但也会造成其数量上的减少。但森林在提供各种生态功能时,并不会对森林的质量和数量造成影响。四是模糊性。也就是森林的生态效益无法直接用货币的形式进行准确的计量,需要多方面的评估核算,从而得出一个较为合理的价值范围,因此生态效益的确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一)森林生态效益的会计确认标准。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与普遍的林业补偿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主要是政府对森林的所有者或者是经营者进行经济方面的补偿,也就是说此方面应当归于收入要素,而不是将其当作是正常的利益所得。由于我国缺少明确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导致其补偿力度较小,森林的生态效益也就无法得到全面完整的体现,大部分的生态效益被忽略,形成了无法实现的虚拟收入。传统的林业会计核算是不对虚拟收入这部分进行核算的,这也是传统林业会计核算的缺陷之一。因此,应当将生态效益的外部性经济这一部分纳入到林业会计核算收入要素当中,但是根据财务会计收入的相关定义来看,森林生态效益的外部性经济不符合这一定义,从而导致其无法满足纳入林业会计核算体系当中。针对这一问题,在进行会计要素确认时,对于需要纳入到收入要素当中的部分,应当依据其是否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以及其他的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可靠标准。例如:森林保持水土的价值、抑制风沙的价值、固碳制氧的价值等。
(二)森林生态效益的计量。森林生态效益虽然是无形的,但其所具有的价值确实可以用货币进行体现和量化的。目前,已经有许多森林环境经济方面的专家,经过研究寻找出一系列将生态效益进行货币量化的方法,虽然其大多数都是在宏观的角度进行论述,但是许多方法却是能够在微观方面进行实际应用的。通过采用货币计量方式虽然能够实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计算与体现,但因为本身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因此在计量时,还是应当多采用非货币计量方法,如实物数量指标以及质量指标等,从而可以避免在计量方法和理论手段等方面受到限制,有效增加公众对其计量的认可度。例如:在进行森林涵养水源价值计算时,可以采用替代工程法,也就是将森林所涵养水源用具有相同蓄水功能的蓄水工程代替,而此蓄水工程的建设肯定需要一定的修建费用和造价成本,对其修建费用和造假成本计算则就是森林涵养水源的价值。
根据目前会计核算体系的发展现状以及森林生态效益的特殊性,可以将森林的生态效益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森林生态效益基金,对森林相关经营者进行补偿;另一部分则是对其自身无法具体实现补偿目的的部分。对于这两部分,可以将其分别设置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和“森林生态效益外部经济性价值”两个总分类的科目,从而对其进行分别核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这一科目的核算内容及目的是对林业经营组织所受到的补偿资金进行核算,对其资金的来源还应当进行详细的标注和分类,如:政府补偿、社会补偿、企业补偿以及其他补偿等,并将其细化成不同的会计核算科目。而“森林生态效益外部经济性价值”主要是对林业经营组织向其他主体提供生态效益服务应当获得补偿但并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在计算该款项时应当借记“应收森林生态效益外部经济性价值款”科目,贷记“森林生态效益外部经济性价值”科目。
通过对森林生态效益的会计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可以更好地将其资源的利用、开发以及使用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并提供给相应的主管部门或者是使用此信息者,从而帮助其在解决相关环境问题时,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从理论方面来讲,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是既可以采用独立报告方式也可以采用补充报告方式。独立报告方式是独立于林业所正常报告之外的内容,不影响其它报告的正常进行,对于森林生态效益方面的会计报告进行单独的编制,从而实现披露的方式。补充报告方式则与独立报告方式不同,是依据现行的林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以此来体现森林生态效益的会计信息,并且还要将可能因环境资源问题对森林生产经营者所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考虑记录到会计报告当中,以此达到披露目的的方式。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将森林生态效益纳入到林业会计核算体系当中,但因为森林生态效益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因此,这不仅需要财务会计部门加强研究和分析,还需要环境资源以及其他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通过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手段对核算方法进行完善,以此为森林生态效益的林业会计核算,提供更加精准的核算方法,争取全面、真实、客观的体现出森林生态效益,以此保障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国林业的进步和发展,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