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疫情下邮轮的责任主体及防疫机制
——以“钻石公主号”事件为例

2021-01-13 01:29吕元浩
海峡法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母港邮轮钻石

马 光 ,吕元浩

一、引言

自2019年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世界范围内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在疫情爆发的初期,邮轮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其中“钻石公主号”(Diamond Princess)邮轮上的聚集性疫情最为严重。2020年1月20日,“钻石公主号”邮轮从母港日本横滨港出发,于1月25日抵达香港,多名旅客在香港上下船,其中一名在此下船的香港旅客随后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受疫情影响,“钻石公主号”于 2月 3日提前返回横滨港,日本当局决定允许该邮轮靠港,并对船上所有旅客和船员实施为期14天的船上隔离措施。在船上隔离期间,确诊病例持续增加,引发了全世界的关注。2020年2月2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在中国境外世界上已知的covid-19病例中,有一半以上是在“钻石公主”号船上。①参见Cruise ship accounts for more than half of virus cases outside China - as it happened. https://www.theguardian.com/world/liv e/2020/feb/20/coronavirus-live-updates-diamond-princess-cruise-ship-japan-deaths-latest-news-china-infections,下载日期:2021年2月19日。最后,“钻石公主号”上3711名乘客和船员中,共计有712名感染了新冠病毒,死亡人数达到了14人。②参见Moriarty L F, Plucinski M M, Marston B J, et al. Public health responses to COVID-19 outbreaks on cruise ships—worldw ide, February March 2020. Morbidity and Mortality Weekly Report, 2020,(12): 347.这一悲剧性事件暴露了当前国际法下邮轮疫情防控机制的漏洞——发生疫情的邮轮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对涉疫邮轮的接收和救助义务、防疫措施等规定不统一。

此次事件引发的核心争议主要包括两个:一是日本对“钻石公主号”的接收和救助是否有国际法义务?二是日本针对“钻石公主号”所采取的防疫措施是否得当?要解决第一个问题,首先应当分析当前国际法规定下邮轮疫情的责任主体,邮轮一般航行经过多个国家,涉及的国家众多,本文将对邮轮涉及的相关国家的国际法义务进行分析,并探究造成邮轮疫情责任困境的原因。对于第二个问题,本文将根据国际法以及日本国内法分析日本所采取的防疫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后,结合这些分析结果对邮轮防疫机制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二、邮轮疫情的责任主体分析

日本横滨港在接收了“钻石公主号”邮轮之后,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就是,日本是否有应对该邮轮疫情防控的国际法义务?日本媒体声称,由于邮轮上的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和扩散是“钻石公主号”在公海航行期间出现的,在国际法上,日本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感染扩大的义务,应承担义务的是船籍所属的英国。①日本没有义务应对“钻石公主号”游轮,https://cn.nikkei.com/politicsaeconomy/politicsasociety/39425-2020-02-19-05-00-01.html?st art=1,下载日期:2021年2月20日。而且,在接收“钻石公主号”入港之后日本拒绝了“威士特丹号”邮轮的靠港请求,“威士特丹号”被菲律宾、日本、台湾地区、泰国、关岛等地相继拒绝靠港后,在海上漂泊数天。②BBC NEWS, Coronavirus: 'Pariah' cruise ship rejected by five ports docks at last. https://www.bbc.com/news/world-asia-5148462 5,下载日期:2021年2月21日。日本对待两艘邮轮不同的态度,两艘邮轮在疫情下的不同的命运,以及各国对于接纳可能出现疫情的船舶犹豫不决的态度引发了各界对邮轮疫情的责任主体的关注——在疫情爆发的情况下,到底应当由哪个国家来对邮轮负责?一艘国际邮轮涉及的国家众多,主要有船旗国、沿海国、母港国以及旅客和船员的国籍国等,分析这些国家在国际法下的相关义务,有利于进一步分析造成邮轮疫情责任困境的原因。

(一)相关国家的国际法义务分析

1. 船旗国

当邮轮在公海上航行时,船旗国对涉疫的船舶负有管理的义务。国旗管辖是国家主权在公海上的体现,悬挂某国国旗的船舶具有该国的国籍,在公海上受到船旗国的专属管辖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2条第1款: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与其管辖权相应,船旗国应承担对船舶的登记、监管与安全措施义务。④参见[德]沃尔夫•格 拉夫 • 魏智通著:《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12版,第398页。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94条的规定,船旗国对船舶的“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行使管辖权并进行监督控制。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第1款: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因此,对船舶进行管辖和控制,不仅是船旗国的权利,也是船旗国的义务。虽然该条款并未对“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作进一步解释,但按照常理公共卫生管理应当视为“社会事项”的一部分,因此邮轮在公海上航行时应当由船旗国承担其疫情防控的义务。

2. 沿海国

当邮轮驶入他国管辖的海域或进入他国港口停靠时,沿海国对邮轮具有一定的管辖权。根据主权原则,沿海国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邮轮入港停靠。当邮轮向沿海国提出靠港请求时,除非沿海国承担了国际法上的义务,否则其有权拒绝邮轮入港。然而,纵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卫生条例》等国际条约,联合国对涉疫邮轮并没有强制性的接收和救助义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8条第2款规定“每个沿海国应促进有关海上和上空安全的足敷应用和有效的搜寻和救助服务的建立、经营和维持,并应在情况需要时为此目的通过相互的区域性安排与邻国合作。”根据此条规定,沿海国似乎承担了一般性的救助义务,即使沿海国没有接收涉疫邮轮的义务,也应当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并促进救助体系的建立。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细节性和可操作性。《联合国国际法公约》第98条第1款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8条第1款:每个国家应责成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a)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b)如果得悉有遇难者需要救助的情形,在可以合理地期待其采取救助行动时,尽速前往拯救;(c)在碰撞后,对另一船舶、其船员和乘客给予救助,并在可能情况下,将自己船舶的名称、船籍港和将停泊的最近港口通知另一船舶。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0条②《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0条:⒈只要不致于对其船舶及船上人员造成严重危险,每个船长都有义务援救在海上有丧生危险的任何人员。⒉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履行第1款所规定的义务。⒊船舶所有人对船长不履行第1款中的义务不承担责任。均规定了缔约国应责成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但这些规定仍然难以为沿海国承担救助涉疫邮轮的义务提供法律依据。第一,这些规定中海上救助的主体是船长,沿海国是否有接收和救助遇难船舶的义务则并没有被明确;第二,相关的国际救助公约目前仍然只关注传统的海上安全,海上遇险通常是指由海上特殊风险导致的,如台风、船舶碰撞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符合传统的海上遇险的定义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因此,难以从以上规定中推断出沿海国对于涉疫邮轮负有具体的救助义务。

《国际卫生条例》规定了无疫通行(free pratique)③《国际卫生条例》第1条第1款:“无疫通行”系指允许船舶进入港口、离岸或登岸、卸载货物或储备用品;允许飞机着陆后登机或下机、卸载货物或储备用品;允许陆地车辆到达后上车或下车、卸载货物或储备用品。制度,根据该条例第28条第1款和第2款,缔约国不应出于公共卫生原因拒绝船舶在任何入境口岸停靠或者出于公共卫生理由拒绝授予船舶无疫通行。尤其不应当阻止船舶上下乘员、装卸货物或储备用品,或添加燃料、水、食品和供应品。因此,沿海国原则上有接收他国船舶靠港的义务。但是,无疫通行制度存在两项例外条件。第一,根据该条例第28条第1款,“如果入境口岸不具备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卫生措施的能力”,则沿海国可以拒绝船舶入港停靠。第二,根据该条例第43条,发生特定公共卫生危害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④《国际卫生条例》第1条第1款:“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指按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1)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2)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时,缔约国可以采取第28条原本禁止的“额外的卫生措施”。⑤《国际卫生条例》第43条第1款:本条例不应妨碍缔约国按照其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法之下的义务执行为了应对特定公共卫生危害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卫生措施。此类措施:(1)可产生与世卫组织的建议相比同样或更大程度的健康保护;或(2)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1和2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1(3)款和第三十三条原本禁止使用,但这些措施须符合本条例。这些措施对国际交通造成的限制以及对人员的创伤性或干扰性不应大于可合理采取并能实现适当程度保护健康的其它措施。此时,沿海国可以拒绝授予船舶无疫通行并拒绝船舶入港停靠。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⑥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Statement on the second meet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2005) Emergency Committe e regarding the outbreak of novel coronavirus. https://www.who.int/news/item/30-01-2020-statement-on-the-second-meeting-of-th e-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2005)-emergency-committee-regarding-the-outbreak-of-novel-coronavirus-(2019-ncov),下载日期:2021年2月21日。因此,当邮轮上发生新冠疫情时,沿海国可以据此拒绝授予其无疫通行并阻止其靠港。

3. 母港国

母港国⑦邮轮母港是指邮轮旅客规模较大、服务功能较为完备和城市邮轮相关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始发港。是一种特殊的沿海国。虽然在现有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母港对邮轮的相关义务,但是基于邮轮特殊的母港制度,母港国与邮轮具有最密切联系⑧史晓斌、杨帆、刘师勋、赵艳蕊、杨承甫:《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几个国际法问题》,载《国际法学刊》2020年第2期,第21页。,母港国理应承担起接收邮轮入港的义务。一方面,母港除了具有邮轮始发港的基本功能之外,还具备邮轮维修保养、邮轮公司运营管理等功能,因此,邮轮公司与母港通常有合同关系;另一方面,邮轮的航线通常呈现出闭合性,由于邮轮需要在母港添加补给、油料、接受邮轮的维护与修理服务,邮轮的始发港和终点港常常为同一母港,邮轮在母港的停靠时间最长。因此,尽管相关国际条约中并没有规定母港国的义务,但母港国与邮轮实际上具有最密切联系,无论是从合同的角度,还是从道义的角度考虑,母港国都不应当拒绝邮轮停靠母港。

4. 乘客及船员国籍国

邮轮作为一种当代流行的国际旅游方式,受到了许多国家游客的欢迎,一艘邮轮上往往汇聚了许多不同国籍的乘客以及船员。因此,乘客及船员国籍国在邮轮疫情下应该承担何种国际义务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保护人权而言,涉疫邮轮上的乘客及船员的国籍国有救助本国公民的义务。从国际法角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的核心人权条约之一,该公约第12条专门规定了健康权,保障健康权的内容就包含国家“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的义务。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丙)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从国内法角度,各国的国内法也通常包含了国家保障本国国民健康权的义务。因此,对涉疫邮轮上本国公民的救助,不仅是国家属人管辖的体现,更是国家履行保护义务的要求。在“钻石公主号”事件中,日本横滨港愿意接收“钻石公主号”邮轮入港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是因为邮轮上有许多日本人。在船上隔离期将要结束之时,中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纷纷对邮轮上的本国公民开展撤侨行动,这也是国籍国履行国家义务的体现。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国际法,船旗国对邮轮上的疫情有管辖和控制的义务;沿海国原则上有授予邮轮无疫通行的义务以及和邻国合作、救助邮轮的义务,但是在爆发国际关注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沿海国可以以“入境口岸不具备执行卫生措施的能力”或需要采取临时卫生措施为由阻止船舶入港停靠或拒绝授予无疫通行;而乘客及船员国籍国基于保护人权的原因应当积极地对邮轮上的本国公民进行救助。然而,上述提到的国际法规定均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解释和适用标准,并且缺乏强制性和现实可操作性。实际上,当邮轮上发生疫情时,船旗国的漠不关心,沿海国的推卸责任和失败的治理,以及乘客及船员国籍国的迟钝反应都反应出实践中疫情下邮轮的责任困境。

(二)造成邮轮疫情责任困境的原因

1. 船旗国对涉疫邮轮的救助缺乏现实可行性

第一,方便旗制度的盛行使船旗国与船舶之间缺乏“真正联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1条规定船旗国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真正联系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船旗国对船舶的有效管辖和控制,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进一步细化了船舶登记的条件,落实了“真正联系”的标准,但遗憾的是该公约一直未生效。因此,“真正联系”的标准一直未能确定,而实践中各国通常自行规定船舶登记标准。一些国家为了增加外汇收入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宽松的船舶登记标准来吸引外国船东前往登记,由此形成了方便旗制度。方便旗制度的盛行导致船旗国中心主义在船舶管理上的偏移,船旗国和船舶之间的联系十分微弱,船旗国无法对船舶进行有效的监管。②张湘兰、郑雷:《论“船旗国中心主义”在国际海事管辖权中的偏移》,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6期,第71页。因此,当邮轮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实行方便旗制度的船旗国往往不愿意对船舶进行管控。

第二,船旗国基于地理位置的原因不方便救助。现实中,邮轮的母港国和船旗国常常不是同一个国家,而邮轮的航行路线往往是以母港国为起点向周边延伸。若邮轮的船旗国地理位置远离母港国,则船旗国很有可能不方便对邮轮进行有效的管控和救助。如“钻石公主号”邮轮的船旗国为英国,母港国为日本,邮轮上的集体感染事件也在日本周边的海域发生,遥远的英国基于地理位置的原因不方便对“钻石公主号”开展救助行动。正如日本媒体所言,“一般来说,任何国家都不会积极应对本国国民几乎没有乘坐、或在地理上相距遥远的船舶。”③日本没有义务应对“钻石公主号”游轮,https://cn.nikkei.com/politicsaeconomy/politicsasociety/39425-2020-02-19-05-00-01.html?st art=1, 下载日期:2021年2月20日。因此,虽然船旗国对邮轮有管控的义务,但是实践中要求船旗国承担此项义务往往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2. 沿海国可能滥用拒绝邮轮入港的权利

如前所述,无疫通行的例外条件有两项。第一项是“入境口岸不具备执行卫生措施的能力”,一些卫生系统不完备的国家可以据此拒绝邮轮入港。如关岛在拒绝“威士特丹号”邮轮靠港时声明,“关岛的管辖区几乎不能同时筛查、隔离或治疗 1400人。”①Jerick Sablan. Guam denies entry to ship over coronavirus concerns. https://www.guampdn.com/story/news/local/2020/02/07/guam-d enies-entry-ship-over-coronavirus-concerns/4687803002/,下载日期:2021年2月21日。而一些卫生系统完备的国家则不能以此理由拒绝邮轮入港。第二项例外条件是在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采取额外卫生措施。而根据《国际卫生条例》,沿海国在采取额外卫生措施时还需满足几项条件。②《国际卫生条例》第43条。首先,采取的措施“对国际交通造成的限制以及对人员的创伤性或干扰性不大于可合理采取并能实现适当程度保护健康的其它措施”。其次,在决定是否采取临时卫生措施时,沿海国的决定应当基于(1)科学原则;(2)对于人类健康危险的现有科学证据;或者此类证据不足时,现有信息包括来自世卫组织和其它相关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的信息;以及(3)世卫组织的任何现有特定指导或建议。因此,沿海国在作出拒绝邮轮入港停靠的临时卫生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但是,许多国家在拒绝邮轮入港时缺乏循证风险评估(evidence-based risk assessment)。比如日本、泰国等沿海国拒绝“威士特丹号”邮轮入港时,该邮轮上尚未有新冠病毒确诊病例,虽然有爆发疫情的可能,但当时该邮轮严格意义上并不算是受染船舶。因此,虽然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但是包括日本、泰国等数国作出拒绝“威士特丹号”入港的决定是否基于科学原则和科学证据是值得商榷的。

由此可见,虽然《国际卫生条例》对适用无疫通行的例外情况作出了限制性条件,但是这些规定较为抽象和宽泛,沿海国在采取临时卫生措施时仍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疫情期间,有许多沿海国在缺乏循证风险评估的情况下拒绝邮轮入港,有滥用无疫通行的例外条件之嫌。当然,在面临如新冠病毒这样的新型传染病疫情时,还存有一个现实困境:一方面,沿海国采取额外卫生措施而拒绝邮轮入港应遵循科学原则,需要经过循证风险评估;另一方面,在新型疫情爆发的初期,由于人们对于新冠病毒的了解不充分,加上新冠病毒的传染方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各国无法准确地预知风险,即使没有准确的科学依据,接收一艘可能感染疫情的邮轮仍然有可能对本国国民的健康与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迫使一国在置其国民安全、健康于风险之中的情形下承担国际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即使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共同呼吁各国尊重无疫通行③Joint statement IMO-WHO on the response to the COVID-19 outbreak. https://www.imca-int.com/safety-events/joint-statement-im o-who-on-the-response-to-the-covid-19-outbreak/,下载日期:2021年2月21日。,依然有许多沿海国选择拒绝邮轮的停靠请求。

3. 缺乏国际合作机制和补偿机制

当船旗国、乘客和船员国籍国离接收邮轮的沿海国距离较远时,船旗国、乘客或船员国籍国如果想要对涉疫邮轮开展救助行动,船旗国对邮轮的船旗管辖,以及乘客或船员国籍国对其国民的属人管辖与沿海国的属地管辖将会产生冲突。为了对涉疫邮轮进行有效、及时的救助,相关国家需要通过一个完备的国际合作机制相互协作。在“钻石公主号”事件中,船旗国英国在邮轮疫情管控中缺位,乘客国籍国开展撤侨行动迟疑,都暴露出相关国际合作机制的缺失。日本官员也指出,在疫情结束后,应当推动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④日本呼吁制定应对船内感染的国际规则,https://cn.nikkei.com/politicsaeconomy/politicsasociety/39505-2020-02-24-04-53-44.html,下载日期:2021年2月23日。另外,沿海国一旦接收涉疫邮轮入港,不仅意味着承担了风险,还需要独自承担检疫的人力、物力成本。在缺乏相应补偿机制的情况下,沿海国大多倾向于拒绝邮轮入港停靠。⑤陈琦、蔡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国际客轮运输安全立法:制度审视与规则重构》,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6页。为了克服沿海国的消极对待,利益相关的船旗国、乘客和船员国籍国应该相互合作,给予接收涉疫邮轮入港的沿海国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物质帮助。总而言之,缺乏相应的国际合作机制和补偿机制也是造成邮轮疫情责任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对日本处置“钻石公主号”邮轮措施的分析

(一)日本对“钻石公主号”的国际法义务

在“钻石公主号”到达横滨港后,日本是否有接收并救助该邮轮的义务呢?如前所述,根据现有的国际法规定,沿海国并无接收涉疫邮轮入港的强制性义务。但是日本接收“钻石公主号”入港,并不仅仅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是其作为乘客国籍国以及母港国应尽的义务。“钻石公主号”邮轮上共有乘客2666人,船员1045人。而乘客中有1281名为日本人,占到了乘客总人数的近半数。①莫邦富:钻石公主号邮轮为什么要留在横滨港?https://cn.nikkei.com/columnviewpoint/tearoom/39496-2020-02-21-04-11-58.html,下载日期:2021年2月23日。并且,日本的横滨港是“钻石公主号”的母港,因此,根据上文的分析,作为多数乘客的国籍国以及母港国的日本,对该邮轮负有接收和救助的义务。

(二)日本的检疫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020年2月4日到2月19日期间,日本政府决定对“钻石公主号”邮轮上所有人员实施为期14天的船上隔离措施,而不是将邮轮上的人员安置到岸上的医疗机构。在船上隔离期间,确诊的病例不断增加,日本政府所采取的检疫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了广泛的质疑。

日本作为《国际卫生条例》的缔约国,其所采取的卫生措施应当同时符合条例和国内法的要求。《国际卫生条例》第43条规定,“本条例不应妨碍缔约国按照其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法之下的义务执行为了应对特定公共卫生危害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卫生措施。”根据此条规定,日本可以根据其有关的国内法采取应对“钻石公主号”邮轮上疫情的措施。因此,评价日本的检疫措施的合法性应当参照其国内法。根据日本《检疫法》的规定,针对受染的或者可能受染的船舶,在合理的必要的限度内,检疫官可以将已经感染传染病患者隔离,也可以将有可能感染的传染病患者扣留(停留),②日本《检疫法》第14条第1款、第2款。并且扣留措施仅限于在外国发生的传染病的病原体侵入国内,可能会对国民的生命及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下采取。隔离和扣留的场所一般都是医疗机构,而在扣留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征得船长的同意后在船上收容。③日本《检疫法》第15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由此可见,日本政府对于“钻石公主号”采取的船上隔离的措施应当属于《检疫法》中规定的在船上收容的扣留措施。

虽然日本政府采取船上隔离的措施在其国内法上具有其较为充足的法律依据,但该措施的合理性仍然有待商榷。《国际卫生条例》对缔约国采取的额外卫生措施有合理性、科学性的要求,条例第43条规定,缔约国采取的额外卫生措施,应是“对国际交通造成的限制以及对人员的创伤性或干扰性不应大于可合理采取并能实现适当程度保护健康的其它措施”,并且缔约国采取的额外卫生措施需要基于科学原则、现有的关于人类健康危险的科学证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或建议。反观日本政府的检疫措施,令全船人员在船上隔离,并禁止船上人员下船,这些措施并不能够达到科学、合理的防疫效果。首先,邮轮上的环境难以实现隔离效果。邮轮的内部环境是高度密闭的场所,乘客被隔离在狭窄的舱室,密闭空间增大了邮轮上乘客交叉感染的概率。并且邮轮舱室的通风大多是通过中央空调调节,经过中央空调内循环系统流入舱室的空气是各个其他舱室流经过的空气,无法隔绝病毒在空气中的传播。这样的隔离环境难以达到隔离应有的效果,反而增大了交叉感染的概率。其次,船上工作人员和乘客一同被要求在船上隔离,而工作人员并没有和乘客隔离开,而是在隔离期间还需要继续工作,已经被感染的工作人员可能将病毒传染给乘客。一位日本高级政府顾问也承认“钻石公主号”上的隔离措施是有缺陷的。①CNN.Top Japanese government adviser says Diamond Princess quarantine was flawed. https://edition.cnn.com/2020/02/27/asia/japan-diamond-princess-quarantine-crew-intl-hnk/index.html,下载日期:2021年2月23日。因此,载有大量人员的游轮更像是病毒的孵化器,而不是一个适合隔离的地方。虽然依据《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日本采取的检疫措施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但这些措施却并没有违背日本国内法,这也体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关规定的不统一。②孙婵:《论邮轮疫情责任主体及风险防控法律机制》,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年第3期,第45页。

四、完善邮轮防疫机制的建议

回顾此次事件对今后国际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百多年前的“泰坦尼克号”事件催生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制定,而百年后的邮轮疫情事件暴露出的邮轮责任困境以及相关国际法规则的缺失等问题,有可能会成为邮轮防疫机制完善的契机。结合“钻石公主号”事件的经验教训,针对邮轮上的疫情防控,笔者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一)明确相关国家对邮轮管辖、救助的义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邮轮的管辖、救助问题是沿海国、船旗国、乘客和船员国籍国等利益相关的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只有协调各国的责任和义务,聚集各国力量,方可妥善解决疫情期间出现的邮轮责任困境。在对涉疫邮轮管辖方面,应当建立“复合责任机制”,明确和细化各个相关国家的责任和义务。③参见吴蔚:《国际法规则的“邮轮困境”与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载《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4期,第66页。

1. 明确船旗国对邮轮疫情的管控义务,推动船旗国与邮轮建立真正联系。未来可以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明确规定船旗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船舶的管控和救助义务。船旗国对邮轮的管控义务不应受海域的限制。在公海上航行时,船旗国应对邮轮进行积极、有效的管辖和控制,对地理位置较近的邮轮承担接收其入港的义务,或为邮轮在附近国家的港口停靠提供积极的帮助。当邮轮已经停靠在沿海国的港口或地理位置与船旗国较远时,船旗国也应当对邮轮上的人员积极展开救助,如派送传染病防控专家前往港口国,向港口国运送防疫物资等等。另外,在方便旗制度下,船旗国与邮轮没有建立起真正联系是船旗国无法履行其对船舶的管辖、控制义务的重要原因,推动船旗国与邮轮建立真正联系是未来相关的国际组织应当努力的方向。

2. 明确乘客和船员国籍国的救助义务。乘客和船员的国籍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以及保护本国国民健康权的义务,应当及时开展对船上本国公民的救助,如安排包机运送本国国民回国。乘客和船员国籍国对船上人员的救助需要依托沿海国、港口国的属地管辖,未来在相关国际条约中明确国籍国的义务时,也应当规定沿海国、港口国的配合、协作的义务。

3. 设立沿海国对涉疫邮轮的接收义务以及细化拒绝船舶入港的限制条件。虽然《国际卫生条例》中有无疫通行的规定,但沿海国接收涉疫邮轮入港的义务并没有被明确。由相近的沿海国接收涉疫邮轮入港,可以节省救助的时间,降低疫情扩散的概率,因此,未来应当在《国际卫生条例》中明确设立沿海国的接收义务,并将拒绝入港的权利作为例外情况。如本文前部分所述,沿海国拒绝船舶入港权利的限制性条件较为宽泛,导致许多沿海国有滥用此权利之嫌。未来对《国际卫生条例》进行修订时,应当细化沿海国拒绝入港权的限制性条件。

(二)完善国际合作机制

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面临新冠病毒疫情这样传染性极强的传染病,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国际合作是必然选择。④参见张文广:《应对邮轮疫情亟须加强国际合作》,载《经济参考报》2020年3月10日,第8版。疫情的防治需要坚持国际合作原则,加强国际组织与相关国家的沟通与协作,促进防疫机制中的国际合作。

1. 加强国际组织、沿海国、船旗国、乘客与船员国籍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的信息共享是国际合作的重要前提,信息共享对于疫情防控也具有重要意义,及时、精确的信息有助于各国评估防疫的风险以及开展及时、有效的救助。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组织应当统筹疫情的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促进相关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流。

2. 建立对接收涉疫邮轮的沿海国的补偿机制。①陈琦、蔡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国际客轮运输安全立法:制度审视与规则重构》,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6页。接收涉疫邮轮入港并对其进行救助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这也是许多沿海国拒绝邮轮入港的重要考虑因素。为了平衡沿海国的利益和邮轮的利益,应当建立对沿海国的补偿机制,由利益相关的船旗国、乘客和船员国籍国等国家对接收邮轮的沿海国进行物力、人力的补偿,这实质上也体现了国际协调、合作的精神。

3. 相关的国际组织可以出台一个关于国家间联合防控疫情的条约修正案或者指南,为未来处理类似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国际合作的行动样本。在国际法的重点开始转向合作与发展的今天,非政府组织也应当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中来,促进国际合作。②赵勇:《国际法发展新趋势与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载《海峡法学》2019年第4期,第49页。

(三)完善船舶安全标准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等公约对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设备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以往的船舶设备标准主要是应对如台风、海啸、船舶碰撞等传统的海上风险,并不针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这类非传统风险。“钻石公主号”检疫措施的失败证明当前的邮轮设备并不利于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因此,笔者建议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等相关公约中加入针对防控疫情的船舶设备标准。第一,增加应对传染性较强的传染病疫情的通风系统标准,阻断病毒通过通过通风系统传播的途径。第二,设立单独的隔离舱室,将染病的以及有可能染病的乘客与其他健康的乘客分隔,并且在隔离舱室、洗手间等场所设立独立的通风系统,确保隔离的效果。

(四)加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

“钻石公主号”事件暴露出日本横滨港核心能力的不足,横滨港作为被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的国际卫生港口,却无法实现在入境口岸对邮轮上的人员完成筛查、检疫、隔离等措施,日本当局决定的船上隔离措施又使得新冠病毒在船上传播的几率大大增加。因此,未来各国应当重视口岸核心能力的建设。当前我国自由贸易港建设如火如荼,要保障自由贸易港的顺利建设,必须建立起有利于高端航运要素大量积聚的法律与政策环境,③梁嘉诚、何丽新:《“一带一路”背景下福建自由贸易港高端航运要素聚集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机制构建论要》,载《海峡法学》2019年第1期,第9页。加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也是其中重要一环。《国际卫生条例》附件一规定了口岸核心能力的要求,各国应当对照附件一中列明的要求并参考如“钻石公主号”等邮轮疫情事件的经验教训,加强口岸专业医疗、防疫队伍的建设,加强口岸可利用的医疗机构、设备等医疗资源的建设,以及加强可调动的医疗、隔离场所的建设,构建科学的防疫体系。

五、结语

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邮轮行业遭受了巨大的打击。以“钻石公主号”为代表的邮轮在疫情初期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钻石公主号”事件暴露了疫情下的邮轮责任困境,也暴露了相关国家检疫措施的缺陷,但同时也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和防疫机制的契机。世界各国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公共卫生安全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要解决邮轮疫情责任困境,完善邮轮疫情防控机制,各国必须坚持国际合作原则,总结邮轮疫情防控的经验教训,完善相关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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