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 靖
黑水城出土文献《番汉合时掌中珠》、《杂字》《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亥年新法》等,记载了许多西夏的职司名和职官名。《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十《司序行文门》更是详细地记载了西夏职司和职官的设置情况。目前,学界对西夏的职司和职官已有不少考证①,主要考证职司和职官的职能;或有学者研究西夏职官中的“官”与“职”,探讨西夏“官”与“职”各指什么,以及“官”与“职”之间的关系②;或有学者专门研究西夏的职事官③;或有学者在探讨西夏某一具体制度时,涉及对某些职司和职官的考证④。总之,学者对西夏职司和职官的探讨为我们进一步研究西夏的职官奠定了基础。关于诸司之下的职官研究,史金波先生在其论文《西夏职官制度》[1]和著作《西夏社会》[2]298-308中将诸司之下所设的职官归入“职”的体系,并将其定义为职事官。在《西夏社会》中还探讨了西夏职事官兼职和“差遣”的特点。翟丽萍博士在其论文《西夏职官制度研究——以〈天盛革故鼎新律令〉卷十为中心》[3]179-181和《浅议西夏的职事官》[4]47-53中也将西夏诸司之下所设的属官纳入西夏“职”的体系,将其性质也定义为西夏的职事官,提出的西夏的职事官与唐代的职事官相同,并讨论了西夏职事官的迁转。梁松涛和张玉海在其论文《再论西夏的官与职——以西夏官当制度为中心》中,将《亥年新法》卷二进行了译释,提出西夏中后期广泛实行以“筞文”(职级)定“烤文”(官阶)的情况[5]。魏淑霞在其博士论文《西夏职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对西夏官吏的培养与选叙、酬劳制度和考课奖惩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6]8-46。本文在学者对西夏“职”的研究的基础上,重点考证西夏“承旨”的设置情况、性质、特点及其职能。
唐中叶以后,开始设置翰林学士承旨和枢密承旨。唐肃宗至德(756)以后可能已开始设置翰林学士承旨⑤,“至德以后,天下用兵,军国多务,深谋密诏,皆从中出……亦如中书舍人例置学士六人,内择年德深重者一人为承旨,所以独承秘命故也”[7]1854。唐代枢密承旨的具体设置时间并没有具体的记载,“盖唐中叶以后,诸司、诸使多以中人主之,又有枢密承旨之名”[8]7665。经过唐末和五代的发展,宋代翰林学士承旨和枢密院下的承旨官的设置已经相当成熟了。北宋元丰官制改革(1082)以后,划定了翰林学士承旨和枢密院下承旨的官品,将其纳入国家正式的职事官编制。西夏也有“承旨”官的设置,在《杂字》、《番汉合时掌中珠》、《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亥年新法》等黑水城出土文书中都有记载,西夏文写做“残来(旨承)”,《番汉合时掌中珠》中的汉语翻译为“承旨”[9]58,西夏的承旨官应是仿唐宋而设。
元昊称帝之前便开始仿宋大建官制:“凡六日、九日则见官署。其官分文武班,曰中书,曰枢密,曰三司,曰御史台,曰翊卫司,曰官计司,曰受纳司,曰农田司,曰群牧司,曰飞龙院,曰磨堪司,曰文思院,曰蕃学,曰汉学。自中书令、宰相、枢使、大夫、侍中、太尉已下,皆分命蕃汉人为之。”[10]13994后“又置十二监军司,委豪右分统其众”[10]13994,元昊的官制改革奠定了西夏中央和地方职官制度的框架。承旨作为西夏诸司之下常设的属官,其始设年代还很难给予定论,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即到西夏的法律文献《天盛改旧新定律令》颁布以后,职官“承旨”的设置已经相当完备了。《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十《司序行文门》记载了承旨具体设置的情况,“诸司大人、承旨、监军、习判等高低,当依所定派遣,不许超遣”[11]366。诸司除设置大人、承旨、监军、习判之外还设有都案和案头,“诸司都案、案头者,当依所定遣之,不许超遣”[11]372。现根据学者对职司的研究和《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十《司序行文门》的记载,以表格的形式展示西夏设置“承旨”官的情况⑥。
上等司次等司司中书(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掌进拟庶务,宣奉命令,文职官员的任用、考核、管理农田水利、租税)枢密(国家最高军事机关,掌全国军事事务,选拔、派遣地方武职官员,决定袭抄事宜等)中兴府(西夏的首都)殿前司(掌全国官马、坚甲、杂物、武器季校,军人、官马的注册;掌皇宫宿卫、仪仗、礼仪)御史(最高监察、谏官部门)大都督府(催促水地、渠干之租税,催缴京师界冬草、条椽等职,及派遣京师界的巡检、勾管)西凉府三司(最高财政机构)内宿司(掌管内宫各库之钥匙、有护卫皇帝、巡查和守卫宫门、殿门、管理内宫御前殿侍、厨庖、秘书监等人员的工作交接,掌管诸帐下所属人员的名籍典册等之责)设置职官的种类和人数六大人、六承旨中书都案七、案头四十二枢密都案十四、案头四十八八正、八承旨中兴府都案八、案头二十六殿前司都案十、案头六十六正、六承旨御史都案六、案头二十二大都督府都案六、案头六西凉府都案六、案头六四正、八承旨、都案八、案头二十六承旨、都案六、案头十四
中等司下等司宣徽(参与官员选任、出使他国)皇城司(去汉地、契丹境内进行买卖,供应皇帝出行所需的骑乘骆驼)匦匣司(供投状所用)道士功德司(管理道人、庙观)在家功德司(管理佛教事务、僧人、寺庙的机构)出家功德司都磨堪司(掌官员的选叙、磨堪、资任、考课)农田司(掌管农牧业生产、水利工程、征收租税)受纳司(仓庾贮积及给受)大恒历司(掌理国之大典及一切礼仪、主管天文及历法的官署)都转运司(设在京师,方便和监督境内的经济贸易、税收粮草、军事作战物品转移、西夏与周边个民族贸易往来等,修理渠道、粮食征集)群牧司(掌管全国牧业、提供官用的牲畜、牧场的注册与注销)陈告司(受理诉状)审刑司(审理刑事案件)前宫侍司(宫廷当值以及外派)养贤务(供应国学弟子的禀食)资善务、回夷务(管理河西走廊回鹘地区事务的机构)京师工院(设在京师的掌管手工制作的政府机构)择人司南院行宫三司、西院转运司、大都督府转运司南院转运司寺庙山转运司、卓啰转运司、肃州转运司、瓜州转运司、沙州转运司、黑水转运司北院边工院、南院边工院、肃州边工院(边工院为设在地方的管理手工制作的政府机构)西院经治寺、沙州经治寺(经治寺应该为加强边防而设置的理财机构)四正、四承旨宣徽都案四、案头九皇城司都案四、案头十八匦匣司都案四、案头十一正、一副、一判、二承旨、都案二、案头二四副、六判、六承旨、都案二、案头六偏袒提点六、承旨六、都案二、案头二四正、四承旨都磨堪司都案四、案头二十农田司都案四、案头十二受纳司都案三、案头四大恒历司都案二、案头四六正、八承旨、都案八、案头十六正、六承旨群牧司都案六、案头十四陈告司都案六、案头十七二正、二承旨、都案二、案头二六承旨、都案二、案头二二正、二承旨、都案二养贤务案头六资善务案头三回夷务案头三二正、二副、四承旨、都案四四承旨、都案二、案头三四正、四承旨、都案二六承旨、四正、都案二二正、二承旨、都案二一正、一副、二承旨、都案二二大人、二承旨司次等司设置职官的种类和人数
官黑山转运司马院司(专事官马的放牧和管理)二正、四承旨、都案二三承旨、案头四司设置职官的种类和人数下等司
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十《司序行文门》中“承旨”的设置来看,西夏除末等司之外,上、次、中、下四等司的部分司下都设有属官“承旨”。设置承旨的司有中书、枢密、殿前司、御史、中兴府、三司、道士功德司、出家功德司、在家功德司、大都督府、皇城司、宣徽、内宿司、匦匣司、西凉府、大恒历院、都转运司、陈告司、都磨堪司、审刑司、群牧司、农田司、受纳司、前宫侍司、养贤务、资善务、回夷务、京师工院、择人司、南院行宫三司、马院司、西院经治寺、沙州经治寺、三种边工院(北院工院、南院工院和肃州工院)、十个边中转运司(沙州、黑水、官黑山、卓啰、南院、西院、肃州、瓜州、大都督府和寺庙山)都设有“承旨”官。未设置“承旨”官的司有:閤门司、御庖厨司、府夷州、中府州、边中监军司、磨堪军案殿前司上管、鸣沙军、卜算院、医人院、华阳县、治源县、五原县、虎控军、威地军、大通军、宣威军、圣容提举、行宫司、定远县、怀远县、临河县、保静县、灵武郡、甘州城司、永昌城、开边城、二十个地边城司(真武县、西宁、孤山、魅拒、末监、胜全、边净、信同、应建、争止、龙州、远摄、银州、合乐、年晋城、定功城、卫边城、富清县、河西县、安持寨)、二十二个末等司(刻字司、作房司、制药司、织绢院、番汉乐人院、作首饰院、铁工院、木工院、纸工院、砖瓦院、出车院、绥远寨、西明寨、常威寨、镇国寨、定国寨、凉州、宣德堡、安远堡、讹泥寨、夏州、绥州)。从中可以看出设置“承旨”官的司多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中央诸司:中书、枢密、殿前司、御史、三司、内宿司、宣徽、皇城司、匦匣司、道士功德司、在家功德司、出家功德司、都磨堪司、农田司、受纳司、大恒历司、都转运司、群牧司、陈告司、审刑司、前宫侍司、养贤务、资善务、回夷务、京师工院、择人司、马院司⑦。
(2)地位较高的府:中兴府、大都督府、西凉府⑧。
(3)某些地方之司:南院行宫三司以及西院、大都督府、南院、寺庙山、卓啰、肃州、瓜州、沙州、黑水、官黑山十个转运司和北院、南院、肃州三种边工院以及西院和沙州二种经治司。而未设置“承旨”的司多为府、州、郡、军、县等设在地方的司、十二种监军司以及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司,由此可见,“承旨”多设在中央诸司之下。诸司所设“承旨”的人数不尽相同,二至八人不等,设置“承旨”的司,也多分别不同地设置有“大人”、“正”、“副”、“判”、“都案“、“案头”等属官,诸司之下所设属官名较为统一,这与唐宋时期诸多的职官称谓呈现出明显的不同,这样较为统一的属官设置可能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人员的管理,避免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职官体制。
“官、职、军是西夏职官制度的核心”[2]286。学界对西夏的“职”已经有较为统一的定义:“职”指职事官,具体指在西夏职司中担任的职务⑨。根据这一结论西夏的承旨官属于西夏职官制度中的“职”的体系,为西夏职事官的一员。在中国古代,官以示荣宠、别贵贱,职以委事权、办实事。“官爵所以示荣宠,职位所以委事权。臣下有功有劳,随其大小,酬以官爵;有才有能,随其所堪,处以职位。”[10]371《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则》、《亥年新法》中有许多涉及“承旨”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清晰地反映出西夏的职官“承旨”被委以事权。可见,西夏的承旨官是拥有实权的职事官这一结论应该是可靠的。若将西夏的“承旨”官与唐宋所设的翰林学士承旨和枢密院下的承旨官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唐中叶以后,为便于皇权的灵活实施,出现了大量因事而设的使职差遣,以致形成“为使则重,为官则轻”[12]1402-1403的局面。唐代使职差遣的主要特点是无官品,这一现象清代的学者钱大昕早有认识,“既内而翰林学士、弘文、集贤、史馆诸职,亦系差遣无品秩,故常假以他官”[13]1019。唐代的翰林学士承旨作为翰林学士的一员无官品,枢密承旨也同样具有无官品的特点,翰林学士承旨和枢密承旨作为无官品的使职差遣这一特点一直延续到北宋元丰官制改革(1082)以后。元丰官制改革以后,划定了翰林学士承旨和枢密院下的承旨官的官品,以明确官员的官品和俸禄,标志着其从委以事权的使职差遣变成拥有正式国家编制的职事官了。宋代的职官制度已经形成了“官、职、差遣”分离的制度,职事官成为虚职,差遣官成为实职。这样,元丰改制以后,翰林学士承旨和枢密院下的承旨官成为职事官也标志着其虚职化了。唐宋的翰林学士承旨和枢密院下的承旨官经历了一个从使职到职事官、从实职到虚职的变化过程。西夏的“承旨”官一直都是拥有实权的职事官,还未经历一个职事官虚职化的变化过程。
西夏拥有“承旨”这一职位的人,往往存在“兼职”的情况。如《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修订者中,有“承旨”一职者往往身兼多职。如“中书承旨閤门告知匦匣司正汉大学院博士内宫走马白坚”[11]108,这位名叫白坚的官员就是身兼四职,分别是中书承旨、閤门告知、匦匣司正、汉大学院博士;又如“译汉文者番大学院博士磨堪司承旨学士苏悟力”[11]108也是身兼两职,即番大学院博士和磨堪司承旨;还有《新集慈孝传》的作者繣癝疤(曹道乐),其官职为紧芥缽残栏紒菢翛饲箍(中兴府承旨番大学院正),这位曹道乐也是身兼两职,即中兴府承旨和番大学院正[14]121。
除了“兼职”的现象外,京师的“承旨”官还可以临时派往地边做“权职”(临时代理职务)。在西夏的法律文献《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所规定,“诸京师司大人、承旨及任职人等中,遣地边监军、习判、城主、通判、城守等时,是权则京师旧职勿转,当有名,而遣正”[11]377。西夏的中央职事官可以较为灵活地派遣至地方做权官,但可以保留在京师的职位。这种可以灵活派遣的性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还有一点儿也较为引人注意,即西夏身兼“承旨”的官员,也多兼任番、汉大学院的官职。如上述的三位官员中,白坚为汉大学院博士兼中书承旨、苏悟力为番大学院博士兼磨堪司承旨、梁德养为番大学院正兼中兴府承旨,除此之外还有不少这样的实例,如《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编写者杨□为汉大学院博士兼枢密承旨、赵□为汉学士兼枢密承旨、酒京州为汉学士兼枢密承旨[11]108。关于“番大学院”和“汉大学院”,清人吴广成在《西夏书事》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冬十一月,设蕃汉二字院。元昊既制蕃书,遵为国字,凡国中艺文诰牒,尽易蕃书。于是,立蕃字、汉字二院。汉习正、草;蕃兼篆、隶。其秩与唐、宋翰林等。汉字掌中国往来表奏,中书汉字,旁以蕃书并列;蕃字掌西番、回鹘、张掖、交河一切文字,并用新制国家,仍以各国蕃字副之。以国字在诸字之右,故蕃字院特重。[15]217-218
史金波先生在《西夏佛教史略》一书根据吴广成的记载对“番字院”和“汉字院”进行了解释,“蕃字院掌管与吐蕃、回鹘一带的往来文书,用西夏文书写,附以相应的民族文字。汉字院掌管与宋朝的往来表奏,中间写汉字,旁边写西夏文”[16]11。聂鸿音先生在《“蕃汉二字院”辨正》一文中,考证认为清代吴广成在《西夏书事》中记载的“蕃汉二字院”为“番汉二学院”,即“番大学院”和“汉大学院”[17]。根据清人吴广成和史金波先生的解释,“番大学院”和“汉大学院”类似于唐宋的翰林院,在“番大学院”和“汉大学院”任官的人,应该是通晓番文或汉文的知识分子。综上所述,西夏身兼“承旨”的职官,有不少在番大学院或汉大学院任职,这表明,西夏的“承旨”官中,多为通晓番汉文字、有才能的知识分子。
西夏法律《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释读成功以及学者对《法则》、《亥年新法》部分卷的解读,为我们梳理有关“承旨”的法律条文提供了便利。对这些条文的梳理,可归纳出西夏“承旨”职级和职能的特点。
1.诸司之下属官的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大人、承旨、都案、案头、司吏。
西夏五等司的属官职级也是有区别的,其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大人、承旨、都案、案头、司吏。“诸司知执圣旨头字者,应如何行……不许懈怠。若违律时,立便□□□□个月期间为懈怠者,依延误罪判断。一个月以上懈怠一番,司吏徒二年,案头徒一年,都案徒六个月,承旨、习判等徒三个月,大人罚马一。”[11]320这段话反映了西夏可以以官抵罪,处罚由重到轻反映了职级由低到高的排列。
2.司的级别决定了所属承旨的职级高低。
西夏的司分五等,司的等级决定了所属“承旨”的职位,中书、枢密承旨是所有承旨中职级最高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作者多身兼多职,其职官名的记录会按照司的级别罗列。如枢密承旨御史正秘书监汉大学院博士内宫走马杨□[11]108,因为枢密为上等司,御史和汉大学院为次等司,所以将枢密承旨放在御史正和汉大学院博士之前。又如,中书承旨閤门告知匦匣司正汉大学院博士内宫走马白坚[11]108,由于中书为上等司,閤门司、匦匣司和汉大学院分别为次等司,所以将中书承旨放在首位。而且,在西夏可以冠“缅木”者:“次等司承旨、中等司正以上嫡妻子、女、媳等冠戴,此外不允冠戴。”[11]283这条规定表明上等司和次等司承旨的嫡妻子、女、媳可以冠“缅木”,中等司承旨和下等司承旨的嫡妻子、女、媳不可冠“缅木”,较为明显地表明司的等级决定承旨职位的高低。中书、枢密承旨是诸司承旨中职位最高者,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也有体现,“中书、枢密大人、承旨及经略当请,应分别坐。有当校文书时,当请承旨、都案、案头局分人等引导校之,然后京师、各地边司等大人、承旨、习判等一同正偏当坐”[11]378。中书、枢密承旨的座次高于其他司的承旨,以此来显示其职位较高。《亥年新法》卷二对承旨的记载,可以对承旨的职级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碟吨緋箍/虃吨緋残栏弛蕶缉膳缉菋机箷爸谴弛饲科笍袭/稾緵爸谴皺繏氦灯戊烤/淮舅蒤灯蒤稱/號吨緋箍/碟吨緋残栏/竐葾/罵身/息瞴弛/矁堑/粬堑/菋瞭逃/蛡逃弛饲科笍袭/稾緵蛡逃皺繏淮灯烤/戊舅泪灯稱笖/皖吨緋箍/號吨緋残栏/竐葾/罵身/骨莡/虃吨緋/息瞴弛弓缉残堑菋瞕逃/蝂箷弛饲科笍袭稾緵蝂箷皺繏舉灯萰烤/舉舅氦灯舉稱笖[18]137
译文:
中等司正、次等司承旨等获威臣、慧臣及头主、柱趣等官,从等级开头柱趣上算,五十三官四百七十七缗;下等司正、中等司承旨、中书、枢密、都案等获劝灵、诚灵及因监、戏监等,从等级开头戏监上算,四十官三百六十缗钱;末等司正、下等司承旨、中书、枢密、案头,次等司都案等获巧臣、诏灵及暗监,劳主等官,从等级开头劳主上算,二十八官二百五十二缗。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下一等司正的职级与上一等司承旨的职级平级、上一等司承旨的职级高于下一等司承旨的职级,即中等司正、次等司承旨,下等司正、中等司承旨,末等司正、下等司承旨的职级高低顺序。
3.承旨的职能取决于所属司的执掌。
“承旨”的职能是由所属司决定的。如内宿司、前内侍司掌管皇宫宿卫,则内宿承旨、内侍承旨就要承担宫城守卫的责任。内宿承旨、内侍承旨在值班守门时饮酒,将会受到惩罚。“待命者当值饮酒时,庶人一个月,有官罚马二:内宿承旨、医人、帐门末宿、内宿神策、官守护、外内侍、閤门、前内侍、内侍承旨。”[11]426-427又如转运司要监督境内的经济贸易、税收粮草、军事作战物品转移、西夏与周边个民族贸易往来、修理渠道、粮食征集等,转运司承旨也就要承担这些责任。每年春开渠大事开始时,诸司及转运司等的大人、承旨、閤门等要在宰相面前决定能胜任春开渠事业的人。“每年春开渠大事开始时,有日期,先局分处提议,夫事小监者、诸司及转运司等大人、承旨、閤门、前宫侍等中及巡检前宫侍人等,于宰相面前定之,当派胜任人。”[11]494又有大人、承旨接到渠水巡检、渠主等人的告状,需要及时治理,勿使水渠断裂阻滞。“渠水巡检、渠主诸人等告状,曰沿诸处大渠垫版不牢及需修治,局分司吏不取状及虽取状而不速受理,或已受理而大人、承旨不听其言,渠断破时,所滞碍处与渠水巡检处渠主告状而不听,致渠破罪同样判断,渠未破则徒六个月。”[11]502除管理渠道的修理之外,还需要征收税收。催租者大人每月交纳交租收据受到侵扰时,转运司大人、承旨、都案、案头、司吏等将会受到惩罚。“诸郡县转交租,所属租佣草种种当紧紧催促,收据当总汇,一个月一番,收据由司吏执之而来转运司。催租不果,后当在任上催租,每月分析中勿来,春秋磨勘租时,依前法一并当唤来磨勘。若催租者大人每月另交收据有侵扰时,转运司大人、承旨、都案、案头、司吏等谁知者,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11]507-508
西夏的职官“承旨”是各职司之下常设的拥有实权的职事官。其始设年代很难给予定论,但有一点可以确认,即到《天盛改旧新定律令》颁布后,其设置已经十分完备了。除末等司之外,上、次、中、下四等司中的部分司都设有“承旨”官,这些职司包括中央诸司、三个地位较高的府、十个转运司、三种边工院、两种经治司和南院行宫三司,而未设置“承旨”的司多为府、州、郡、军、县等设在地方的司、十二种监军司以及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司。由此可见,“承旨”多设在中央诸司之下。诸司除设置有“承旨”外,也多分别不同地设置有“大人”、“正”、“副”、“判”、“都案“、“案头”等属官,诸司之下所设属官的名称较为统一,这与唐宋时期诸多的职官称谓呈现出明显得不同,较为统一的属官设置可能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人员的管理,避免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职官体制。唐宋的翰林学士承旨和枢密院下的承旨经历了从实职到虚职的变化过程,但西夏的职官“承旨”未像唐宋一样,经历了一个“虚职化”的过程,其始终是拥有实权的职事官。另外西夏的“承旨”存在着“兼职”、“权职”的特点,可以身兼多职也可以代理他官。从身份特点来看,为“承旨”官者多为西夏精通番、汉文字的知识分子。通过对《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关于“承旨”的规定,可以总结出“承旨” 的职位高低和职能,主要有以下结论:诸司之下属官的职位从高到低依次为大人、承旨、都案、案头、司吏;司的级别决定了所属承旨的职位高低,中书、枢密之下的承旨官是所有承旨中职级最高者、下一等司正的职级与上一等司承旨的职级平级、上一等司承旨的职级高于下一等司承旨的职级;承旨的职能取决于所属司的执掌。西夏“承旨”是西夏职事官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了各职司的正常运转。
注释:
①参见:吴天墀《西夏史稿》,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年。许伟伟《〈法则〉卷九诸司职考》,《西夏学》,第9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聂鸿音《“蕃汉二字院”辩正》,《宁夏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魏淑霞《〈金史?交聘表〉西夏职官名考述》,《宁夏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许伟伟《〈内宫待命等头项门〉中的职官问题》,《西夏学》第7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许伟伟《西夏前内侍司小考》,《西夏学》,第15辑,甘肃文化出版社,2017年。翟丽萍《西夏的官僚机构及其职掌与属官考论》,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翟丽萍《西夏职官制度研究——以〈天盛革故鼎新律令〉卷十为中心》,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陈光文《西夏时期敦煌的行政建制与职官设置》,《敦煌研究》2016年第5期。鲁人勇《西夏监军司考》,《宁夏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魏淑霞《制度史领域下的西夏监军司探析》,《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第9期。
②参见:史金波《西夏的职官制度》,《历史研究》1994年第2期。史金波《西夏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翟丽萍《西夏职官制度——以〈天盛革故鼎新律令〉卷十为中心》,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③参见:史金波《西夏的职官制度》,《历史研究》1994年第2期。翟丽萍《浅议西夏的职事官》,《西夏学》,第17辑,甘肃文化出版社,2018年。
④参见:杜建录《西夏的内宿制度》,《固原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魏淑霞《西夏的监察制度初探》,《西夏研究》2010年第2期。张翔、许光县《西夏监察制度探析》,《宁夏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⑤赵小军《两宋翰林学士承旨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00年)一文中根据梁章钜撰,冯惠民、李肇翔、杨梦冬点校《称谓录》卷十三,中华书局,1996年,第208页的记载:“永贞元年,上始命郑絪为承旨”,认为翰林学士承旨正式设置于唐顺宗永贞元年(805)。
⑥学者对诸司职能的研究主要参见:翟丽萍《西夏的官僚机构及其职掌与属官考论》,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院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翟丽萍《西夏职官制度研究——以〈天盛革故鼎新律令卷十为中心〉》,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承旨官的设置根据: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十〈司序行文门〉》,法律出版社,2000年,进行归纳。
⑦中央诸司总结的根据:翟丽萍《西夏职官制度研究——以〈天盛革故鼎新律令〉卷十为中心》,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⑧地位较高的府的总结根据:翟丽萍《西夏职官制度研究——以〈天盛革故鼎新律令〉卷十为中心》,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⑨参见:史金波《西夏的职官制度》,《历史研究》1994年第2期。史金波《西夏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翟丽萍《浅议西夏的职官》,《西夏学》,第17辑,甘肃文化出版社,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