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俊超
摘 要:明万历十六年至万历十七年,徽州诸县水灾旱灾不断,引发饥荒及瘟疫。以宗族、商人为代表的民间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抗疫,使得民众得以平稳度过此次灾疫。此次灾疫中,地方政府虽能力有限,但扮演了民间力量引导者、组织者的角色,在救灾抗疫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明代;万历;徽州;疫情
明万历十六年(1588)至万历十七年(1589),南直隶徽州水旱灾害并发,并引发大范围疾疫。学界较早关注到此次灾疫,提出“政府救疫不力的情况下,徽州社会显示了强大的自我恢复功能”。[1]不过,此次疫情相当复杂,疫情中政府与民众的互动与博弈更值得注意。
一、徽州灾况
万历十四年(1586)、十五年(1587),徽州一直气候反常。十四年五月,休宁南乡大水。十五年春,婺源连续阴雨两月。至十六年,灾情愈炽,徽州全境几无幸免。祁门竟“三春淫雨”,已受水灾肆虐之苦的休宁则旱涝交替,其余诸县亦有不同程度灾情。十七年,水灾稍息,旱魃旋至。除休宁大水,其余诸县则转受旱灾影响。直至十八年灾情方告稍缓。此次灾害前后持续竟达两年之久,其持续时间之长,即便在水旱频发的徽州亦属罕见。本次灾情复杂,多灾并发,十四年至十六年表现为洪涝,十七年则表现为旱灾,总体呈现旱涝交织特征,故破坏性更甚往年。[2]
大灾常会于短时间内产生大量尸体,若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掩埋或焚烧),必滋生瘟疫。大略而言,凡遇大旱,则尸体会加速腐烂,病菌随暑热蒸腾,形成浓烈“疫气”,四处散逸。而遇水灾,则腐烂尸体常会随水流四处漂流,造成病菌扩散。与此同时,因长期乏食而免疫力迅速下降的饥民则成为数量庞大的传染源。饥民四处流动觅食,势必加速病菌传播。
万历十六年春疫情暴发后,其传播甚为猛烈。考方志所载,除祁门情况不明外,其余诸县疫情均极为严重。黟县、绩溪皆“大疫”,歙县“民大瘟疫,僵死载道”,休宁县“时疫大作”,婺源“疫疠遍满,道殣相望,孤村几无人烟”。[3]万历十七年的大旱进一步加剧了瘟疫传播,其时死者甚众,以致频频出现“甚者灭门”之惨状。亲历此次灾疫的徽州人、明代文学家、抗倭名将、曾任兵部左侍郎的汪道昆即云:“丁亥无年,戊子滋甚,民间不殍则疫,甚者阖户僵尸。比及庚寅,灾者半,疫者半。”[4]当时,明代东林党首领之一邹元标亦曾于疏奏中哀叹:“及舟经南直隶等处,强村巨室,悉成莽苍;甚至父子不相顾,兄弟不相往来。嗟嗟!天何使民至此极哉?”[5]徽州有“东南邹鲁”之誉,素称“比户习弦歌,乡人知礼义”,颇重纲常秩序,然此次灾疫中竟出现“父子不相顾,兄弟不相往来”这样人伦秩序崩溃的现象,可见疫病之猛烈。
二、政府救济
灾疫并发,则救灾必须与抗疫同时进行。不过,此次灾疫暴发后,南直隶诸府起初多重视救荒,而未能关注到抗疫,故邹元标不得不上疏力陈抗疫之急迫:“积疫之苦,人皆知救荒,不知救疫。疫者,荒之因也。民饥饿中,虚湿相蒸,始一人,终千百人;始一隅,卒穷乡极邑。”[6]
南直诸府之所以未能关注抗疫,大约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明立国后沿袭前制,“洪武三年,置惠民药局,府设提领,州县设官医。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之医药”[7]。作为官方医疗机构,惠民药局在疫情时可为民众提供平价药物,药局中的医官亦可参与救治,此为明初惠政。不过,从成祖“命礼部申明惠民药局者今必有实惠,勿徒有文具而已”[8]之语可见,惠民药局早在永乐时即稍有“文具”之征。明中期以后,因官府财政拮据,药局维持愈发困难。例如,成化十七年(1481)十月,户部会议漕运并巡抚官所奏事宜,其中一条提及当时陕西、甘肃等十余卫所医士、药材皆极为紧缺之事[9]。
与其他地方相较,徽州惠民药局尚可勉强维持。弘治时,徽州地方政府仍在积极支撑。如弘治十二年(1499),休宁县惠民药局毁于大火后,知县瞿敬又设法重修。弘治十四年(1501),徽州知府彭泽亦曾筹款为药局购置药材[10]。然而,弘治以后,情况急转直下。正德时,绩溪县惠民药局彻底废弃,并“改为店舍”[11],祁门县惠民药局亦“后毁”[12]。在疫病暴发前夕的万历十五年(1587)七月,南京礼科给事中朱维藩又专门上疏力陈恢复惠民藥局“以救荒疫”[13]。由此不难推知,惠民药局废弛之状并未扭转,否则官员不必为此专门上疏。正因医官流失、药局乏药为当时普遍现象,故志书中《营建志》《职官志》等篇目虽详载诸县皆设有医学、医官及惠民药局,但并不能以此作为救灾抗疫实际效用的论据。
既然惠民药局难以为凭,则唯赖施药、施棺、赐钱等临时性应急措施。徽州灾疫暴发后,徽州诸县政府措施亦大致如此。在休宁,知县丁应泰多方筹措,“遍给医药,疗者三百二十曹,莫不人人起。槥道殣无虑数十百,分遣虆梩,莫不人人周”。在疫情较为严重的婺源,县府临时“遍召良医,开局施药”,并分区收治;死者则施棺收殓,未死者“命给食食之,寄养济院”;至于民间“老稚无依”,则“悉令有力者收养”[14]。
此次灾疫时间长、范围广、破坏性强,仅依靠临时性措施恐力有不逮。当时,邹元标于疏奏中称:“臣郡邑赖各官竭力布医施药,稍缓须臾。不然,城郭不几丘墟乎,臣因悟囊之死者皆枉也。”[15]既然于上呈朝廷之正式疏奏中以“稍缓须臾”之辞进行概括,则基层政府救济举措恐不能作过高估计。
三、民间慈善
明中期后,动员民间力量参与国家治理的机制日渐成熟,具体表现为旌表义民、冠带荣身等制度的形成与完善[16]。当然,这种动员是政府倡导,民间响应,一般并无强制性措施。虽然地方上可能有强制摊派现象,但因有损朝廷颜面,故并不能视为常制。大致来说,“听其自愿,不宜妄行科派”,才是征调民间力量的基本原则。
此次疫情暴发后,婺源县府令民间“赈无征,货无息”,并对用命者以“尚义”表之。县府还提出以“不仁”表不愿出力者,以强制民间参加抗疫[17]。由是观之,当时情况恐已万分危急,否则县府不会出此下策。
民间力量动员后,尚需官方组织。徽州地方政府能否有效组织民间力量?可对休宁县的相关措施进行观察。相关文书记载,疫情暴发后,休宁县府立即行动,采取设区划片的“网格化”管理,“设糜粥,棋置二百十有七区分饲,就哺者不能就则米代之,得济者五万五千余人,皆全活”。同时,县府明确表示“官司之力竭矣,愿协民力佐之”,于是“分区各授一簿,令耆民有行者执簿而徇其乡”。此外,针对储备不足,县府又动员徽商外出购置粮食与抗疫物资[18]。
通过以上记载可见,在此次灾疫中休宁县府的组织是颇为严密的。其余诸县亦大同小异。例如,婺源县府下发文书后,又下令以宗族为单位,推行“乡自为政,则一乡完;族自为政,则一族保”救灾抗疫方略,并严令“都鄙就邑,乡遂分区”。而针对县境粮食匮乏之状,亦以政府引导,动员民间参与,“分遣强干吏出籴境外,令富民赴义者与俱”[19]。正因如此,虽灾疫蔓延,但当时徽州诸县统治秩序并未崩溃。例如,在歙县文书下发后,正在乡里的兵部左侍郎、歙县岩镇人汪道昆即表示:
里中待尽者、待哺者、待医者若而人,富菽粟者、富刀布者若而人,毕出受令。……疫者给药物,死给之棺。先后行县者四周,家至人益,公无蠹,私无饕,虽枵腹,人人望矣。[20]
总之,民间力量的参与,使得民众得以平稳度过此次灾疫。邹元标于疏奏中称“是岁饥而不害”。表面是地方政府极力奔走的结果,实则有赖于民间力量积极参与。当然,并不能因此完全忽略地方政府的作用,如对于因饥荒而造成的动乱,宗族抑或商贾皆无能为力,仍需依靠政府“恤灾民,不囿乱民,敢有聚众强夺者,即照近例重治,毋得姑息”[21]的强势介入。
四、结论
一般认为,在传统社会,国家行政能力有限,故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所承担的“只是一种礼仪风尚的教化,而非实质性的管理”[22]。亦有学者认为基层政权下伸,由里甲(或保甲)管理赋役,而缙绅与宗族则承担起社会自治的功能[23]。似乎民间力量即独自完成了包括救灾抗疫在内的全部社会治理。明初强势政府的“稍纵即逝”及明中期民间力量的崛起似乎验证了这一说法。而此次灾疫自“稍缓须臾”到“义在乡里”亦可提供一定佐证。
然而通过深入分析此次灾疫,不难发现地方政府虽已“力不能及”,但仍以各种方式在基层治理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明初的强势政府消逝,但其惯性仍隐约延续,并维持着基层社会的有序运转。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孔潮丽.1588—1589年瘟疫流行与徽州社会[J].安徽史学,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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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汪正元,吴鹗.光绪婺源县志·卷六十四·通考五·祥异[Z].清光绪九年刻本.
[4][20](明)汪道昆撰,胡益明等点校.太函集·卷六十六·彭令君遗爱碑[M].合肥:黄山书社,2004:1365,1365-1366.
[5][6][15](明)邹元标.邹忠宪公奏疏二·敷陈吏治民瘼恳乞及时修举疏,皇明经世文编·卷四百四十六[M]. 北京:中华书局,1962:4907.
[7](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七十四·职官志·太医院[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813.
[8]明太宗实录·卷六十二·永乐四年十二月癸丑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897-898.
[9]明宪宗实录·卷二百二十·成化十七年十月乙巳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3805.
[10](明)彭澤,汪舜民.弘治徽州府志·卷五·恤政[Z]. 明弘治刻本.
[11](清)清恺,席存泰.嘉庆绩溪县志·卷四·恤政[Z]. 清嘉庆刻本.
[12](清)周溶,汪韵珊.同治祁门县志·卷十四·食货·恤政[Z]. 清同治刻本.
[13]明神宗实录·卷一百八十八·万历十五年七月壬寅条[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3526.
[14](明)汪道昆撰,胡益明等点校.太函集·卷六十五·海阳荒政碑、婺源县万令君生祠碑[M].合肥:黄山书社,2004:1343,1357.
[16]赵克生.义民旌表:明代荒政中的奖劝之法[J].史学月刊,2005(3).
[17][19](明)汪道昆撰,胡益明等点校.太函集·卷六十五·婺源县万令君生祠碑[M].合肥:黄山书社,2004:1356-1357.
[18](明)汪道昆撰,胡益明等点校.太函集·卷九·海阳计对[M].合肥:黄山书社,2004:184-185.
[21]古之贤撰,卞利点校.新安蠹状·下卷·救荒[J].明代研究,2015(19):180.
[22]宣晓伟.中央集权与地方治理:“编户齐民”与“皇权不下县”——“现代化转型视角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之二十[J].中国发展观察,2016(3).
[23]唐力行.徽州宗族社会[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