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亚明,李幸芝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人民民主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核心要义,全过程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具体化,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是全过程民主的重要体现与生动实践。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古北市民中心时强调指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1]因此,在发展规划制定过程中,公民参与不仅是全过程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和实现方式。“全过程民主”的核心在于全过程性,将民主原则贯穿于政治实践的全过程,将民主程序内化于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将民主权利惠普至公民个体[2]。全过程民主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抽象与实践总结,彰显了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制度特征与优势所在。
全过程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典型特征,是一种特别注重民主参与和民主具体化的实质性民主形态,区别于侧重选举与党争的形式主义民主。相较于代议制民主和纵向民主,全过程民主更加注重公民参与的全局性、全民性和全程性。代议制民主又称为间接民主,是通过选举精英来代表公民行使国家主权的权利。这种代议制民主能够高效、快速地进行公共决策,但也容易偏离民主的本质,成为极少数人公开获得公共权力的制度化外衣。在代议制民主运作过程中,公民在选举结束之后常常处于某种潜伏状态,更多扮演的是决策监督者的角色,哪怕形式上有机会参与建言献策,也可以公开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但无法从根本上影响公共政策的最终结果。兴起于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实际上最终服务于一小撮社会强势群体的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过程民主”是对代议制民主和纵向民主的超越和升华,契合中国的民主实践与价值追求。与侧重形式和程序的西方代议制民主不同,中国在实践过程中结合本国国情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民主制度与形态,如何界定这样一种内生于中国社会历史与政治现实结构的“中国式民主”并无公论,此前曾有论者谓之为纵向民主。纵向民主是自上而下的领导和自下而上的公民参与之间的良性互动[3]。尽管“纵向民主”的提法能够部分涵盖中国政治实践特征,这种民主形式在中国政治生活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纵向民主”这个概念或者说标签仍然是基于与西方“横向民主”相比较提出的范畴,未能充分彰显“中国式民主”的全民性和全程性,并且基于这个概念预设提出的一些观点认为当前中国的民主实践中纵向民主自上而下的领导意志远高于自下而上的公民参与,这样的判断不符合中国的民主实践,并不周全。一言以蔽之,代议制民主或纵向民主的概念范畴都无法确保公民真正参与到公共决策过程中,也无法准确全面地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及其实践形态,只有“全过程民主”范畴才能充分体现当代中国民主的主体广泛性、过程真实性、结果共享性。
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彰显了“中国式民主”即全过程民主的价值理念与核心追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简称“五年规划”)是我国重要的宏观经济和社会管理工具,是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中长期计划,主要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愿景规定目标和方向,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生产力布局、国民经济重要比例关系和社会事业等做出规划[4]。五年规划是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直接影响中国未来五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方向以及民生福祉。因此,公民是五年规划最直接的受惠者,有权利也有义务参与到规划决策中来。不仅如此,五年规划的重要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也要求公民积极参与规划决策的全过程。以全过程民主理念贯穿五年规划决策中的公民参与环节,更能反映五年规划从制定、实施、评估到反馈等多个阶段的民主性,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全过程民主而非形式主义民主的特质与精神,最能体现我国公共生活与决策的民主性质和取向。
在五年规划决策中践行全过程民主理念是中央制定和落实“十四五”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五年规划作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南针,规定了中国各时期的发展目标、发展任务和发展策略,并且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被高度强调[5]。五年规划被称为“中国之治”的重要制度密码,每个五年规划实施之后,中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诸方面都会得到较大提升,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磅礴力量与制度优势。“十四五”规划建议稿的起草过程充分体现了问计于民、集思广益的决策机制,是全过程民主中“全民性”的生动实践,从侧面也反映出中央对五年规划决策民主性和科学化及其实现路径的高度重视。
到目前为止,有关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过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的演进历程与治理模式变迁。于建荣考察了我国国民经济“五年计划”到“五年规划”的历史嬗变及资源配置体制变革,进而阐述我国决策和治理模式的转变[6]。王亚华、鄢一龙梳理了“五年计划”决策过程、机制演进及经验得失,认为“十五”计划之后我国逐渐形成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发展[7]。许晓龙、李里峰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分析了五年规划决策的演进历程与社会变革实践,探讨了环境、观念和行动者三者的互动关系与结果[8]。黄群慧梳理了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历史脉络及制定过程的关系互动与民主机制,并提出“十四五”规划的指导思想[4]。有关五年规划决策演进与治理模式变迁的研究,为透视五年规划治理机制提供了知识资源与实践素材。
二是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的民主形式和具体路径。王亚华、鄢一龙分析了我国自建国以来五年计划从领导人的意志到以人为本的发展方针之决策路径转变[7]。胡鞍钢分析了“十二五”规划决策的步骤和过程,认为广泛征求意见、咨询决策、公众建言献策是“十二五”规划编制的重要特点,五年规划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最好案例[9]。鄢一龙等人以五年计划编制为案例,梳理了我国决策模式的四个类型:内部集体决策模式、“一言堂”决策模式、咨询决策模式、集思广益决策模式,指出集思广益的机制安排保障了决策民主和科学性[10]。韩博天等人指出规划是中央和地方多层次、多主体之间通过各种互动模式,不断协商、起草、试验、评估、调整政策的循环过程[11]。这些研究有助于从运作模式和实现过程维度理解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的具体状况。
三是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的政治价值和社会影响。胡鞍钢等人以五年计划转型探讨中国发展奇迹,指出“六五”计划以来决策总体上是不断制度化、程序化和民主化,从少数人决策到集体决策,从内部封闭决策到开放式决策,从国家决策到公共决策[12]。范鹏认为五年规划具有汇集全体人民改革智慧力量的重要作用,经过充分论证和集体研讨的民主程序是五年规划编制的制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不断提高的重要原因[13]。鄢一龙提出中国五年计划(规划)取得成功的原因在于集思广益的国家决策模式。其中大众参与、民主协商、民主集中、科学民主是集思广益决策的重要特点[14]。这类研究以五年规划制定中的公民参与分析当代中国决策模式及其民主本质和治理绩效,深化了中国民主制度的政治逻辑认知。
既有关于五年规划决策过程的公民参与研究多从决策模式转变与宏观经济社会影响维度展开,抽象地讨论五年规划的民主参与分析稍多,而如何在五年规划决策过程中贯彻人民民主的分析和探讨比较欠缺。以全过程民主范畴透视五年规划决策、实施、监督和反馈等多个环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工具与实现机制的有效性,深化对“中国之治”内在机理与构成要素的理性认知。
本研究结果表明,两组治疗效果:观察组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甲状腺激素指标变化:治疗后,两组患者的TSH水平显著提高(P<0.05),FT3、FT4、TT3、TT4水平明显下降(P<0.05),并且与对照组相比,观察组的指标改善更加显著(P<0.05)。两组不良反应对比,观察组不良反应发生率远较对照组低(P<0.05)。而观察组较对照组所用的甲巯咪唑剂量较少。
公民积极参与五年规划决策过程是宪法规范和精神的体现与要求。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为公民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当然也为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提供了最为根本的法律依据。美国政治学家马克·彼特拉克曾说:“公民参与是民主的希望。”[15]公民参与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也是衡量公共决策合法性的伦理尺度。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十四五”规划的实施,面向治理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与新要求,全党、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应更加重视规划决策与执行中的公民参与问题,以全过程民主理念引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发展战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优势与治理效能。
全过程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运行特征与实践形态,同时也是人民民主发展的本质要求,其“全民性”和“全程性”的特点体现民主主体的广泛性与参与范围的全面性,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的全过程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优势和真实性。一方面,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要求全体公民通过合法渠道为规划决策集思广益,充分保障全体人民的利益。五年规划决策过程中公民参与相较于精英决策模式,更加注重决策的全民参与,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另一方面,全过程民主要求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全过程,公民不是名义上的主人,而是实际的执行者、参与者和监督者。全过程民主理念要求五年规划的科学决策与有效执行及绩效评估等环节全过程践行民主,让公民参与贯穿于规划决策的全程之中,使公民参与的价值理念体现于五年规划决策的各个环节。
全过程民主是五年规划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政治根基。五年规划不仅要具有权威性,还应当具备可持续性,前提是要科学可行。五年规划的制定不仅要与国家长远发展规划相衔接,还需要考虑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情况,审时度势地对五年规划采取调整、修改等措施。这种决策变动需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也需要公民及时反馈规划执行的现实问题与效果,才能够让规划决策始终朝着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我国人民民主体现在尊重个人权利,始终把人民放在公共生活的核心位置。缺乏民主的决策不是好决策,缺乏公民参与的民主不是好民主。而只有公民的全过程参与,公共决策的民主性才能以主体广泛性与过程全面性得到确保。
五年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关乎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具有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因此,公民有权利为五年规划的科学合理发展建言献策。公民参与不只是具有工具价值,它本身就是一种目的[16]。一方面,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体现规划的社会认同。公民参与五年规划的全过程是基于公民对规划决策的心理认同,而广泛的公民参与能够充分调动公民参政的积极性,提升了五年规划的社会认同度,为规划的实施和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提升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公民不仅是规划的直接执行者,还应当是规划的决策参与者,对五年规划决策应该拥有充足的话语权。
规划决策的科学合理程度直接影响着公民生活的美好程度,公民资格赋予公民拥有参与规划决策的话语权和表达权,公民有权利表达自身和团体的利益诉求,也有义务为规划的科学合理发展建言献策。我国历经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实践探索,从“五年计划”到“五年规划”的提法转变,折射的是治理模式改革与民主政治发展。五年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不仅是把规划决策的话语权赋予公民主体,彰显人民民主,同时还是凝聚公民智慧的过程,也是规划决策科学、合理、可行、有效的必由之路。伴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公民参与状况已经成为衡量公共政策科学性和民主化的重要尺度,而信息技术发展也为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撑。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求公民广泛而有效的参与,参与五年规划决策是凝聚社会共识与塑造共同体精神的重要契机。无论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还是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无不蕴含着广泛而有效的公民参与。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保证社会治理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有助于五年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体现全过程民主的治理意涵,也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发展诉求。现代民主治理若缺乏公民参与,必将降低社会治理的代表性和回应性。五年规划属于重大公共决策,理应扩大公民参与范围,并且增强了公民参与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五年规划是党和国家开展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需要广泛而有效的公民参与才能保证其治理效能。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断提高,同时社会环境日趋复杂,社会风险日渐增加,社会安全隐患日益凸显,使得社会治理任务更为繁重,单靠政府或社会单方面的力量难以承载公民对美好生活的期许。因此,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力量,通过制度化途径参与社会治理成为必然选择。五年规划作为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过程绝不是“走过场”和“形式化”,而是实实在在地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精神,发现规划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有益建议。随着社会治理日趋复杂,公民参与有助于聚集公民智力和力量,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民智。
“人民民主”“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当家作主”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的基本原则。党和国家一贯重视人民主权的实践,采取各种举措推进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和管理社会事务,但由于民主发展本身是非常复杂的制度结构与运作过程,现实生活中的民主运作呈现更多的是选举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形态,公民参与社会治理仍有改进空间。
公民参与不足是影响公民积极参与五年规划决策的重要因素。公民参与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公民参与主体不够明确、参与范围和方式有待明晰、参与过程及细节仍有改进空间等。在五年规划决策过程中,对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主体界定不清晰,再加上公民参与意愿并不强烈,就会导致公民参与弱化,参与积极性和效果就会受到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科学技术与民主意识的稳步发展,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规划决策过程是保证五年规划质量的有效机制。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渠道和途径还有待丰富,参与规划决策的层级与程度不平衡(公众对中央和省级的规划关注度较高,而对县乡一级的规划往往较少关注),且主要以网络问政为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民族多元的具有洲际规模的超大型社会,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在数字化的环境下,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人口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摆脱“数字鸿沟”的困境,客观上限制了他们参与公共生活包括五年规划决策的渠道和能力。
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评估和监督反馈环节是提高公民参与规划决策有效性的重要保障机制,而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评估机制和监督反馈机制不健全是影响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重要原因。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评估机制能够检验和评价规划决策中公民参与度和参与效果,因此评估机制应该贯穿于五年规划决策的全过程。如果作为顶层设计的施政蓝图未能在执行过程中有效贯彻,未能将秉承“一张蓝图绘到底”的精神落到实处,未能在实践中彰显规划力量,那么五年规划的权威性和成效将会受到影响。因此,完善的监督和反馈机制既是五年规划贯彻全过程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五年规划自身持续发展与政府权威树立的制度之维。从“十四五”规划决策建议稿起草过程可见,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五年规划的顶层设计与问计于民相衔接,对公民参与高度重视,但从公民参与的实际情况来看,公民参与度及监督反馈机制仍有改进空间。倘若仅仅由政府内部监督,那么部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监督效果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评估机制是检验地方政府落实公民参与和提高公民参与有效性的重要方式,监督和反馈机制是对评估机制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的重要环节。
民主与法治在治理现代化中是孪生兄弟,是两种互相支撑、互为补充的制度装置。民主法治化是民主得以有效运作的制度保障。我国正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过程也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社会治理需要法治保障,充分说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作用于规划决策中的公民参与过程。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二款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这为五年规划决策坚持全过程民主提供了法律根据。全过程民主理念要贯彻在五年规划决策之中,在法治化环境下,还要进一步具体化和程序化以将规划决策的公民参与制度化和可操作化,进而更好地发挥全过程民主的制度效能。
全过程民主的“全民性”要求广泛而有效的公民参与。以全过程民主理念推进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是提升公民政治参与能力、增强公民参与现实效果的重要路径。全过程民主的“全程性”意味着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的全面性与完整性。对于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来说,全过程民主不仅是使更多的公民参与到规划决策中来,还需要公民参与规划制定、实施、评估、监督和反馈的全过程。
公民政治参与意识是民主实践的重要支撑,全过程民主理念的践行也需要相应的公民政治文化支撑。“全过程民主”是习近平管中窥豹、以点带面对“中国式民主”所作的高度肯定和科学概括[19]。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蕴含着民主协商的基因,它主要是通过广泛的公民参与共同商量,最后达成一致的决策。全过程民主是民主协商的发展和再创造,不仅践行民主协商机制,还重视全民参与和全方位民主的决策过程。全过程民主的“全程性”和“全民性”都赋予了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全过程民主要求全民参与规划决策过程,最大程度地反映公民真实诉求,促进民主权利在全体公民范围内的统一行使并体现在发展成果共享之中。全民参与规划决策的全过程,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行使规划决策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培养和彰显公民主人翁精神。
一方面,全过程民主的“全民性”促进各阶层公民有效参与规划决策。全民性是全过程民主的典型特征,其参与主体是全体公民,人民民主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而全过程民主让各阶层公民拥有参与并管理公共决策的权利,为公民参与规划决策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全民性”这个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社会发展呈现不充分不平衡的状态,因此,不同阶层不同地区的公民发展诉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另一方面,全过程民主的“全程性”要求公民全方位参与规划决策的全过程。全过程民主注重“全程性”决策而非“一次性”决策。五年规划是中国最近五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规划,属于中期发展规划,需要紧跟社会发展趋势评估规划方案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中国长期发展规划。五年规划的实施效能直接涉及全体公民的利益,公民不仅有权利参与五年规划的决策制定过程,还应当参与规划的实施、评估、监督和反馈的全过程,提高五年规划决策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全过程民主不仅要求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全民性”和“全程性”,还要求公民参与具有显著的现实效果。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的巨大成就来看,我国的民主制度彰显了磅礴力量与巨大优势。而从治理现代化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来看,我国公民参与重大公共决策仍有改进空间。
为了提升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的效能感,需要从三个方面着力。首先,明确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的主体资格。五年规划作为重大公共决策,理应对公民参与主体范畴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对于具备主体资格的公民需要通过公示和宣传的方式鼓励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甚至可以通过一定的激励政策对参与规划决策的公民进行奖励,这样能够更大程度地提升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的积极性。其次,明确公民参与规划决策范围。全过程民主要求公民参与规划制定的全过程,要求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制定、实施、评估、监督和反馈等过程,因此需对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领域和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且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告知公民个体,让公民有针对性地参与五年规划决策。最后,规范公民参与五年规划过程。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是建立在了解规划内容、清晰规划流程的基础上行使公民参与权。对五年规划征求公民的意见,需要有严格的程序设计,其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公民知悉五年规划中公民参与时间、参与方式、参与领域和参与范围等信息,并鼓励全体公民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为五年规划决策的科学可行建言献策。因此,增强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现实效果需要从多维度提升公民参与的有效性。
公民参与五年规划的评估监督和反馈机制是评估公民参与五年规划的实质效果,监督政府落实公民参与五年规划的全过程,反馈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结果,进而促进五年规划始终坚持全过程民主原则,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全过程民主的核心要义就是“全过程性”,保证规划决策中公民参与的全过程性,发挥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现实效果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和监督反馈机制。民主的内在含义之一就是监督与问责。五年规划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抓手,只有人民的广泛参与和监督,才能体现和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与精神。因此,公民参与五年规划的评估、监督和反馈机制是规划决策权威性与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健全公民参与五年规划评估监督和反馈机制,需要从三个方面完善。首先,公民参与的评估机制不仅需要有内部评估,还需要有外部评估如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是非政府组织机构进行评估。相比于内部和外部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更具市场竞争性,评估的结果更具参考价值。保持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不受政府的干扰,才能使其作出更科学、客观的评价。其次,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监督机制是保障规划决策科学合理的必要环节。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监督机制需要以政府信息公开透明为基础,对五年规划决策进行全过程监督。政府的规划决策流程要在公民的监督下进行,才能够保障规划决策的权威性。公民参与五年规划的监督机制是督促政府落实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重要途径,也是对公民参与五年规划的有效性进行考察。最后,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反馈机制是对评估和监督结果的再创造。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反馈机制既包括正向反馈,又包括负向反馈,需要建立一套具有及时性、可操作性的反馈机制,使公民参与规划决策形成监督、评估、反馈、调整的闭环,建立五年规划良性运作机制。
五年规划中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是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有序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证。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明确指出:“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20]保障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的成效与可持续开展,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制度化建设至关重要。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制度化建设需要以全过程民主理念为引领,建立共同认可的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价值观;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公共决策程序,指导公民有序参与五年规划决策进程;建立配套组织机构和设施,保障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有效性。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制度化具有稳定公民参与秩序的功能,同时也要防止制度化带来的僵化和保守的负面影响。要把公民参与的制度化与现代化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制度化为公民参与带来的效能。
全过程民主是对内生于中国社会历史与现实结构的“中国式民主”的最新理论总结,契合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宗旨与价值追求。公民参与五年规划决策是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过程民主的实现载体与形式之一。也正因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五年规划决策中的公民参与问题,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公民参与规划决策充分体现了全过程民主的制度特点,同时也对“中国式民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年规划作为一项重大公共政策,其目标设定、实施过程与执行结果涉及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福祉,公民应积极参与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政策过程,这既是全过程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必由之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推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与实现路径。尽管现阶段公民参与规划决策仍然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和困难,但贯彻落实全过程民主是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重要动力和有效途径。为了更好地发挥全过程民主在五年规划决策中的积极作用,需要进一步畅通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渠道,为公民提供多元便捷有效的参与方式,拓展网上征求意见、居委会和村委会收集意见、开展民意调查会、专家座谈会等民主形式。
以“全过程民主”助推公民参与规划决策的全过程是公民参与规划决策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公民参与渠道必须多样化才能更好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才能使公民“有话想说,有渠道可说”,真正实现公民为规划发展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