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元丽,蒙婉妮,徐世龙,葛文青,周心悦,杨紫悦,姜新
(吉林医药学院,吉林 吉林 132013)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出现,我国护工人数日益增多,流动性大,稳定性差,我国护工在很多方面较国外护工行业相比仍,不够成熟。随着护工市场规模的增大以及社会对于精细化护理的需求不断增加,护工行业人员缺口巨大,但是由于出现护工管理不规范,护理服务提供不全面,护工培训不全面正规等问题致使护工行业发展缓慢。国外护工发展历史悠久,经验相对丰富,所以通过借鉴外国护工经验,促进我国护工行业良性发展。
我国护工最初阶段工作内容繁杂,《中国医院院长手册》指出护工主要承担病房清洁及患者脸盆、痰盂、便器的清洁消毒工作,根据需要协助患者领送物品、送检病理检验标本和其他外勤工作[1]。随着护工行业发展,护工工作内容不仅仅负责患者的生活护理加入人文关怀理念。各科室的护工有各自的工作内容,如病房护工工作内容包括为无陪护的患者身体清洁、料理大小便、协助患者按时服药、翻身、扣背等生活护理。我国护工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工作内容,由于时代的进步和理念改变,护工工作内容不仅仅负责患者的生活护理融入人文关怀理念使护工工作的内容逐步完善、全面。
部分发达国家护工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新加坡护工称为护理员,其工作内容基本等同于助理护士,为患者提供较为繁琐的护理工作,在许多方面受限,如只能送患者到手术室,不能从手术室接患者回房,偶尔外出取药取血。日本护工称为介护,工作内容根据其岗位职责不同,分配不同的介护人员。如全日介护是为综合状况较差的老年人提供全日制的介护服务,协助常年住在设施中的老年人做好日常生活照料。在澳大利亚,护工叫做“老年看护员”一般是在护理或医院中从事老年人基础性照料工作。而美国护工的工作内容为辅助患者吃饭、穿衣、洗澡等生活服务,为患者测血压、脉搏,向护士汇报患者情况等基本医疗护理工作[2]。
我国护工是介于家政保姆与医院护士之间的临时辅助性护理人员,护工由专业的管理公司全权负责。为了进一步管理护工我国主要以部门规章及政府发文政策来管理。在1997 年,原卫生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中对护工持证上岗、护工聘用、护工管理相关事宜作了初步的规定[2]。部分医院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护工安全手册》护工工作制度、护工工作职责、护工服务规范及操作流程考核细则、请休假制度[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加强医疗护工的规范管理[4]。虽然国家通过相关的管理政策调控护工管理工作,但是由于护工管理的复杂性,没有相关法律,导致护工管理难度加大,管理职责不明确。
国外大部分国家都有对于护工管理的相关法律,如日本、澳大利亚、德国、英国等。日本政府法规《社会福祉士及介护福祉士法》来保证介护服务规范化,构建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体化培训体系,便于管理[5]。澳大利亚也针对护工行业制定了相关法律条文《多哈条款》(2001),《卡斯特罗条款》(2007)对护工费用支付规则、护理标准等进行了规范[2]。德国政府颁布的《老年护理职业法》, 详细阐述了护理员的资质标准、认定所需的流程,对护理服务的质量也有严格的控制措施[6]。以法律形式规范护工职业,同时也利于管理。英国护理管理体制是完全独立的,护理业务和行政管理由护理人员自己管理,护理质量管理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委员会进行质量控制[7]。
我国护工培训的内容包括一般护理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心理护理知识、病情观察等知识。但是由于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培训层面及深度等方面的限制,我国护工培训内容相对简单,不够系统深入,培训学时不足,护工对培训的内容掌握的比较肤浅。我国的护工培训体系尚不够完善,在这方面做得较为成熟的上海,培训的时间为120 小时,学习内容是由上海护理学会和护理技能培训中心编写的《护工上岗培训手册》,是由各医疗机构及养老院分管的护理部门自行组织培训上岗[8]。总体来讲我国护工培训方法比较单一,主要侧重培训医院护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注重护工的个人素质,沟通技巧,法律意识,职业防护意识人文关怀等方面的培养。
就日本的介护士培训来说,培训的内容包括人文、社会、自然科学、外语、保健等。还有专门科目包括老人与残疾人的福利论、一般医学、精神卫生保健及介护技术。培训课时为1650h,其中理论课1200h,实习450h,实习分三个阶段:见习观察,实际操作,与正式职工上班[9]。日本介护培训特点不仅仅传授知识和技术,也包括体现人的尊严与权利。此培训模式十分重视实际工作能力和群体协调能力的培养。
我国护工群体随着发展不断壮大,存在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作为整个医院管理系统底层的护工绝大部分生活在基本保障线上,而他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10]。常见问题如用人单位不与护工签订劳动合同,使护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护工工作时间长,报酬低;日常健康保健方面没有得到保护,由于护工近距离接触患者,职业暴露较严重;护理工作平凡,琐碎,本身职业满足感及成就感低,主观上易身心疲惫[11]。
美国护工行业压力小,薪水福利较好,社会报酬方面就美国劳工部2013 年5 月发布的职业就业统计显示,个人护理助手的平均时薪为9.67 美元,平均年薪为20100 美元,家庭健康助理的平均时薪和年薪分别为24.44 美元和50 820 美元。可以看出,美国的老年护理人员的薪酬待遇至少是中等水平。此外,生活在美国自由福利国家体系下的养老护理人员除工资外还能接受基金补助[12]。照顾老人需要一对一的护理,护理环境好,护工自身权利得到保障。《日本介护保险》支持介护的保障,日本介护可以享受健康保险,生育助产金等。国外护工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护工身心都得到尊重。
通过与国外护工工作内容的对比,我国护工工作内容复杂,虽然渗入了人文关怀理念,但不够完善,工作重心依旧保持在护理技术和知识层面上。相比较国外护工工作内容分类明确,同时也注重护工的职业素养。我国需明确护工工作内容,比如:①明确护工服务范围及主要职责;②同时细化医院护工在各科室具体护理服务内容,医院可根据病房的特点和患者的要求派选合适的护工进行明确的工作内容,签订协议书。这样护工工作内容层次分明,职责清楚[13],减少职业隐患。
目前,我国对于护工的管理依旧在探索之中,没有一套较完全的针对于护工的管理制度,部分管理体系不能够应用于全国大部分护工。从护工的招聘,培训,监督,考核,离职都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护工队伍稳定性差。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加强护工管理,明确护工的管理主体和各方劳动主体的权力与义务[2]。①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扁平化管理和网络化管理,实现针对护工的集成化管理目标;②运用信息技术对护工的信息、动态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14]。通过政府的统一管理使护工的各种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约束护工职业行为,提高患者对护工的信任,提高职业诚信度。
我国护工培训不到位,培训教材多种多样,培训时长短,培训内容不全,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①加强院校合作,由医院选拔临床经验丰富的医护人员对其进行临床指导教学,培训利用高校网络教学资源,采取网络课程培训,结合集中面授的方法,提高培训效果[15];②合理安排培训时间:为了不影响病房的日常工作,提高护工的学习效率,每日的18:00~20:00 对护工进行集中、高效的培训,其余时间以观摩为主[16];③重视考核,严格执行考试标准,把理论与技能考试相结合,同时增加实习,增加护工临床实践的机会,保证培训效果;④建立规范化,深层次,持续性的护工培训机构,逐步向多学科多知识演变,加强对护工的基本素质教育,对已从事护工工作的人员也要经常地定期地组织他们进行新知识,新理念的教育。
我国的护工工作量大,收入待遇低,缺乏劳动及社会保障,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当护工权益受到侵犯时,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同时也不能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权益。希望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如①维护护工的劳动合法权益,也应进一步完善目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完善护工相关权利;②建议在现行《劳动法》的基础上增加相关条款,专门规定护工的劳动时间、定期免费体检和休息休假等问题,通过立法手段调整、解决这一间题[13];③逐步把护工纳入城镇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范畴中,完善立法,同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完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