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
摘 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思维是反腐工作的基本思想引领,以之为纲来改进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意义深远。因此,本文结合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及成因,立足法治思维逻辑探讨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策略,以求有的放矢推进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关键词:法治思维;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GF7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21)04-0087-03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其行动模式受思维控制与影响,只有秉持法治思维,方可确保其依法管理。因此,法治思维是全面依法治国对领导干部的新要求。法治思维缺失,将导致领导干部有位不为、其身不正、认知缺位、责任疏漏,继而发生职务犯罪等不法行为。为了推动党和国家的反腐败工作,有必要立足法治思维视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策略。
一、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从近年来我国查处的职务类犯罪来看,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多集中在公私财产侵占类、贪污贿赂等类型方面,也存在少部分渎职类型犯罪。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显示出如下主要特征:
其一,案发时间集中。十八大后国家侦查与打击各类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强,国内年查处职务类犯罪案件不少,且多数为渎职类、侵权类案件。
其二,犯罪主体特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及中青年占一定比例,
且涉案人员中党员干部居多,并显示出犯罪主体精英化、犯罪群体集中化等特征。
其三,涉及领域广。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农惠农、商业经营、项目开发与建设等领域案件量居多,不少为大案、要案,尤其是投资额较大的民生、经济类型案件量持续上升,农、林、医、教、国土资源等领域易发,暴露出这些领域权力过大、监管不足等诸多问题。
其四,犯罪类型同一。虽然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泛,但犯罪类型同一,犯罪性质多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等方面,尤其对于较大的经济实体,由于其涉及市场经济活动频繁,因而商业贿赂案件较多,犯罪活动类型较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而言也更为固定。
其五,不乏窝案串案。在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中,贿赂犯罪较多,不乏窝案串案,尤以领导干部间、关键职位人员间、上下级之间串通式犯罪以及领导干部与社会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式犯罪突出,涉案主体也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表现为“查处一案、带出一窝”,“查处一人,带出一串”,犯罪性质日趋复合化,侵害对象也日趋复杂化。
二、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为了有效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行为,必须深度剖析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观与客观成因,如此方可有的放矢地破解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困境。
(一)思想错位
职务犯罪行为归根结底由领导干部贪婪的动机驱动,而动机源于需要,因此,思想错位、其身不正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成因之一。纵观被查处的涉案者,均因贪欲而追求个人利益,其合法收入满足不了日益膨胀的贪欲,就会想方设法以违法行为侵占他人或集体财产,加上市场经济背景下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等情况难以避免地影响领导干部的心态,严重冲击其理想信念,导致其手中权力病变。与此同时,一些领导干部因忽视思想、廉政教育,不注重党纪国法学习而导致其自身觉悟不足、法治观念淡薄,难以抵御各种私欲与诱惑,致使其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逐步走出党性修养的约束范围,继而深陷职务犯罪的深渊。此外,一些领导干部缺乏自律,或因拥有大小不等的权利而产生优越感与自豪感,继而衍化成特权思想,或因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认为隐秘的犯罪手段不会被发现,多种思想导致其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还有些干部则因法治思维严重匮乏,将公权力视为谋利工具,大肆收受贿赂,替人办事,严重危害了国家与群众的利益。
(二)立法滞后
不少文献显示,职务类犯罪频发领域往往存在一定的权力寻租与谋利空间,而这主要是由于相关领域立法进程滞后造成的。随着近年来反腐力度的加大,部分领导干部因自身岗位寻租空间小,或在反腐高压下失却“腐败”机会,但因消极心理作祟而难免产生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此外,当前国内针对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防范体系,这不仅体现在多部门“各自为政”、执行效率低下等方面,还体现在有关部门监督责任全凭一己之力,缺乏协同联动机制的支持与应急预案的建立,严重影响了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侦破与防范效率,导致职务犯罪因预防不到位、打击不及时而如雪球般愈滚愈大、犯罪后果也愈加严重。
(三)考评失范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现阶段领导干部考评仍以政绩为导向,唯经济论、唯GDP等情况依然存在,一些领导干部对“两个责任”重视度不足、投入精力不够,逾越纪律红线的现象时有发生。考核工作集中在系统内部展开,部分考评标准甚至由“一把手”个人说了算,考评失却了应有的价值。一些地方虽针对领导干部构建了较为系统的考评机制,但由于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关注不足、追究问责力度不够,导致考评抓与不抓、落实与不落实一个样,加上考评结果未与领导干部奖惩、任命挂钩,致使考评工作沦为形式主义。
(四)监管疏漏
监管疏漏也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之一,这集中体现在权力监管机制不完善方面。一方面,权力制约机制缺乏导致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同级班子领导干部在行使监督权时小心翼翼,甚至不敢监督,以免引火烧身。重提拔、轻管理、弱监督等问题突出。另一方面,部分领导干部民主集中制意识薄弱,权力运行不甚合理,加上政务公开制不健全、纠错问责制不规范,社会公众无法有效行使監督权,监管过程存在严重的避重就轻问题。此外,监管制度流程不规范,职务工作可操作空间大,为部分领导干部钻法律空子提供了可能性,加上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力度不强、触角延伸不足,存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自查取代监察等情况,这无形中也助长了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多发。
三、法治思维视域下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策略
(一)以教育引导强化法治思维
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关键是要解决领导干部思想错位问题,以教育引导强化其法治思维,继而达到警钟长鸣、教育预防之效。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强化领导干部思想教育,使教育从“一把手”覆盖至一线干部,通过思想教育、释法说理实现鉴别、改造、震慑、感化的目的,引导每位干部提升思想修养,以坚定的理想信念与党性修养自觉抵制贪欲诱惑,永葆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另一方面,要强化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将领导干部教育与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小班化”法治讲座等教育活动,通过职业道德、法律知识等教育,提升干部法律意识、道德情操及自查自纠能力,同时要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分析职务犯罪案例,借法律的震慑与教化功能,使存在不良动机的干部主动放弃犯罪行为,使不存在不良动机者得到勉励,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此外,要加强领导干部权力观及廉政教育,重点针对易发人群及领域开展教育,提高其拒腐防变能力与风险防控能力,使之在金钱等利益诱惑面前独善其身,尤为重要的是,要在领导干部廉政教育中明确向其传递职务犯罪的危害,提升领导干部预防自身职务犯罪的积极性。
(二)以科学立法保持反腐高压
针对立法不善等问题,一方面,国家要全面推进反腐败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持续健全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体系,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同时,要按照罪刑适应的原则进一步修正刑法,对于参与职务犯罪的领导干部的刑事责任认定,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考量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廉政公署以及国外一些国家的有效经验,增强反腐败机构的权威性与独立性,构建一支素质优良、业务过硬的反腐队伍,以提升打击职务犯罪的精准性、高效性;除此以外,国家要加快推进公务员财产申报制、金融实名制等,打破行政级别的限制,建立对应审核机构,针对入职前的公务人员一一进行财产申报,对其财产变动进行跟踪监督,并推行离退休财产审核制,同时,要推行公务人员金融信息透明化,使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群众的监督,还要建立公务员职业回避制,明确公务员履职回避条件、程序及责任,避免其在履职中出现不必要的利益瓜葛。
(三)以制度建設深化源头防范
法治思维的内涵之一是在尊重人权、自由的基础上维护安全秩序,而这一目标离不开完善的制度规范,如此方可确保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预防措施的稳定性。一方面,要完善领导干部教育制。结合职务犯罪特点、高发区、易发领域、职务类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预防教育,优化教育培训模式,以基地教育为依托,结合党校等理论教育支持,实现理论与实践教育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要推进职务犯罪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系统建设,完善信息共享及预警机制,参考德国岗位风险评估制等,针对不同领域、岗位职务犯罪风险高低,精准识别并制定高效的策略规避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应注意的是,岗位职务犯罪风险评价面向的是岗位这一对象,并非个体,要注重规避该岗位与其他机构、企业形成关系网。此外,要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制。既要做到组织层面的政务公开,使政务公开工作在领导和组织方面得到保证,又要对实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将日常事务处理的结果、流程、范围、职责权限、处理依据等进行公开,还要探索政务公开的多元形式,或以公示栏公开政务工作流程,或以各类会议、政务网等方式进行及时公开。
(四)以权力监督巩固预防效果
一方面,要进一步巩固民主监督制,通过完善监督体制、畅通监督路径、协调监督主体、组织协调职能,使党内监督与专职监督,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确保领导干部日常工作透明运行,杜绝“黑手运作”问题。另一方面,要着重强化“一把手”权力监督,通过完善奖惩激励制、透明政务、评价机制等,确保权力与监督平衡,使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贯穿“一把手”权力运行全过程。此外,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完善重点领域政务信息公开与执法公示、执法监督与投诉举报制。要推行政务公开问责制,针对有意瞒报、回避、误报信息等个体或部门,则应追究其责任。
综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绝不亚于一般刑事犯罪,其对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同时,也给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巨大的危害。为了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必须深刻认识到法治思维对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防范的重要性,借助法治理念,全面构建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以便从根源上遏制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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