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波兰农业投资合作探究

2021-01-11 06:13韦倩青黄英嫚
决策咨询 2020年6期
关键词:中波波兰一带一路

◆韦倩青 黄英嫚

一、引言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农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波兰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支点国家,也是中国- 中东欧“16+1”合作机制的领头羊。波兰是欧洲传统农业大国,地理位置优越,处于连接中国和欧洲的陆地运输线路上,是进入欧盟的第一站。中欧班列多条线路经过或抵达波兰,密切了波兰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往来,两国关系也日益融洽,在此基础上寻求更多农业合作的可能性,是两国农业发展的共同需要[1]。

林海等[2]分析波兰农业科研系统对波兰农业的影响,进而提出中波两国农业科研合作的可能性,从而服务于农业“走出去”的战略。Paulina Wolnikowska[3]搜集了38 家公司的调查结果,从企业的角度探寻中波两国企业在合作中遇到的障碍、期待以及波兰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时面临的问题,提出政府机构应致力于向波兰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推动中波之间的贸易平衡。杨波等[4]从竞争性和互补性角度梳理中国与波兰农产品贸易的特征,发现两国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品类并不重叠合作优势明显,但两国农产品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较差,双方农产品贸易强度较小。

结合近年来中国“走出去”步伐加快,欧盟对中国出口商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等贸易保护措施力度不断加大,致使中国出口企业利益受损,在波兰进行农业海外投资是进入欧盟市场的突破口。波兰和中国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双方在农产品方面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双边开展农业投资合作能够促进双方农业现代化,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更好的参与国际分工。

二、中国对波兰农业投资合作的基础

(一)双边贸易规模不断增长

中波农产品贸易合作历史悠久,自20 世纪50 年代以来,中国和波兰两国就已经在小麦、大豆、果树、蔬菜、甜菜、养蜂和畜牧等方面开展有效合作。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两国农业部不断开展积极的交流,加强双边农业合作。2018 年,两国贸易额超过245 亿美元,创历史新高,波兰是中国在中东欧最大的伙伴国,中国是波兰第二大重要伙伴国,占波兰进口总量11.6%。两国农产品贸易规模不断增长,主要进口农产品有动物制品、乳、蛋、可可及可可制品、谷物、酒和饮料、水果及油籽等,而波兰从中国进口的农产品主要为鱼类、果蔬制品、棉花、烟草、水果、蔬菜及香料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8 年,中国对波兰直接投资达5.24 亿美元,主要涉及生物医药、新能源、机械电子制造、信息通讯、金融机构等多个领域,在农业领域的投资合作还相对较小。

表1 2014~2018 年中国与波兰贸易情况 单位:百万美元

(二)中波农业合作区位优势突出

波兰地理位置优越,是连接中国通往西欧市场的重要交通要地,门户作用凸显。波兰在欧盟中是经济发展水平中等靠后的国家,但其农产品具有优质的品质和良好的竞争价格,约有八成的农产品和食品销往欧盟,通过波兰可以更好的进入欧盟市场。而且波兰在加入欧盟后,获得了欧盟多方面的支持和鼓励,国内市场尚未完全被开发,商机多,门槛较低。目前,已经有20 多条中国通往欧洲的中欧班列抵达波兰或者路过波兰,2013 年,“蓉欧快铁”开通后,中国和波兰等中东欧国家的交流迅速增多,四川省和罗兹省、成都市与罗兹市分别结成友好省市[5]。

(三)双边农业资源具有互补性

波兰农业资源丰富,农业发展历史悠久,是欧洲的传统农业大国。农业用地占全部国土面积61.2%,其中耕地占73.8%,人均耕地面积是中国的3 倍,波兰的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农产品生产达到世界顶尖水平,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比较优势。与之相比,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农产品进口主要来自美国、澳大利亚等地区,农产品出口在国际上处于相对劣势,与波兰农业有极强的互补性。另一方面,波兰的农业生产以传统家庭散户为主,往往是小型的个体户,劳动生产效率较低,企业大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缺乏优秀的品牌,中国企业在农产品贸易上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的经验,中国企业可以将良好的经验根据波兰本土特点运用在双边农业投资合作方面。

波兰畜牧业发达,但却过分依赖欧盟市场,且加工工业附加值较低。目前,波兰的家禽、猪肉、海鲜已经登陆中国市场,71 家波兰奶业公司向中国出口奶制品。2004 年,波兰加入欧盟,颁布新的农业生态法,使农产品更好地适应欧盟生产的标准,同时波兰农业部致力于发展有机农业和加大力度支持生态农场的建设,对中国发展生态农业具有较强的借鉴性[6]。

三、中国对波兰农业投资合作的有利条件

(一)双边贸易协定签署

中国与波兰政府自建交以来,政治关系融洽,中波不断签订友好合作的双边协约,促进双边经贸合作发展。中国政府与波兰政府就双边贸易投资、双重征税、动植物卫生检疫等方面签署了有益于促进双边经贸合作发展的协议。2004 年,中波两国政府成立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两国轮流举行,促进中波两国合作便利化;2011 年两国政府发表《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12~2016 年两国先后签署《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关于共同编制中波合作规划纲要的谅解备忘录》,表达双方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共同开展双边合作规划编制工作的意愿。

波兰政府支持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十分欢迎中国企业到波兰进行投资,积极致力于欧亚合作。同时,波兰的2030 国家长期发展战略以及大力推动的经济外交举措与中国的丝路倡议十分契合,为中波关系合作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下,中波农业投资合作对接,恰逢其时。

(二)农业投资优惠政策

投资政策优惠。波兰在吸收外资方面态度积极,波兰政府在欧盟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不同措施鼓励外资进入,仅对少数领域实施限制。外国投资者在波兰境内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享有完全的国民待遇,与波兰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并适用相同的税收制度和标准。2004 年,波兰政府出台《经济活动自由法》,是商业领域的基本大法,不断完善营商环境,增强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外国投资者在波兰境内投资提供便利。

土地政策较为宽松,土地价格较为稳定。波兰二战后一直保持着土地私有化,非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外国人可以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不动产,租赁期最长为99 年,需经内政部许可。对于国有土地,波兰禁止出售国有耕地,但允许大多数国有耕地出租。对于私人耕地仅可售予拥有土地不超过300 公顷的农民,买方须有足够的农业种植资格,且在其土地所属社区居住至少五年。但是如果所购买系属工业、农业用地时,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对于外资企业参与当地农业或林业投资合作规定方面,外资企业或自然人无须获得波兰内政部许可,也无须满足当地政府的特别规定即可租赁土地,租赁期无特殊规定。外国人或企业从波兰私人购买土地后,则拥有该土地的完整所有权。

波兰劳动力资源相对充足。其农业就业人数为238.4 万人,约占总就业人口的14%,农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例高于中国,失业率约为8%,从事农业的工人工资水平较低,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其劳动力的成本只有其他发达欧盟国家的四分之一左右,劳动力素质相对较高,在欧盟地区有较强竞争力,且劳动力市场灵活,雇佣和离职手续灵活。

(三)税收政策

波兰的整体税负在欧盟地区相对较轻,波兰的16 个省中共设有14 个经济特区,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可享有减免所得税和地方政府提供的房产税等多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低于全球平均水平,且特区内对产业无特别的限制,相关配套设施不断完善,吸引国内外投资大幅度增长。波兰加入欧盟后,与欧盟会员国间之贸易取消了边境检查、关税及非关税限制,在波兰生产的各项产品可在欧盟各国自由流通。

农业税收方面实行优惠政策。首先,实行消费税返还政策,降低了农户的农业生产成本,对于部分农业使用的燃料也会有相应的消费税返回政策。其次,农户经营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政府不征收房地产税,小于1 公顷的农庄面积只需要缴纳一百兹罗提农业税。最后,对农产品实行增值税与所得税优惠政策,农产品增值税在3%至5%之间,优惠于工业产品。

波兰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推动农业健康发展。波兰政府对符合欧盟农业政策相关规定且有利于波兰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补贴。目前,波兰政府和欧盟政府共同对农业进行补贴,欧盟支付的补贴占60%,波兰政府本国财政的补贴占40%。

(四)外汇管制宽松

波兰采取自由浮动汇率体制,汇率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波兰央行保留着一定的市场干预权利。除部分经常项目需遵循欧盟成员国内部的统一要求外,其余没有明显外汇管制。波兰《外汇法》显示,在波兰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和资本结算。波兰政府的外汇管制主要集中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上,对资本项目开放比较谨慎。外资企业在波兰与当地企业一样享有同等的融资条件,中资企业不能使用人民币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但汇丰银行、BRE、中国银行等可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7]。

四、中国对波兰农业投资合作面临的挑战

中波经贸关系始于1950 年,先后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中国是波兰第二大进口来源国,占比11%左右,而在波兰的出口贸易伙伴排名中,中国位居第21 位,仅占比1%,从双方未来合作的潜力来看,存在着贸易总量偏小,双方贸易不平衡,两国间相互投资规模较小,大型合作项目少等问题。中国企业在波兰农业投资合作将面临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企业注册困难,纳税合规性风险大,劳工保障要求高及劳工引入风险大等问题。

(一)基础设施相对落后,运输成本高

与老欧盟成员相比,波兰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公路方面,高速和快速路网络落后,低等级公路比例较高;铁路方面,由于技术等各方面的原因,约有三分之一的铁路线须限速或者停运,另外有三分之一需要加大维修力度;海运方面,波兰北濒波罗的海,拥有较长的海岸线,港口较多,但港口基础设施条件较差,轮船进出港时间较长,效率低,服务成本高。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吸引外商投资。目前波兰的电厂及电网线路严重老化,波兰经济的发展过度依赖煤炭资源的使用,加剧了环境的负担,需要政府追加新的投资建造电站和对输电网进行现代化改造,以保证电力的供应。从波兰公布的《2020 年交通发展战略及2030 年展望》来看,政府将投入大量的资金在上述的领域进行现代化改造,目前仍处规划起步阶段。其次,蓉欧快线虽然已于2013 年开通,但是运价较高、冷藏集装箱设施相对落后等使得农产品运输很难获得便利,由于波兰与中国市场距离较远,采用海路运输,其运价更高,且到达中国后,进口检疫时间长,加上运输时间,到达中国市场的运输成本增加,不利于中波双方农产品贸易水平的提高[8]。

(二)法律环境复杂,企业注册困难

波兰自成为欧盟成员后,不断对本国法律、税收等进行改革,以适应欧盟内部机制,中国企业不仅要严格按照波兰法律法规办事,还要遵循欧盟法律。中国企业赴波兰投资建立公司,遇到最大的困难是公司注册文件繁多,程序相对复杂,且审批时间长,注册相对困难。

波兰税收体系的主要问题在于税收体系的复杂及规定的模糊,同一个问题不同的财税部门会给出不同解释,税务手续繁杂耗时,且税务检查过多。波兰自成为欧盟的成员国后,其税收体系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税收核心体系主要是所得税和增值税[9]。

劳动法律法规严格,用工制度和劳动保障要求较高。波兰对中国等亚洲国家仍实行严格、复杂的工作许可审批制度和签证管理制度,中波两国尚未签署关于双边劳务合作中避免双重征收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费用的相关协议,波兰本土失业率较高,外籍劳务市场规模较小。近年来,波兰本国劳动力大量赴西欧发达国家打工,导致在农业、食品业的季节工作以及建筑业和某些专门人才方面劳动力短缺,对外籍劳务需求增加。同时,波兰环保方面要求很高,新开展的绿地投资往往因为当地环保组织抗议而被迫停止,因此,中国企业开展与波兰农业合作时,一定要注意对于环境的保护,注重波兰的劳务环境和环保环境的保护工作。

(三)农业项目不确定性强

农业属于国民经济中的“弱势产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波兰纬度较高,属于大陆性气候,受波罗的海的影响,气候形态多变,土壤总体贫瘠,优良土地只占11.5%,差与极差土地超过可耕地的34%,优良草地只占1.5%,差及极差草地超过42%,总体而言,波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对于种植业来说并不理想。根据波兰农业普查显示,波兰约有158 万个小型农场(面积不超过5 公顷),约占波兰所有农场的70%,小型农场在实现就业和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作用。然而小农的生活状况和经济活动很难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首先,农场的过时技术设备,较低的自有资金水平等都限制了这些小型农场的现代化发展,影响波兰农业生产水平,大多数的小型农场面临着机器燃料、化肥、农药成本上涨以及农产品市场价格低迷,竞争激烈等困境,使得投资波兰农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次,波兰与中国相距数千公里,地理和人文环境差异甚大,易受农业技术适应性、海外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加之海外投资农业项目周期长,对波兰开展农业投资合作的风险进一步加强。

(四)中波双方关系易受第三方因素影响

波兰先后加入北约、欧盟和申根协定,主张欧盟、北约继续东扩。政治和经济上立足欧盟,安全和防务上依靠北约和美国,对俄罗斯态度强硬。在对俄罗斯关系上,由于历史原因,波兰社会普遍存在防范和削弱俄罗斯的心理。波兰对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持有一定的戒心,波兰和中国的战略关系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波兰和俄罗斯之间关系的影响。加之,此前中国农业海外投资是以土地购买为主的境外农业发展的模式,有关中国的“资源掠夺论”“中国威胁论”的言论屡屡出现,中美间贸易摩擦不断,欧盟成员国内部对“一带一路”倡议多有质疑,波兰作为欧盟成员国在与中国的农业合作将会受到一定影响[10]。

五、中国对波兰农业投资合作的建议

尽管中波双方经贸合作不断增长,但是波兰对华贸易存在着巨大逆差,波兰政府迫切希望在“16+1”的合作机制下,能够扩大中波经贸合作,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波双方农业合作和投资的规模可进一步扩大,中国企业对波兰开展农业海外投资合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未来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作:

(一)转变农业投资方式,拓展农业价值链

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农业投资时,往往采用传统的、以土地购买形式为主的发展方式,东道国出于国土安全考虑,会对企业进行各种刁难,不利于中国企业的海外农业投资的顺利进行,中企在波兰投资时应转变农业投资的方式。波兰生产的奶类、猪肉制品、水果和蔬菜等在欧盟中有较强的竞争力,畜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较发达,在农产品销售中,以畜牧业商品为主的贸易的比例超过60%,农产品加工产品销售占波兰国内工业销售总额的20%以上,波兰的有机农业获得来自欧盟地区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有机农业发展迅速,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中资企业可以从农业机械推广方面进行合作。“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和波兰在基础设施领域合作不断增加,农业领域的合作可以搭载基础设施建设的“便车”,扩大双方农业合作,提高农业合作的便利化,中资企业可以利用发展机遇,投资于波兰的加工、物流、仓储、码头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并向具有高附加值的农业领域投资,依托农业产业链的合作,减少投资阻力。其次,还可以积极投资搭建农产品电商平台,尽管波兰与中国已经有多条铁路运输线路,但是,中国与波兰相距甚远,中国和波兰双方民众对彼此的农产品缺乏了解,中企在波兰投资搭建电商平台能够增进两国农业企业的认识和了解,推动两国农业合作[11,12]。

(二)开展农业科研合作

加强农业科研项目的合作,优势互补。波兰农业科研系统具有比较完善的机构体系,中国和波兰两国在农业技术、品种资源交换、农业机械等方面都进行过有效的合作,在作物、栽培、加工等方面都有着不错的合作成效。同时,两国农业部还签署了农业和食品业的经济科技合作协议。进入21 世纪以来,中国和波兰两国政府也在不断推进两国农业的科研合作,通过引进、吸收波兰农业的先进技术,中国也在不断的创新技术,使其更加适合于本国国情,不断提高农业科研的创新,促进农业发展。2015 年,科技对中国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超过了56%。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中国与波兰农业在建设“一带一路”的背景下,进行更加的密切联系,不断推进两国高精尖人才的流动,中资企业可以大力引导农业科研人才,积极与波兰农业科研机构开展合作[13]。

(三)绿地投资为主,并购或项目为辅

波兰政府十分欢迎中国企业到波兰进行绿地投资,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2015 年,中禾控股等企业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积极与波兰签订合作协议,在波兰投资设厂,并将先进的欧洲技术引入中国。1991 年通过的波兰《外资企业法》及此后修订的法案规定,允许外资并购当地企业。中国企业并购较为著名的案例有:三环集团收购波兰轴承制造商FLT,广西柳工集团收购波兰工程机械企业瑞斯塔。尽管波兰是欧洲的农业大国,但是,波兰农场规模相对较小,生产者往往是小型个体户,缺乏管理,而中国的农业大企业较多,有着丰富的农产品量产的经验等,双方可以优势互补,推进中国农业大企业赴波兰收购项目或投资布局,建立农业合作园,并不断提高中国企业在波兰的影响力[14]。

(四)适应法律环境复杂性,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中资企业在波兰进行农业投资合作时,应认真做好市场和项目的考察,认真研读波兰和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全方位的了解当地的法律动态,对于农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可以聘请当地资深的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处理相关事宜。其次,由于波兰税收体制比较复杂,中资企业在进行农业投资时,应仔细科学地核算税赋成本,注意获得优惠政策的条件和有效限期,切实的与当地的政府、工会、组织保持良好的交往,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塑造良好的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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