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璐 王 恒 谢义琴
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是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服务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当前,四川省正处在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四川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深入推进,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助力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规划编制,谋划四川省“十四五”时期的生态环境标准化管理工作,我们开展了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的专题研究。通过标准检索、地方官方网站等渠道收集了国家、其他省(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情况,对比分析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前期标准制修订项目需求征集情况,提出构建具有四川省特色的“三方共建、四梁八柱”新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体系。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事业起步较早,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制定了2 项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后就一直没有开展制修订工作。“十三五”时期,共制定5 项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全部为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尚未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涉及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控制领域主要包括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锅炉大气污染物、施工扬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岷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等。截至2020 年6 月,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共制订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612 项,其中四川省仅7 项,排名第23 位。
根据2017 年修订的《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对已公开的团体标准进行分类统计,全国现行生态环境保护团体标准共计225 项,制定内容主要包括技术规范、环保产品、评价认证、环境监测等标准,制定数量较多的标准主要集中于技术规范、环保产品类标准,占比超过70%(见图1)。其中,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团体标准仅一项,为乐山市环境保护产业商会于2018 年制定的《一体化MBR 污水处理装置》,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活跃度不够。
国家放开企业标准制定发布以来,截至2019 年底,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达126 万多项[1]。通过对已公开的企业标准进行检索,多数企业标准声明公开的内容主要针对的是企业产品性能指标等,部分企业标准将绿色生产技术融入到企业产品标准中。
图1 生态环境保护团体标准制定内容分析
“十三五”时期,四川省在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实施管理方面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基本形成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监管。标准制修订方面,形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起草单位具体编制、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核、发布的地方标准制定机制。标准实施评估方面,启动了《四川省岷江、沱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评估研究工作,尚未形成常态化的评估机制,部分标准的执行成效亟待评估。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监管方面,根据《标准化法》规定,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而现阶段四川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力度不够,相关标准欠缺规范化引导,市场参与度不足。
四川省基本形成了由公众参与和宣传培训两大模块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公众参与和宣传培训机制。一方面,在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程序中通过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举行专家论证会和代表企业座谈会等形式落实公众参与要求,并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标准管理信息、公开标准文本等方式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信息公开;另一方面,通过每年举办省级生态环境标准化培训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工作,帮助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准确理解并掌握最新制定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
现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主要侧重于强制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突出强调了标准对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改善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要求,推荐性标准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引领性作用发挥不明显。标准制定内容相对单一,仅针对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监管需求制定了少量标准,在支撑绿色生产、绿色生活和生态保护等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供给不足,且标准制定周期长、标龄长、适用性差等弊端有所显现。
不同于国际标准化建设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放在标准体系的重要地位,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主要以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标准为主,弱化了市场主体制定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制定主体一元化,降低了市场竞争力,不利于灵活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发展新需要。
现有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在执行过程中主要依赖于标准的强制性,忽视了合作模式下标准的自愿性,降低了相关利益方主动执行标准的积极性,不利于推动标准有效落地实施。部分地方标准“标龄”超过20 年,缺乏及时有效评估和修订机制,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管理的需要。
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宣传主要集中于政府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对于标准的宣传推广力度较弱。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虽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中设置了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专栏,但并未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文本、制修订信息以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信息进行分类发布,一定程度阻碍了公众有效查阅标准信息,且标准制修订需求反馈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推荐性标准的有效推广。
成立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专业性、独立性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委员会和专家组,涵盖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等多领域。充分运用专家力量,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作为联系政府、企业、社会的重要桥梁纽带,整合各方面资源力量,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和走向市场的步伐。
鼓励、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三方共建”标准化工作新格局。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扩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进适用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供给。
充分考虑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和发展的潜在需求,精简整合强制性地方标准,扩充优化推荐性标准,以服务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四大类型标准为框架,紧紧围绕水、大气/气候变化、土壤、声/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和自然生态等八大环境要素,推进地方标准体系向强制性标准“兜底”、推荐性标准“引领”的体系结构过渡,逐步形成“四梁八柱”的新型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如图2 所示。
查漏补缺,发挥标准制定者作用。结合地方环境质量改善的迫切需求,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补充加严国家现行标准,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梳理机构改革后新的职能要求,制定支撑新增职能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如研究制订支撑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管理的规范类和推荐性标准、入河排污口管理的技术规范等。
图2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框架
尊重市场,发挥标准引导者作用。围绕绿色技术、环保产业服务、绿色产品等国家、地方标准供给不足的重点领域,通过制定自我声明公开指南、标准水平评价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激励政策,规范、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同时,要严格贯彻《标准化法》,按照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放开准入但不放松管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公正规范。
建章立制,发挥标准监管者作用。将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环境执法监管重点工作,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完善标准实施评估机制,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对地方标准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开展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 年,复审结果作为修订、废止相关标准的依据。
宣传示范,发挥标准推广者作用。创新宣传方式,深化宣传内容,对新标准进行发布“解读”、“翻译”;线上线下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培训;采取分众化、个性化、实用性强的宣传方式“送标准、送技术”入园区,对企业进行“零距离”宣传。推动标准第三方认证评价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开展先进性认证评价,发布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示范榜”。支持选择发展基础较好的园区、社区、企业、公共机构开展生态文化、节能低碳、环保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