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跃宏,赵 娇
(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贵州 六盘水 553000)
畜禽养殖粪污的治理是当前摆在各级农业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六盘水市钟山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克服诸多不利因素,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加大力度,加快解决养殖环节粪污污染环境问题,并提出下一步跟进建议,仅供参考。
2020钟山区存栏猪12万头,牛2.05万头,羊3.07万只,鸡48万只,目前全区现有存栏1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19个,存栏30只以上黑山羊养殖场21个,存栏2 000羽以上家禽养殖场23个,存栏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158个,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9%,大型养殖场粪污装备配套率95%。
个别农户将养殖污水直接排入沟渠,对人居环境造成污染,周围农户反应强烈。部分农户将畜禽粪污直接还田,有造成土壤污染的风险。
钟山区有养殖农户21 000户,而从事畜禽养殖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到20人,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因此需要充分调动村级动物防疫员、村支两委人员、规模养殖场技术人员共同参与。
现在畜禽养殖污染的工作状态是市县较积极,但乡村由于工作繁多,对此工作重视不够。
畜禽养殖污染是环境保护攻坚战的一部分,但对于中小规模的养殖场户,造成养殖污染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增加了治理难度。
成立以副区长为组长、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钟山区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将畜禽粪污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由钟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完成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涉农问题整改销号。
首先,双桥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畜禽散养户粪便未收集处理,直接排入耕地问题。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技术人员指导,按照有关标准修建了干粪棚8 m3,化粪池20 m3,完善粪污处理管道,实现粪污综合利用。
其次,在一二级保护区交界处有养殖户开展养殖的问题,指导该户将圈舍拆除,并进行宣传教育。
最后,指导双桥水库二级保护区内养殖场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修建。
制定并印发《2020年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排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养殖场户进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排查,为规范养殖户养殖粪污合理利用,统筹整合各级部门资金,实施钟山区2020年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并结合实际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对全区158户粪污处理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养殖户相关设施进行改造。
截至2021年3月,有148户养殖场户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已通过农业、环保部门配套验收并投入使用,3户养殖场户已关停,7户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因占用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征占等问题被迫停止建设,预计2021年12月前完成7户养殖户粪污处理问题。目前钟山区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9%,大型养殖场粪污装备配套率达到95%。
建立污染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将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全力推动治理管控。
加大摸排力度,对全区养殖户摸排率力争达到100%,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户,首先是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发动养殖场户主动作为,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其次是谋划《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根据钟山区农业面源污染特征,结合已有治理基础,因地制宜确定工作措施,制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一场一策工作方案》,多措并举推进畜禽粪污治理工作。
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整个各级各类资金用于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同时,积极向上级业务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并建立政府投入与污染者付费并存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基金。
通过开展院坝会、群众会、深入田间地头宣讲、张贴以及发放技术资料等,全面普及畜禽粪污治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畜禽粪污治理的科学普及、舆论宣传、技术推广以提高干部和农户参与畜禽粪污治理的自觉性、积极性。
养殖场(户)是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建设相应的干粪棚、化粪池等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障粪污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同时签定《钟山区养殖粪污处理承诺书》和做好养殖粪污处理台账。
村级要大力宣传,提高农户对养殖粪污处理及利用的认识,通过日常巡查各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制止养殖污水横流、粪便乱堆乱放的现象,利用村规民约规范养殖污染的行为,让养殖农户签订钟山区养殖粪污处理承诺书。
各镇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做好养殖户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指导养殖场户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并做好验收等相关工作,联合环卫人员每周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户进行巡查,督促养殖户做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检查养殖粪污处理台账建立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全区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项目谋划,指导各乡镇街道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工作、培训相关人员,每半月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养殖粪污处理工作进行巡查和监督,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养殖污染工作,对不能按时建设或经改造后仍然未符合要求的养殖场,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责令拆除或关闭。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尽快将畜禽养殖污染立法,明确养殖主体造成污染所承担的处罚,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