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娟
摘要: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是时代的主题。而经济贸易的日益密切和发展,促进了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的交流。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不断提高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力度,我国人民与外国人民的交流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成家,这就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在现代婚姻社会的大潮流下,不同国家的婚姻立法与立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同一国家内不同法律地位的婚姻立法也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婚姻问题已成为国际冲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研究和思考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我国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有着深刻意义。
关键词: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国际冲突;社会生活
引言
涉外婚姻是作为中国人与外国人交往的一种形式,这种方式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力量的增强而迅速发展。在中国社会,与外国人结婚,不能只看到它带来的积极影响,也要发现和认识它在融入我们的生活和社会中所呈现的问题在什么地方。在当今社会,有关婚姻的外国和外国法律规定,婚姻在一定领域的权利也有很大的不同,同一个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就构成了国际私法的统一性。
所以涉外婚姻现象在中国已经有很久的历史,只不过在古代只是少数现象,最的大的要求是因为在古代交通十分不发达,国与国的联系沟通太少,普通的老百姓很难成就跨国婚姻。而由于近代中国战争纷乱,外国入侵增加,很多中国人流亡海外,也有一部分外国人留驻在中国,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涉外婚姻的形成。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经济贸易对外发展的不断扩大,世界经济带动了经济贸易的互动性,进一步促进了涉外婚姻的发展。涉外婚姻的发展,同时也推动着国际之间为解决这一国际冲突,而共同讨论解决。而涉外婚姻关于法律冲突这一问题,同时成为了国际私法婚姻领域的重要议题。
1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概念及其特点
1.1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概念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一般认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涉外婚姻的成立及效力、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离婚的条件与效力、涉外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家庭关系。从地域上看包括在一国领土范围内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和外国人之间的家庭关系,也包括在异国领域外本国人之间和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家庭关系。从内容上看婚姻关系、夫妻关系、离婚关系和分居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和扶养关系等。[1]
1.2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
(1)用于协调有关法律关系的统一实质性标准很少,并根据各国的冲突标准或国际条约的冲突标准加以调整。
(2)法院在家庭纠纷中的管辖权比在其他私人案件中的管辖权更大。许多国家试图对涉及本国公民教育的婚姻家庭事务行使管辖权。
(3)相对而言,法院以暂停公共秩序制度和规避法律制度为由,排除了外国法律的适用。
2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法》的实施在各国得到了高度重视。涉外婚姻法的适用包括区分实质性条件和形式上条件,并以适用不同的法律为参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不同,会引起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在冲突法律中,"婚姻"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婚姻的结论,二是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婚姻的缔结,意味着婚姻关系的取得,但婚姻并不确实合法。法律上的婚姻身份必须以确定婚姻是否有效为前提,冲突法直接用来检验婚姻的有效性,通常将婚姻条件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2.1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依法成立的婚姻,必须遵守婚姻的法律条件,经过婚姻法规定的程序。在当今的国际社会,国家对于婚姻的形式一般都有比较宽松的规定。指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提交结婚申请。以中国为首,美国、英国、比利时、法国、日本等大部分国家,为了防止当事人缺少婚礼的实质要素,都采用记录形式进行登记。
宗教婚姻是指,结婚对象根据自己所信仰的宗教的规范,在完成特定的宗教仪式后结婚。但是在一些国家不仅要求法律规定的固定程序进行婚姻登记,还要求要按照其信仰的宗教教规仪式举办婚礼,婚姻才能生效。
此外,还有国际婚姻的特殊形式——领事婚姻。
2.2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婚姻的实质问题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准备的条件和必须被禁止的条件。目前,各国法律对婚姻的必要且被禁止的条件规定如下。主要是当事人自愿签字,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禁止近亲结婚,也禁止特定范围内的任何疾病的人结婚。
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将法律适用于婚姻的实质要求有三种主要立法方式。首先是婚姻缔结地法的适用。第二,适用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的属人法。第三,缔结婚姻的属人法和婚姻缔结地方法律混合适用。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普遍采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决定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包括美国、巴西、阿根廷等在内,我们的国家也使用这个原则来判断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判断前的实质性条件显示必须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才能获得法律有效性的认可,该婚姻构成才会在其他任何国家都产生效力。
3 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法律条例:在国家法律层面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2]
(1)本规定只涉及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这一涉外结婚,对于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或者外国人在外国结婚是否有效没有具体规定。
(2)本规定不仅仅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也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境外缔结的婚姻关系。
(3)本规定在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没有区别,均可适用婚姻締结地法。
3.1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缔结婚姻家庭关系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登记必须有几项规定要求的证明,如果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就可以进行登记。但是,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确保我国的婚姻登记在当事人的原籍国或第三国有效,当事人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所在国法律批准国外婚姻登记的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宗教仪式结婚,但如果婚姻在我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就应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3.2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
《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3]
4 结语
我国国内对冲突法的研究日益系统、全面、认真。其中,关于涉外婚姻、离婚、和涉外夫妻关系的系统论著有多种不同的版本,说明我国对于涉外婚姻研究的理论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但是我国有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婚姻缔结关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区别;而且我国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完全覆盖所有的涉外婚姻缔结的情况。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的未来立法应该在总结现行法律运营效果的基础上,结合伙计社会的立法趋势,对涉外婚姻的问题完善我国的立法规定。涉外婚姻问题,将会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发展交流法日益密切更加深入我们的生活之中。而在我们生活之中,也会出现一些钻法律空子的涉外婚姻介绍机构我国对钻涉外婚姻法律空子的犯罪分子严惩不贷。从而也体现了我国,面对涉外婚姻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积极主动面对,寻求解决方案和方法,从各个方面来应对这一法律冲突对我国自身社会带来的影响。只有积极面对,才能有所准备,保持我国立法、执法的先进性,紧追国际社会立法趋势。
参考文献
[1]郭晓敏. 浅谈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说起[J].法制与社会:旬刊, 2011(18):60-60.
[2]王晓燕. 民法通则[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3]施适 滕梅.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发展现状[J]. 法律适用,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