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论文作者姓名在题名下按序排列,排序应在投稿前由全体作者共同讨论确定,投稿后不应再作改动,确需要改动时必须出具单位证明和情况说明,以及所有作者亲笔签名的署名无异议书面证明。
作者应同时具有以下4项条件:① 参与论文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分析与解释;② 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③ 能按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对学术问题进行解答;④ 除了负责本人的研究贡献外,同意对研究工作各方面的诚信问题负责。
仅参与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列为作者。
每篇论文均需确定1位能对该论文全面负责的通信作者。无论包含几位作者,均需注明通信作者,并注明其电子邮箱。通信作者应在投稿时确定,如未在来稿中明确标明,则视第一作者为通信作者。集体署名的论文应将对该文负责的关键人物列为通信作者。多中心或多学科临床随机对照研究,如主要责任者确实多于1位的,可酌情增加通信作者。
不建议著录同等贡献作者,需确定论文主要责任者。
确需著录同等贡献者时,可在脚注作者项后另起一行著录“XX与XX为共同第一作者”,英文为“XX and XX contributed equally to this work”。
同一单位同一科室作者不宜著录同等贡献。
对给予实质性帮助但不符合作者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文后予以志谢,但必须征得被志谢人的同意。被志谢人包括以下几类。① 对研究提供资助的单位和个人;② 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为研究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③ 协助诊断和提出重要建议者;④ 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⑤ 做出贡献又不能成为作者,或提供帮助和给予财力、物力支持者,此时应阐明其支援的性质;⑥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