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德林,李 辉,李乐虎
(1.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警体技能部,广东 广州 510520;2.湖南工业大学 体育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0)
体育公共事业是指为了满足公众的体育需求,而采取的生产体育公共产品或者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事业性活动过程[1]。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十九大关于主要矛盾的论断已然成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主要矛盾的真实写照,尤其是体育公共服务、体育场馆的建设与运营、体育赛事的组织与策划、健身指导体系等方面的供给与人民的实际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当前,全民健身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涉及14亿人的健身事业更加暴露出我国体育公共事业的疲软与乏力。国家为了寻求解决路径,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坚持实施PPP项目,目的之一就是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2]。显然,体育公共事业深化改革的现实需求以及十九大对公共体育事业的明确要求和发展规划,促使PPP的推广从“破冰期”步入“深水区”。但是PPP项目毕竟属于“舶来品”,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存在认识偏差,政府与市场、企业之间的责任边界没有理清,导致跨界现象频发,利益斗争激烈,致使公共体育市场化名存实亡,进而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和政府公信力的缺失。
在体育公共事业PPP模式政府监管方面的研究虽然尚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但是已有学者围绕该问题进行了先导性研究。李明指出政府对PPP项目的本质认识不足,导致部门管理僵化,政策执行碎片化,必须强化顶层设计,规范监管程序[3]。刘辉指出我国PPP体育项目存在严重的法制困境,缺乏法律的顶层设计,立法权威性不足,主要相关法律缺位,执行乏力[4]。邵桂华指出:PPP模式下的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存在十类风险,其中行政与政策风险是十大风险之一,并根据风险类型和风险来源建立了ANP风险分担的网络模型[5]。焦长庚认为在市场机制并不明晰的前提下,PPP模式中的政府监管和绩效评价是政企双方顺利合作的保证,并建议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建立PPP评价平台[6]。因此,通过学者的观点可知,我国体育公共事业PPP模式中的政府监管主要涉及政策监管、法律监管、风险监管、评价监管等方面。针对当前PPP模式的存在问题,追根溯源,体育公共事业市场化没有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过度依赖政府这一极端走向了将责任与问题全部推卸给市场的另一极端,导致我国PPP项目难以在体育公共事业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鉴于此,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国公共事业的市场化进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市场需要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并强调“通过建立透明规范的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体育公共事业领域,《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将“培育多元供给主体”、“吸引社会资本”列入主要措施;《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强调建成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新格局;《“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对体育公共事业提出更高、更明确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国体育公共事业 PPP 项目得到迅速推广。但是,有些问题不免引起学界的思考,目前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追捧的PPP到底是什么?PPP的理论理解与实践的路径差异是否已经化解?政府在PPP模式下到底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角色?政府监管该如何做到有效?这些问题都亟待得到答案。
公私合作模式作为世界公共基础设施与大型场馆建设的重要模式,学界对PPP的研究成果也趋于白热化。关于PPP内涵的解析主要来源于世界银行、IMF、欧盟、以及各国PPP委员会等政府机构或者权威部门的界定[7]。纵观各国对PPP概念的理解,虽然PPP的内涵阐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论断,但实质上存在“求同存异”的特征。
首先,“同”的核心在于“Partnership”,董传升提出体育事业的发展对体育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体育场馆作为公共资源也正在被政府采取“公私合营”模式进行建设[8]。即政府与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建立起来的合作伙伴关系,其主要方式是通过适当的产权关系置换、资源的合理分配、职能的合理界定,利益的合理共享,风险的共同承担等,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需求,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实质在于通过政府与市场不同形式、不同组合的合作预防“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是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主体地位”的进一步肯定和对政府“权利干预”的进一步限制。其次,“异”的表现较为广泛,自2014年之后PPP模式逐渐成为政府与市场合作的微观操作模式的升级以及宏观模式的体制机制变革,主要涉及在不同国情,不同领域PPP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问题。刘波等所担心的地方政府在大型体育场馆建设中如何转变角色,如何与市场建立风险分担问题[9]。郑志强等所考虑的大型体育场馆利益分配问题,而且认为利益分配的合理性才是PPP项目能否成功实施的关键[10]。李明所考虑的体育公共事业中引入PPP之后,相关制度的安排问题等[3],以及其他所涉及到的“政府与市场”的组合方式、政府与企业的契约签订等实际操作与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最后,认识PPP的本质和内涵不仅是认识到在“公私合作”关系中体育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之间复杂的契约关系,也不仅是为了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而处理契约关系中的责任分担、风险转移、利益分配、运营权限、缔约程度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PPP的表层发现更为深刻的问题,例如法律法规的建设、政府职能的改革与调整、监管体系的完善与担当、金融管理的制度规划与创新等。基于公共事业的公益性和市场的逐利性,PPP模式在实践过程中政社双方的契约将无限处于“不完全契约状态”,政社双方都将争夺契约之外的剩余权利和剩余价值不断争斗。如何更好地发挥公共部门的职能,弥补市场本身的固有缺陷,回归体育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初衷,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做到政社双赢才是PPP的本质追求和根本内涵。
通过梳理我国现行的PPP理论及实践可以发现,国内对特许经营或者“BOT”较为关注,很多的PPP项目基本都是采用这一模式,北京国家体育场(鸟巢)、湖北黄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云南腾冲全域旅游国际户外运动中心、深圳大运中心等,都将政府在其中的主导性、权威性以及融资动机体现得淋漓尽致。国外PPP项目的实践可以发现PPP的作用远不止于融资,更倾向于对产品的运营和管理以及对后续技术性问题的诊断与处置[11]。在我国PPP项目的最初引入与之后的大规模使用的逻辑起点是“资金短缺”。PPP在我国一度成为政府为了筹建项目而进行社会融资的代名词,抛开合作模式、经营理念、产权配置、角色担当、利益均衡等实际问题,仅仅为了融资而融资也只能是政府的“一厢情愿”。我国体育领域失败的PPP项目不在少数,盲目地吸收私人投资并不是有效解决体育公共事业难题的法宝,更加深入地了解PPP项目在体育公共事业中的运行机理才是最为急迫的。
1.2.1 主要目标:提高体育公共事业中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从理论上来讲,PPP模式一方面可以缓解政府独立承建体育公共设施和提供体育公共服务而带来的资金压力,同时提升体育项目承建的效率和提升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可以为庞大的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事业提供投资渠道,进而形成社会资本稳固的着力点。因此,作为一种减轻政府负担又可以提升服务质量的合作方式,始终都是地方政府关注与考虑的焦点。在市场化的背景下,PPP作为连接市场与政府之间价值通道的特殊方式,其核心在于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和政府的优势,最大限度地盘活体育公共资源,提升体育事业服务效率,满足群众的体育需求。张一鸣指出PPP模式虽然可以吸纳大量的社会资金,但是资金多集中于前期的建设阶段,对于后期运营与管理表现低迷,大量亟待盘活的存量体育场馆,不受成熟运营商青睐,面临各种经营挑战,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制约体系[12]。市场在后期运营方面的管理优势往往被资金雄厚的外行企业所屏蔽。
表1 国家体育场项目公司各方投资及比例构成
表2 广州体育馆项目公司各方投资及比例构成
国家体育场项目(表1),北京市国有资产股份有限公司58%,中信联合体42%,几乎全部的资金都用在了项目的承建阶段,投资企业中没有一家与“体育场馆经营与管理”相关的企业。融资的膨胀与融智的缺失导致体育场馆的管理缺失、运营停滞、盈利渠道中断,最后只能由政府接盘,宣告PPP项目失败。广州在体育公共事业PPP模式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广州体育馆(表2)建设中广州市政府出资7亿元,珠江实业集团投资6亿元,建成后的广州体育馆所有权归政府所有,经营权归珠江实业集团,实际的运营由广州珠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最终形成了以广州体育馆为主要平台,以场馆管理、赛事运营、文化康体、体育培训等独具特色的经营格局。同时广州珠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体育文化产业的开发与珠江实业集团的现代管理体系相结合,开创了国内独具特色的体育场馆“酒店式”管理的先河,并力求将其打造成广州市民的健康加油站、文化会展演绎中心、青少年体育培训中心等等。因此,只有融资与融智的有效结合可以提升我国体育公共事业的运营效率和运营质量。
1.2.2 主要特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区别于传统的投资模式,PPP项目意味着政府在服务外包的同时,也将风险进行了分配,避免将所有风险都集中于一个责任主体。体育公共事业采取PPP模式最为关键的环节在于场馆建成后的经营与管理,例如广州体育馆的建设经营单位为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的管理为广州珠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责任分工明确,管理科学规范,而且一直处于盈利状态[13]。由此可见,PPP项目的风险共担需要风险承担方具备较强的风险驾驭和协调能力。一方面,要发挥政府与企业在风险承担方面的优势,例如企业更加善于处理体育公共项目在实际运行中的管理和技术风险;政府部门可以协助企业规避由于政策、财税、土地、金融等方面产生的经营环境风险。国家体育场(鸟巢)项目的顺利实施,北京市政府在各种政策方面都给予了巨大支持。另一方面,利益分配是PPP项目得以有效运转的重要指标。合理的利益分配是短期内难以实现的,因为体育公共事业是带有公益性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PPP项目的经营是企业承担的,企业要收回成本并实现盈利,可能存在对体育场馆的过度开发,而且价格监控相对滞后,常常会出现暴利问题,最后出现市场失灵。因此PPP项目在实质上是政府与企业之间保护公众利益与争夺市场价值的长期博弈,也是政府与市场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平衡风险与收益的矛盾而进行的“不完全契约”逐渐完善的过程。
1.2.3 本质体现:政府针对市场和社会进行的采购行为和责任分担。PPP项目在英国属于一种特殊的采购行为,是为了满足民众的公共体育需求而采用的购买手段[14]。PPP项目在我国也是政府采购行为,主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非竞争性谈判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等进行,上海市、江苏无锡市、深圳罗湖区等已经相继实施了公共体育设施的政府购买。政府通过PPP项目购买的体育公共服务更为复杂,购买方式也不是以“付现”的形式进行。因此,政府需要在购买公共服务之前详细地描述政府需要采购的体育公共服务类型,并将其列入双方长期的合同之中。同时,审核PPP参与方的资质、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制定严格的可操作性的评价体系和监督标准,严格把控体育公共服务提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应避免出现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的虎头蛇尾,无疾而终。十三五期间国家大力倡导体育公共事业采用PPP模式,2017年全国采取PPP模式的体育公共事业进入高峰期,全国PPP项目库中的体育场馆建设123个,表明社会资本进入PPP项目的信心不断提高,同时,体育公共事业PPP模式的广泛应用亟待加强政府监管力度。体育公共事业PPP模式实际运作中,由于公共事业独特的非排他性以及PPP介入者“牟利”的本质,难免存在重表面合作,轻实质供给,甚至会存在违规、违法、腐败等行为,因此,政府监管必不可少。体育公共事业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并不意味着政府自身甩掉一个大包袱,相反更应该加强对外包过程的全程监管。唯此,才能有效避免政府公共责任的缺失,有效制止体育公共事业PPP模式成为私人资本谋求私利的途径,同时,能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与执行力。
在体育公共事业领域,“公共性”一般是指非盈利性和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性。目前的PPP模式中的企业主体极易将“公共性”与“市场性”对立起来。一方面,提供体育公共事业的私人企业难以在无强制制度约束下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盈利才是它们的根本目的,责任承担应该由政府或者相关国有企业来承担。例如:企业在经营羽毛球馆或者游泳馆的过程中经常随意变动价格捆绑销售,导致消费者有苦难言,叫苦不迭,最终投诉无门。另一方面,政府在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极易被认为是为了提升“效率”、化解责任,将PPP模式认定为政府在“政治上甩包袱,在经济上减负担”的行为。“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谋求发展的法宝,在体育公共事业领域也是如此,PPP模式是政府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引资完成后一切的事宜均由企业负责,政府则退居二线,变身“甩手掌柜”。事实上导致这种偏差的根源在于PPP当事方都将“公共性”理解为企业的义务而非政府的责任,认为企业既然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PPP这种公私合作的根本在于保护公众公平地享有高质量的体育公共服务。虽然提供体育公共事业的主体发生了改变,但是并不意味着体育公共事业的公共属性和公益性也发生了改变,换言之,“公共性”正是PPP模式的本质,是其得以存在的根本前提,是主导体育公共事业公私合作制度得以运转的灵魂。当然,由于体育公共事业的自身特点以及所惠及范围较为广泛,对于“公共性”的把握难以考量,体育公共事业极易陷入“公共性”的判定困局。
体育公共事业的市场化运作必然涉及到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问题。2016 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育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对体育场馆的闲置浪费现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体育场馆的运营过程中要改革管理体制,探索大型体育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也就是说政府做自己该做的事,一些可做可不做的事情交给市场去做。PPP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政府与市场无法明晰自身在体育公共服务中的角色定位,主要表现为政府的“越位”和“缺位”。首先,“越位”主要体现在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的经营行为,导致市场作用严重弱化,市场成为政府的附庸,进而形成“双轨制”或者地域分割的格局。例如政府将体育场馆的经营权交于企业之后,经常干预企业的实际经营,甚至不经企业同意变更经营范围等。其次,“缺位”表现为市场对政府职能的过分干预,导致政府在体育公共事业中话语权丧失,政府对体育公共事业产生责任失信,市场作用被过度放大,体育公共服务的公私合营转变为市场垄断,进一步导致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进而严重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例如很多体育场馆在承包给企业之后,企业根据参与锻炼的人数随意调整价格,甚至还存在捆绑销售,导致公众反应极大。因此,在PPP模式中,政府要将经营权利放归市场,但是在涉及体育公共事业的区域划分、资源分配、市场秩序以及服务的质量、安全、效率等方面政府必须尽到监督责任,决不可放任自流。
2.3.1 PPP运行的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目前国内针对公私合作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虽然自2015年国家大力推行PPP项目之后,出台了PPP相关的制度条文,但是在真正涉及违约和维权的事件时还缺少高一层级相关法律的支持。而最新的《投标招标法》和《行政许可法》也仅仅是对PPP的一些基本程序和基本理念进行了规定和解读,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体育公共事业PPP模式更为复杂,因为体育相关的法律在体育公共事业领域严重缺失,对PPP模式在体育领域的立法更无法实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城市公共服务管理的最直接立法,但是仍然在面对PPP利益主体时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它应该是最为接近体育公共事业的管理立法,上层立法的缺失,必然引起下层立法的“失位”,在缺少法律约束的前提下,体育行政部门对PPP公共体育服务项目认知定会出现偏差,使其很多项目出现形式大于内容,形象工程大于实际运用。因此,政府应该针对不同的项目设置差别化的监管机制和评估标准。
2.3.2 监管体制改革“貌合而神离”。我国体育公共事业始终没有摆脱“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最为突出的是“碎片化”管理。李明认为,公共体育事业的碎片化主要体现在行政部门之间的利益重叠、权利重叠而产生的行政政策重叠和行业法规重叠,进而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监管的“零碎”状态[15]。政府在体育公共事业的供给中没有理清企业所有者、监管者与政策制定者三者之间的关系,造成职责不清,角色混乱,监管体制“貌合神离”。例如,河源万绿湖国际马拉松项目的运营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预算为675万元,但是在结合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后,地方政府仍需增加财政预算,主要因为政府过于关注 PPP体育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成本、融资成本、过分干涉项目及在招投标过程中设租寻租所致。一方面,针对于体育公共事业独立的监管机构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没有部门可以独立进行监管,进而造成形式上“政企分离、政监分离”。另一方面,体育公共事业PPP项目涉及面较广,行政审批重叠严重,利益纠葛裁剪不清,进一步造成“重叠监管”,权利过剩,过分关注。
2.3.3 尚未构成以“合约”为基础的科学监管机制。PPP项目的实质是“合作”不是“领导”,政企双方要改变传统的认识,更加要求政府转变管理理念。体育公共事业的双方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监督”与“被监督”的行政关系,而是基于“合约”基础上的平等契约关系,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企业拥有项目管理与运营的全部权利,政府属于购买体育公共事业的主体,拥有对服务质量的监督权利。很明显,在当前的体制之下,社会资本“止步不前”的根本原因在于各政府部门为了利益,违约、滥权的现象依然存在。科学的监管机制没有形成,市场和社会资本的发展空间不够明晰,政府在行政审批、权力清单、事中事后监管、社会和行业监督等方面进行的改革没有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分别下发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PPP模式正式登上历史舞台,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体育公共事业领域依然没有针对该项政策发布专门性的政策条文。新形势下完整的监管体系是确保我国体育公共事业PPP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对政府而言,适当的监管可以有效提升体育公共事业效率,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对企业而言,适当的监管可以有效确保双方责任与义务的执行,预防政府失信,实现风险分担,利益共享。
通过对PPP模式的理解不难发现,价格与质量是最终评价PPP项目是否成功的最有效指标。但是针对于体育公共事业而言,价格与质量并不好量化,缺乏量化标准。体育公共事业自身的范围较为广泛,对质量的要求差异性较大,与传统的公共事业供给模式相比,PPP模式的参与体育企业多为民营企业,为了提高效率很可能牺牲产品质量,那么PPP项目将会对公众权益带来损失。也就是说,PPP模式更适合体育公共事业中对质量要求较低,且容易量化的项目。因此,在当前的体育事业PPP模式下,监管机制创新方向要围绕如何构建出符合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实际情况的质量评估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本文认为,第一,需要建立体育公共事业中除场馆建设之外的服务成本与服务质量的数据库,根据体育公共服务的类别、成本、以及用户反馈监管价格水平。第二,选择科学的价格监管模式。体育公共服务中的价格监管往往采用收益率监管和价格上限监管两种模式。由于体育公共服务涉及的项目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运动项目容易受到场地、气候、装备、教练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可将两种价格监管模式进行结合,项目前期以收益率模式为主,保证投资方的利益,后期运营以价格上限为主,维护公众的权益,这样既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又限制价格的随意波动。
目前全国各地都将PPP模式作为改革体育公共事业,提升体育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有些地区的项目投融资达到千万甚至亿元以上。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针对于PPP的监管体制没有任何改变,那么很可能重新回到“鸟巢”的老路,极大地伤害体育公共事业的发展热情。因此,体育公共事业PPP监管体制的创新需要做到两个方面:第一,签订科学缜密的PPP合同。PPP合同中所涉及的体育公共服务的项目类别、价格区间、服务标准及其他情况要描述清楚,为监管机构参与PPP项目的全程监督提供依据。第二,需要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体育公共事业中的PPP项目尤其是大型的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大型体育赛事等项目,往往分为四个周期,即:项目招标期、项目建设期、项目运营期和项目移交期,在不同的时期中需要处理好各行政部门的关系,成立综合且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对PPP进行全程的、全方位的监督,最终建立符合PPP诉求的体育公共事业新型监管体系。第三,监管机构与PPP合同的紧密结合。监管机构和PPP合同对体育公共事业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可同时发挥作用。在PPP合同正式生效之前,独立的监管机构可以确保PPP项目的合同能够执行,并防止“政出多门”而出现政治机会主义,为PPP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稳定的政治环境。
2014年,亚洲开发银行给中国的PPP环评打分仅为55.9分,远低于澳大利亚的91.8和英国的88.1分[16]。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PPP项目融资的法制环境不容乐观。目前对于PPP项目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是《特许经营法》和《PPP意见稿》这两者对于体育公共事业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与融资都可以使用,但是针对于其他体育公共事业项目却存在明显的法律缺失。有学者曾提出我国体育PPP融资立法需要做到修订《体育法》,搭建体育法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实现立法的顶层设计,在体育法中对大型体育场馆项目适用PPP融资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细化PPP融资的核心制度,加强对社会资本方权利的保护[4]。本文认为,体育公共事业门类复杂,涉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较为宽泛,在监管法律方面需要构建“法律规范+政策指导+实施细则”的法律框架。第一,制定和修订与体育公共事业相关的专门法和相关法,要明确与体育公共事业相关的各方权利与义务,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等与体育公共事业相关的法律,及时删除或修改一些不适用条款,做到依法监管。第二,进一步修订与体育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相关的法规细则,根据各地区体育公共事业的发展现状,制定专门法或地方法规,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第三,完善法律的监督机制,实现“阳光”下的法律监管。将体育公共事业的监督公布于阳光下,建立完善的听证制度、预告制度、公示制度、谈判制度,加强政府的立法监督,让体育公共事业的法制监督在“阳光”下进行。
体育公共事业引入PPP模式就必然带有市场的“逐利性”,各个部门都会将自身的“权利”做到最大化。新型的监管体系必然能够除弊立新才具有可行性,要摆脱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部调整的监管模式。新型的监管体系必然要做到监管机制,监管体制与制度的功能“耦合”。具体而言:第一,以体育公共事业市场化PPP项目中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管为核心,从项目的市场构成、所有权以及承担企业的内部治理等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同步考量监管体制搭建和监管制度匹配问题;第二,体育公共事业的PPP模式具有混合所有权的特点,可以借助其监管体系的设计优势取代我国传统国企垄断的监管缺失弊端,从而达到监管机制的实施与监管制度的安排无缝对接。第三,法律制度是否完善是决定体育公共事业PPP模式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进一步完善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款,是衔接法律合同、监管机制、监管体制以及整个监管过程的核心。
目前,我国体育公共事业PPP模式在实践推进进程中存在部分认识与实践误区,并且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政府监管体系。随着全民健身、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若干政策制度的相继颁布实施,体育公共事业领域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的注入,体育公共事业PPP模式的广泛应用亟待加强政府监管的力度与监管改革创新,以确保增加体育公共事业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