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雯
(宁夏大学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互联网时代,人们在以网络为主要载体获取信息和交流探讨各自观点的同时也出现了网络暴力此类失序现象。网络暴力是施暴者在网络社会泄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对他人的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1]。网络暴力的频繁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扰,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社会秩序,阻碍社会发展甚至挑战法律底线,危害国家治安。近几年来,我国网络暴力案件层出不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网络暴力行为的研究和治理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网络暴力的热潮从未退散,遇到风险情况反而会愈演愈烈。以此次长期的疫情防控时期为例,成都确诊女孩赵某因其疫情防控期间活动轨迹涉及多个酒吧等娱乐场所,一时之间众多网友“口诛笔伐”,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安徽辽宁等地疫情防控告急,在此众志成城、攻坚克难的时期,部分网友却在网络上攻击确诊患者乃至进行地域歧视等。对这样持续时间长、受影响性强、波动起伏较大的特殊社会问题,应当予以高度关注,不仅仅是口头上的谴责,更要开展综合治理从源头遏制其蔓延。所谓综合治理是指由国家政法机关牵头,联络社会各界共同合作,依赖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采取法律、教育、政治、经济等多样化的方式,协调治理社会问题。在文中主要落实为注重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治理方法的科学性,坚持依法治理,提高网民素质,强化道德约束,使网络暴力从源头上得到控制,肃清网络环境。
1.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生产生活
网络暴力往往伴随着人肉搜索、造谣生事、侮辱谩骂,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其个人正常生活。公民个人信息被恶意散播,在网上被评头论足,打上不好的标签,更有甚者,根据相关信息打骚扰电话,发恐吓短信,乃至上门寻衅滋事,无一不对被施暴者的身心健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及合法权益造成不可磨灭的创伤。譬如:2018年,四川德阳的安医生由于在泳池与一男孩李某发生冲突,个人信息被曝光并引发网络暴力,不堪重负后自杀。随后网暴的对象被反转成为了李某一家,李某也因此患上了抑郁症。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施暴者不理性的攻击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的隐私被曝光、尊严被践踏、权利被严重侵害,没有人从中获益。
2.腐蚀道德标准,扰乱社会秩序
部分网民认识到网络平台开放虚拟、难以追根溯源的特性并加以利用,摆脱心理负担,无视道德责任,肆意实施网络暴力。如此频发的网络暴力污染了网络舆论环境,使其他网民在浏览此类不良信息过程中潜移默化地认为可以在网络社会随心所欲,道德标准渐被腐蚀,致使其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破坏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还诱发现实生活中的人身攻击、恶意骚扰等侵权、违法行为[2]。一些网民或出于自身的遭遇,或出于逆反心理,不再秉持和睦友善的传统文化道德标准,在网络上肆意攻击辱骂他人、发泄不满。他们的失德言论与网暴行为会营造社会的恐慌,如果不对其予以严加管控,其必将愈演愈烈,最终导致社会的无序混乱。
1.网络虚拟性为网络暴力提供舆论场域
网络空间由于其介入的低成本、传播的快速性、群体的复杂化等特性为网络暴力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舆论场域[3]。在这样的虚拟平台中,每个人都可以畅所欲言,却难以追寻踪迹,即使发表了不适当的言论,也难以追究责任。况且在这样数据庞大且更新迅速的网络时代,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网络暴力往往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被人们遗忘。例如2020年12月14日,成都一飞行员执行完毕国际飞行任务,自驾参加300人规模婚宴后被确诊。一时之间,尘嚣甚上,不明情况的网友群情激愤。而官方15日即回应该飞行员是积极配合防疫在隔离结束后才参加正常社交活动的。得知误会后,相关报道下不乏这样的留言:“大家都这样说,又不是我一个人”“又没造成啥严重后果”等。因此,许多隐匿在虚拟的互联网后的施暴者并不担心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施暴时也毫无心理压力,肆无忌惮地在网络上发布各种不当言论,甚至捏造各种谣言,因为他们知道自己难以被确定身份乃至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2.海量信息难辨性助长风险感知度
当今社会,网络已经成为信息发布、搜集、管理的主战场,每天都有海量的信息汇入,各色的信息源源不断地被灌输进入人们的意识中,使人们对各种现实问题产生了更多的感知与焦虑[4]。据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我国搜索引擎用户人数为7.70亿,网络新闻用户人数达7.43亿;手机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7.68亿,手机网络新闻用户规模达7.41亿。面对繁杂难辨的海量信息,网民分辨并接纳正确价值导向的信息如同大海捞针,加之网民在海量的信息中更容易相信自己感同身受的,往往带有浓烈的主观意识,促使其作出不理性的判断。不明真相的人们产生强烈的焦虑担忧,催生不理智的行为,驱使感知较多风险的部分网民通过埋怨辱骂他人的方式发泄情绪、缓解焦虑,在某种程度上间接导致了网络暴力的扩大化。
1.经济社会多方压力下公民情绪郁积
新时期网络暴力的频发,其背后大都潜藏着压力过大、焦虑担忧的社会心态。当下社会中较大一部分人面临着生活成本不断提高、竞争压力不断增强、长期加班熬夜致使身体健康每况愈下的现实困境,身心的双重压力使其不堪重负,导致社会情绪不断郁积并涌向网络空间,形成网络暴力[5]。不难发现,在这样的压力时期,人们往往更容易产生一种偏执情绪,作为利益受损的弱势群体更容易滋长相对剥夺感,更容易对某些社会问题产生偏激的看法并将其归结为某个人的错误。例如,脱口秀演员杨笠在一次比赛中因调侃男性“他明明那么普通,却又那么自信。”被众多网友网暴,称其刻意制造男女对立。这反映出当前社会对于男女平权问题的关注乃至焦虑,一旦触及便引发舆论风波,而网络无疑为其提供了自由言论和发泄情绪的有效平台,一旦某些焦点事件被置于网络视野,便能迅速引发共鸣,从而产生网络暴力的协同。
2.网络推手为非理性网络舆论推波助澜
为迎合人们膨胀的精神文化消费,争夺网络这块财富领地,产生了数量日益庞大的网络推手。其中不乏一些人追逐利益,不惜歪曲事实断章取义,炮制各种热点争议话题夺人眼球,为非理性网络舆论推波助澜,加剧了网络暴力。
网民最为关切的热点问题主要有政府官员违法乱纪行为、民生问题、突发性事件等[3]。而能引发网络暴力的事件无疑是其中涉及政府官员、国家利益、民生问题以及重要突发性事件的综合热点乃至爆点问题,容易被视为牟取暴利的好机会。由此,不良网络推手通过散布不实防疫信息、制造恐慌等舆论操控行为在谋取利益的同时,也容易导致网络信息失真、网民盲目听信、引发道德批判等后果,成了网络暴力的“帮手”。
我国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协同、群众参与的多元主体治理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但多元主体之间却存在协同性不高、参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其作用发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5]。首先,各治理主体价值追求不同。政府更加关注主流价值观的引领和方向性把控,对影响较小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案件往往不会追查到底;某些网络媒体追逐网络关注度及潜在的商业价值利益,在此种价值取向的指向下往往会导致其发布具有一定偏见的信息或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等,这在客观上直接助推了网络暴力的发生;网民们则更为在乎网络信息是否符合其三观,对于偏离其道德底线与价值观念的事件往往更愿意“仗义执言”,而大部分网民较为朴素正义的价值追求有时会被别有用心者利用,通过鼓吹片面化的信息来引导网络暴力。其次,各治理主体倾向于追逐各自利益。利益关系是维系各治理主体的关键纽带,同时也是实现多元有效综合治理目标的基本前提。基于身份地位的不同,各主体的利益追求也大相径庭,不能达成一致。最后,各治理主体参与机制不完善。一是,未有明确的规则标准来对政府、媒体等各个主体的义务责任、权利范围进行界定评价,致使其管理服务混乱无序、难见成效。部分政府部门及相关领导不能及时就紧急风险进行调控把握,而网民、网络媒体等多处于被动状态,造成了多元治理主体在对事件性质的确定和自身角色定位等方面造成混乱。二是,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网络暴力的有效治理不是一个单位、一个主体所能完成的,更加要求的是各个多元治理主体通过协调沟通,进行分工合作,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但是目前我国非政府的治理主体大多依据各自的规则进行管理、教育、服务,未能形成网络暴力治理的合力[6]。
1.国家法与“软法”多元治理规范的不足
我国目前针对网络暴力实施的国家法和“软法”仍然存在不足,难以实现遏制网络暴力行为的终极目标。其一,我国制定的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貌似数量众多,但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发现仍存在部分法律法规内容规定不够具体,并缺乏相应措施细化完善的问题。例如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网络暴力”下定义或者作出法律解释,而是只规定了对网络暴力具体行为的处罚。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更加侧重于网络社会整体安全秩序的保护,却没有重视网络暴力本身的性质以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未从保障网民的自身权益立场出发等,导致当前对于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定无法达到有效规制的预期效果[7]。其二,部分“软法”实效不强。《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等“软法”旨在实现网民们的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但是在实践中,这些不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往往被置若罔闻。
2.法律实施过程的有效性有待加强
要实现对网络暴力的有效治理,不仅要关注法律规范,还要关注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作情况,即执法。网络暴力治理过程中,时有执法不当的现象发生。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执法机构职权有待明晰。我国现有执法体系由国家、省、市三级构成,执法机构包括却不限于国家网信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但是各级各部门之间并没有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其具体职权划分模棱两可。各网信部门内部的权力资源配置,并未得以深层次的优化与整合,仍然存在明显的自上而下管理分散的局面[8]。二是,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互联网领域迅猛发展,网民规模爆炸式上升,在网络监管执法领域,违法案件快速增长,执法对象基数也日渐庞大。截至2021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有关网络暴力案件裁判文书共168篇,其中2020年收录92篇,相较于2019年38篇,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42%,占案件总数的54.76%。而对于如此迫切的执法工作需求,我国尚未配备足量的执法人员,也未组建相应的高素质团队,使得执法工作收效甚微。三是,执法人员素养有待提升。面对复杂严密的互联网技术,执法人员只有具备相应的专业化网络知识技能,才足以应对日新月异的网络空间治理需求。
社会在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思想意识带来了消极影响,网络空间作为社会领域的一部分,同样出现了网民道德水平下降的现实情况。一是社会问题未得到合理地解决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如,此次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民众的诉求未得到及时的重视与解决,引发其不满情绪,转而采取过激的方式,在网络空间蓄意滋事,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二是多元文化思想冲击道德的价值基础。互联网开阔了网民的眼界,使之了解到更为丰富多彩的文化思想。但如果不加以辨别,一些别有用心的文化思想将渗透扭曲部分意志不坚定的网民的道德观念,导致其行为越轨。三是网民心态的复杂性冲击道德的心理基础。网络空间的开放虚拟及难以追责的特性往往会助长网民的侥幸及盲目跟风心态,更容易发生网络暴力。面对如此严峻的局面,我国网民的思想道德水平亟需提高,亟需开展网络道德教育,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建构良好的网络社会征信机制,实现道德内化,摒弃网络暴力。
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充分发挥网络暴力治理多元主体的作用,创新治理思维,规制网络暴力。首先,政府部门理应发挥主导功能。政府部门对网络暴力治理的各主体的地位、职权范围等要进行合理的统筹分配并进行监督,还要积极构建网上网下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保证其能畅所欲言,沟通协调,最大程度地发挥各自优势,真正做到主导引领网络舆论,管控网络暴力,由网络监管转变为网络治理。其次,社会各界要积极实现各自领域的有益职能,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例如: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媒体部门要更加有效地把好关,避免破坏防疫团结的不良信息传播和扩散,遏制网络暴力的产生;各级宣传部门、网络监管部门积极组织相关活动,宣传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摒弃网络暴力等。最后,要唤醒网民群体自身的意识,使其积极参与网络暴力治理活动,依靠网民自身的力量去营造理性的网络文化氛围。
1.推进国家法与“软法”相适应相融合
网络暴力问题的解决既离不开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制,也需要“软法”的协助,二者相辅相成才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第一,国家法与“软法”相适应。目前关于网络暴力的国家法并不完备,亟需其他严密、明晰、针对性的规范进行补充规制。社会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经验、规则等“软法”具有相当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应当加以充分利用。在利用过程中要注意与法律法规相适应,作为网络暴力治理的依据,“软法”和国家法都应当具有规范的正当性。第二,国家法与“软法”相融合。良好的法律制度是能够回应社会现实需求、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规范依据。有效解决网络暴力问题,需要推进法治、德治与自治互相融合,引导网民自觉主动遵守国家法和“软法”。对“软法”出现的拘束力不强的问题需要借助国家法的强制性手段予以管理,对国家法的刚性约束以“软法”进行柔性保障,形成软硬兼施的良性互动格局,思考更加优化的治理方案,获得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2.构建科学执法体系,提高执法公信力
构建科学的执法体系,提升执法公信力,使执法工作事半功倍,一是要明确各单位之间的责任和权力范围。将各部门职能进行整合,明确各自职责,以防止各职能部门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因管辖权不明、职能冲突而出现推诿、争权事件,确保有效行使各自权力,共同实现其对于治理网络暴力的价值。二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网络执法队伍建设。网络执法人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以便于更快速、准确解决新的问题,应对新的情况,还应当注重培养高素质人才,组建专业执法团队,实现公正高效执法的目标。
在关注社会多元治理和法律“软法”规制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提高网民的思想水平,实现道德的内化,从根源处遏制网络暴力的产生。首先,网民应当做到严于律己,自觉积极学习网络法律知识,塑造良好的网络道德观念,以及树立网络风险防范意识,保护个人隐私,必要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社会应当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主动承担起道德教育的责任,提倡与鼓励网民客观理性地看待问题,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引导网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远离网络暴力。最后,从根本上改善网络暴力,最终还是要依靠良好的社会征信机制,实现道德内化。国家应当予以重视推进贯彻落实网络实名制并尽快将网络征信纳入大的社会征信体系内[9]。贯彻落实网络实名制,一方面可以提高网民的违法成本,网暴他人时会衡量利弊大小,提高注意义务和社会责任感,从而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快速确定网络暴力事件违法者的身份信息,进一步追责,网络暴力的不良征信记录将会进一步影响其网页访问、发表观点等各个方面。
总之,从法社会学视角综合治理网络暴力是一场持久战,净化网络环境,消灭网络暴力,我们必须从社会治理、法律规制、道德内化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政府、网络媒体、网民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要以身作则,各自发挥专属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社会氛围;其次,立法、执法、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环境建设的重视程度,针对网络暴力选取或结合适当的国家法和“软法”规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后,广大网民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思想道德水平,促进网络社会和谐。在净化网络暴力的道路上,各方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为网络文明建设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