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地区废水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辽宁省为例

2021-01-08 04:31李一安王帅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1年8期
关键词:监测数据氨氮废水

李一安 王帅

(1.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沈阳 110161;2.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沈阳 110169)

1 引言

2013年,原环保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大力推进企业开展自行监测。2014年以来,陆续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责任和要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了由企业“自证守法”[1]。2018年原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自行监测要求是排污许可证重要的载明事项。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深化企业主体作用的重要一环就是要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企业要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推进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要求[3],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9—10月对辽宁省、河北省环渤海地区部分城市废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抽测及质控样考核(以下简称“专项检查”)。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的工作要求,督促问题企业尽快整改,并严肃查处超标排放、自行监测不规范、比对不合格等问题,2020年5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大连、营口、葫芦岛三市开展废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并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展开调查。

自行监测专项检查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采取“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双随机形式[4],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情况、治污设施及建设投运情况;开展现场评估并填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评分表;开展污染源废水总氮、氨氮和总磷等指标现场采样监测;对通过验收的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总氮、氨氮和总磷质控样考核,质控样考核参照HJ/T 356—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执行[5]。

2 废水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

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责任意识不强,技术储备不足

组织检查的36家重点排污单位中,自行监测方面普遍存在监测方案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及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未能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自行监测要求,制定并完善自行监测方案,检查发现1家排污单位未制定监测方案,24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不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监测项目普遍不全,尤其是特异性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次明显不足,例如大部分污水处理厂未对废气排口的烷基汞开展监测。信息公开内容较少,多数企业尚未公开监测年报,公开的监测数据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主,手工监测数据未公开或更新频次较低,部分手工监测污染指标数据缺失。同时,部分依靠自身能力组织开展监测的企业,存在质量控制手段缺失、监测不够规范、监测记录不齐全等情况。

2.2 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检查发现,部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个别单位曝气池曝气头损坏没有及时维修,臭氧反应发生器损坏等多处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此外,有些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终端压泥间板框压滤机停运,污泥未能及时有效处理。

2.3 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管理不善

检查发现,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普遍存在运维人员技术水平较低、人手不足、运维不到位的情况。有些运维机构人员因技术水平低,造成质控样比对部分指标不合格。很多具备一定规模的运维单位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人手不足、运维人员技术水平不高,导致运维不及时的问题。

2.4 个别排污单位、监测及运维机构疑似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某重点排污单位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实际分析结果与数采仪上传数据不一致。该公司共有COD、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4套,均由某运维机构负责运维。经调阅仪器历史数据发现,同一时间氨氮分析仪记录分析数据为11.28 mg/L,但数采仪及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均为0.2 mg/L左右,与实际分析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存在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情况,疑似篡改监测数据。在检查中发现某第三方监测机构未到现场采样即出具监测报告,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产时仍在出具相关企业的监测报告,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3 废水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对策建议

(1)建议加大帮扶力度,强化执法检查,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6]。建议管理部门进一步督促全省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就废水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于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务必完成整改;已完成整改的企业,持续跟进后续工作落实情况,杜绝假整改、敷衍整改。尤其是对于二次或多次检查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加大帮扶力度,强化执法检查,进一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7]。

(2)建议对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开展调查取证,严肃查处[8]。重点针对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3)建议督促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进一步落实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要求。要求相关运维机构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强化人员配备,并加强技术培训,按照生态环境部新颁布实施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逐企、逐项对照落实整改[9]。

4 结语

生态环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排污企业众多,环保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做到对每一家企业进行监测,所以推行企业进行污染源自行监测是十分必要的[10]。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不断深化企业主体作用,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自行监测监管实施中,环保工作人员可以指导和帮助企业进行自行监测,同时利用环境监察执法等手段督促企业履行自行监测责任,并通过污染源管理平台公布监测结果,让大众参与监督,利用公众舆论对企业排污进行制约与监管。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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