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J 168-2020《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规定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的基本要求、技术路线,以及标准文本和相关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适用于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制订工作。
2)HJ 1138-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无机化学工业》。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无机化学工业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监测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3)HJ 1139-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纤维制造业》。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醋酯纤维制造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执行。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执行。
4)HJ 1147-2020《水质pH 值的测定 电极法》。规定了测定水中pH的电极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pH的测定。测定范围0~14。
5)HJ 1148-2020《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规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报告内容进行调整。适用于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
6)HJ 1149-2020《环境空气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滤膜压片/γ能谱法》。规定了用滤膜压片/γ能谱法测定环境空气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方法。适用于辐射环境常规监测,环境空气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当采样体积为10 000 m3(标准状态),测量时间为24 h 时,本标准测定的各γ放射性核素探测下限为5~100 μBq/m3,探测下限见附录A。
7)HJ 1150-2020《水质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规定了测定水中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2-硝基酚、3-甲基-2-硝基酚、4-甲基-2-硝基酚、5-甲基-2-硝基酚、2,5-二硝基酚、3-硝基酚、2,4-二硝基酚、4-硝基酚、2,6-二硝基酚、3-甲基-4-硝基酚、6-甲基-2,4-二硝基酚和2,6-二甲基-4-硝基酚等12 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当取样体积为1 000 mL,试样定容体积为1.0 mL时,12 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2~2 μg/L,测定下限为0.8 ~8 μg/L。
8)HJ 1153-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醛、酮类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谱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甲醛、乙醛、丙烯醛、丙酮、丙醛、丁烯醛、2-丁酮、正丁醛、苯甲醛、异戊醛、正戊醛、正己醛共12 种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当试样定容体积10.0 mL,进样量10 μL 时,醛、酮类化合物的最低检出量为0.13~0.29 μg,当采集有组织排放废气20 L(标准状态下干烟气)时,方法的检出限为0.01~0.02 mg/m3,测定下限为0.04~0.08 mg/m3。
9)HJ 1154-2020《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醛、酮类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谱法。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甲醛、乙醛、丙烯醛、丙酮、丙醛、丁烯醛、2-丁酮、正丁醛、苯甲醛、异戊醛、正戊醛、正己醛、邻甲基苯甲醛、间甲基苯甲醛、对甲基苯甲醛和2,5-二甲基苯甲醛共16 种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当试样定容体积2.0 ml,进样量10 μL 时,醛、酮类化合物的最低检出量为24~60 ng,当采样体积为20 L(标准状态下)时,方法的检出限为2~3 μg/m3,测定下限为8~12 μg/m3。
10)HJ 1155-2020《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一般原则、现场监测、采样分析、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等技术要求。适用于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或活动等原因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涉及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可参照执行。
11)HJ 1157-2021《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规定了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包括测量目的和要求、测量实施、测量记录和报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内容。适用于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源外围环境监测以及应急监测中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的测量,其他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可参照执行。
12)HJ 1158-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再生橡胶及其制品》。规定了再生橡胶及其制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适用于再生橡胶(含硫化橡胶粉)及以再生橡胶为原料制成的橡胶产品。
13)HJ 1160-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无下水道卫生系统》。规定了无下水道卫生系统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适用于整体设计的、不接入排水管网的厕所系统。
14)HJ 1162-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洗衣店和洗衣工厂》。规定了洗衣店和洗衣工厂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适用于专业从事衣物、公用纺织品或医用织物洗涤的洗衣店和洗衣工厂。
15)HJ 1163-2021《包装印刷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规定了包装印刷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的污染物与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适用于包装印刷生产过程中印前处理、印刷、印后加工等工序有机废气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的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其他印刷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6)HJ 1164-2021《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异位热脱附》。规定了污染土壤异位热脱附修复工程的污染物与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调试、运行与维护等。适用于有机污染物和汞污染土壤异位热脱附修复工程,可作为污染土壤异位热脱附修复项目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污染土壤的处理。
17)HJ 1165-2021《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原位热脱附》。规定了污染土壤原位热脱附修复工程的污染物与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调试、运行与维护等。适用于污染土壤原位热脱附修复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的技术依据。
18)HJ 1177-2021《纺织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提出了纺织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作为纺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及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纺织服装、服饰业的污染防治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9)HJ 1178-2021《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提出了工业锅炉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作为以煤、油、气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等工业生产及民用供热的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工业锅炉选择污染防治技术时,可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工业锅炉选择污染防治技术时,可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工业锅炉污染防治。
20)HJ 1179-2021《涂料油墨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提出了涂料油墨工业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作为涂料油墨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不适用于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
21)HJ 1180-2021《家具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提出了家具制造工业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作为家具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木门窗制造工业、定制家具制造工业、家具制造工业配套的集中式喷漆工厂、木玩具制造工业以及其他有涂装工艺的木质、竹质工艺品制造工业的污染防治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不适用于塑料家具制造工业的污染防治。
22)HJ 1181-2021《汽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提出了汽车工业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作为汽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不适用于汽车工业生产中铸造、电镀工序的污染防治。
23)HJ 1182-2021《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规定了测定水质色度的稀释倍数法。适用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色度的测定。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为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