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瑞锋
(扬州大学 医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1)
2021年1月10日,《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 公布,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而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对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出部署,强调高校要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的培养,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法治中国、善治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目标的提出,对社会创业教育和法学教育创新发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也为两者融合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难得的机遇。而从社会创业教育和法律诊所教育产生发展的历史看,两者都有着自身独特的发展规律和内在逻辑,本文拟从其历史发展、价值内涵、路径选择、实现机制、方法创新及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以阐明两者融合发展的内在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现实逻辑。
社会创业是一种创新性的创造社会价值和利用商业机制实现社会目标相统一的活动,致力于为以社会使命为目标的人提供种创业资金和平台,使他们有机会能运用自己的创新想法,对社会产生大规模而持久的改进。被誉为社会企业教育之父的格利高里·迪斯(J. Gregory Dees) 从四个维度对社会创业进行了定义:社会创业是一项持续产生社会价值的事业;通过不断发掘新机会来达到社会目的;持续的创新、适应和学习过程;不受当前资源稀缺限制的冒险行动。由此可见,社会创业注重公益性,强调以创新性思维和行动实现社会价值、推动社会进步,是创业者发现社会问题或机会,并运用商业原则来组织、创造、管理企业,从而解决社会问题、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1]。
当代中国的社会创业是伴随着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的趋势而产生和发展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善治社会理念的影响。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必然会带来难以解决和克服的环境、安全、教育、健康等社会问题。对于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而言,其掌握的社会资源相对贫乏,借助政府和市场之外的力量参与解决面临的诸多社会问题,显得更为必要而迫切。同时,对善治社会的呼唤也要通过公益、慈善活动推动社会治理结构的优化完善作出回应。社会创业兼具创业和公益特质,在推动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因而成为优化社会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全世界正在进行一场实质性的结社革命,产生了大规模的全球‘第三部门’。它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 结构化的组织;(2)位于正式的国家机构之外;(3) 不想把活动中的利润分配给股东或理事;(4) 自主;(5) 包括大量的私人的、志愿的努力。”[2]
法律诊所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即借用临床医学的教学模式,通过让学生参与承办真实的案件,面对真实的当事人,学会 “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以习得法律知识,训练专业技能,提升职业素养。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大学法学院,在 “法律诊所” 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专业性法律服务。其后,法律诊所教育逐渐在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传播推广。2000 年,法律诊所教育引入我国,首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中开展,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迄今我国已有近200所高校开设了该课程。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产生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密切相关,可以说,正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催生了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带有天然的公益性。法律诊所教育通过 “法律援助” 这一形式,可以借助法学院师生的力量扶助贫弱,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诊所教育在强调专业技能训练提升的同时,更为注重学生职业伦理的培育和养成,就教育内容而言,法律诊所教育很好地体现了法律人特有的 “技术理性” 和 “职业伦理” 的有机结合。美国学者波顿格尔认为,法律诊所教育诞生于20世纪60、70年代,其时,正是法律职业的价值和法律工作的道德层面受到强烈关注的时期,因而职业伦理问题抑或教育的社会价值问题成为法律诊所教育的核心内容。
纵观社会创业教育和法律诊所教育产生发展的历史,两者的产生、发展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又相伴相生,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社会创业发端于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创业教育逐步兴盛和成熟发展于公益文化的传播和公益创业活动的推广;而法律诊所教育的最初诞生即因法律援助事业的兴起,在法律诊所教育中,法学院学生急切地想通过参与法律援助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为社会的进步作出贡献。因而,法学院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创业活动,也是社会创业教育实施推广的过程。法律诊所教育和社会创业教育相依而生而又相伴而兴的发展历史昭示了两者融合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同时启示我们在融合发展的过程中,既要坚持独立发展,又要注重相互借鉴。
法律诊所教育着重培养学生的崇法性思维、法律逻辑思维和实践创新思维,强调技能培养与社会责任感的统一。法律诊所教育所提倡的价值理念内涵与社会创业教育所注重的创造社会价值教育理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实现机制上又具有互补性。价值内涵的共通性和实现机制上的互补性,为两者融合发展提供了理论逻辑,即坚持公益价值取向和借鉴商业机制相统一。
一方面,两者价值内涵的共通性体现在都强调社会价值的实现。社会创业也称公益创业,注重公益性,以创造社会价值、担当社会使命、推动社会进步为目标。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两者都强调围绕社会问题、以创造社会价值为目标。社会创业教育是通过传播和践行公益创业理念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法律诊所教育则注重技能训练与社会责任感培养的统一。心理学的研究从人的心理层面研究分析社会创业者创业的动机,认为人的同情心是社会创业者创业的关键因素。而作为法律诊所教育初始形态和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基于权利救济不被耽误和能够获得的考虑,致力于追求法律救济的可获得性而产生发展起来的[3]。
另一方面,两者价值内涵的共通性也体现在都关注人自身的发展。法律诊所教育具有双向功能,即法学院学生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同时,案件本身、代理案件的过程及其背后映射出的社会环境又反作用于学生,促进了其自身的成长。在教育实施过程中,注重人际沟通,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合作,比较注重培养学生的协作意识和团队精神,这也恰恰是社会创业教育所重视和提倡的。社会创业教育强调社会创业者是具备优良品德的人,需要“上下相亲”,需要怀天地心,具备仁德的品质。社会创业需要把握机会、整合资源,此外还需要进行社区民众的动员,有说服大众的本领乃至进行制度创业[4]。
法律诊所教育借助法律援助这一制度设计,让法学院学生出于公益目的,在无偿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推动社会善治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创业理念、行动的深入开展和广为传播。这一过程,既是社会创业教育和法律诊所教育相互引领和相互促进的现实写照,也是两者融合发展的内在理论逻辑的显著表征。
社会创业注重公益性,强调社会价值的实现,但社会创业不等于慈善,以商业运营模式创造社会价值,解决社会创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其固有文化基因。法律诊所教育推广实施过程中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的共同参与。传统的法律诊所教育主要依赖法学教育工作者的研究兴趣和无私奉献,也有少量的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和爱心人士的资助。这种运营模式主要依靠外部的“输血”,一旦主要骨干发生变化或失去外部力量的支持,法律诊所教育就会面临危机,甚至难以为继。其面临的一个现实难题就是:建立和完善一套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其中,并让公益活动的开展更具有可持续性的机制。可借鉴公益创业的商业运营模式,在传统政府购买服务、企业资助服务、基金支持服务的基础上,通过低收费微利服务等商业运营模式实现公益创业组织与活动的“自主发展、循环服务”。如通过设立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依托非营利性社团开展法律诊所教育,有利于运用商业运作模式开展公益创业活动,通过运营模式的优化、骨干队伍的培养、社团项目的培育、社团文化的凝练和积淀等,使公益创业活动由依靠外部 “输血” 向自身具有 “造血” 功能转变,从而有利于法律诊所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诊所教育引入中国20 多年来的实践探索,为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促进社会治理的优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其实施推广过度依赖于政府的力量,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可持续发展机制尚待建设完善。社会创业强调以创新的商业模式创造社会价值,实现社会创业活动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创业教育与法律诊所教育在实现机制上的互补性,对两者融合发展提出了客观要求,同时也启示我们:社会创业教育与法律诊所教育融合发展应借鉴运营模式的商业机制。
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并无社会创业(公益创业) 的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公益与创业是相互分离的。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理念的实践,是西方 “舶来品”,在中国的实施,离不开中国现实的土壤。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和现实开展,把源于西方的教育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社会创业解决国家的复杂社会问题。涉及制度理论、社会资本理论以及种群生态学理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创业对于社会改革都能起到一定作用并能处理一些棘手的社会发展问题,如社会的贫困问题、教育问题、社会治理问题等。通过社会创业来解决发展中国家的扶贫、助残、环保、文化传承等方面的问题。
在实施路径上要强调实践导向,通过法律诊所教育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对社会生活的认识。法律知识的学习不仅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更注重对社会生活的认知和了解,正如霍姆斯所说 “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相较于基于案例分析的苏格拉底教学理念和模式,法律诊所教育更加注重实践性,更加强调实践导向。就社会创业来说,无论是早期的参与发展、理性维权或者是致力于改变社会、完善社会,都是基于现实的社会问题,通过真真切切的实践活动得以实现的。可通过开设大学生法律援助创客空间、注册成立法律援助公益社团、优化法律诊所教育评价机制等,促进社会创业教育与法律诊所教育的深度融合发展。
从产生与发展的历史看,法律诊所教育恰恰是社会创业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创新融合的产物。在当前中国社会创业教育中,存在与专业教育脱节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强融合。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秉承实践创新、服务社会与法律援助的精神,突破传统法学教育理念和模式的束缚,为社会创业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创新融合搭建了一个创新实践平台。将社会创业教育融入法律诊所教育之中,既是开展社会创业教育,完善社会治理,实现社会价值的现实需求,也是完善和优化法学专业教育,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必然要求。
法律思维具有创新文化基因,是一种守正思维与创新思维的辩证统一。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思维讲求的是逻辑思维,不需要创新。其实这是对法律思维的一种误读,法律思维本质上与创新思维并不矛盾。法律思维能力并不是单纯指法律推理中的逻辑思维能力,还应包括崇尚法律的意识、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完整的人格和完善的道德。法律跟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演进的。法律诊所教育在重视培养学生法律逻辑思维的同时,同样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思维,在法律诊所教育实施过程中融入社会创业教育的理念和方法,有利于优化和完善法律诊所教育的机制。
社会创业教育注重培养创新思维,这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学理性思维的实践性思维。社会创业的过程不仅是发现机会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创造机会的过程。因而法律诊所教育在使学生获得法律经验、提升专业技能的同时,还注重培养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法律诊所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多维的法律思维,即在传统法学教育 “法官式思维” 的基础上转向 “法官式思维” 与 “律师式思维” 相结合的多维思维的培养。
在互联网时代,尤其要增强互联网思维,注重理念创新和技术创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提升社会创业教育和法律诊所教育的便捷性、受益面和影响力,有效促进社会创业教育与法律诊所教育的创新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