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时期的蚕业(下)

2021-01-07 03:05
蚕桑通报 2020年3期

第三节 蚕丝赋税

明太祖朱元璋了解到征收丝税的基础出于蚕桑,因此,多次下令百姓和屯田士兵栽种桑树,栽种数目,造册回奏,以此作为政府征税的依据。赋税的标准,“麻田征八两,木棉亩四两,栽桑于四年后起科”①《明会要》,可见丝已成为附纳税目之一,通名为“农桑丝”,正常农桑丝的缴纳标准,按栽桑株数来征收,大致每株科丝一分至一分一厘。在所有的桑树中,有的是官府或地主土地上的官桑,有的是从农民那里来的抄没桑,有的是农民有自主权的民桑。由于统治者的压迫和榨取,民桑不断的转为官桑或被砍伐,比例逐渐缩小,如浙江的嘉兴府在宣德五年(1430)的官桑占10.8%,待至弘治五年(1492)这62年间,官桑增加到51.3%,农民栽种的桑树大量地沦入剥削阶级的手中,如《嘉靖宁波府志》载各县的农桑丝科纳实绩如下:

鄞县桑5546株,每株科丝1.1分;

定海桑4768株,每株科丝1分;

慈溪桑柘10768株,每株科丝1分;

奉化官桑柘686株,每株科丝1分;

民桑柘23050株,每株科丝1分;

象山官桑柘548株,每株科丝1分;

民桑柘12762株,每株科丝1分;

以上合计桑树58128株,共税丝586.826两。

嘉兴府包括嘉兴、秀水、嘉善、海盐、平湖、崇德和桐乡七县,在宣德七年(1430)征收农桑丝绢时的桑树数为1l1031株(嘉兴县未统入计内),其中抄没桑29297株,官桑12214株,民桑69520株,共税丝14272两(其中大部分折绢或钱钞缴纳)。

明初,实行两税制,以征当地所产实物为主,丝、麻、绵成为田赋的附纳品,后又征及绢、绵和布。洪武九年(1376)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缴粟也可。

万历续修《严州府志》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夏税丝909,042,656两,绵21771.1383两;成化十八年(1482)夏税丝 935,799.581两,绵 21,725.8452两。农桑原额935,738株,该丝23,685两,折绢1184匹又8.212尺。

明代经政府提倡发展蚕桑,生产已经复苏,产量增加,粮食也较充裕,而丝的用度很大,所以,政府允许实物征收之际可以相互通融。洪武九年(1376)九月,“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十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值十之二。棉芋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丝绢等各以轻重为损益”②《续通考》“食货志”。这是政府税收上的一大改进,鉴于前代,征税对象无论为丁、为田、为户都有所弊端,难于硬性规定为某一实物,故朱元璋初即帝位时,就定“夏税日米麦、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弘治时(1488~1505)会计之数,夏税日大小米麦、日麦莜(即莜麦)、曰丝绵并荒丝(粗制丝绵)、曰税丝(农桑丝)、曰丝绵折绢(原纳税丝绵改为纳绢)、曰桑丝折绢(原纳农桑丝改为纳绢)、曰农桑零丝(农桑丝不成斤两或绢不成匹尺的各零丝零绢,合一乡一县之数缴纳的,各农桑零或农桑零绢)、曰人丁丝折绢(人丁丝类似元代的户丝,这种丝一般折成绢缴纳,以十八两为斤,折绢一匹)、曰改科绢(可能出于广东布政局所定改科田缴纳的绢)、……曰原额小绢(指浙江等地出产的短于政府规定尺寸的绢)、曰币帛绢(币端和神帛,政府征收用以祭祀)、日本色绢(只能纳绢不能改折)、曰绢、曰折色丝(用丝来代替其他实物缴纳的)、曰租丝(佃种官有桑地所课的丝)、曰租绢(佃种官有桑地所课的绢)、……曰改课丝折米(原定课丝用米来折纳)”。正统八年(1443)“令各处不出蚕丝处所,每绢折银五钱,解京使用”。万历(1573~1619)时两税小有所增损,大略以米麦为主,丝绢与钞次之。夏税之米,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麦莜惟贵州,农桑丝遍天下,惟不及川、广、云、贵,余各视其地产。……洪武三十年(1397)谕户部日:定钞一锭折米一石,金一两十石,银一两二石,绢一匹石有二斗③《明史》“食货志”,“赋税”。

表1 明洪武二六十年(1293)实征夏税绢数额

栽桑四年后起科的标准是每亩出绵四两④王三聘《古今事物考》“农桑”,丝绵十八两折绢一匹⑤顾淡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05。此外,可能还有按户纳绢的任务,洪武三十年(1397)谕户部“户部定,绢一匹”。可见,农民丝税的负担仍是苛重的。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收入绢二十八万八千四百八十七匹,孝宗弘治时(1488-1505)年收绢二十万二千余匹,万历时(1573-1619)夏税绢年收入二十万六千余匹⑥《明史》“食货志”六。

从洪武二十六年(1393)各布政局及直属府州实征夏税丝绸288,487匹,可见当时蚕丝产区的面貌。(表 1)

弘治十五年(1502)13个布政司及直属府州实征夏税丝绵及荒丝为27,01,361.83两和6,539斤4.65两;税丝共353,643.36两又2548斤5.4两;丝绵折绢 34,962匹 18.382丈;税丝折绢 4,420匹3.899丈;本色丝8448斤2.55两;农桑丝折绢91,104匹55.538丈,农桑零丝292.35两;又118斤15.86两;人丁丝折绢40576匹10.771丈,改科绢25匹。(表 2)

作为重点蚕区的浙江,适成了征丝和丝织品上供的重点地区,杭州府九县的夏税,洪武十年(1377)为额25590.8斤,以后历永乐、宣德、正统、景泰、天顺年间,不断增加;至成化八年(1472)税丝增至614210两。即38388斤;至隆庆六年(1572)又增至684616两,即42788.5斤。又如湖州府六县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征丝627023两、绵34678两,共661701两;宣德七年(1432)征丝 691305两,绵34943两,共726248两(小绢在外)。

以浙江省武康县这一蚕桑生产不是很发达的山城县为例,它从南宋至明的350年中,丝税额有显著下降。在宋庆元年间(1195~1200)夏税绢7253匹,和买绢6400匹,人丁绢3400匹,在元至八年(1271)夏税丝8754斤,绵319斤,按每匹绢用丝20两计,折绢7003匹;至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夏税丝59676.45两,缴1926.9两。宣德至正德间,粮税数率相同。嘉靖二十一年(1542)夏税丝70370.23两,绵1913.8两,贡局丝333斤11.774两,以上丝额折绢3518.5匹,仅及宋元的二分之一,这对安定农民生产有一定的作用。

在征丝中,常常还折算加耗。如杭州府在正统十二年(1477)折绢25608匹又3.98226尺,每匹准丝绵20两,共准正丝512162.65484两,各增加耗不等,通共正耗平丝752890两又3.699钱⑦嘉靖《仁和县志》卷4,即加耗量为24多万两,达正丝的47%。

明代赋税的项目繁多,计算的标准也不一律,各里甲的粮长、弓后、皂隶、门禁,镇日忙于各种税收,乃作税收的改革,推行张居正等积极建议的“一条鞭法”。所谓“一条鞭法”,指“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三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盖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小民得无扰,而事亦易集,立法颇为单便”⑧《明史》“食货志”,由浙江巡抚庞尚鹏所奏行,时在嘉靖末期。然究其实际,各地所行一条鞭法的具体内容也不尽一致,且时兴时废,终为明代末期所采用。

表2 明弘治十五年(1502)各布政司及直属府州实征丝绵数额

时代洪武二十四年(1391)湖州府各县丝税额:乌程丝221286两,绵5928两;归安丝200332两,绵13284两;长兴丝10239两,绵769两;安吉丝40462两,绵7450两;德清丝95028两,绵5321两。武康丝59676两,绵1926两。

宣德五年(1430)嘉兴府各县丝税:嘉兴夏税丝145斤10两,折绢129匹15尺;秀水县额桑5212棵,税丝107斤2两;每丝18两折绢1匹,共折绢95匹7尺;嘉善县官桑3163棵,税丝59斤8两,民桑280棵,税丝l0斤1两;海盐县额桑988棵,税丝47斤11两,每丝20两折绢1匹,共38匹5尺;平湖县抄没桑1474棵,税丝63斤2两,折绢50匹15尺;崇德县农桑4l689棵,税丝525两,折绢31匹;抄没桑27823棵,税丝4503两,折绢225匹3尺;桐乡县农桑30402棵,税丝1822两,折绢90匹27尺。其中官桑9051棵,税丝1503两,折绢74匹57尺,民桑21351棵,税丝319两,折绢15匹29尺。

洪武十年(1377)杭州府(仁和、钱塘、海宁、余杭、富阳、临安、新城、于潜、昌化)夏税丝25590斤8两,隆庆六年(1572)42780余斤。

明末税制一条鞭法的采用,乃是一大改革,其一是由对人税转入对物税,其二为由现物税转入货币税。

自古中国税制,构成赋税因子而为纳税的主要对象为田、户、丁三者,田为物,户丁为人,汉代以来直至两宋,均以对人税和对物税共存,明初税法,仍以田、户、丁为承担赋役的三因子,这种赋税方式经常出现“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无米之户,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缴不完的赋税,造成中小农户普遍破产和逃亡,遂专以物税来代替。从元代以来,科差中钱钞与现物的丝料并行,渐至丝料亦改为钱钞,无形中除税粮外,科差已完全由货币来代替了。明初完税时,仍偏重于现物,但吏胥征解,多营私舞弊,敲榨民户,后从民户中选出粮长、里长来征收,希望“民收民解”,结果仍是以大户欺小户,或侵蚀公帑,耗损公粮,吏与里胥无异。故一条鞭法推行后,征纳大都用银,公私称便,“官收官解”,在商品经济发展形势下,由现物税物入货币税,己为时代的必然。至此,中国税制始进入近代的形态,以线绢作为征收的必要物资,就此终止了。

自隆庆(1567~1572)和万历九年(1581)间税制实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按亩计税,改征货币,对蚕业有很大的促进,尤其在江南地区,在南宋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以太湖流域为中心的蚕丝商业经济中心,手工织造出现资本主义的萌芽,桑苗、湖丝成为商品远销全国各地以至海外。与此相反,官府规定征银在通都大邑、蚕丝生产集中地区,有专门的丝市,农民便于以丝易银钞;而在偏僻山区或零星蚕区,虽丰年农民有丝无银,不得不卖妻鬻子以换银纳赋。明末学者顾亭林在”钱粮论”中曾引用前代实物租税的事实而加以继承,他说”昔者唐穆宗时,物轻钱重,用户部尚书杨于陵之议,令两税等钱皆易以布帛丝纩,而民便之。吴·徐知诰从宋齐丘之言,以为钱非耕桑所得,使民输钱,是教之弃本逐末也。于是诸税悉收谷帛紬绢,是则昔人之论取民者,且以钱为难得也,以民之求钱为不务本也”。但在商品经济发展之时,实物租税向货币租税转变,已是不可抗拒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