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宇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433)
尽管技术治理是有效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智能化和专业化的重要方式,但技术治理在运用于公共治理的过程中同样面临着如何更好地社会化的难题。在技术化社会,对于嵌入城市社区的技术治理而言,“技术治理社会化”的驱动力仍在城市社区内部,尤其要从被技术改变了的社区事实中加以寻找。事实上,“技术治理要获得成功穿透社会的能力就要让国家嵌入社会交往结构之中,就需要嵌入民众的生活互动关系中,嵌入生活社区之中。技术治理的运行需要通过社会场域来施展,需要在生活之中,而不是外在于生活社区”[1]。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技术治理嵌入城市社区的驱动力恰恰来自于由城市社区居民的社会交往和生活互动所构建的社交关系,其中就包括由新技术发展所催生的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故而,聚焦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与技术治理的内在关联性以进一步理解“技术治理社会化”问题,既是转换城市社区治理思路的新选择,又是技术治理实现“社会性转向”面临的新起点。尤其是深入分析城市社区新兴社交驱动技术治理的可能性,有助于更好诠释由新兴社交的技术特性和应用方式所构造的社区事实对于技术治理社会化运作的价值。
城市社区从来都不是机械的、物理性的存在,而是一个基于生命和生活的有机体,充斥着人的各种欲求、意图和动机,社交成为每个人传递信息、表达思想、交流看法的重要活动。事实上,城市社会劳动分工的细化、社会流动性的加剧以及经济协作方式的变动使得人们在生活和情感上对城市社区的依赖程度和方式已经发生了变化,再加上大数据等技术支持的新兴社交工具在社区生活中的应用,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正悄然兴起。这使得基于纯粹“陌生人-熟人”维度的社交联系已难以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新兴社交正在作为传统社交的补充深刻改变着社区的社会结构。正如马里诺夫所说,“技术社会是一个由受欢迎的政治体系进行管理的社会,但其日常中的个人、社会、经济和文化交易是通过干预或强加的技术来协调的……不仅如此,如果不使用一个或多个数字设备、界面和网络,就越来越不可能进行任何类型的个人、社会、经济或文化交易。因此,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基本过程,已经被技术上的交互作用所取代”[2]。在这里,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意指任一社区居民依托真实的社区,通过使用新兴社交工具构建起小众化、本地化和网络化的新型社交关系,并有着将“线下关系复制到线上”以及将“线上的陌生人关系延伸为线下邻里关系”的需求、意愿和做法。一方面,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以新兴社交工具为中介,更加彰显社区居民的参与和互动,使得人和社区之间发生交互性关联,以形塑一个内具“人-媒介-社区”一体化关系的秩序体。在这个过程中,新兴社交更为强调社区居民借助新兴社交平台在社区空间里的多重互动,凸显着将人的意志映射和融入某种内容的社会性。同时,城市社区新兴社交通过多维度的链接方式产生价值,据此赋予社交以某种社会意义。另一方面,通过增加社交工具的使用,社区变得更具互动性。社区居民通过社交平台能直接表达和分享意见、经验和观点,从而以社交内容创设新的场景来重新定义彼此间的关系,进而塑造以新型邻里社交为内核、以构建圈子为目的、以个人标签和事件团结为出发点的城市社区新兴社交。由此,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使得社区居民日益具备对自身所处环境进行自我建设的能力,并借助社交平台在社区生活中构建新的系统规则和个人规则,合理化自身的行为。其结果是技术治理在城市社区中对行政技术、信息技术和权力技术的运用不只受到制度和权力的驱动,更会受到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内容赋意和关系链接的驱动。
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技术“照看”的过程中,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并不全然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其在塑造社区居民间关系的同时也会通过改变居民间的联系方式而介入技术治理对国家与社区、社区与个体关系的建构中。进一步来讲,当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作为社区特定时空的社会现象并在某种范围内延伸为社区的公共产品时,就会在因果关系和因果机制上成为驱动技术治理的解释性变量。
从因果关系上来讲,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对技术治理的驱动内含着一种促进多重逻辑有机结合的因果依赖关系。事实上,技术治理与社区之间贯穿着一个彼此形塑的逻辑关系,技术治理是城市社区治理的工具和手段,城市社区是技术治理彰显力量的场所和作用对象。当技术治理与社区居民产生互动时,二者存在着一个从悬浮到嵌入再到互嵌互构的连续行动过程。这表明技术治理的应用需要嵌入社区居民的社会交往结构和互动关系中,才能更加适应复杂的社区情境和制度安排。可以说,技术治理能实现多大程度的应用以及能否建构社区治理共同体,取决于社区居民与技术治理二者之间的调适。进一步来说,因技术治理在将自身作为工具和组织手段嵌入社区来形塑和定义各种社会关系时,其总是不可避免地受到由人与人之间的交集和交往生成的情感逻辑、责任逻辑和同情逻辑等诸多人性逻辑和社会逻辑的反向形塑和自我关联性定义,所以其需要借助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来理顺技术与社区居民之间的逻辑关系。具体来讲,技术治理内含着治理主体希望社区居民接受技术治理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技术理性,但由于“本应为人类追求幸福生活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服务的技术手段,也完全有可能变成全方位控制人类的强有力方式”[3],这就让具有一定理性能力的社区居民始终对技术治理可能带来的控制保持警惕性,再加上个人权利意识的自觉和个体自主性的增长,使得技术治理内具的逻辑难以完全地压制人性逻辑和社会逻辑。另外,技术治理本身并不必然具备自主性和应对自身潜在风险的能力,而是需要包括社区居民在内的治理主体的意志对技术治理进行约束。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技术治理主体需要依赖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来维持技术和社区居民的紧密联系,从而对技术治理内具的逻辑与其他逻辑进行微观层面的再组织以使得技术治理不至于陷入“技治主义”误区。比如城市社区新兴社交能更为便捷地聚合社区民意以超越身份和空间的限制,从而生成一种可共享的解释,对技术治理进行社会性纠偏。进一步来说,当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作为社区客观存在和普遍的社会事实时,嵌入社区的技术治理若难以得到蕴含着人性逻辑和社会逻辑的城市社区新兴社交的支撑,即便运作于社区社会系统,仍难以真正成为社区社会系统的基本构件。技术治理只会陷入对个人提出告知、个体作为“应答者”作出机械反应的无意义运作中。
从因果机制上来讲,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对技术治理的驱动内含着一种优化机制运作的因果依赖关系。得益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渐趋成熟,新兴社交工具和平台的便捷性日益得到更多人的认可。故而,新兴社交正成为影响社区社会系统运转的重要变量。因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作为一种形塑社会关系生成的装置能通过社交工具来影响社区居民的认知、情感和行为,从而广泛地作用于技术治理嵌入社区的各个环节,这会直接引起技术治理作为技艺在社区使用形态的变化,所以这成为技术治理确立技术秩序需依赖城市社区新兴社交的实践理由。具体来讲,技术治理的横向整合调节和纵向创新扩散在目的和场景上依赖城市社区新兴社交的社会建构功能。就横向整合调节机制而言,新兴社交具有应对社区社交渠道碎片化来实现小范围集中的功能,比如社区居民可由城市社区新兴社交聚拢为在兴趣、经历和资源分享等方面具有某种一致性的群体。其结果是地方政府可较为便利地通过社区微信群、线上好友圈子、社区动态、线上闲置交换、邻里拼车等新兴社交动态来发现社区居民的变化,以使得技术治理对其中“块块”工作的创新能依赖新兴社交对人群进行识别,并从中发现不同类型关键群体的诉求,搜寻可能获得的某种支持。就纵向创新机制而言,技术治理作为工具和方法在纵向上的创新扩散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会被政府所采纳。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强调在城市社区确立起“人—事—人”的交互性场景,目的是以此将社区居民带入场景去构建某种关系形态,并将线上的关系形态延伸至线下的邻里社交。需要说明的是,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构筑的各类场景同样是技术治理要面对的场景,会对其运作产生影响。“不同的治理场景对于技术治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4],这使得技术治理可通过城市社区新兴社交的场景来获取自下而上的社会支持,并提升技术治理获取信息的能力。
基于此,技术治理在因果关系和因果机制上依赖新兴社交作为一种要素来对其加以驱动。因此,当城市社区的地域性空间聚拢和组织功能不断弱化时,新兴社交对城市社区居民关系的有效运作能消解技术治理承载的理性化特质与社区人文性之间的张力。进一步来说,在网络时代,人在与技术的互动中有着更为重要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这意味着技术治理被要求更多地关注人的主体性。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在实践中,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往往被理所当然地视为技术治理的外部环境而非技术治理结构和过程的一部分被有意地忽视;另一方面,在研究中,目前学界对于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与技术治理社会形态之间互动关系的探讨不足,未能给出关于二者之间内在性联系的完整命题。由此,当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正在持续重塑社区居民的社会交往、话语沟通和关系连接时,重新审视和分析其作为一个整体驱动技术治理的内在机理,以力量、支撑和限度三个维度来构建起城市社区新兴社交驱动技术治理的分析框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这种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发现、思考和回答技术治理社会化运行的条件,进而更好地重构和拓展技术治理在城市社区的可能空间。
无论是作为技术化的治理手段还是提高治理绩效的新技术,城市社区技术治理若要获取预期收益、实现预期目标,都需要得到社区居民的理解和认可。进一步来说,技术治理需要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作为其社会化的中介来满足社区居民对技术治理的认知,构建起对技术治理的理解。当城市社区新兴社交被定义为以新技术聚焦信息交换和关系互动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时,其以内容供应和关系链接为力量驱动着技术治理。一方面,不同于传统社交的“先交流后内容”,新兴社交更强调“先内容后交流”,主张“内容即社交”,内容与社交呈现为一体化。内容作为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无形的信息流会转化为一种内部整合性力量,与嵌入社区的技术治理发生相互作用,并以内容生产和内容分发两种形式对技术治理产生指向内容供应的驱动。另一方面,相较于传统社交呈现出更为紧密的网状化互动结构,新兴社交呈现的是更为扁平化的关系链接。这些关系链接的演绎为技术治理的运作创造了条件和社会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当技术治理被作为一种为人提供某种服务的产品时,其服务的展开需要新兴社交来使得人与人之间产生多样化的关联,从中生发关系沉淀以形成能被其利用的外部环境。其主要目的是让这些关系作为一种潜在的力量得以在当下或未来的某个特定时刻发生目的性转化,以此刺激社区居民对技术治理产生兴趣和需要。
政府在社会化地建构技术治理路径并将其操作化为手段、技术和策略的过程中仍会受到社区社会系统的抵制。故而,技术治理嵌入城市社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离不开社区居民的支持。其中的关键是技术治理与社区居民之间要形成关联性互动,而形塑这一互动的力量则来自城市社区新兴社交的内容供应。一方面,城市社区居民更加渴望通过由新兴社交来形成某种相似性的内容以找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区生活之间更好的契合点,从中获取更好的生活体验。其结果是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在以内容生产重构社区本土空间的同时,会驱动着治理主体为实现技术治理与社区发展的精准联系而注意针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内容传播。另一方面,新兴社交更注重以内容分发来尝试解决人如何更为高效地接收有价值的信息,解决人与信息之间如何生成更为有效的连接以及如何让合适的人看到自己提供的信息两个基本问题,以实现内容生产与内容消费之间的连接。基于此,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强调以内容赋能来实现内容分发,这会引致社区居民更容易受到某些弱联结的影响、加强与志同道合对象的互动,更可能接触到来自关注的朋友推送的信息。由此,循着“技术治理强调如何化简社会”[5]45-64的基本认知,由城市社区新兴社交而产生的内容分发作为内生性力量,既驱动着治理主体将技术治理作为对社区进行化繁为简的工具来加以应用,又驱动着其从新兴社交中获取一种价值视野,使其能尽量避免对问题进行简单剪裁和粗暴处理的简约主义谬误。
从内容生产来讲,新兴社交的核心是指向相似性的内容生产。国家将技术治理嵌入城市社区的初衷之一在于将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引入社区治理过程以更好解决社区居民的参与问题,“政府的技术治理逻辑即将公民参与从政治领域分流到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领域”[6]。比如基于信息网络系统、大数据和数字化应用的一站式社区服务、数字化健康管理等技术治理的基本内容对应着更好解决社区养老、社区环保等社区公共事务,后者同样是城市社区居民所关注的内容。而这些内容也是社区居民彼此进行人际关系链接的主要原因。不同的人会因对同一内容的关注而彼此发生联系,对于相似内容的关注使得社区陌生人社交成为可能。这使得国家层面的技术治理与社区层面的新兴社交在内容上实现着连接。“国家和社会在互联网上互动,最终重塑了国家和社会。”[7]15诸如微信群、微博和社区论坛等新兴社交平台使得社区居民的各类观点和意见作为内容生产,能集中地在兴趣团队、话题小组和微信群聊等场景中得以表达。其结果是社区居民因相似性的内容生产而形成一个(准)社群,这为技术治理提供了环境、基础和动力。可以说,这些表征为相似性的社交内容生产作为社会现象催生着技术治理凸显一种“对现象的捕捉和应用”[8]18的元技术。在这一过程中,城市社区新兴社交的内容生产会呈现出“居民需求产生—社交目标制定—社交工具选择—交流适配—社交内容梳理”等过程。这些相似性内容经由新兴社交工具的传导、社交信息整合和社交关系动员,最终会成为一个可视化的社区现象或社区问题。比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城市社区居民通过微信群等新兴社交平台对本社区的疫情防控措施、口罩等防疫资源这些话题的讨论和交流作为一项内容生产,驱动着治理主体注意从这些相似性内容生产中发现和判断社区疫情状况以及甄别社区居民以采取分类防疫措施,并据此引导网格化管理等技术治理手段更好地嵌入社区、更好地应对复杂的社区情境和风险。另外,城市社区居民根据自身的兴趣和需求等选择不同的新兴社交工具,使得社区社交更加精细化。不同社区居民可因相似性内容发生某种群聚,形成不同的社交渠道,并汇集于政府部门、社区组织和居民的行动网络中。其中这些社交渠道通过构建起自身与技术治理统合的开放性网络而让符合社区居民偏好的相似性社交内容在持续的社交互动中与技术治理形成引入、转化和留存的闭环,从而化为某种力量驱动技术治理在形成与沉淀相似性社交内容的过程中实现对自身形式和价值的创造。
从内容分发来讲,城市社区居民通过使用新兴社交工具使得自身既成为社交内容的生产者也是社交内容的消费者。其以个体关注的内容及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为基础,以内容本身与内容消费的连接为行为旨趣来自主地进行社交内容分发。这种内容分发以内容赋能为内在驱动力。一方面,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强调社区居民是内容分发的节点,社区居民发布的优质内容会链接其他更多更优质的内容。尤其是由此所产生的某种公共话题会极大地刺激关注他者的社区居民产生内容消费和内容分享的行为。其结果是社区居民围绕“关注—被关注”,在同一时间段的不同新兴社交平台或在不同时间段的同一新兴社交平台中针对某一特定主题进行交流与讨论来分发这些内容时,会逐步在“发布内容—接受内容”的过程中生成一种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这意味着分发的内容在被不同社区居民接收的过程中,每个人都会不断地以信息输入和输出、补充信息空白、减少信息纰漏、表达个体化价值以及平衡态度倾向等形式来对内容进行赋能。同时,在这些内容分发的传播与引导下,社区居民会将注意力聚焦于共享的特定活动与事件中,并逐渐接受其中由意见领袖所传递的具有共识性的观点或意见。由此,意见领袖化身为社区某类群体或诉求的代表者,互联网成了“伟大的平衡器,它作为赋权的理想为曾经被忽视的团体提供发声的空间”[9]。这为技术治理从这些内容分发中获取某社区的群体分布、关注点等情况及找寻关键行动者提供了指引,从而驱动着技术治理主体通过由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所累积和更新的状况强化与社区社会结构的精准对接,并在内容分发中形塑一种以内容赋能来制造差异化的行为模式和思维。另一方面,社区居民可化身为内容合伙人来输出能满足社区居民生活、交往和情感等需求的内容,并通过内容与个体的匹配来驱动社区居民成为技术治理任务和目标的传播工具和内容载体,从而对嵌入社区的技术治理进行赋能。具体来讲,每个使用新兴社交工具和平台的社区居民能成为内容合伙人,这表明内容分发渠道是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以内容赋能驱动技术治理的重要方面。二者之所以能发生关联,关键在于技术治理作为一种治理手段,主要是以“活动”这一形式嵌入社区的,个体与活动的多样性结合需要内容分发的多渠道裂变。这意味着治理主体可通过增设辅助性社交平台(如临时发布活动二维码海报或在社区事务受理APP中增设留言版块)来嵌入新兴社交原有的渠道,将其扩展成独立的运营单元,从而让社区居民得以借用新兴社交的渠道力量来自由地传播技术治理的活动目标和要求,据此使得技术治理的运作环节与社区新兴社交渠道形成对接。比如较为常见的活动裂变过程是“某一社区居民在朋友圈看到朋友推荐的活动海报—产生参与兴趣并扫描海报上的二维码进入临时群—立即收到提示分享活动截图—转发分享并截图—提示添加个人或组织微信号—进入活动群”的“滚雪球”式扩展性循环。在这一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存在着社区居民通过参与内容分发而成为内容合伙人的机会,并由其以自身参与的经历、体验或呼吁来对这些内容自主地进行赋能。据此驱动技术治理在具体化为各种类型的活动中与群体和个人发生行动关联,从而激发社区居民以自身意志促进技术治理社会化运作的热情。再比如杭州蒋村街道上线的“数字生活社区平台”正是由社区居民将自身化作内容合伙人来促成的。这些社区居民依托社区,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兴社交工具对数字平台留言版块的内容进行多渠道分发,并对分发的内容进行多样性赋能,从而使得更多的社区居民因此被吸引而主动参与其中。其结果是以邻里互助为旨趣、以“派单—接单”为基本形式的技术化治理得以在短时间内被构建起来。据此,由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内容分发而产生的内容赋能作为技术治理社会化运作的力量,驱动着技术治理与居民自治、社区共治发生共在共生的行动关联,并让技术治理从中获得持续创新的力量支撑。
在城市社区中,由一系列社交互动所形成的关系链接对于技术治理在社区进行社会化运作有着实质性价值。可以说,以关系链接为基础的社交互动是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与技术治理发生关系的现实起点。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打破了原有的纯粹将人或地点作为依据的关系链接模式,社区居民能在新兴社交平台中以多样的社交互动来构建不同的情境,从中建立起新的交往规则和认知,从而使得社区居民自身能围绕特定的内容形成以某种共同的价值观或活动为旨趣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群体。如有着共同爱好的社区读书群、共同理念的社区公益群或爱好汽车的社区车友群等。这些基于新兴社交而产生的社交互动会在城市社区形塑一种自主演进的关系链接。这成为技术治理嵌入社区社会结构的支持性力量,并驱动着技术治理与社区新兴社交进行行动和主体上的对接。其中关系沉淀和关系转化作为关系链接演绎的两种形式成为城市社区新兴社交驱动技术治理的内生力量。
从关系沉淀来讲,不同的新兴社交工具被社区居民用于不同关系链的构建,比如微信多被用于(半)熟人之间的强关系,社区论坛多被用于陌生人之间的弱关系。这意味着新兴社交工具在某种意义上带来了城市社区居民处理关系链接的精细化。人们根据自身的社交需求来选择不同的社交平台,通过内容彼此进行关系互动并产生关系链接,继而在社区中生发关系沉淀。值得注意的是,由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互动结果不断累积而成的关系沉淀,是技术治理嵌入城市社区社会结构的切入口和应对社区各种问题的重要力量。一方面,相较于传统社交,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往往肇始于弱关系的链接。相对于强关系的高重合性和信息的高重复度,能提供更多新信息的弱关系反而可能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持更高的活跃度。在根据身份等初步信息建立弱关系链接的基础上,某一社区居民通过发布和分享有互动价值的内容能催生其他社区居民与自己加深互动的频率和强度,从而增加彼此关系链接的活跃度,使得弱关系沉淀为特定场景的强关系。其结果是社区居民以关系互动来进行关系沉淀的基本进路,驱动着治理主体通过对社区居民的弱关系互动保持关注来动态化地建构自身与这些社区居民的关系,目的是构造沉淀为共情和信任的关系链接,以此自然地嵌入社区。另一方面,新兴社交平台的即时性、便捷性和自由性满足了城市社区居民根据自身需要来对活跃、沉睡等多种状态的关系沉淀进行注意力分配的期待。这些社区居民以内容关注区分、闲暇精力调整和有选择地参与社交活动来进行注意力分配,从中生成某种关系沉淀,并将这些关系沉淀化为城市社区社会结构变化的一部分。而技术治理在城市社区运作的效能在某种意义上恰恰取决于技术治理作为技术手段与社区社会结构互动的效果。由此,社区居民以注意力分配来进行关系沉淀以构建特定关系链接的行为会化作能量来源,从而驱动着治理主体注重将指向关系沉淀的注意力分配接纳为一个普遍的心理偏好和直觉符号以与社区社会结构进行调适,并将其作为内部性要素来帮助技术治理消除社区社会结构的负外部性。
从关系转化来讲,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更加强调在媒介与人的主体性关联范畴内个体关系的构建向关系数据进行转化的趋向。其中关系的数据化是现实与虚拟发生更强交互性的基本条件,成为驱动技术治理精细化运作的重要能量来源。一方面,城市社区新兴社交的数据化带来社交分层依据发生变化,从原来的以性别、婚姻和年龄等静态数据转向以发表内容等行为类型和微信、微博等接触点为主的动态数据。这会驱动技术治理主体将社区居民的社交分层依据变化作为一种关系数据来进行捕获并加以运营。其意在让技术治理主体能更精准地对某个群体进行识别,比如“社区达人”“年轻宝妈”和“新中产”。“无论何种治理技术,背后都有国家对社会的清晰化企图,都要依据身份信息来锚定每一个人、物、事、组织的位置,以效用分析来预测它们的行踪,进而加以干预。”[10]在此基础上,由治理主体将这些关系数据作为技术治理数据资源来进行维护和更新,这使得治理主体能根据不同的需要和场景来调取这些关系数据,继而快速锁定潜在目标人群,以实现自身高效率的运作。另一方面,社区居民的关系链接会因传输和聚合而转化为指向内容的关系数据,这些关系数据承载的内容可与人产生某种共鸣。在不同个体的作用下,这些蕴含情感、意见和态度的关系数据会在内容上产生新的变化,被赋予新的价值。尤其是对于那些能体现价值性主张的关系数据,一旦与其他社区居民的价值观相匹配,会使得这些社区居民倾向于将关系链接至更多的人而产生扩大关注的效果。其结果是这些关系数据会对嵌入社区的技术治理产生外部性,进而让技术治理主体不得不将这些关系数据进行贯通,并从中寻找或创设可资利用的关系链接,以让自身作出更能贴近社区居民要求的恰适性决策。这为技术治理在社区设计运作方案提供了新的行动方向,并作为重要力量驱动着技术治理从关注由个体生产社交关系转向关注由媒介生产社交关系。
一方面,虽然新兴社交平台遵循以用户为中心的需求导向,向全体社区居民开放使用,但其本身的功能定位、用户群体细分和追求社交关系更新促使社区居民围绕环保、工作、亲子等特定话题构建以兴趣等为内容聚合和以陪伴等为关系聚合的社交形态。这使得城市社区社交关系进一步趋向圈子化,呈现为环境开放性基础上运作相对封闭的内循环。由此,有价值的内容传播所促成的圈子化内循环成为城市社区新兴社交驱动技术治理发展自组织性的重要支撑。另一方面,城市社区是一个有着物理和心理边界的空间,再加上现代人对个人隐私的在意和社区集体文化的消解,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某种封闭性。但城市社区新兴社交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这一封闭性。不同的社区居民能通过新兴社交找寻到与己兴趣相投、经历相似、需求相合的他者,彼此间的关系构建能超越身份、经济和声望等的限制,这使得陌生人意义上的社交共享成为可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因城市社区新兴社交特质所催生的社交共享有着社会建构的功能,其通过构建公共领域成为驱动技术治理实现“去中心化”的功能性支撑。
每个社区居民皆可通过微信、微博、社区论坛等新兴社交平台来构建“去中心化”的社交渠道,从而在以内容找到人的过程中形成以共同兴趣和爱好等为理由的社交圈子。其意图是以此来形塑某种具体社交体验和满足社交需求,表现为“某一社区居民作为社交内容的供应者—新兴社交工具的使用—社交末端他者的回应”的圈子化内循环。这一圈子化内循环存在着人的主体性借助媒介得以凸显的逻辑关联性,即社区居民通过发现能被某一圈子理解的行为而使用被圈子所接纳的规则,从中不断地将自身的行为进行重复或相互嵌套,以交叉组合等形式生成一种关联性结构。这意味着在社区居民以新兴社交平台所构建的圈子结构中,已有的社交行为构成了现在的原创社交要素,现有的社交行为结构成为构建后一社交行为结构的可能要素,如此循环构成圈子社交内部不断的形式创新,并成为社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需要说明的是,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以圈子化内循环而产生的关联性会因内容传播而与技术治理在制度和行动上生发技术与主体的互嵌互构,二者得以产生某种互相结合的结构,这使得技术治理得以从中获取一种自我演进的自主性。由此,圈子化内循环成为城市社区新兴社交驱动技术治理在社区进行自组织演化的结构性支撑。嵌入城市社区的技术治理若要持续有效地运作,其无法完全依靠外部力量,这就需要技术治理在城市社区内部寻找支撑自身生发自组织性的结构性力量,以从中获取演绎自组织性的内生力。基于此,城市社区新兴社交的圈子化内循环与技术治理有着两方面的结构性关联。
第一,“找回居民”是技术治理在城市社区得以顺利运作并生发自组织性的前提和基础。这意味着技术治理嵌入城市社区,可通过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形成的社交圈子来发现社区中的人及其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技术治理在城市社区要解决的某些问题或要完成的某项任务作为有价值的内容会被不同的社区居民作为兴趣、关注点或关联性利益等成为各自社交圈子进行讨论的话题,这成为圈子化内循环的内在表现。这个意义上的圈子化内循环作为对技术治理的一种反应机制,使得社区居民据此在参与和操作社交圈子内循环的过程中得以将人的主体性不断渗入技术治理的运作中,从而化为指向协同的行为机制,成为技术治理在城市社区生产自组织性的基本条件。其基本路径可简述为由城市社区新兴社交生成的圈子化内循环把技术治理的任务、问题和过程分割成微小的行为或具体环节,然后这些不同的社交圈子在反复的相互作用中聚合为大的系统,成为影响社区居民有序参与技术治理的重要因素,影响和丰富着技术治理的运作结构。基于此,圈子化内循环对社区居民主体性的形塑,不仅引导着人的社会行为,还派生为塑造技术治理自行生产组织结构的社会力量。另一方面,当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带来的圈子化内循环开始重构人的经验、变革社区环境和创造新的生活方式时,按照社交圈子来识别社区居民以推进技术治理就成为现实。圈子化内循环得以被治理主体作为驱动技术治理与社区居民发生关系耦合的自变量而被纳入技术治理的自组织行动结构,以此弥合技术治理与社区生活间的张力。另外,社区居民以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来建构圈子化社交的行为可被视作社区生活的一部分,成为治理主体做出各种观察、判断和选择的行为依据。由此,二者在技术手段运用与人际关系互动两种范畴内形成一种结构性关联,治理主体与社区居民彼此得以通过有目的地构建自我与他者的社交圈子以生产自组织性,从而打通“个人—社区—国家”之间的关系链接。
第二,新兴社交形塑的圈子化内循环提供了技术治理在城市社区层面生发自组织性的理由和途径。事实上,当由某一圈子化内循环而产生的社交关联性结构在社区社会结构中被反复利用而具备某种价值时,技术治理会倾向于与这些社交圈子发生互嵌互构,将其化为自身运转的某个功能单元。故而,治理主体会以“技术手段—制度规则—个体认知”为基本原则将有价值的社交圈子切割为不同的功能单元。这些功能单元可表现为“先前社交圈子聚合后一社交圈子”或“大社交圈子套小社交圈子”的关联性结构,从而使得圈子化内循环得以通过自身的关联性而与技术治理在结构上产生各种不同的组合方式。这些组合方式的动态演进反过来会要求二者不断更新彼此组合的规则,最终这些组合方式与组合规则在循环往复中相互作用,在结构上带动不同社交圈子内循环对技术治理进行自下而上的赋权增能,从而强化技术治理在社区层面的自组织性。值得注意的是,由新兴社交工具产生的圈子化内循环会自我强化为一个目的性系统。这意味着由某一社交圈子生发的内循环在不断构建关联性结构的过程中,其会将自身演绎为促使技术治理在城市社区演化自组织性的社会支持结构,从而驱动治理主体凭此塑造技术治理的环境结构。比如技术治理被作为一项政府活动需要社区舆论支持时,这一圈子化内循环在层级上生成的以“某一社区社交圈子内循环嵌套于更大社区社交圈子”的自组织关联性,成为治理主体觉察社区居民心理认知、理顺与社区居民关系和动员社区居民有序参与以保持社区内部协同的结构性支撑,从而使得技术治理与社区社会系统在结构上的连接更加稳固。
城市社区新兴社交跨越了各种壁垒的限制,“互联网穿透了社会坚厚的岩层,使所有相邻或相距遥远的层级彼此面对。身份、财富、地域都不再是传播的权力或枷锁,每个人的传播能量已经穿破层级壁垒,开始顶层和底层的直接交流”[11]67。事实上,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正在实践着社区居民对“去中心化”生活的追求,人们可以较为自由地利用新兴社交工具来搜索和关注与自己兴趣等相似或一致的他者,由此形成各种有着不同价值观和利益需求的社交群体,但这些社交群体并不是孤立或分隔的,他们能够就公共物理空间(如车位等)、公共生活设施(如休闲设施等)、公共文化娱乐资源(如各类读书会等)及共同生活经历等进行社交共享,促使社区居民自觉为社区公共领域的构建作出努力。而社交共享催生的社区居民构建社区公共领域的现实性努力又驱动着技术治理在功能取向上迈向一种“去中心化”。由此,社交共享在某种意义上作为城市社区新兴社交的一项功能,成为技术治理面向城市社区彰显社会化应用特质的功能性支撑。
新兴社交在城市社区持续构造一种超越时空等因素限制的共享式社交,这加深了社区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功能性联系,并隐含着社区居民希望通过新兴社交来介入社区公共意见的形成,以实现表达某种诉求或达成某种目标的渴望。新兴社交平台的开放性使得社区居民可通过公开交流来创设一个介于私人领域和公权力领域的公共领域,每个人得以在其中成为真正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主体。“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生成。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公众。”[12]125这其中蕴含着一种功能主义逻辑:在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中社区居民追求个人表达的行为会产生某种潜在功能,它在无意中会生成有利于公共领域构建的共享观念。基于此,城市社区新兴社交通过社交共享来构建公共领域,为驱动技术治理实现“去中心化”意义上的城市社区结构转型和夯实公权力合法性基础提供了功能性支撑。一方面,以内容为中心的城市社区新兴社交网状结构使得各种内容信息得以自由、开放地传播和分享,给了每个社区居民进行话语表达的机会。每个社区居民都有借助新兴社交工具对技术治理的设计和实践作出某种表达的空间和机会,并通过引起他者对自身意见的共鸣来生发指向话语互动的社交共享。当这一社交共享达到较大规模时,就能形成具有某种一致性目标的集体行动。尤其是具备某类专业知识的社区居民对技术治理作出的某种评价或表达的某种想法成为社交共享的内容时,会促使更多的社区居民因认同其发布的内容而自组织化为一个群体来反思技术治理的内容和手段,从而催生着社区公共性。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当这些个人意见通过公众批判而变成公众舆论时,公共性才能实现”[12]41。据此,由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所产生的社交共享使得传统的以社区精英为中心、多由其主导的社区公共领域结构受到挑战,驱动着技术治理在社区的运作从以往的单中心路径转向“去中心”路径。另一方面,“技术治理对公众的赋权更多停留在获取信息的层面,公众在技术治理中的主客体双重身份容易被忽视”[13]。这使得以公权力来运作的技术治理时常遇到社区居民对其合法性的质疑。故而,国家在将技术治理嵌入社区的过程中仍需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事实上,公权力在城市社区中的运用无法完全以强制力为基础,而是需要社区居民的认可和参与,以形成某种共同意志。如阿伦特所说,“权力的基本表现不在于支配别人的意志,而是在那旨在达成协议的交往中形成一个共同的意志”[14]156。新兴社交工具便捷了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个体间频繁的交换信息和意见等会催生和促成彼此平等、自由地共享某种共同的认知、经历或情感,从而在社交共享中构建起一个“去中心化”的公共领域。由此,技术治理主体可通过由社区居民以社交共享来构筑公共领域,从而驱动技术治理在功能实现上依靠“普通人”,并与社区居民在结构、联系和认知三个维度发生“去中心化”的关联性,从中消解技术治理以技术支配人的中心化倾向。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当社交共享构建的公共领域被作为技术治理在社区运作的合法性基础时,这意味着社交行为在意义上要高于以经济财富或强制力量为基础的工具行为。这也表明在社交共享作为功能性支撑驱动着治理主体在保持理性的同时,亦会让其以理解和宽容的心态处理技术治理与生活方式、社区文化和价值观之间的差异与矛盾,从而使得技术治理在依赖国家权力的同时又能保持基于社交共享的自在自为。
技术治理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和赋权工具在城市社区既是在完成某种任务,也是在生产某种意义,其需要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相互作用。这表明技术治理的效果并非由国家单方面所决定的,国家也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为社会所形塑,二者在相互作用中改变着各自的结构、目标和规则。因而,社区社会力量会与技术治理发生紧密互动和相互塑造。由此,城市社区成为技术治理实践限度的现实场域。这意味着新兴社交在驱动技术治理的过程中会自然地成为技术治理的限制性因素。一方面,技术治理实践是治理主体针对社区居民在某一场景中所具有的心理状态或需求所生发的场景化行为和过程。“场景化指意义赋予和行动存在均依场景而触发,运用情景触发行动者特定情绪或行动的时空设置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15]换句话来说,技术治理唯有成为场景的一部分方能形塑和释放自主性,而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对时空的塑造恰恰是技术治理进行运作的场景。由此,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在形塑社交关系的过程中通过在时空中构筑不同的场景限定着技术治理的运作效果。另一方面,技术治理意味着“个人被按照一种完整的关于力量与肉体的技术而小心地编制在社会秩序中”[16]243。但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长催生自己寻找各种手段来“反抗”技术治理对其可能的控制。故而,更多的社区居民开始借助新兴社交来演绎自身的各种权利以讨论技术治理的正当性。
城市社区新兴社交通过诸如“兴趣+社交”“娱乐+社交”“购物+社交”等各类“社交+”场景将现实时空与虚拟时空进行连接或转换。其中的场景在形塑社交关系的过程中制约着技术治理的时空运作,也限定着社区居民参与技术治理的时空。一方面,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在时空中所构筑的场景既是生活的场景,也是技术治理运用的场景。其中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构筑的场景在共享价值观、权利与责任的均衡及公共道德秩序的重塑等方面适配着技术治理的行动选择,并在时空维度限定着技术治理构建专门性的参与机制、对自身任务的持续关注以及结构化的合作。另一方面,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凸显的是对人的运作,强调的是以场景营造人的行动,目的是以场景化的社交使社区居民不再仅仅专注于人际交往本身,而是更注重在某一场景中因共同关注某一内容以建立起关系链接,并约定以不同的方式共同参与技术治理。在此基础上,社区居民为保障彼此关系链接的有序性,倾向于借助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构筑的场景来确立某种规范。这些规范自然地会对技术治理的规则设计和维持产生一种澄清认知、强调行动和建构关系的作用,继而作为一种影响装置限定着社区居民对技术治理的体验。
从场景作为社区事实限定着技术治理的运作来讲,社区居民从未以新兴社交否定自身的现实性,其仍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是现实中的个人”[17]151。这意味着社区居民未因新兴社交而脱嵌于时空本身,而是依托真实的社区,在虚拟或现实的时空中构筑着技术治理运作的场景。基于此,技术治理在社会化运作过程中,其内具的行动者、事件、行动、环境条件及其事由只能发生在某一场景中,同时场景自身的变动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行动者、事件等各方面的变动。这表明城市社区新兴社交通过在某一时空的场景化来对技术治理的结构、运行过程及其结果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由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构筑场景作为社区事实构成了技术治理结构与过程的条件和要素。新兴社交对技术治理的限定在于社区居民将新兴社交构造的场景对人与人关系的形塑视作适配技术治理在某一时空塑造某种路径依赖的社会变量。具体来讲,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构筑的某种场景会生成一种相对封闭的时空将治理主体和社区居民共同框定于某种具体的情境中,并干预二者之间当下关系的生成,继而社区居民通过这一场景化来对技术治理的时空场景进行规则性或策略性的适配,以此塑造与技术治理的利益依赖、观念依赖、结构依赖等,其结果是技术治理在这一时空场景中反而要适应新兴社交的要求,从而限制了技术治理的行为选择。
从场景作为规范因素限定着技术治理的体验来讲,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对场景的构筑充斥着某种语言文字、话语符号等内部规范,这些规范作为社区规范的一部分而成为技术治理需要加以应对的外部环境。就是说,国家在运作技术治理以处理自身与社区居民的关系时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需要考虑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在时空中构筑的场景的规范性。因为在技术化社会,国家无法在技术治理运作的每个环节完全主导每个人的认识和想法,而是会受制于场景化内具的规范性。概言之,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构造的场景可通过内容供应和关系链接来营造一个“影响—被影响”的规范性氛围。其中部分社区居民会利用他们的人格魅力将自身的意志或习惯转化成某一时空下特定社交圈子的规则,以此影响其他人。这让城市社区新兴社交生发的场景对于技术治理的运作产生指向规范性的影响力,从而对技术治理在某一时空下形塑秩序共识产生影响。当社区居民的要求与技术治理运作的规则保持一致时,社区居民会通过场景化本身与治理主体在结构、程序和行为上达成价值共识,进而在支持技术治理的运作中获得积极的体验。当技术治理规则与社区居民的要求不一致时,社区居民会以场景化形塑一种一致性意见,并具化为某种非正式规则来抵制技术治理的运作,这会让社区居民对技术治理产生消极体验。
技术治理主体往往强调按照理性的指令和规则运用技术治理,习惯性地认为社区居民缺乏专业知识而将其排除于技术治理之外。但这一局面因为城市社区新兴社交的出现而正在发生改变,新兴社交工具拓展了社区居民实践自身合法性权利的空间和机会,这在社会层面限定了技术治理进一步从城市社区获取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路径。一方面,技术治理的合法性需要建立在个体权利的基础上,“个体权利是现代政治文化的起始,是各项行为正当性的最终依据”[18]。在技术治理的过程中,社区居民会借助新兴社交工具来表达某种意见,并赋予权利以内在伦理和行为能力的社交意义,从而为技术治理创设正当性依据。另一方面,技术治理致力于促成城市社区公共利益有效性的实现,但技术治理实现某一公共利益的有效性往往依赖个体对自身权利的主张和实践。事实上,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在赋予个体自身权利的社交意义时,个体会借助新兴社交将自身与治理主体的关系纳入彼此可见的社交范围,从而使个体得以对技术治理与公共利益彼此连接的理由和过程进行评价,这让社区居民可以从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中获取证成技术治理效能的价值,从而限定着技术治理的有效性。
一般情形下,技术治理在社区的顺利运作需要得到社区居民的认可与支持,这意味着国家与社区居民围绕技术治理要在规范性层面形成合法性证成的关系。事实上,各类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作为社区居民展现个体权利的载体,通过重构人的社会经验、变革社区环境和创造新的关系链接凸显着个体在社区的主体性地位。基于此,由社区居民基于兴趣、偏好和观念等构建的不同新兴社交圈子隐含着指向某种承认的合目的性要求以及更为直接、更为广泛的价值判断,表达出对技术治理的关注。这会逐渐演化为社区居民基于自身合法性权利对技术治理表示认同的合法性依据,由此制约技术治理在社区的运作。另外,城市社区居民借助新兴社交实践民主参与的权利,以此建构一种以“使人信服”为核心的社交意义,从而影响技术治理的价值权威性分配。这使得社区居民在关注和评价技术治理的过程中会进一步在经验层面形塑“技术治理的顺利运作仍需要社区居民实际同意”的认识,从而限定了技术治理的行为取向和现实状态,尤其是城市社区新兴社交进一步提升了社区居民对民主权利和生活权利的认知和理解,这会对技术治理内存的权力关系产生影响,从而在某种意义上限定着技术治理在社区层面能在多大范围内作为选择和策略被加以运作。值得注意的是,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对个体权利的演绎之所以在现实层面成为技术治理的合法性依据还在于动员是技术治理在社区进行运作的一项重要方式。这依赖治理主体与社区居民之间进行双向互动,从中获取对自身权威加以认可和支持的力量。事实上,社区居民可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兴社交工具来践行发布内容和表达意见的权利。这些由社区居民所发布的一系列内容和意见在某些内外因素的作用下可化为一种社区舆论,从而成为对技术治理合法性进行认证的社会依据。这使得技术治理主体不得不正视技术治理本身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由此限定着技术治理的运作环境。
从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作为技术治理的有效性依据来讲,技术治理更多地需要借助权力和制度来回应民意和社会需求,以此生发一种有效性来合理化自身的存在。技术治理在社区的运作总是处于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张力之中。这意味着技术治理需要从社区的社会事实中推导出结果的有效性才能真正确立起技术治理的秩序。故而,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作为社区事实自然地成为影响技术治理有效性的社会因素。一方面,技术治理往往围绕某项具体的任务而嵌入城市社区,其有效性系于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的互动共构。这表明技术治理的实际有效程度在相当意义上取决于治理对象在多大程度上愿意配合治理主体。事实上,在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所建构的某些社交圈子中,部分社区居民将社交的目的性意义彰显为自身跟随或赞同他人,目的是委托社交圈子中的他者代表自身参与技术治理来实现某种意图,这直接限定了技术治理能在何种范围内创造条件对社区居民进行组织动员,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提升技术治理的效率。另一方面,技术治理的有效运转总是处在城市社区的规则框架内。当社区居民以自身生活权利来内化平等交往等社交意义以建构某种规则时,新兴社交已自然地作为社区事实限制着技术治理的有效性。社区居民倾向于在自己的社交圈子中创设一系列规则,并将这些规则作为社区社会规则的补充来制约技术治理有效运作的方向。同时社区居民还可能会借助新兴社交而构建起一个多层次的横向关系网,使得社区居民多元化地获得对技术治理有效性进行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估的机会和渠道,并转化为一种内生性规则力量,成为限定技术治理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正在重新定义技术治理与社区的关系,其主要功能更多地体现在弥合社区中人的主体性与技术治理社会化运作结构之间的缝隙上。可以说,新兴社交工具使社区居民得以在技术治理的运作中实现和彰显自身的主体性,这意味着社区居民“为自己说话”的声音能被技术治理主体所倾听。一方面,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使得社区居民能以新兴社交平台为中介来认识和影响技术治理,从而自下而上地成为驱动技术治理的重要力量,其中内容生产和内容分发为技术治理从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中获取各类信息以及构建多元互动关系等提供了能量。另一方面,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使每位身处其中的社区居民得以借助新兴社交工具来重新定义自己的社会关系链接,从中生发的关系沉淀和关系转化将个体的社交行为演绎为一项社会活动,由此化为某种力量驱动着技术治理。另外,城市社区新兴社交驱动技术治理有两个基本支撑:一是新兴社交与个体的结合框定着城市社区内部的社会边界,社区居民通过新兴社交平台来形成圈子化内循环,以此塑造某种结构性支撑来驱动技术治理演绎自组织性;二是社区居民利用新兴社交超越时空限制的特质来践行社交共享,从而催生着公共领域的构建,成为驱动技术治理迈向“去中心化”的功能性支撑力量。同时,面向新兴社交与技术治理的生成性关系,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以场景化对时空的塑造制约着技术治理运作的合法性,而新兴社交为社区居民权利的实践提供了新的机会和渠道,从而限定着技术治理运作的有效性。
当然,面向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与技术治理仍有三方面的问题值得思考:一是新兴社交平台为社区居民参与技术治理提供了新路径,但并未回答如何才能更为有效地参与其中;二是城市社区新兴社交将不同社区居民暂时平等地集合起来,但这种平等会否生成新的基层民主形式而对技术治理的运作结构和方式产生影响;三是新兴社交反映社区居民意愿的过程可被视作是建构共同利益的一种形式,但其内存的集体认知和实践是怎样影响技术治理运作的。因而,城市社区新兴社交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现象,也是技术治理在城市社区进行运作要面临的新命题;既是技术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直接或间接地改造着技术治理的结构和过程。因此,从城市社区新兴社交来进一步考察技术治理,无疑拓展了相关研究的视野,开阔了研究的思路,更多的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