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星 王光明 吕玉新
摘 要:目前,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报告已经可以作为证据用于环境刑事案件,对数据质量提出了新要求。各个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都是自行设定的,如果不注意其中的技术问题就有可能导致数据无效。本文从常见的10个技术层面解析了容易出现的问题,强调了环境监测报告的技术审核时应特别关注的关键点。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必须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才能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准确可靠。
关键词:环境监测;监测报告;数据质量;技术审核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1)30-0094-03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monitoring reports by soci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gencies can be used as evidence in environmental criminal cases. Therefore new requirements for data quality of monitoring reports are put forward. The monitoring reports and original records of each soci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gency are set by themselves. If the technical problems are not paid attention to, the data may become invali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ne problems from 10 common technical levels, and emphasizes the key points that should be paid special attention to during the technical review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reports. Monitoring reports and original records must meet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ensure the accuracy and reli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data.
Keywords: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monitoring report;data quality;technical review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作为生态环境监测的一支新生力量,正逐渐被社会各界接受和认可。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一直作为环境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的技术支撑,一方面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提供技术服务,另一方面为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提供监测数据。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各级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广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所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监测数据只能在民事层面(自行监测)、行政层面(执法监测)使用[1]。自2019年2月20日以来,国家五部委《会议纪要》的实施,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予以采用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效力显著增强。当前,环境监测数据的应用范围更广、数据效力更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环境监测报告的新要求
虽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报告和监测数据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使用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经得起法庭查证,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这就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出了新要求,如果不满足这些新要求,监测数据可能被判定无效。
1.1 监测报告必须有符合性判定
长期以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报告中只是给出一张监测数据表,这种只见数据不见结论的监测报告,让一般客户很难理解。如果环境管理部门明确要求下结论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也只是在监测报告中列出相关标准限值,达标或超标让客户自己去判定[2]。但在用于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必须结论明确,不能含糊。因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对监测报告的内容和格式重新规范,在报出监测数据之后,必须对监测数据是否达标做出符合性判定。如果超标,要在结论中明确计算出超标倍数。
1.2 原始记录必须符合监测规范
提交审查的不仅仅是监测报告,还要提交原始记录。接受审查的原始记录包括:委托书、任务单、采样原始记录、样品流转记录、实验室交接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仪器使用記录、检测分析图谱、仪器校准证书、质控统计表等相关的原始记录,各种原始的打印凭条也必须附在原始记录中,凭条上要有检测人员的签名和项目编号。这些原始记录连同监测报告一起,形成一份完整的监测档案。目前,衡量原始记录信息是否完备的标准还不统一,散见于各种监测技术规范,只有原始记录表的设计和信息要素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才能经得起层层审查。
2 技术审核方面的关键点
环境监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的技术审核,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的最后一关,需要慎之又慎。只有结合监测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来看监测报告,才能找出问题所在。本文就结合监测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原始记录,重点阐述技术审核监测报告方面的关键点。
2.1 监测主体的资质
其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即通常说的CMA资质,并在相应的证书附表所明确的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其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必须是其机构的正式人员或聘用人员,都必须经过相应的能力确认,取得上岗证才能开展监测工作。其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遵守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限制性规定。譬如:潘某某、肖某某作为厦门一家检测机构的正式员工,持有的是厦门机构的二噁英上岗证,专业从事废气中二噁英的采样工作。同时,潘某某、肖某某又接受广州一家检测机构的委托,为其采集工业废气中的二噁英,其行为违反了“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规定。因此,潘某某、肖某某受邀为广州这家机构所采集的二噁英气体样品的监测主体受到质疑,其监测数据无效。
2.2 样品容器的选择
采样前,需要根据监测内容和监测项目的技术规范,选择合适的采样器和装样品的容器。如测定铜、锌、铅、镉等金属时,则只能选择聚乙烯材质的塑料容器。如测定挥发酚、化学需氧量等项目时,则只能选择硬质的玻璃容器。譬如:某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审查材料中,现场采样的原始记录中缺少采用何种仪器设备采样、采用何种容器盛装样品的信息记录,其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仅有“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配合市环境监测站提取了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水样带回分析”的记录。样品容器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样品是否有效,因这个关键信息的缺失,在监测数据质量方面就有明显的缺陷。
2.3 样品容器的清洗
盛装样品的容器选定之后,不能因为是新买的容器就直接拿过来使用。样品容器的洗涤是有严格规定的,在使用前必须在实验室中进行清洗。清洗需要根据不同的项目选择不同的洗涤剂并严格按照先用洗涤剂、再用自来水、后用蒸馏水的程序进行。测定重金属的玻璃瓶,不管是新瓶,还是旧瓶,通常要用盐酸或者硝酸洗净并浸泡1~2天后,再依次用自来水、蒸馏水冲洗并控干水分备用。
2.4 采样点位的选定
我国现行监测技术规范中将水样中的污染物分为一类和二类,不同类别的污染物的采样点并不相同。根据规范,水样中含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的,都是一类污染物,应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除了上述含一类污染物的外,其他污染物都是二类污染物,其采样点应在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放口采样。譬如:案例中控辩双方均认可被检测废水中的污染物总铬为一类污染物,按规定应在废水产生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取样。因该排污单位并未在产生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附近设置采样口,无法在规定的位置采样,所以监测人员直接在该企业排入其他外环境处进行采样。这样采集一类污染物,点位方面有明显的问题。如果技术审核时能够发现这个失误,要求排污企业在有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废水采样口,重新去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还有弥补的可能。
2.5 即时采样的效力
为环境管理服务的监测工作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不可能都事先通知排污企业,也有可能在夜间突击抽查监测。监测人员到达现场随机采集的样品,习惯上叫即时采样。环境管理工作中,即时采样的情况普遍存在。那么即时采样得出的分析数据能否套用日均值评价呢?生态环境部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解释,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既然规定了排放限值,那么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这就等于承认了即时采样的效力。实践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日均值,要求采样的频次为每2小时一次,在24小时内取12个样品,以其平均值作为日均值。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解释,即时采样数据超标的话,对该污水处理厂实施行政处罚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在技术审核时,如果注意到生态环境部的解释,就没必要让监测技术人员间隔2小时采样一次。
2.6 保存药剂的添加
从来没有任何技术规范规定,采样后立刻进行分析测试时,可以省略现场添加保存剂的程序。现场添加保存剂是为了保持样品的稳定性,所以在水质采样的原始记录上必须显示添加保存剂的信息。根据不同的监测项目,要在现场加入酸性溶液、抑制剂、氧化剂、还原剂等相应的保存剂。如测定金属离子水样常用硝酸酸化至pH<2,防止重金屬沉淀、吸附在器壁表面,同时抑制微生物活动。如为了防止水样中痕量汞被还原,加入氧化剂硝酸-重铬酸钾溶液,增加汞的稳定性。在技术审核时,一是要注意采样的原始记录上有无现场添加保存剂的信息记录,二是要注意氧化性、还原性或者酸性、碱性的保存剂不能添加到同一个样品瓶中,三是要注意尽量按照不同的测试项目单独盛装在不同的容器中,四是注意添加的保存剂要适量。
2.7 现场样品的封存
为了体现环境执法监测采样样品的公正性、客观性,要求由排污单位负责人在采样的原始记录上签名,同时注明其职务、联系电话。如果排污单位负责人拒绝在采样原始记录上签名,应该由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签字确认,并在原始记录上如实注明拒绝签名的事实。现场提取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加装保存剂后以合适的封条对样品进行封存,封存是执法监测的特殊要求,一般在采样原始记录的备注中体现。一般的例行监测中,没有现场样品封存的要求。所以在技术审核时,一是要注意区分执法监测、一般监测的种类,二是要查看执法监测原始记录上有无现场封存的信息。
2.8 采样时间的长短
对于空气中VOC的监测,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非甲烷总烃在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3~4次。需要注意的地方,一是等时间间隔采样,二是采样数量不少于3个。在技术审核时,一是要避免故意缩短采样时间以1个瞬时样品代替小时样品的情况出现,二是要看3个样品的采样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废气监测中,技术规范要求采集3个烟气样品时并没有等时间间隔的规定,而是有采气量不少于1 m3的要求。在技术审核时,一是要注意现场采集的每一个样品都要求进气量不少于1 m3,而不是3个样品合起来的进气量;二是要注意每一个样品的采样时间控制在1小时内。采样时间的长短,直接关乎采样过程能否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这个和生态环境部对即时采样的规定有区别。生态环境部对即时采样效力的认可,是针对废水样品的,而不是废气样品。
2.9 样品保存的期限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监测氨氮含量水样的保存时间为24小时,超过保存期限意味着水样已经失去代表性,监测数据无效。监测pH的水样,从现场采样到实验室分析的时间只有2小时;监测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的水样,其保存时间为6小时;重金属的水样保存时间相对较长,为15日。不同的监测项目,其保存期限不同,过期水样的监测数据无效,这一点必须引起技术审核人员的注意。譬如:某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于2021年1月31日对某排污单位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当天并未送交实验室分析,2月2日才送至实验室要求监测废水中的氨氮。因明显超过水样保存时间,其测试结果属于无效数据。
2.10 监测报告的形式
环境监测报告必须具备符合资质认定的形式要件,一般要载明委托单位、监测项目名称、监测机构全称、资质认定标志(CMA)和监测报告编号、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所用仪器设备、检测分析结果等信息,对监测结果必须有达标与否的符合性判定,并有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要重点关注签名盖章情况,签名必须本人亲自签字,他人不能模仿签字,盖章除了检验检测专用章之外,还要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譬如:我们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受委托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仅在封面盖有“报告专用章”,缺少资质认定标志(CMA),在形式要件方面欠缺,所以其监测报告中的数据效力就受到争议。
3 结语
环境监测报告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服务产品,内在质量要过硬,外表形式要完美,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对监测报告、原始记录的技术审核过程中,审核监测报告时要对照原始记录,做到信息完整、充分、客观,才能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准确可靠,经得起法庭质证。
参考文献:
[1] 朱燕萍.浅谈环境监测数据作为证据的相关问题[J].法制博览,2018,20(2):212.
[2] 普梦瑜.环境监测报告审核签发要点探究[J].技术与市场,2020,27(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