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熊孩子”,各国“先生”如何善用手中“戒尺”

2021-01-05 23:45子墨
青年文摘(彩版) 2021年9期
关键词:熊孩子体罚惩戒

子墨

事件回放

“熊孩子”在学校不守规矩,老师该不该举起手中的“戒尺”?在惩戒学生的时候又该如何把握尺度? 3 月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为教师依法依规进行教育惩戒提供了依据,并且厘清了惩戒与体罚之间的界限。放眼全球,许多国家都赋予教师适度、合理的惩戒权,这些他山之石,或可帮助我们更好地探讨和理解教育的本质。

英国:执行惩戒权是基于合约

长期以来,英国私立学校有着体罚的传统。传统寄宿男校习惯于极为严苛地训练自己的学生,甚至英国学校的鞭刑体罚到20世纪90年代才彻底立法废止。因为这样的历史影响,2015年的调查发现,英国七成到八成的父母在孩子3~7岁之间使用过体罚的手段。

如今,英国仅允许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这些不良行为包括吸烟、说脏话、殴打、亲吻、偷窃、不做功课、作弊、逃学、给老师或其他学生起不好听的外号(霸凌)、上课不听讲或者不专心、在学校穿不合适的衣服等。对于这些不良行为,学校可以按照校规进行惩戒,包括:私下的面对面口头警告,给家长写信,停课甚至取消学籍,没收手机或M P3,课后留校等。当然,对这些惩戒办法也是有限制的,比如,处罚决定必须由学校工作人员或校长授权的工作人员做出;惩戒不得违反任何其他法律(例如歧视),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合理。

在英国执行惩戒权的基础其实是基于合约。孩子入校之前,英国家长都会收到一本或者数页学校的校规解释,同时附有签名处,家长必须签署此文件并同意遵守学校的规定。

英式中小学教育如今被称为快乐教育,就是因为经历过历史上体罚的惨痛教训,而现在英式教育大反转,笃信与体罚相比,接纳和鼓励孩子、跟他们进行关于价值观的讨论、树立积极的榜样、着重培养健全人格,这些才是更卓有成效的教育途径。(文/李爽)

新西兰:老师和家长打孩子都是犯法的

新西兰的中小学教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定为“全球中小学最佳典范”之一,“平等”和“个性化学习”是新西兰教育精神的核心,老师会尊重每个孩子的不同发展节奏,用鼓励替代惩戒,体罚孩子在新西兰则是被零容忍的。

新西兰中小学的组织架构充分体现了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所有公立学校和公私合营学校都设有学校董事会(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真正的权力机构。校董会通常由3~7位获选家长代表、校长和1名学校员工组成,若有九年级以上的学生,则需要增加一名学生代表。可见,家长和学生是学校管理的主导,对校长和学校其他教职员工拥有监督的权利。

新西兰《教育法》第14条规定,校长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给予学生停学的处分:学生出现严重不当行为或有持续危害其他在校学生安全的行为,停学时长在一个学期中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一年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但如果家长有合理的理由拒绝学生停学,校长则必须让学生回到学校。此外,在新西兰,禁止教师用侮辱性言语和行为对待和贬低学生,包括让学生在班级其他同学面前长时间站立,或把胳膊长时间放在头上,或让学生公开道歉,都被判定为违反1990年的《权力法案》。

有人说新西兰的中小学教育是“快乐教育”,通常在家长会时,老师只问家长两类问题:1.孩子回家开心吗?他喜欢来上学吗?2.你觉得我能給孩子什么帮助?学校的作用是帮助每一个孩子去发现并成为更好的自己,持续的鼓励才是最好的态度。(文/袁玮)

日本:对体罚和惩戒有严格区分

日本《教育法》对“体罚”和“惩戒”进行了严格的概念区分。体罚是指超出合理行使惩戒权的范围,使用武力伤害学生的身体,或给学生造成身体上的痛苦。对体罚的限制,给老师的正常教学其实带来了困扰:把吵闹的“熊孩子”逐出课堂算不算体罚?让背不出课文的学生站立反省算不算体罚?我有一个学姐,现在东京某中学担任教学工作,她曾经跟我抱怨说,现在的孩子不好教啊,就连言辞重一些,都有可能导致被家长追责,如果在气头上拍了不听课孩子的肩膀,那么第二天自己的名字就有可能见报。

出于对教育方和受教育方的双向保护,日本文部科学省具体界定了以下几项属于惩戒,不算体罚:下课后让学生留在教室,上课时罚站,罚多做作业和打扫教室,大声训斥上课时离开座位的学生。

日本大多数学校都主张在采取惩戒行为之前,引导、教育学生才是根本。对经过指导仍无改善的学生,再采取惩戒措施。惩戒是为了提高孩子的认识,应避免大量使用惩戒手段。对超出惩戒范围、被认定有体罚行为的老师也有严格的追责制度,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为什么日本学校要如此警惕惩戒行为中混入体罚行为?简单归纳其原因如下:首先,体罚不可能培养学生正常的道德观;其次,体罚有助长学生用暴力解决问题的倾向;第三,体罚可能会反向导致校园霸凌和暴力行为。(文/田芳)

荷兰:用APP了解惩戒动态

在荷兰有着相当严格的法律约束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同时也有非常细致的指导条例。首先要看是否有刑事违法行为,如果有这种情况发生,就必须由学校管理部门或受害人进行报案处理。而对于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不良行为,教师是否给予惩戒处理主要依据两个方面:其一,是否对他人造成伤害,伤害程度有多大;其二,是否有财产损坏,损失有多严重。惩戒的办法除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课外,通常可采取留校或者学校劳动的方式进行惩戒。

值得一提的是,荷兰的所有中学都使用一个名叫“Magister”的A P P,这个软件可谓管理自家孩子的神器,家长可以实时掌握孩子在学校的所有情况,包括课程安排、考试分数、到校情况等。学生的不良行为以及老师对其进行惩戒的状况也会第一时间通过这个软件通知到家长。家长有异议时,可以立即与学校取得联系,交换意见。

荷兰的每一所中小学都配有一名心理教育老师,他(她)是一名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不良行为发生后都由这位老师对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和指导。对于不适合惩戒的学生及特殊情况,心理老师会有针对性的谈话指导。有些心理有严重问题的学生,将通过正规程序被转送至更专业的儿童与青少年心理治疗部门。这一套评估与后续转移的程序在政府教育系统里有非常规范的操作流程,费用也由政府承担。

当然,荷兰学校管理部门以及教师对于“熊孩子”的容忍度与东方文化不尽相同。比如,在荷兰的小学,课堂自由度很大,动手制作与主题讨论是上课的主要形式,学生们在课堂随意走动、发言很常见,各抒己见、标新立异便成了主流,课堂秩序的概念因此另有标尺。而对于中学生,行为规范则相对更加严格,尤其对于不同种族、肤色、性格以及性取向的学生有歧视行为并导致矛盾冲突时,教师便不再有处理权和惩戒权利,报警则是必需的,因为荷兰宪法第一条就是“禁止歧视”。(文/李婷婷)

总结一下,可以发现,无规矩不成方圆,好的老师应该严慈同体、恩威并施,好的教育也应该宽严并济、奖惩分明。鼓励与惩戒,是教育的A B面,最终其实都是为了在温暖和关爱中帮助孩子反思错误,成长为更好的自己。

//摘自2021年3月25日《北京青年报》,本刊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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