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琳琳 徐智明
(南京市地方志办公室,江苏南京210019)
提 要:官署志是各官署纂修的本官署典章故事的专志,明代南京各部、院、寺等官署皆有纂修。从现存官署志来看,不仅在体例上具有“志”的特点,而且叙事“述而不作”,重在资料积累,完全是“志”的风格,应统一归属于“志”中“专志”类。官署志纂修具有连续性、官修性等特点,真实权威,鲜活可读,为后人了解和研究提供了不可替代的资料。
在明代南京地方志纂修中,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就是官署志的大量编纂,“诸部、院、寺继作”[1],相互影响,蔚然成风。官署志,亦称衙署志,就是各官署纂修的本官署典章故事的专志。从现存资料来看,明代南京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及翰林院、锦衣卫、詹事府、鸿胪寺、太常寺、钦天监、都察院、大理寺等官署都纂修了志书,而且有的官署还对志书进行续修、增修甚至重修。明代万历年间顾起元《客座赘语·南京诸志》记载,“南部”官署志有《吏部志》《户部志》《礼部志》《兵部志》《刑部志》《工部志》《通政司志》《太常寺志》《南雍志》《旧京词林志》《光禄寺志》《船政志》《船政新书》《江防考》《后湖志》《金陵玄观志》《金陵梵刹志》[2],达17种之多。不过这仅是顾氏过眼的,实际数量应远不止这些。研究南京历史上官署志的概念界定、编纂缘起和价值影响,对当下部门志的编纂具有借鉴意义。
由于历史原因,明代很多志书现已亡佚,其中就包括大部分南京官署志。今天,研究明代南京官署志,大多是从书目文献中搜集相关线索,再去寻求实证,其中影响较大、成果突出者有张英聘、方骏、吴恩荣三位学者。
张英聘在《明代南直隶方志研究》中认为,“所谓‘官署志’,即各衙门纂修的政府部门志,是记载某一部门的志书”[3]105。她根据《内阁藏书目》《行人司重刻书目》《澹生堂藏书目》《万卷堂书目》《脉望馆书目》《玄赏斋书目》等明人书目和明清两代笔记、文集、方志,以及今人的书目提要和有关著述,编写了《明代南直隶专志、山水志、乡镇志等编修情况统计表》。据其统计,南京各官署部门纂修的志书有50余部。但因其制表的目的是为后之学者进一步研究提供线索,并未详细考证实际存书现状,所以在统计上存在重复与缺漏的情况。
方骏在其论文《明代南京官署志概说》[4]中认为,官署志是“一种记载政府某部门典章故事的可称之为‘官署志’的专志”“明代官署志的编纂主要集中在辅都南京……除了南京太医院、僧录司、道录司等不能肯定是否编有官署志外,所有其他留都衙门都先后刊印有各自的官署志”。他根据《客座赘语》《首都志》《北京图书馆古籍善本书目》,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日本的文献目录,作《明辅都南京各政府部门编纂的官署志》一表,收录明代南京官署志30部,涉及明代南京六部及都察院、大理寺、光禄寺、太仆寺、太常寺、鸿胪寺、詹事府、钦天监、尚宝司、行人司、上林苑、锦衣卫等众多部门。此表依据资料多来源于现代,所收书目不免有所疏漏。另外,他还在《现存明朝南京官署志述要》[5]一文中着重介绍了作者亲见的《南京吏部志》《南京户部志》《南京刑部志》《南京都察院志》《南京光禄寺志》《南雍志》《续南雍志》《旧京词林志》共8部现存明代南京官署志。
吴恩荣《明代两京官署志的纂修及其政治文化解读》[6]一文,认为官署志是 “足备某一官署典故之总志”,并将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他依据《千顷堂书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绛云楼书目》《传是楼书目》等,对明代南京官署志的纂修情况进行了梳理,统计出明代南京官署志35部,对方骏的收录有所补充,增加了夏时正《太常志》、宋钦《后大理寺志》、朱廷益《南京通政司志》、倪应眷《南京太仆寺志》、范景文《南枢志》、李邦华《南枢新志》等。在统计上增加了官署志作者修志时的身份等内容,并且成书年代查考也更加准确。但吴恩荣研究对象主要是“总志”,而将下一级志书,如内容只涉及某一分司的《南京五城都察院职掌志》《仪瓜工部分司志》《龙江船厂志》等摒除在外,值得商榷。另外,吴恩荣还有《明代两京官署志体例的演变》[7]一文,专议官署志体例之演变。
在对官署志加以梳理的同时,三位学者也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明代南京官署志纂修兴盛的原因。张英聘认为,“南北职事繁简不同”“北京各官署的职掌条例、人员更迭,已在实录及各种典章制度专书备载,所以对志书这种存史形式的需求,相对南京则有所减弱”“南京与北京官署的职能有异”[3]106三个因素导致明代南京官署志大量出现。方骏认为,除了南京的辅都地位和南北职权轻重不同之外,官署志具有帮助官员熟悉本官署历史、职掌及运作等实际功能,也是南京各官署大量纂修官署志的原因之一。吴恩荣则将明代两京官署志的大量纂修放置在一起研究,得出结论:地方志与政书体系对官署典故的缺载是两京官署志纂修的客观需求;备官署典故以便本署行事及垂范后世是两京官署志纂修的动机;文官治国及其文化意识是两京官署志纂修所反映的政治格局与政治话语权。
明朝南京官署图
地方志书,按照区域层次,可分为全国性的总志与地方性的方志(包括省志、府志、州志、县志等);按所收内容的广狭,又可分为涵盖一地自然、社会、人文诸方面历史与现状的综合性通志,和与之相对的专志包括专业志、部门志、专物志、专题志等。黄苇在《方志学》中有一段关于专业志与专业史的区别:“一是从取材上讲,史以记往,志载古今;二是从结构来讲,史体纵列,志体横排;三是从文体来讲,史重论说,志重资料;四是从详略来说,史存大略,志求翔实。”[8]把这段话看作是史与志的区别,也同样适用。在此意义上讲,现存的明代南京官署志“总志”《南枢志》《南京吏部志》《南京户部志》《南京太仆寺志》,以及分司志《后湖志》《龙江船厂志》等,不仅在体例上具有明确的“志”的特点,而且叙事“述而不作”,重在资料积累,完全是“志”的风格,应统一归属于“志”中“专志”一类。前文引及的方骏即持此观点,认为官署志就是专志。
从方志发展史上看,明代学者对于志书的性质已有明确的界定。什么是“志”,“志”如何纂修,是有“国标”的,这个国际就是明成祖永乐十年(1412)朝廷为修《一统志》而颁降的《纂修志书凡例》,共17则。这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的由朝廷颁布的修志细则,该凡例明确规定志书采用门目体,一般并列建置沿革、分野、疆域、城池、里至、山川、坊郭、乡镇、土产、贡赋、风俗、形势、户口、学校、军卫、廨舍、寺观、祠庙、桥梁、古迹、宦绩、人物、仙释、杂志、诗文25门,强调各门类既要叙述发展演变,更要叙述现状。永乐十六年又对其稍加修订,将原来的25门调整为26门,重新颁布,令各地遵行。《纂修志书凡例》所提的修志具体要求,在纂修府、州、县志中得到贯彻落实,在纂修官署志中亦有明显的体现,并表现出专志的权威性、专业性和无可替代性。试以明代南京三部官署志《南京刑部志》《南京吏部志》《后湖志》为例,作一窥管之呈。
《南京刑部志》,嘉靖三十四年(1555)南京刑部山东清吏司庞嵩纂修。卷首刑部尚书陶尚德《南京刑部志序》指出,“国朝志一统外,司、府、州、县仿之,胥藉有证,迩年诸部、院、寺继作,而吾部志尚缺”,可见当时官府各有司衙门编纂本部门志书之风盛行。全志除卷首外,分原刑篇、司刑篇、祥刑篇、明刑篇4卷,不仅详述南京刑部各司职掌,还明确记载了建筑规划与用途、开支用度等内部事务,尤其是载录了大量榜文、律令、诰书、条格、案例等法律文书,以及南京刑部洪武至嘉靖年间的官员职名、事迹、奏议、艺文等。卷首《南京刑部志叙总》指出各篇的意义,“是故观原刑而知治之有本矣,观司刑而知治之有制矣,观祥刑而知治之有法矣,观明刑而知治之有人矣”。该文对“史”“书”“志”加以辨析:“夫志,识也。识事之谓史,识言之谓书。合事与言、与人、与地,而悉识之谓志。”将“志”作为“事”“言”“人”“地”之结合体,也符合今人对志书的定义,对当前仍有借鉴意义。
《南京吏部志》,天启二年(1622)贡生王逢年重修本。志前有汪宗伊《南京吏部旧志序》,可知《南京吏部志》纂修沿革和篇目设置的变化。重修本篇目依次为:圣训、圣政、建官、公署、总职掌、文选司职掌、考功司职掌(计典附)、验封司职掌、稽勋司职掌、司务厅职掌(堂规附)、历官表上、历官表下、奏疏上、奏疏下、尚书传、侍郎传、郎中传、主事传、艺文上、艺文下。从结构上讲,亦是典型的横排竖写式。《南京吏部旧志序》称,“南京吏部志者,志南京吏部之文献也。是故观圣训,而钦若之心生;观建官,而靖共之心生;观公署,而匪懈之心生;观职掌,而敬事之心生;观历官,而思省之心生;观列传,而尚友之心生;观艺文,而稽古之心生,志之不可以巳也”, 其意在“备载全书,无忘事始,庶几遵成宪者有所依据,议因革者得以折衷也”。王逢年自撰跋语落款为“天启壬戌冬”,即天启二年。志书中经常出现“今”“今年”等字样,说明“天启二年”内容也载入志中,可见王逢年《南京吏部志》内容古今皆载。他在跋语中说,纂修时“参以稗官,证以野史,广以家乘,四出征求,不遗余力,据旧志而增补之”,所以这部志书所存资料丰富、翔实、可信,有极高的资料价值。另外,南京吏部尚书孙玮在《重修南京吏部志序》中言,“两京诸司各辑其志,以备一代正史毋有所阙”。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明代南京有南京的官署志,北京有北京的官署志,“诸司各辑其志”以保存资料,防止以后修史时出现资料的缺漏。这也再次表明,官署志是“志”,不是“史”,当时已有定位。
《后湖志》,现在通常称其为“档案馆志”,万文彩等续纂、陆凤仪增补。后湖,就是今天的玄武湖。此书虽然以湖命名,但非山水之湖志,而是版籍制度之志。此书《凡例》称:“此书之编,专以国家版籍为主,朝廷制度禁例为重。”南京吏科给事中潘棠《跋后湖志》说:“湖,明朝图籍之府也。”所以,《后湖志》是“图籍之府”志,也就是关于后湖黄册库的官署志。全志所收内容既有“旧案所存”,也有“今闻见所及者”,“湖之源流,库之规制,图籍之目,官职之□,禁令之条,莫不粲然可见”。[9]除序、跋外,正文主要分为事迹、事例、艺文三部分共11卷。卷一至卷三为事迹,包括后湖沿革、后湖形胜、民数考略、黄册数目、黄册户口、黄册事产、黄册库架、进册衙门、黄册职名、大查职名、巡湖职役、后湖界址、后湖公署等。卷四至卷十为事例,除诸司职掌外,主要包括洪武十四年(1381)至天启元年(1621)中间编制的黄册和黄册格式的诏令、各级官员相关奏章,以及关于黄册交送、在库工作的规章制度等,对今天研究明代黄册制度、赋税制度等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卷十一为诗文,分“大类”“诗类”两部分,收录与黄册库有关,可“备湖中故实”的诗文。另外,《后湖志凡例》称,“凡为志者,必先分野……今以此书为本朝册府而作,非其他志书可比,故不暇及此云”,点明了《后湖志》是“志”,但有别于府、州、县志,而是“为本朝册府而作”,是官署志也,所以涉及地理方面的内容就不去多说了。
官署志作为专志,以部门划分为界限,纵为经,横为纬,反映官署建置沿革,上溯始源,下迄当时的现状,系统、翔实地记载官署文献档案、职官人物,真实权威,鲜活可读,为后人了解和研究提供了详备的资料,因此如今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
首先,官署志在资料性上,有着政书、典章等文献无法比拟的优势。以六部为例,《诸司职掌》《大明会典》《皇明泳化类编》等政书,虽已经将各部职能较为详尽的收录其中,但是其官署位置、历史沿革、各级官员及其政绩等内容,无法全部收录,官署志就可以弥补这一缺憾。比如潘焕宿《南京尚宝司志》,共20卷,分为宝玺志、符牌志、印信志、律令志、建置志、秩官志、公署志(附住宅)、职守志、事例志、仪规志、服器志、奉直志(附监吏)、公帑志、什物志、衙役志(附工)等,分类细致,内容繁多,但凡与尚宝司相关者,不论“职守之更张,事例之沿革”,还是“礼仪俸饩之损益,服食宦迹之胪分”,事无巨细,皆囊括在内,“其内容之全面,材料之丰富,志事志物源流之清晰,足见其不凡的文献价值和史料价值”[10]。在“公署志”中,介绍了南京尚宝司府署位置:“东至梧川桥大街,西至后街河沿下,南至工部公署,北至兵部公署。”在“公帑志”中,详细介绍了筹备新官到任公宴的流程、弊端,及尚宝司卿傅宗阜为此所做的改革:
旧规书办禀掌印者,先发票银输城办酒,每桌银二钱五分,无攒盒,发帖请光禄寺、六科同倍,如不来者送席,俱系本司公费支办,照桌数禀明,注价发城备办。旧规闻新任将到,预禀掌印者发中城备买执事,旧规贴本银支办,今有房租支办,但城吏通同,马上浮价虚报,溢至数倍。今定估实价,稍加宽剩,责令书办制买,以杜冒费。[11]
这些记载为今天全面、具体地了解南京尚宝司提供了确实可靠的资料。
另外,六部皆有园林,六部之园林,政书不记,官署志则予收录。明代吴应箕《留都见闻录·园亭》记载:“六部各有园……礼、户二部俱在洪武门之左,礼部有敞亭可憩,户部有高楼可眺……”[12]这个内容其他文献不载,而官署志中则有记述,如《南京吏部志》卷四“公署篇”下有“铨曹公署”和“文部园”的介绍,卷二十“艺文”收入徐必达所作《铨曹公署碑记》,详述铨曹公署园内亭台楼阁建制沿革等,里面还有关于云南汉族移民寻根中经常提及的地名——“柳树湾”。
其次,官署志纂修的连续性,使其所收录的资料完整、系统、连续,意义尤为重要。例如《南京吏部志》就有隆庆五年(1571)汪宗伊15卷本和天启二年(1622)王逢年20卷本,南京出版社《金陵全书·乙编史料类》收录的就是天启二年本。《后湖志》有正德九年(1514)赵官纂修、张济宽校的10卷本,嘉靖十八年(1549)万文彩、李万实续修的11卷本,另据文献记载还有陆凤仪增补本。“南京稀见文献丛刊”收录的《后湖志》就是经过万文彩等续纂、陆凤仪增补的版本。《南京刑部志》《南京尚宝司志》虽不是续修,但之前均有草创稿本,为后来修志打下了扎实的资料基础。《南京刑部志》卷首《修志案呈》记载,庞嵩是根据湖广司郎中顾允扬访得的前江西司郎中应廷育草创本,“再加采辑”而成。南京尚宝司虽无旧志,但有弘治年间韩鼎编撰的《尚宝司实录》可供采撷。韩鼎,字廷器,成化十七年进士,曾任南京尚宝司卿,其《尚宝司实录》在《千顷堂书目》和《明史》中皆有收录。
再次,官署志的“官修性”,保证了修志资料来源明晰、内容准确。如《南京太仆寺志》,太仆寺少卿雷礼修,共16卷,卷一谟训,“备书圣谕敕诏,以见圣朝崇重马政,令甲昭然,臣子所当遵守”;卷二孳牧;卷三征俵;卷四关换;卷五储买;卷六宽恤;卷七官寺;卷八属辖;卷九规制;卷十丁田;卷十一种马;卷十二草场;卷十三册籍;卷十四俸徭;卷十五列传;卷十六遗文。卷首录有为修志书,广征文献而发布的《纂修寺志公移》,要求:“合关本寺烦为转行所属府州,转行各州县掌印官,督同管马官,作速照依后开条款,逐一备查,详造书册送寺,以凭查修施行,须至关者”,还规定了所收文献资料的范围和内容,共10项。《南京刑部志》亦有《修志案呈》,提出:“此志书关系法司之风纪,必须提缀纲领,条目井然有序。六书分注,不致混淆;校雠文义,不致鱼豕。则今日之编刻,信为修坠重典也,合行各司专吏一名,搜寻旧牍。本司官先尽所见草创成帙,山东司类编中间,笔削文义,悉取诸堂上裁定,然后就梓。”此呈文亦“转各司遵照施行”。
为修志需要,通过有关机构而专门发布公文,既是其官修性的体现,也是官修性的权威展示,可以保障志书资料来源真实、内容准确。而且官署志的官修性,相较于旧志中的府、州、县等志书,更甚一筹。今天看到的府、州、县志,多是由当地政府行政长官主持,聘请史志专家或当地文化名人,组成修志队伍,志书修完,纂修队伍也就随之解散。但官署志的纂修,却不相同,大多由有司衙门主持,衙门各部门抽调人手,参与纂修,志修完,人还在。
另外,官署志所收资料之“专”,更有针对性,方便后来人读志、用志。要查阅明代六部的相关资料,《明史》《大明会典》《诸司职掌》等查阅起来繁琐,但如果直接查阅各部官署志,既有目录可以参考,又有分类好的资料可以使用,一步到位,省力快捷。尤其是一些史书、政书中比较生僻的内容,如明代与郑和下西洋有关联的龙江船厂的建置沿革、位置、材料、图样等,查阅《龙江船厂志》即可。《龙江船厂志》,南京工部主事李昭祥纂修,记载“洪武初年,即于龙江关设厂造船,以备公用,统于工部,而分司于都水”[13]以来至嘉靖三十二年(1553),龙江船厂的建置沿革以及典章制度。该志卷一训典志:谟训、典章、成规;卷二舟楫志:制额、器数、圃式;卷三官司志:郎中、主事、提举;卷四建置志;卷五敛财志:地课、木价、单板、杂料;卷六孚革志:律己、收料、造船、收船、佃田、看守;卷七考衷志:稍食、餐材;卷八文献志:创制、设官、遗迹。后设附录。一志一卷,内附各种船图26幅。志书所记之对象龙江船厂,是由工部都水司直接管辖的。作为一部以船厂为记述对象的官署志,《龙江船厂志》颇具代表性,可以反映明朝造船业的水平与基本情况,也为今人了解明代船厂的建制与管理系统提供了很好的资料。
由于地方性是方志最显著的属性,“不越境而书”“不越级而书”,因此各级各类志书在空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南京作为明代两京之一,其机构的设置多为国家层面,像前面提到的官署,以及官署管辖的对象,如后湖黄册库、龙江船厂、明孝陵等,相关内容很难纳入在地域上限定为记载“本级行政区域”的地方志体系中,而通过纂修官署志一类的专志则可以解决这样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