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第7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称是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两个月后,《人民日报》(海外版)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提出异议,作者是原全国妇联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罗琼。来信内容大致如下:
我作为原中央妇委委员、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有责任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过程作出说明,以还历史本来面目。
大约是在1948年秋冬,刘少奇同志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建国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就是这样。当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沒有提意见,我不了解,但决不是他起草的。
此信在发表前,全国妇联办公厅专门呈文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后批复:罗琼同志的文章属实。
本文摘登罗琼介绍的史实。
筹备
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对于这些妇女领袖来说,是一场新的考验: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但是,她们长期做妇女工作,对于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渴望废除封建婚姻制度感受极深。
她们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据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少的占33.3%,最多的达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市郊区中,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11.9%,多的占48.9%,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54%,城市中或城郊中少则占51%,多则占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92%。
对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简称《婚姻条例》),后人给予极高的评价,称它是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说,具体运用来解决中国婚姻家庭制度问题的最初的法律文献。它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大革命的开端。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组在讨论中,一致认为这个《婚姻条例》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
起草《婚姻法》光是框架就推倒重起好几次。由于对一些条文有不同的看法,每次讨论都要发生争论。据罗琼回忆:“当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一种顾虑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邓颖超同志对于离婚问题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诞生
1949年3月23日,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离开西柏坡,一起进京。《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草案的各章各条,都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多的曾修改三十至四十次以上,少的也修改十至二十次以上。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废旧立新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告:“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有人评价,正是因为新《婚姻法》有了这条规定,才使得众多的妇女,从不幸的婚姻家庭中摆脱出来。
(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