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竞恒
大禹时代前后的政治结构主要是由东部诸“夷”和西部诸“夏”通过联合治水、对外征伐等方式实现的合作联盟。大禹在夷夏联盟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并成为早期国家夏朝的奠定者。本文试从大禹的政治功业等角度,分析当时夷、夏联盟的具体合作方式与传说中“禅让”的实质。
傅斯年最早提出“夷夏东西说”,认为东晋以前中国地理的文化大板块是按照东、西结构展开的,此后才变为南北结构。东部和西部地区的对峙交替进行,夏朝是偏西部的,与东部的诸夷对峙,后羿、寒浞和夏王的竞争就是这种关系。东部的商族取代夏朝,是东部对西部的胜利。商朝打击西部鬼方,也是东部对西部的胜利。西部的周族灭商,以及周朝击败淮夷,又是西部战胜东部。秦灭六国,楚汉战争之类都带有夷夏东西竞争的色彩[1]1-55。大禹所属的夏族,相对于东部崇拜鸟的各种夷族来说,正好就是西部地区。体现在考古上,反映为河南龙山文化和山东龙山文化的区别。徐旭生指出,西部华夏集团的源头,发祥于今陕西省的黄土原上,再逐渐顺着黄河两岸散布于中国北方与中部[2]55。从近年来陕北神木石峁遗址的考古来看,陕北地区很可能就是黄帝部族的活动范围[3]。
东部夷族和西部各族群之间向有斗争,早在炎黄部族对东部蚩尤部族征伐以来,二者之间就冲突不断。但后来漫延整个黄河中下游地区的巨大洪水,促成了这两个集团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既在合作中斗争,又在斗争中合作,礼仪文化方面则互相交融。尧都所在现在一般认为是山西襄汾的陶寺遗址,属于偏西部的文化。但在陶寺遗址中却有来自东部地区的元素,例如大墓中出土的鼍鼓。鼍鼓是用鳄鱼皮制作的礼器,在陶寺所在的区域,当时并不适合鳄鱼生长,也没有其它鳄鱼制品的发现。但在东部地区,鳄鱼制品和礼器是比较常见的,如大汶口和泗水尹家城遗址中都发现有相当数量的鳄鱼骨板。陶寺的鼍鼓作为礼器,很可能是东部地区作为礼物赠送甚至贡纳而来。类似的,石峁遗址中所见的鳄鱼骨,可能也是来自于东部地区。文献中所见尧舜时期四岳、十二牧之类的合作议政,其中东部地区酋长占有相当比例,正是他们的参与促成了最终的夷夏联盟政治格局。
体现在文化格局和信仰上,西部地区多崇拜龙蛇,东部地区多崇拜凤鸟。尧都陶寺遗址有著名的龙纹陶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山西襄汾县陶寺遗址的几座大墓中,发现了几件龙形陶盘。在M3072 中出土了一件着黑陶衣,内壁磨光,以红、白彩描绘出龙形的陶盘。该盘通高8.8 厘米,口径37 厘米,底径15 厘米,沿宽1.8 厘米[4]。此种龙纹,作蛇躯鳞身,豆状圆目,张巨口,上下排牙,长舌外伸,舌前部呈树杈状分支,有的在颈部对称描绘出鳍。身体内卷,龙尾在盘底中心,形态上与蛇相似[5]。许宏认为,陶寺出土之盘龙纹陶盘,有盘曲状的朱红色龙纹,巨口长舌,无角无爪,似蛇非蛇,似鳄非鳄。“应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的合体”[6]9。王震中认为陶寺遗址就是文献中尧帝陶唐氏都邑的所在,《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襄公二十四年》《国语·晋语八》都曾记载陶唐豢龙、御龙之事。今本《竹书纪年》记帝尧陶唐氏之母得神龙负图,《潜夫论·五帝志》言尧母庆都与龙合婚,《帝王世纪》也记载尧在唐梦御龙而登天。这些文献中对陶唐和龙关系的记载,能对应陶寺彩绘龙盘的“赤龙图腾崇拜”[7]329-330。从这些材料来看,西部地区的尧帝陶唐氏,具有龙崇拜的文化,并将其体现在礼器之上。大禹所在的夏后氏,也是同属西部集团的,文献和考古中的夏王、夏人都与龙蛇关系密切,这个会在后文中详细展开。大禹本身,其“禹”字从虫蛇,顾颉刚就怀疑大禹是青铜器上的龙蛇类纹饰。
东部地区的诸夷部族,有广泛的鸟或凤崇拜文化,其姓多从“风”,古文风、凤同源,也反映了这种联系。傅斯年认为,早期中国的山东全境、河南东部、江苏之北、安徽之东北、河北之渤海沿岸,以及跨海而包括辽东至朝鲜两岸,分布着太皞、少皞、有济、徐方诸部,风盈偃诸姓,这些东部族群全部被称为“夷”[1]28。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顾颉刚提出了东方有“鸟夷族”之说,并详细考察了这些东方夷族与鸟崇拜之间的关系。“鸟夷”之说,最早见于《尚书·禹贡》,一在冀州,一在扬州。顾颉刚认为,唐代玄宗受伪孔传的影响,令卫包改“鸟”为“岛”,成为“岛夷”二字。但在《史记·夏本纪》记冀州“鸟夷”,《集解》引郑玄注中仍保留着早期“鸟夷”的解释,不过郑玄认为这是“东北之民,搏食鸟兽者”。此外,《汉书·地理志》中也记载冀州、扬州有“鸟夷”分布的情况。伪孔传中其实还是作“鸟夷”,只是读为“岛”音,后来在唐宋被正式改为“岛夷”。有学者根据顾颉刚的思路,指出东方为鸟夷的中心,“居住在渤海、黄海和东海的西岸的,在长夷之外,鸟夷是唯一的大族了”[8]681。顾颉刚的学生童书业,也有关于“鸟夷”的考证文章,他认为鸟夷是以鸟为“图腾”的部族。他根据殷墟卜辞中殷人高祖作鸟首人身,并结合传世文献中“玄鸟生商”等证据,指出殷人属于东方鸟夷。又根据“淮夷”之“淮”为从鸟之“隹”,可知古代淮夷族群也是以鸟为崇拜对象的。他还考证了秦、赵的祖先都与鸟崇拜有关,所以可知“东方部族多以鸟为图腾”[9]128。
夷夏东西是大禹时代在族群、文化、政治版块上的基本格局,夷夏之间在文化上存在差异,西部族群崇拜龙蛇,东部族群崇拜鸟和凤。政治上二者既互相竞争,又合作共同治理洪水。帝尧属于西部的首领,下一任首领舜则来自东部地区,即《孟子·离娄下》所说“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之人也”。大禹这位西部首领的治水活动,正是发生在东部首领舜担任联盟君长时期,而禹的众多同僚如皋陶、伯益等也是来自东部的部族酋长。大禹诛杀东部地区的防风氏首领,也是一种对东部鸟夷的立威。大禹死前要禅位给东部首领伯益,也是夷夏联盟之间博弈合作的手段。传说中的禅让制,其实和夷夏集团之间的合作方式有密切关系,这就需要考察当时的夷夏政治联盟问题。
大洪水对黄河中下游地区的肆虐破坏,导致西部和东部必须携手合作,共同治理洪水,这将早期主要以斗争为主的夷夏关系,转变为以合作为主,同时又进行斗争或竞争。《尚书·尧典》记载,西部首领尧担任联盟最高君长之时,任命东部的羲氏、和氏酋长掌管天文,制定历法。并将自己唐尧族的二女嫁给东部有虞族的舜,这其实是一种夷夏联盟之间的联姻关系。西部首领尧执政时期,不但重用东部地区的羲氏、和氏等酋长,而且凡事要充分咨询四岳。根据孔安国的解释,四岳是东部酋长羲氏、和氏的四个儿子,为“分掌四岳之诸侯”。按照这个说法,尧的行政班底全是东部酋长,他成了一个被东部人架空的西部光杆司令,所以孔传的解释有些牵强了。按照《国语·周语下》的记载,“共之从孙四岳”因辅助大禹治水有功,被赐姓姜,很显然四岳中有西部羌系的共工部落酋长,而不仅仅是东部的。所以合理的解释是,四岳其实就是洪水中丘居的诸侯,西部和东部的酋长数量基本是对半分的。这种政治结构,是东西部夷夏联盟一方面团结合作,一方面又实力博弈的先决条件。
《尚书·舜典》中记载,尧后下一任东部舜帝执政时期与四岳、十二牧共治,任命西部的禹担任司空,西部地区的弃担任农官,任命东部地区的契担任司徒,东部的皋陶担任士,西部的垂掌管百工①,东部地区的殳斨、伯与也掌管工业,东部地区的伯益、朱、虎、熊、罴担任山虞,西部地区的伯夷、夔、龙掌管礼乐。总体来看,舜帝时期参与共治的首领,来自东部和西部地区的都有,东部的首领比西部略多。这个行政班底的组合也是有利于夷夏联盟的。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分析……………………………………………… 李军,汪常辉(7-230)
这种合作关系,很可能不是简单地突然从尧舜时期开始的,从上博楚简《容成氏》来看,西部的尧帝之前,当时有一个东部的联盟大君长担任夷夏联盟的最高首领。根据郭永秉的研究,当时有虞部族的首领有虞迵是联盟君长,根据其释读简文:“于是乎始爵而行禄,以让于有虞迵,有虞迵曰:德速衰……于是乎不赏不罚,不刑不杀,邦无饥人,道路无殇死者。上下贵贱,各得其所,四海之外宾,四海之内庭,禽兽朝,鱼鳖献。有虞迵匡天下之政十有九年而王天下,三十七年而泯终。昔尧处于丹府与藋陵之间,尧……不劝而民力,不刑杀而无盗贼,甚缓而民服。”[10]106-143根据简文记载,在尧这位西部首领掌管“天下”之前,曾经由东部的有虞部族首领“迵”掌管“匡天下之政”,这个“天下”也就是将西部诸夏部族和东部诸多夷部族联系在一起的夷夏联盟。而有虞迵之前还存在着禅让,所谓“以让于有虞迵”,可知有虞迵的夷夏联盟君长身份也是来自于禅让,前一任联盟君长应该是属于西部集团的。
有虞迵的君长之位传给了西部的尧,那么尧再将君长之位传回给有虞部族的舜,就是情理之中的了,而不是后世所说的舜只是因为贤德,便获取了“天子”之位,他的继位其实很大程度源自于夷夏联盟最高君长之位的轮流坐庄制度。而舜再将君位传回给西部夏族首领大禹,也是尊重了夷夏联盟的轮流坐庄制度。大禹本来也按照这个传统将君位传给东部首领皋陶,皋陶死后又选择了东部首领伯益,但这个规矩被儿子启打破,这个打破导致了东部族群首领后羿和寒浞的报复。
孙庆伟指出,过去古籍认为大禹禅让给皋陶,是因为皋陶贤能之说是不成立的,因为皋陶死后大禹又选择了和皋陶同属东夷少皞部族的首领伯益,这其中丝毫看不出有“尚贤”的因素。“禹与皋陶、伯益之间的禅让实际上是华夏与东夷集团的轮流执政,这才是禅让制度所反映的历史真实。”[11]107-108
以此视之,夷夏联盟时期最高君长东、西部身份的顺序,就变得非常有规律:
以让于有虞迵者(西)→有虞迵(东)→唐尧(西)→虞舜(东)→夏禹(西)→皋陶、伯益(东)→夏启(西)→后羿、寒浞(东)→少康(西)
禅让制度很显然不是过去人们想象的“尚贤”那么简单,也不是韩非子或《竹书纪年》乃至曹丕“舜禹之事,吾知之矣”之类想象的暴力更迭或阴谋诡计。除了上面我们揭示的夷夏联盟轮流坐庄制度外,近代以来很多学者也揭示了禅让背后有贵族选举制这一历史背景。钱穆指出“当时尚未有国家之组织,各部落间互推一酋长为诸部落之共主”,“此如乌桓、鲜卑、契丹、蒙古,其君主皆由推选渐变为世袭,唐、虞时代之禅让,正可用此看法”[12]12。徐中舒也说“不仅夫余、契丹有推选制度,就是蒙古族和满族也曾经有过推选制度”,“元朝在宪宗以前,立皇帝,还是由忽立而台大会推举的”,“要是根据民族学的研究和前述契丹、夫余、蒙古族和满族的推选制度来看,我们认为所谓禅让制度,本质上就是原始社会的推选制度”[13]6-7。裘锡圭也认为“广泛流传的禅让传说很可能的确保留了远古时代曾经实行过的君长推选制的史影”[14]270。近代以来的学者,多有指出禅让其实是具有贵族选举制的这一背景。
杜勇认为,五帝时期是一种贵族国家联盟,“在尧、舜部落联合体中,四岳、共工、皋陶、禹、契、弃等人实际都是来自不同部落国的首领,同时兼任联合体的高级职务”[15]38。需要注意的是,当时能参与选举,具有被选举资格的,至少是夷夏联盟各部族的贵族,而不是普通平民。所谓舜是耕于历山的“匹夫”之说,只是战国以来传统贵族制解体,平民寒士阶层造出的传说。与此类似的还有伊尹是媵臣、傅悦是罪犯、太公为朝歌屠夫之类。舜的身份是有虞部落的贵族,因此才有资格参与被选举。在后世的想象中,尧禅让给舜,而没有传位给自己的儿子丹朱,舜传位给禹,而没有传位给自己的儿子商均,那么丹朱、商均就沦为了平民。但实际上,夷夏联盟最高君长是有双重身份的,他既是本族的酋长,也是夷夏联盟的君长,夷夏联盟君长的选择本身就是西部、东部数量大致对等的酋长们推举产生的。《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说“尧子丹朱,舜子商均,皆有疆土,以奉先祀”。所以,尧禅位给舜,他的儿子丹朱仍继承尧陶唐部落酋长之位,舜禅位给禹,他的儿子商均还是继承舜有虞部落酋长之位。
从程序上来说,禅让要遵守两个条件:第一是下一任夷夏联盟君长必须在“夷夏东西”的不同方产生,比如现任夷夏联盟君长属于西部集团,那么下一任联盟君长的候选人就一定得在东部集团中产生,反之亦然;第二是候选人必须在酋长圈享有良好的口碑,尤其是能够根据各部落之间都遵循的习惯法,提供司法裁判的服务,以及承担公共工程或拥有军事征伐的功绩等,以此赢得良好口碑和酋长们的拥戴。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中,都有反映这些情况的信息。《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被推举为尧的继承者,乃是“众皆言于尧曰”、“岳曰”的结果,当时尧不同意让鲧去治水,但是四岳、“百姓”可以“强请”,帝尧也只能服从这些酋长的意见。“百姓”一词,古语中并非指平民,贵族才有姓氏。梁启超说“百姓为贵族专称”[16]88。百姓在金文中又作“百生”,如杨树达先生所说“百生或与诸侯连言,或与里君连言,百生之非庶民如今语之义,又可知矣”[17]335。所以能决定夷夏联盟政策的这些百姓,其实和四岳一样,都是当时的各族酋长。舜能赢得这些酋长的拥戴,获取良好口碑,一方面是其身份,他作为上上任联盟君长有虞迵的后人,具有天然优势;另一方面也因为他具有统治者的威仪、宗教神秘力量,以及根据古老习惯法调解建立治理秩序的能力。
远古时期涉及到氏族成员或部族之间的纠纷时,当时人会寻找口碑良好、德高望重的首领依据习惯法进行仲裁或调解。柳宗元在《封建论》中谈到“争而不已,必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其智而明者,所伏必众,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由是君长刑政生焉”[18]44,正是描述上古习惯法由“能断曲直”的君长耆老们裁决。梁启超也曾谈到,上古之时“诸部落大长中,有一焉德望优越于侪辈者,朝觐、狱讼相与归之”[16]89,也言及狱讼之事会寻找德望较高的部落首领进行裁决。《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记载,乌桓部落“常推募勇健能理决斗讼相侵犯者为大人”,能调解决斗和诉讼的人,就可以被推举为“大人”。在过去的凉山地区,一个黑彝哪怕原本并无名气,倘若能成功调解几桩诉讼纠纷,名声便会很快传播于家支内外,人们有急事便愿意上门求助[19]496。舜掌握了当时习惯法的丰富知识,并且因为具有公正的德性,其裁决让双方酋长都感到满意和信服,因此其他氏族首领都愿意找他来裁决诉讼和调解纠纷,名气就越来越大[20]。“狱讼者不之丹朱而之舜”,这也是酋长会议最终推举舜成为夷夏联盟君长候选人的重要因素。
大禹能在舜帝晚期被酋长们推举为夷夏联盟的君长,也是因其各种能力与功业,赢得了酋长们的口碑。
首先,他是夏后氏部族的君长,出身高贵拥有候选人资格。其次他本身也拥有非凡的超自然人格属性,在当时的神权时代,这是重要的光环和获取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上博楚简《子羔》篇记载大禹的出身是“划于背而生,生而能言,是禹也”[21]193。今本《竹书纪年》也说大禹母曰修己,“修己背剖,而生禹于石纽”,划背、剖背生大禹的神迹,二者记载完全一致。过去一般认为今本《竹书纪年》史料价值不高,但依汉学家夏含夷(Edward L.Shaughnessy)所说,今本《竹书纪年》至少其中一部分早在5世纪末已经存世,在北宋前期也在以不同形式流传。换言之,它是《竹书纪年》的一种版本,而不是王国维所谓的伪书[22]160-165。 倪德卫(David S.Nivison)也认为,今本《竹书纪年》几乎没有经过实质上的改动,属于公元前4世纪的一部真书[23]46-47。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是值得参考的。其记载的大禹出生神迹,与战国楚简能够印证。另外,也有材料说大禹母亲生他的方式是“胸坼”,《史记·夏本纪》的《正义》引《帝王世纪》“修己见流星贯昴,梦接意感,又吞神珠薏苡,胸坼而生禹”。无论是划背还是胸坼,表达的都是大禹出生天赐的非凡和超自然力量。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曾提出过“卡里斯玛”这一概念来描述魅力型领袖与权威的某种构成。“卡里斯玛”一词最早出现于《圣经·旧约》中,原义是“神恩赐的礼物”。获得了这种神所赐予的非凡禀赋之人,就可以成为犹太民族的领袖。韦伯借用了《旧约》中的这个词,并运用于学术领域。他对该词的学术定义是:“‘卡里斯玛’(Charisma)这个字眼在此用来表示某种人格特质;某些人因具有这个特质而被认为是超凡的,禀赋着超自然以及超人的,或至少是特殊的力量或品质。这是普通人所不能具有的。它们具有神圣或至少表率的特性。某些人因具有这些特质而被视为‘领袖’(Fuhrer)。”[24]353-354拥有了此类超自然禀赋的非凡人格之人,乃是天然的领袖,他们的超人力量或神迹显现,乃是基于某种神授或伟大命运的规定,是普通人所无法抗拒的超自然力量与本质的体现。韦伯又指出,此种非凡禀赋之人,往往有两种获得身份的方式:第一种是基于其人格的固有之禀赋,“然而另一种卡里斯玛却是可以透过某些不寻常的手段在人或物身上人为地产生出来”[25]3。显然,大禹的出生本身就天然带有这种“卡里斯玛”的合法性。他和常人不同,是从母亲的背上生出来的,而且生出来就能开口说话,这显然是有上天或神灵庇佑的非凡之人。
在卡里斯玛合法性的基础上,大禹又取得了一系列的功业,让酋长们崇敬。上博楚简《容成氏》对大禹功业和治理能力有记载,除治水之外,大禹“始行以俭,衣不袭美,食不重味,朝不车逆,舂不毁米,不折骨,裚表皮专。禹乃建鼓于廷,以为民之有诉告者鼓焉。击鼓,禹必速出,冬不敢以寒辞,夏不敢以暑辞”[21]266-267。根据简文记载,大禹作为统治者的美德首先是简朴。正如前文所述,大禹所属的河南龙山文化相比山东龙山文化,在奢侈品和大型建筑方面都显得更质朴,更注重于治水的大型公共工程。通过简朴的践行,对于酋长积累政治威望和良好口碑,具有重要作用,这些可以从人类学角度得到证实。例如在所罗门群岛中布干维尔岛的西瓦伊人中,有一种大人物被称为姆米,要成为姆米就必须更努力干活并控制自己少吃肉和椰子,积累财富,举办大型宴会,扮演“大施舍者”。当地人描述,设宴的姆米吃骨头和馊饼,而肥油和大肉则归别人。在1939年1月10日举办的一场一千一百人参加的盛宴上,一位名叫索尼的姆米摆出了三十二头猪和大量椰仁布丁,索尼和他的追随者却因此挨饿。但他的追随者们表示“我们将吃索尼的名望”。由于名誉的积累,姆米能够成为战争首领和政治权威,并能够分配肉食、粮食和其它贵重物品,并发动战争[26]64-69。所以,大禹的简朴其实和所罗门群岛的姆米是类似的,强化了其政治权威。
其次,大禹熟悉当时各部族的习惯法,并通过提供司法仲裁服务,赢得良好的口碑。他在自己的庭院中设立鼓,寻求仲裁服务者一旦击鼓,大禹都不辞辛劳地为其提供裁决和调解。大禹的司法服务非常公正,并培养自己的儿子启也参与这类活动,形成夏后氏的家族口碑,这在后来建立夏朝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孟子·万章上》说“朝觐讼狱者不之益而之启,曰:‘吾君之子也。’”就是大禹死后各地的酋长们仍然服膺夏后氏家族积累的良好口碑,仍然寻找启为他们提供司法仲裁。孟子说“启贤,能敬承继禹之道”,明确表示启在大禹的培养下完全具备了担任联盟首领所需的各项能力与人格。《山海经·海内南经》记载:“夏后启之臣曰孟涂,是司神于巴,巴人请讼于孟涂之所。”夏后氏在司法仲裁服务方面的良好口碑,已经形成一种家族品牌,大禹的儿子启在这方面的业务十分繁忙,甚至他的大臣孟涂也被指派,类似中世纪英格兰王室巡回法庭一样,到方国、诸侯处提供司法仲裁服务。而东夷酋长在这方面的竞争中,显然表现不如大禹家族。皋陶本人作为擅长司法仲裁的东夷君长,被选举为大禹之后的夷夏联盟君长候选人,但他死得较早,下一任被推举的候选人伯益在这方面能力较弱,因此未能获得竞争的胜利。禅让的背后,其实是伴随着一系列酋长竞争行为的。
《史记·夏本纪》载:“帝舜荐禹于天,为嗣。十七年而帝舜崩。三年丧毕,禹辞辟舜之子商均于阳城。天下诸侯皆去商均而朝禹。禹于是遂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大禹成为夷夏联盟君长的前提,必须是获得“天下诸侯”的认同,这本身就是一种选举。大禹担任联盟君长期间,继续遵守夷夏联盟轮流执政加酋长选举的制度,在他晚年选出了皋陶和伯益。《夏本纪》载:
帝禹立而举皋陶荐之,且授政焉,而皋陶卒。封皋陶之后于英、六,或在许。而后举益,任之政。十年,帝禹东巡狩,至于会稽而崩。以天下授益。三年之丧毕,益让帝禹之子启,而辟居箕山之阳。禹子启贤,天下属意焉。及禹崩,虽授益,益之佐禹日浅,天下未洽。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曰:“吾君帝禹之子也。”于是启遂即天子之位。
大禹推举了皋陶、伯益,但皋陶先死,今本《竹书纪年》说皋陶死的时间是大禹受禅后的第二年。大禹又推荐了候选人伯益,但伯益在酋长圈内又没有足够的口碑和声誉,因此酋长们还是继续认同夏后氏家族的口碑,相当于推举启继续担任联盟的君长。当然,到了启这个时期,已经是禅让和天子之位世袭的过渡阶段。过去大家受《礼记·礼运》所谓大同天下为公的影响太深,以为世袭的小康就是低于大同的,是大同的一种下降。但实际上,在禅让时代,各部族内部的酋长或君位继承方式本来就是世袭的,世袭本就是众酋长贵族们最熟悉的继承方式。唯一的区别是夷夏联盟最高君长之位,由众酋长推举在酋长圈内产生。那么如果酋长们对某一个部族治理和领导水平及其家族口碑达到了很高的信服,那么让这一部族继续担任联盟首领,也是一种可行的选项。
《孟子·万章上》说这是“天与之”,其实众多酋长人心所向的支持,就是一种“天意”的显现。当然,启能够继续担任联盟首领,也还伴随有武力支撑这一因素,所谓“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战胜不服的部族,最终恩威并施,实现了“天下咸朝”,建立起夏王朝。启的胜利,当然不排除武力支撑这一背景因素,但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大禹建立的巨大功业,成为夏后氏部族的家族品牌,绝大部分酋长们是支持夏后氏继续担任盟主的。上博楚简《容成氏》说启“攻益自取”,直接赤裸裸地破坏推举规则,打击自己父亲任命的继承人,这在万国林立的时代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完全靠武力和恐怖破坏游戏规则,只会给其他竞争者提供口实。
所谓启攻益自取之说,其实和战国流行的“舜囚尧”“太甲杀伊尹”之类黑暗传说同属一类,是战国时代社会生态的一种远古投射和想象而已。最热衷于谈论启杀益自立的,便是以深谙黑暗权术和主张人性恶而著称的韩非子。《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说:“古者禹死,将传天下于益。启之人因相与攻益而立启。”其《说疑》篇号称“舜逼尧,禹逼舜”,《忠孝》篇则宣称“瞽叟为舜父,而舜放之,象为舜弟而杀之”。韩非受限于自己生活时代的惨烈阴谋,其对历史理解、认知能力的天花板被战国阴谋的时代氛围锁死,以为上古禅让就是战国阴谋。战国阴谋思维的不足信,其实已被考古所证实,著名例子如战国三晋的古本《竹书纪年》大谈“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似乎像模像样。但如果太甲真的以阴谋政变方式杀死权臣,那么自然应当宣布其罪行,永远打入叛臣名录。但殷墟甲骨卜辞却证实,历来商王室对伊尹祭祀颇为隆重,足证伊尹为商朝耆老勋旧、股肱盐梅,而非什么死于商王之手的叛臣。从时间上看,祭祀伊尹的甲骨王卜辞延续了很长时间,经历了多个王,表明祭祀伊尹一直是商王室的重要仪式。《甲骨文合集》32103、26955 都是将伊尹与商汤(大乙)合祭的,《甲骨文合集》27057 则与著名先王上甲合祭,另有与“五示”合祭的,礼仪规格都非常高,显示了崇高的政治地位[27]。所以,和战国阴谋权术者宣称的“历史真相”相比,看起来有些“迂阔”的儒书记载,其实反而更接近上古时期的真实历史面貌。启能取代伯益,不是因为他能够搞阴谋和破坏禅让,而是因为当时夏后氏家族的品牌和口碑极其良好,才被推举为盟主。
《孟子·万章上》引孔子之言说“唐虞禅,夏后、殷、周继,其义一也”,就是说夷夏联盟的禅让和汤武放伐,本质上是一回事。因为尧舜到夏商时期,当时的社会结构是一种联盟,王夫之最早指出上古时期“天子者,亦诸侯之长也”[28]920。后来王国维著名的《殷周制度论》说夏商天子是“诸侯之长”[29]296,相当于联盟盟主。梁启超也说当时“天子以元后,而为群后之长”[30]122。杜正胜也说,夏商争胜本质上是“盟主争霸战”[31]264。既然是盟主之位的更迭,那么得到大多数酋长和方国首领的支持才能获胜,所谓“夏殷两朝是多由诸侯承认天子”[32]31。所以,禅让是酋长们推举盟主,汤武放伐是在原来盟主家族不能再有效履行盟主职责时(桀、纣),由酋长、诸侯们重新推举新的盟主,如孟津之会大会诸侯八百一起推举。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禅让和汤武放伐本质确实是一回事。大禹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一个过渡的重要角色,就是从大禹和启开始,以前是每一任盟主都要经过推举,自此以后只要该家族能较好履行盟主职责,则不必每任都推举。但如果出现严重的不能胜任盟主的情况,则重新启动推举机制,推选新的盟主家族。
注释
①丁山考证认为,垂就是炎帝系的共工。丁山:《古代神话与民族》,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44—245 页。《世本》记载说垂制造了钟、准绳、铫、耒耜等工具,应当是掌管百工职务的成果。张澍稡:《世本集补》,《世本八种》,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6—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