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蔑称看宋代城乡关系

2021-01-04 10:00孙丰琛
关键词:野人城乡农民

张 文 孙丰琛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在世界各种文化中,不乏关于歧视农民的词汇,如古希腊、古罗马都有城乡对立语境中类似乡巴佬的词汇,英语、德语、法语中关于乡下人、农民等词汇也多有贬义。[1]96-97中国当然也不例外,现代汉语中还存在不少“乡巴佬”“土包子”之类的词汇,都属于农民蔑称。农民蔑称,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歧视。所谓社会歧视,是人们根据自我认知对他者的一种偏见表达,其实质是社会不平等的外化。并且,这一过程往往伴随着社会排斥现象,其中,也不免存在种种污名化的手段。所谓污名化,是针对特定人群的标签化的改造,是社会排斥的表达工具。[2]纵向来看,社会歧视伴随国家形态的出现即社会纵向分化与社会横向分化的历史进程而出现。中国虽有深厚的重农主义传统,但对农民的歧视却由来已久。尤其是宋代,时值唐宋变革期社会贫富分化与城乡社会分化的加剧,对农民的社会歧视更为突出。关注这一问题,本质上是关注社会不平等的历史问题,其对推动中国古代史尤其是宋史研究议题的拓展或有助益。鉴于这一问题的指向是乡村与农民,本文须将其置于城乡关系的场域方能落地生根,因此需要联系中国古代尤其是宋代的城乡关系问题加以论述。

关于中国古代的城乡关系,学界凡从户籍制度、城乡二元体制、城乡经济关系等方面屡有议论。蔡云辉先生曾发文总结过1949年以后60年来关于城乡关系的研究成果,指出,早在1958年,何兹全先生即已发文谈到城乡关系问题。此后,又有徐勇、赵世瑜、王涛等诸先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城乡经济关系方面。[3]近年来,这一议题仍在继续,但注重城乡经济关系的基调并未改变。如任吉东先生系统梳理了中国古代城乡关系的演变历程,认为古代中国城乡经济关系具有明显的一致性和一元化特征。[4]戴顺祥先生分析了先秦至宋代城乡经济关系的发展历程和阶段特征,提出从唐宋时期开始,城乡经济关系从此前的一体化转为逐渐分离并形成了“交相生养”的新型格局。[5]综合看来,以往有关中国古代尤其是宋代城乡关系的研究成果,无论是赞同城乡对抗还是赞同城乡依存的学者都不否认中国古代自城乡分离以后逐渐演变为不同的两个世界的事实,这种城乡分离在宋代尤其明显。在此基础上,一些社会性的话题理应纳入研究视野,即城乡关系中除了经济关系之外,社会关系也颇为重要,应该有所分析回应。联系开篇所述,本文认为,宋代城乡经济关系确实形成“交相生养”格局,与此同时,城乡社会关系则呈现出分离和排斥的特征,农民蔑称,就是这种分离和排斥的表征。

关于农民蔑称问题,宋史学界鲜有专题研究。不过,一些谈论城乡关系的论著中多少有所涉及。马润潮先生曾论及宋代乡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现象,认为乡村土地兼并与赋税徭役沉重对乡村人口形成“推力”,城市中更好的生活资源对乡村人口形成“拉力”。[6]90-94这一观点与本题颇为关联,即乡村生活既然显著落后于城市生活,不免会出现城市对乡村的歧视现象。包伟民先生专门分析了宋代的“城里人”和“乡下人”的关系问题,与本题更为切近。他说:“随着(宋代)城市的发展,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种要素不断聚集城市,相对于乡村,城市不免占有各方面的优势,城市居民因此优越感倍生,俾睨于乡居者,是可以想见的。”[7]338这一判断颇有启发性,已经关注到宋代城乡剧烈分化导致城市居民对乡村居民的歧视问题。不过,这种分析仍有提升的空间,着力点在于对农民蔑称所蕴含的社会内涵进行分析,并以此作为探究宋代城乡分化背景下的社会歧视问题的窗口,从而增进我们对唐宋变革背景下的宋代社会结构变迁的理解。

一、宋代以前的农民蔑称

农民是一种古老的职业,传说时代的神农氏与古史时代的后稷,都因为发明农业种植技术而受到人们拥戴,可见,对农民的社会歧视并非自古皆然。当进入国家形态后,随着社会分化与城乡分离,农民逐渐成为被歧视的对象。考诸史籍,最早的农民蔑称是“野人”,此系西周国野制度下对居住于“野”的农民的歧视性称呼。所谓国野制度,是周人对统治区域的划分方法:以城市为中心,从内到外包括“国”“郊”“牧”“野”等圈层。根据赵世超先生研究,国野制度的核心要义就是“国”(包含四郊)与“野”两大部分,分别对应国人和“野人”两个活动区域。国人包括贵族和平民,“野人”属于被征服民。[8]1-23从《诗经》中《大田》《伐檀》《硕鼠》《七月》等诗篇看,西周春秋时期,“野人”被固定在井田制上辛苦劳作,且要负担诸如伐木、狩猎、采集、凿冰等劳役,生活悲苦,地位低下。当然,下层国人也要从事农耕,但这部分人负担较轻,且享受自由民的权利,因此,“野人”作为最初的农民蔑称,只是针对部分农民的歧视。换言之,“野人”的称呼主要不是歧视农民,而是歧视贱民。战国时期,国野界限逐渐消失,农民逐渐成为一个整体,但“野人”作为农民的歧视性称呼却保留了下来。

在先秦典籍中,“野人”通常具有贬义。如孔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野”与“文”相对,意为粗鄙。何晏引苞氏注云:“野如野人,言鄙略也。”[9]《雍也》孟子云:“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10]《滕文公上》“野人”与“君子”相对,系指贱民。在现实生活中,“野人”自然也不会对瞧不起他们的君子和国人有什么好脸色。《左传》云,当年晋国公子重耳流亡在外,路过五鹿,“乞食于野人,野人与之块。公子怒,欲鞭之。子犯曰:‘天赐也。’稽首受而载之。”杜注:“得土有国之祥,故以为天赐。”野人以土块戏弄乞食的贵族[11]《僖公二十三年》,其抵触情绪尽在其中。《吕氏春秋》云,孔子在道旁休息,“马逸,食人之稼,野人取其马”。子贡请往说服之,“毕辞,野人不听”。孔子身边的“鄙人”请往说之,简单一番话即令“野人”大悦,“解马而与之”。[12]《孝行览·必己》

这一时期,与“野人”类似的还有“鄙”“甿”“氓”等。根据杨宽先生研究,“野”与“鄙”相通,“甿”或“氓”即“野人”“鄙人”的别称。[13]396-397对此,周书灿先生注意到,民、氓等字在周代存在一定的语义转换。[14]此论颇具启发性。结合杨宽先生所论,综合而言,在西周时期严格的国野制度下,“野人”和“鄙人”都是从事农耕的被征服民的专称,是对贱民的歧视性称谓。春秋以后,国野制度逐渐松弛,“野人”“鄙人”语义发生转化。到了战国时代,国野界限更为模糊,“甿”“氓”语义也发生了转换。关于前者,上引《吕氏春秋》“子贡索马”的故事说明,春秋时期的“野人”指野中从事农耕的身份低贱者,“鄙人”则是从事低贱工作的人,不一定从事农业。关于后者,“民”成为普通自由民的通名,其中包含了原来的下层国人与从井田制下解放出来的“野人”群体,而“氓”或“甿”则成为某些农民的专名。孟子云:“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矣。”[10]《公孙丑上》意思是,如果“野”中恢复井田制实行劳役地租,则天下农民都乐意到“野”中耕种了;如果没有额外罚款,则天下之民都乐意成为“氓”了。与孟子同时代的著名农家代表人物许行,在听说滕文公实行仁政以后,自楚而来面见滕文公说:“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10]《滕文公上》两段史料联系起来看,战国时代的农民都是自由民,到“野”中从事农耕的人被称为“氓”。因为“氓”的负担过重,一般农民是不愿成为“氓”的。即便是许行,愿意成为“氓”的前提也是统治者实行仁政并减轻负担。说明战国时代的“氓”或“甿”已与传统的“野人”语义有所不同,虽然仍具贬义,但已非完全意义上的贱民含义。

魏晋至隋唐时期,对农民的歧视继承了传统的野、鄙、氓等称谓,但用法更为宽泛,语义有所转换。至唐代,出现了与“村”相关的农民蔑称,而开启了宋代以后的一个“新传统”。关于“野人”,《魏书》云:“识比野人,义近禽兽。”[21]卷八八《窦瑗传》《北史》云:“野人愚瞽,不知忌讳。”[22]卷三九《房彦谦传》以上两处“野人”的用法语义宽泛,当然也可以用为对农民的歧视性称呼。《晋书》:“而江左时野人已着帽,人士亦往往而然。”[23]卷二五《舆服志》《新唐书》记建中二年(781),赵州宁晋县发生蛇异,“野人以告”。[24]卷三六《五行志·龙蛇孽》以上两处“野人”指土著和农民,带有歧视色彩。关于“鄙人”,《晋书》云:“仆,东野之鄙人,顽直之陋生也。”[23]卷五五《夏侯湛传》又云:“李鄙野人,而能临危请活姑命,险不忘顺,可谓孝妇矣。”[23]卷二〇《礼志中》以上两处“鄙人”用法,或为自谦,也可实指地位低下见识浅陋者,与《周礼》中专指“野人”已完全不同。关于“氓”,《旧唐书》:“今九有大宁,群氓乐业。”[25]卷二三《礼仪志三》此处之“氓”同“民”,无歧视含义。《宋书》云:“发不世之诏,施必行之典。则氓隶齐欢,高卑同泰。”[26]卷九《后废帝纪》《隋书》云:“行无甲兵之卫,居与甿隶为伍。”[27]卷四四《蔡王智积传》以上两处“氓(甿)隶”用法,与秦汉时期类同,仍可视为对佣耕者的歧视性称谓。

“村”字最早见于《说文解字》,写作“邨”,原是地名。此字作为乡村之用,约源于魏晋屯田,由屯成邑而成“邨”,俗字作“村”。[28]40用为农民蔑称,始于唐代,宋代开始普遍。宋人程大昌说:“古无村名,今之村即古之鄙野也……故世之鄙陋者,人因以村名之。东坡诗王定国曰:‘连车载酒来,不饮外酒嫌其村。’”[29]卷四《村》也就是说,唐宋时期的“村”,即先秦时期的“野”或“鄙”,“村夫”也就是过去的“野人”或“鄙人”。《隋唐嘉话》中说,薛万彻娶了丹阳公主,唐太宗曾对人说:“薛驸马村气。”公主耻之,数月不与驸马同席。[30]卷中《玄怪录》叙一田翁自谦云:“某乃村野鄙愚,门人相竞,尚不能断,况冥晦间事乎!”[31]卷九《齐饶州》此处仍保留了一些先秦的用法,“村”与“野鄙”杂用。

二、宋代农民蔑称

宋代是中国古代城乡分化的一个重要时期,城乡关系与农民构成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关于城乡关系,有两个重要变化值得关注:一是户籍制度的城乡分离;二是生计方式的城乡分离。关于前者,宋代城乡实行不同的户籍制度,城市居民为坊郭户,乡村居民为乡村户。其中,坊郭户以资产高下分为十等,无资产的客户不入等;乡村户以资产高下分为五等,佃农客户不入等。联系到本题,这种区分无疑从制度上对城乡居民做了区隔,成为歧视农民的制度基础。关于后者,宋代城市居民与乡村居民的生计方式已截然不同,用宋人的话说:“城郭、乡村之民交相生养,城郭财有余则百货有所售,乡村力有余则百货无所乏。”[35]卷三九四对此,谷更有先生的分析颇有见地:“它反映出到宋代城市与乡村已经完成经济分工的事实……此时的‘乡村户’与‘坊郭户’已可当作农民与工商业者的代名词,城乡交相生养的关系,完全可以通过对他们的分析来体现。”[36]33又说:“‘乡村户’与‘坊郭户’反映的是‘城乡经济分工’问题,是‘城乡相分’的重要依据,也是‘城乡交相生养说’生成的基础,它反映着中国古代由(传统)的‘四民分业’向‘城乡分业’的转化。”[36]21联系到本题,这一变化无疑将城乡居民从生计方式到生活方式进行了区分,成为歧视农民的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关于宋代的农民构成,学界的意见比较统一,王曾瑜、葛金芳先生都将乡村下户与客户认定为农民。[37][38]所谓乡村下户,主要指乡村五等户中的第四、第五等户,这些人一般仅仅拥有少量田地,必须自己耕种土地;客户是无地者,需要租佃田主的土地耕种。换言之,宋代的农民是指直接从事农耕生产的且户籍属于乡村户的人群。有时,也包含部分乡村第三等户即中户在内。(1)因为各地户等划分标准不一,有些地区所谓中户往往不及经济发达地区的下户;或者中户家中人口众多,自耕且有余力,不需要雇佣佃农。这两种情况都使得农民的定义会有一些波动。

鉴于城乡分化的空前剧烈,宋代有关农民蔑称也更加复杂多样:一是传统意义上的野、鄙、氓等词汇式微,但在特定情况下仍具贬义;二是有关“村”的蔑称花样翻新,出现了诸多新词汇;三是出现了新型的农民蔑称——“牛”。关于野、鄙、氓等词汇,或用于代指,或用于自谦,但贬义色彩趋淡。如朱熹诗云:“野人载酒来,农谈日西夕。”[39]卷六《谢客》“野人”代指农夫,语义中性。“鄙人”往往用于自谦,如毕仲游自称“河东之鄙人也”。[40]卷八《上李成之待制书》“氓”借为“民”,多指农民,一般偏中性。如陆游诗云:“欣然买放寄吾意,草莱无地苏疲氓。”[41]卷一《雨霁出游书事》相比之下,当野、鄙、氓与“村”关联时,则具有贬义,且多与农民有关。如《夷坚志》描述一个乡村童子时说,“容止安详,殊无村野小儿态”。[42]《乙志》卷四《掠剩相公奴》《麻姑洞妇人》中说:“彼皆村野愚妇,岂识麻姑为何人?”[42]《丙志》卷四《麻姑洞妇人》以上两例为“野”“村”关联,俱有贬义。《贻中丞许翰书》云:“近世公卿挟穿窬售身者多矣,既自售其身,遂以此望人。故稍闻辨别是否者,惊为村鄙。”[43]卷三九九〇《吴若·贻中丞许翰书》《试院晓谕榜》:“他或市井游手、村鄙富民,尚敢不悛,自有法在。”[44]卷七八《试院晓谕榜》以上两例为“村”与“鄙”关联,亦具贬义。李光诗云:“荒祠鼓坎坎,老巫舞蹁跹。挥杖眩村氓,捩齿传神言。”[45]卷二《元夕阴雨孤城愁坐适魏十二介然

书来言琼台将然万炬因以寄之》《萍州可谈》记一乡村富户闾丘十五不恤乡人遭受报应的故事,称其为“黄冈村氓”。[46]卷二以上两例为“村”与“氓”关联,贬义明显。

关于“牛”,洪迈讲过一个故事。说德兴李氏三兄弟,各有特点,人称猴、狗、豹。当地有一个非常吝啬的富户,其子挑衅李氏三兄弟,作上联云:“兄弟三人猴狗豹”。李氏老大对曰:“父子一群蛇鼠牛。”洪迈解释说:“里俗指俭不中礼者为蛇鼠,而牛者,诟骂农甿之称也。”[42]《三志壬》卷五《猴豹戏对》这个故事很有意思,说明民间以牛为农夫蔑称。(2)元祐元年,苏轼曾因役法问题与司马光争论不下,怒其倔强,连呼“司马牛!司马牛!”(蔡絛:《铁围山丛谈》卷三,中华书局1983年版)联系政敌章惇常称司马光“村夫子”,暗示其见识浅陋,非世家可比(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六),即在士大夫眼中,“牛”也有性格倔强、见识浅陋有类农夫之意。此外,宋代还有称农夫为“岛子”的。晁说之:《嵩山文集》(四部丛刊本)卷四《还琦公诗卷》云:“岛子敢赓酬,我正恨难傍。”自注云:“明人称村夫为岛(子)。”由于仅见一例,应该是局部的地方性称谓,且褒贬难辨,故隐去不论。何以如此?需要检视一下宋代关于牛的观念问题。赵孟坚《二牛赞》云:“努力深耕,赡活大众;却行不前,牵拽乃踵。”[53]卷四《二牛赞(松嵓盛生临老融画烟雨馆作)》意思是牛一方面勤勤恳恳,用力耕田养活大众,但生性倔强蠢憨,非强制不行。金朝谭处端有词论述“牛脾气”更为典型:“咄这憨牛,顽狂性劣,侵禾逐稼伤蹂。鼻绳牢把,紧紧刀须收。旧习无,明常乱,加鞭打,始悟回头。”[54]卷中《满庭芳之三》联系上述关于农民的“村愚”“村憨”“村蠢”等蔑称,我们有理由相信,宋代民间以牛作为农民的蔑称,正因牛性与农夫类似。实际上,宋代有“鞭春牛”习俗,无疑也催化了牛与农夫的关联。

“鞭春牛”习俗发端于汉代的土牛催春礼,至唐代,形成“鞭春牛”习俗:立春日,天下州郡皆制一土牛,饰以文彩,以彩杖鞭而碎之,聚观者各自持去,“以祈丰稔”。[55]卷上宋代此风更盛,各州县都要举行“鞭春牛”仪式。当然,以都城“鞭春牛”仪式最为盛大。彼时,除造土牛外,也造农夫形象,两者密切关联。《国朝会要》云:“令立春前五日,都邑并造土牛、耕夫、犁具于大门外之东。是日黎明,有司为坛以祭先农。官吏各具彩仗环击牛者三,所以示劝耕之意。”[56]卷八《鞭春牛》又《皇朝岁时杂记》云:“鞭牛讫,庶民杂环如堵,顷刻间分裂都尽。又相攘夺,以至毁伤身体者,岁岁有之。”[56]卷八《争春牛》开封府“鞭春牛”仪式最为盛大,孟元老述之甚详:“立春前一日,开封府进春牛,入禁中鞭春。开封、祥符两县,置春牛于府前。至日绝早,府僚打春,如方州仪。府前左右百姓卖小春牛,往往花装栏坐,上列百戏人物,春幡雪柳,各相献遗。”[57]卷六《立春》南宋时仍沿袭此风,《武林旧事》《梦粱录》等所记立春日打牛鞭春,与北宋近似。总之,这种“鞭春牛”活动,无形中将“土牛”与农夫密切关联,形成隐喻和同构。并且,“土牛”一词本来就有愚钝鲁莽的含义。如杨万里诗云:“痴似土牛鞭不动,老登金马愧无闻。”[58]卷二八《秀州嘉兴馆拜赐春幡胜》姚勉诗云:“超逾未羡诏金马,进退不妨骑土牛。”[59]卷一四《用乐魁声道寄李后林韵寄声道》“土牛”典出《三国志》,以“猕猴骑土牛”比喻官场升迁太慢。上引两例一方面保留了古意,另一方面也带有迟钝、痴愚之意。由此,鞭春牛习俗一方面强化了牛与农夫的关联,另一方面也形成一种隐喻:农夫倔强如牛,非驱不前。

总体而言,宋代有关农民蔑称主要有两个指向:一个是乡村,一个是农夫。关于对乡村的歧视,广义上无疑是对所有村居者或至少是(非官户)的乡村户的歧视,因为村等同于蠢,即闭塞无见识之意。狭义上则是对乡村中下层的歧视,即对从事农耕的农民的歧视。从文献中关于乡村的表达看,从事农耕的农民当然被包含在“村”的歧视范围内,即便一些乡村富户,也可能成为被歧视的对象。如宋人称某些品行恶劣的乡村富民为“村氓”之类,即是明证。但归根结底,“村”的歧视对象仍主要指向农民。关于对农夫的歧视,如众所周知,宋代的农民构成有了重大变化。一方面,真正从事农耕的农民主要是小自耕农与佃农,即乡村第四、第五等户和客户;另一方面,即便是真正从事农耕的农民,也有不少人在主业之外同时兼营副业,与市场的联系加强。[37]75-86尤其是利用农闲时节往来负贩,与外界交流增多,无疑会增加其信息获取,从而脱离所谓“蠢朴”的范畴。因此,广义上对农民的歧视包含了所有从事农耕的农夫,狭义上主要指向仅仅从事农耕或主要从事农耕的农夫。时人评论说:“窃谓今农最贱最鄙,世不复知贵之。凡有才者去而求利禄,而其慧者去而为工为商,而其窊惰奸悍者去而为缁黄、为盗贼,其甘心于耕稼而不易业者,盖至朴钝无能之人耳。终岁勤动,不免饥寒,上之人且不之恤,凡百征敛,何物不取之农?又有并缘为奸利以困之者,则至鄙贱而无以自庇者莫农若也。”[60]卷九《答刘史君所问》据此,宋代农民蔑称最核心的是对“至朴钝无能之人”的歧视,因为这些人属于“至鄙贱而无以自庇者”。换言之,宋代农民蔑称所表达的核心内涵是欺愚。因为愚则贫,贫则贱,愚是所有歧视的逻辑起点。而这一切,无疑与宋代城乡剧烈分化有关。

三、宋代城乡关系

中唐以后,城乡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的繁荣日益反衬出乡村的僻陋,城市居民对农民的蔑视也日益严重。尤其到了宋代,随着城市经济的空前繁荣,乡村除了保存在文人的诗情画意中,在现实生活层面更多被人们所厌苦。刘宰诗云:“岁旱田家竞作劳,车声夜半响嗷嘈;市门多少夸毗子,日晏高眠笑尔曹。”[61]卷一《闻桔槔》尽管诗人意在以“夸毗子”典故讽刺见风使舵者,但也明确透露出城市居民对农夫的蔑视。司马光说得更直白,世俗“共以农为嗤鄙”,连戏子也嘲笑农民,“诚可哀也”。[62]卷四八《乞省览农民封事劄子》宋时,杂剧中有所谓散段者,即主剧演完之后的串场,多为戏弄农民的段子。吴自牧记录了这种段子:“又有杂扮,或曰‘杂班’,又名‘纽元子’,又谓之‘拔和’,即杂剧之后散段也。顷在汴京时,村落野夫,罕得入城,遂撰此端。多是借装山东、河北村叟,以资笑端。”[63]卷二〇《妓乐》孟元老则记录了这种段子的表演细节:“复有一装田舍儿者入场,念诵言语讫,有一装村妇者入场,与村夫相值,各持棒杖,互相击触,如相殴态。其村夫者以杖背村妇出场毕。”[57]卷七《驾登宝津楼诸军呈百戏》总之,农民因其“朴蠢”而为世俗嗤笑,亦因此成为被世人欺侮的对象。类似的事例颇多,在此仅举两例:宋徽宗继位不久,开封附近一个村民进城看戏,归途中见匠人正在制桶,大约是看了三国戏,一时兴起取桶戴于头上,戏说道:“与刘先主如何?”结果被匠人擒了送官。内廷下旨开封府以谋逆罪推鞫,幸得范纯礼知开封府,审得实情后入对徽宗,力劝宽大处置:“愚人村野无所知,若以叛逆蔽罪,恐辜好生之德,以不应为,杖之足矣。”徽宗最终从之,村民得以宽大发落。[64]卷二《平天冠》还是在宋徽宗年间,袁州责令宜春县尉限期捕盗,数月无所得。偶见田间四农夫“貌蠢甚”,乃许以二万钱使冒充盗贼,后皆被斩。[42]《乙志》卷六《袁州狱》

农民何以成为被欺侮的对象?即如上述,其实质是欺愚。一方面,这与宋代城乡分化背景下的全民重商主义的社会氛围正相匹配;另一方面,则与宋人关于贫困致因的社会认知问题高度关联。如众所知,相比于中唐以前,宋代无疑是社会等级制度相对弱化的阶段,事实上的“贵族”阶层已经消失,贱民阶层也从法律上得以消除,社会分化更多体现在财富的占有方面。伴随这一趋势,以重商主义为表征的尚富欺贫成为这一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又叠加了城乡分化加剧的背景,对于农民的社会歧视也随之加剧。究其实质,无非是社会分化从偏重政治性转向偏重经济性的一个具体体现。人们通过歧视贫困,将自我与贫困对立起来,以为这样做就可以提高自我评价并使自己免于贫困。从这个意义上讲,欺贫是人们对这一繁荣而又充满不确定性的时代的一个悲剧性行动。进一步讲,欺愚的本质是将贫困致因归结为农民自身。关于此,笔者此前曾做过专题讨论,分析宋代对贫困致因的几种流行观点。具体包括“天命说”,将个体贫困归结为宿命所致;“结构说”,将社会贫困归结为国家制度与社会结构的不合理;“材性说”,将贫困的根源归咎为贫者自身能力的缺陷。[65]联系上述关于农民蔑称的核心表达,实质是将贫困致因归咎为农民材性之劣上。这种观念来源于社会分化与城乡分化背景下的集体无意识,以污名化的手法将社会不平等问题掩盖起来。

按照宋人的看法,彼时对农民的歧视主要是因为农民太贫苦。如司马光所说,“四民之中,惟农最苦”。农夫寒耕热耘,蚕妇育蚕纺织,“其勤极矣”。又要面临不期而遇的灾害,幸而收成,“则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矣”。而农夫蚕妇衣食不足,难以卒岁。况且又有官府于国家租税之外,巧取豪夺,农民益加困苦。“至使世俗俳谐共以农为嗤鄙,诚可哀也。”[62]卷四八《乞省览农民封事劄子》又说:“夫农,天下之首务也,古人之所重,今人之所轻。非独轻之,又困苦莫先焉。何以言之?彼农者苦身劳力,衣粗食粝,官之百赋出焉,百役归焉。岁丰,贱贸其谷,以应官私之求;岁凶,则流离冻馁,先众人填沟壑。如此,而望浮食之民转而绿南亩,难矣。彼直生而不知市井之乐耳,苟或知之,则去而不返矣。”[62]卷二三《论财利疏》也就是说,农民因其贫苦而遭人歧视,他们只是不知道城市生活的好处罢了,否则一定会逃离乡村而迁往城市的。对此,毕仲游则肯定地说:“农民憧憧来往于州县,舍攻苦食淡之志,而渐起甘美之愿,辞耕田力作之业,而习为游惰之态;亡淳朴寡欲之性,而增长嗜好之事。田野之民,弃南亩而就城市者,举皆有焉。”[40]卷五《青苗议》

相比于农民之贫苦,城市生活的优越无疑形成巨大反差。《东京梦华录》记录汴京城市生活的史料为众所熟知,其中三点颇为重要。其一,城市生活繁盛,各种讲究。其二,行业组织盛行,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衣装打扮,甚至乞丐也有特殊着装要求。“稍似懈怠,众所不容。”其三,城市居民认同感强烈,颇有“市民阶层”之雏形。“若见外方之人,为都人凌欺,众必救护之。或见军铺收领到斗争公事,横身劝救,有陪酒食檐(担)官方救之者,亦无惮也。或有从外新来邻左居住,则相借徣(措)动使,献遗汤茶,指引买卖之类。更有提茶瓶之人,每日邻里互相支茶,相问动静。凡百吉凶之家,人皆盈门。”[57]卷五《民俗》《武林旧事》所述临安风尚亦如开封,尤其是城市居民谋生相比于农民而言容易许多:“都民骄惰,凡买卖之物,多与作坊行贩已成之物,转求什一之利。或有贫而愿者,凡货物盘架之类,一切取办于作坊,至晚始以所直偿之。虽无分文之储,亦可糊口。此亦风俗之美也。”[66]卷六《作坊》不但如此,由于城市聚集了多种社会保障资源,使得城市居民多数情况下生活颇为优渥:“都民素骄,非惟风俗所致,盖生长辇下,势使之然。若住屋则动蠲公私房赁,或终岁不偿一镮。诸务税息,亦多蠲放,有连年不收一孔者,皆朝廷自行抱认。诸项窠名,恩赏则有黄榜钱,雪降则有雪寒钱,久雨久晴则又有赈恤钱米,大家富室则又随时有所资给,大官拜命则有所谓抢节钱,病者则有施药局,童幼不能自育者则有慈幼局,贫而无依者则有养济院,死而无殓者则有漏泽园。民生何其幸与。”[66]卷六《骄民》周密所言固然有一定夸张成分,不过,从两宋时期城市居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情况看,无疑是远远大于乡村农民的。两宋时期,官方社会保障主要有两个系统,一个是以常平仓、义仓为主的救荒仓储系统,一个是以居养院、养济院为主的贫困救助系统。其中,救荒仓储系统名义上是预备救助乡村饥荒的,但由于仓储均设立于县级以上城市之中,又多采用低价粜卖方式,故而往往是城市居民更多受益。贫困救助系统也设立于城市之中,受益者也以城市居民为主,除非乡村居民流浪到城市且符合条件方能入院。此外,城市中还有药局、漏泽园等设施,也主要针对城市贫困者。在开封、临安这样的都城,还有福田院、慈幼局等机构,每年还能享受低价柴炭、蠲免房租等福利。南宋时期,鉴于乡村社会保障资源的匮乏,一些乡居士人在官方支持下建立社仓,乡村居民方能有所受益。根据笔者所见,宋代社会保障资源主要集中于城市,并且,城市级别越高,集中的资源也越多,城市居民受益程度也越高。[67]总体而言,宋代城乡分化非常严重,城市居民不但负担较之农民为轻,且谋生更为容易,能够享有的社会保障资源也更多。从社会学角度出发,这种状况可称为对农民的经济剥夺和福利排斥,总体属于社会排斥的理论范畴。

一般认为,社会排斥理论起源于贫困研究,于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法国,近年来受到国内学界重视,成为研究贫困问题暨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有力工具。[68]从农民蔑称所反映出的问题看,其目的性无疑指向社会排斥,形式上包括经济剥夺与福利排斥。实际上,这种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是造成农民贫困的根源,反过来又成为农民遭受社会排斥的理由。由此形成一个恶性闭环,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宋代社会分化与城市化进程的牺牲品。据此,一切关于农民的歧视都不令人感到意外,农民蔑称不过是社会排斥的文化表达而已,是实施社会歧视的污名化工具。从宋代的情况看,城市的繁荣与乡村的贫困形成鲜明对照,一方面加剧了城市居民的优越感,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城乡贫富差距,成为农民遭受歧视的根源;同时,城市居民享有更好的生活资源,并形成了初步的阶层认同感,因而也不自觉地对相对落后人群进行歧视。归结而言,这种歧视是一种社会排斥现象。考虑到宋代等级制度弱化且已不存在贱民阶层,这一时期对农民的歧视主要是职业性歧视,是宋代城乡高度分化后城市人群对乡村旧有职业和生活方式的贬低和排斥,这是明显有别于前代尤其是先秦时期的政治性歧视的,而这无疑也是唐宋变革背景下社会结构变迁的一个重要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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