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市场管制的原因及目标

2021-01-03 15:43:09彭新宇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1年12期
关键词:反垄断管制

彭新宇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武汉 430000)

0 引言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市场飞速成长,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近些年,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也将加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目标。本文首先对我国互联网市场及平台的发展情况进行阐述,其次具体论述中国互联网市场管制的原因与目标,在明确中国互联网行业管制的必要性后,本文对互联网管制提出了相关建议。

1 中国互联网市场及平台的发展情况

1.1 中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及相关设备的快速普及,网民数量十年复合增长率达到8.9%,超过了中国同时段GDP的平均增长速度。根据《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我国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76.50%,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46.20%。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交易需求随之提高,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交易需求,互联网交易平台应运而生,并在近几年取得了快速发展。

1.2 中国互联网市场与平台的内涵

互联网交易平台是通过电子手段建立的新的交易秩序,它不仅仅涉及到电子技术与商务本身,而且涉及到金融、税务、教育、法律等其他更广泛的领域。互联网交易平台按类型可分为信息服务型、广告型、交易型、管理型和综合型;按照平台可划分为B2C平台、B2B平台、C2C平台、O2O平台等。2019年,OECD发布的报告《在线平台概述以及其在数字转型中的角色》,使用互联网平台的概念,认为其是为两方或多方用户间的互动提供服务的主体。

1.3 中国互联网市场与平台的发展优势

互联网交易平台对于市场发展无疑产生了很多的好处。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互联网平台是规模经济的典型代表,并且其兼具了供给方规模和需求方规模。(2)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出现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尤其是交易平台依托互联网产生了巨大的流量,能够以极低的成本获取批量的客户,进行持续的客户跟进,提高了后期客户维护的治理。(3)依托互联网对于用户信息的获取、储存和处理技术,能够帮助公司实现更加精准的市场与客户定位,有效的确定潜在的目标客户。

2 中国互联网市场管制产生的原因

2.1 中国互联网市场存在缺陷

与传统行业相比,互联网行业和互联网平台具有高效、低成本的竞争优势,但随着网络技术与网络交易量的逐年增长,违法行为不断涌现,给互联网反垄断管制工作提出了更新的要求。互联网市场管制是指,政府基于公共的利益或其他目的,依照现存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对互联网市场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限制。中国互联网市场管制是因为互联网市场目前的发展存在缺陷,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互联网市场不能有效规范互联网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互联网市场的微观经济主体主要为三方经济主体,分别为互联网企业(即平台的经营者)、互联网平台经济参与主体(平台内的经营者)、个人等。互联网市场的微观主体对互联网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对互联网平台与平台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各个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通过自愿互利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近些年,互联网微观主体为中国互联网行业与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壮大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他们在互联网平台建设、交易、服务等环节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首先,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滥用问题日益严峻,由此产生的交易纠纷大大增加。其次,网络平台算法作恶事件频发。网络平台算法代表着企业的服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既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又是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商业机密。

(2)互联网市场不能实现互联网资源的最优配置。只有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市场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而当前的互联网市场并不是完全竞争市场,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当前互联网市场存在垄断。我国的互联网市场是以阿里巴巴、腾讯、美团、字节跳动等为寡头的寡头垄断市场。互联网市场的垄断决定了互联网市场竞争具有不完全性,市场的竞争是不充分的。其次,互联网市场也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经营者往往比个体消费者在商品的质量、性能、成本等各个方面上拥有更多信息。最后,互联网市场存在较强的外部效应。根据经济学理论,外部效应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当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时,就会产生经济外部性。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由于外部性不会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反映,所以都会造成私人收益(成本)与社会收益(成本)的不对等,其结果就是破坏市场运行的秩序,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竞争的不充分、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外部效应的存在决定了由市场配置互联网资源会出现低效率甚至无效率,造成互联网资源的浪费。

(3)互联网市场不能合理的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市场经济具有高度的利己性,该性质决定了互联网市场的微观主体的目标是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而非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最优,而经济主体的利己往往会损坏或者牺牲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在这样的市场下,存在帕累托效率改进。

(4)互联网市场不能解决互联网平台中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的问题。在自由市场中,微观主体倾向于投资利润率较高、成长性较好的行业与领域,而对利润较低的领域则选择不投资,这会导致互联网平台上供求结构失衡,而市场无法平衡这种宏观经济的失衡。

2.2 市场缺陷与政府干预

市场缺陷的存在是政府干预的必要前提,同时也是政府干预存在的必要条件。由于互联网市场的缺陷来源于市场经济自身,因此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无法解决当前互联网市场存在的问题;为了解决滥用平台管理权、滥用数据和算法的控制权、限制交易和优待自营业务、实施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不合理并购等涉嫌互联网垄断违法的行为,需要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反垄断等相关政府管制。

3 中国互联网市场管制的目标

互联网平台具有开放、兼容等属性,因而互联网平台与企业具有扩展性、无国界、隐蔽性等特点,这给市场管制和规制执法带来了难度。针对目前的互联网发展情况,当前采取的互联网反垄断管制主要目标在于排除互联网行业与平台滥用知识产权、限制不良竞争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他企业由于垄断企业设立的超高进入壁垒而无法进入互联网市场,或者由于寡头的挤占不得不退出市场,那么互联网发展的状况就与市场自由竞争的本质相违背,消费者和平台的商家无法在市场中进行自由选择,在这样的市场下,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会遭受侵害,基本利益可能也得不到保护,这时候需要通过政府反垄断管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商业氛围。

(2)保证互联网行业与市场的正常运转。互联网通过信息技术缩短了人们的距离,消除了诸多信息不对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倾向选择互联网进行消费。然而互联网企业的垄断会阻碍互联网行业的正常发展,打击互联网竞争,对于互联网行业的中小企业来说,不说发展与创新,生存都将成为问题。为了保障中国互联网行业与互联网市场的良性发展,政府通过反垄断等政策对互联网行业具有重要作用。

(3)保证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公共属性日益增强,互联网平台可能会利用商业政策和行为;甚至滥用监管权力而阻碍竞争规模,大型的互联玩平台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第二政府”,互联网平台的公共属性正在上升是一个普遍认可的趋势,而国家政府才是社会的管理者,需要通过市场管理保证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4 结语

反垄断的强弱体现了政府对于市场干预的强度,当前正需要对数字经济领域以及互联网市场进行强力的反垄断。对比世界各国,欧盟、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都通过立法、执法等一系列行动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针对当前中国互联网市场与平台的发展情况,对中国互联网平台进行管制与相关反垄断措施十分必要。本文提出下列三项建议:

首先要加快网络数据应用的规范与治理。对于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应该加强标准化的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出台技术标准,以降低数据泄露和数据滥用的风险,切实保障用户个人利益。

其次需要加强互联网平台算法的深度管理。从商业合规、技术安全、社会伦理、法律法规等不同角度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从立法上保护中小互联网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为重要的是需要加快互联网市场及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治理。对互联网企业的并购、投资行为应该加大审查调查力度,同时完善市场监管总局的反垄断职能,加大对未依法申报以及不配合调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处罚力度,增强处罚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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