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业合作社发展需要注意的问题

2021-01-03 12:56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1年18期
关键词:合作制集体经济土地

齐 勇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 北京 102249)

当前农业经营模式成了我国三农问题实际工作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和分歧争论较大的问题。本文仅就此问题做一深入的探讨。

1 改革开放以来的双层经营体制

2021年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指出:“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农业规模经营户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农场。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

我国改革开放是从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从1978年开始,我国的家庭承包制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过程。家庭承包制能够成为我国农业经营的主导形式,并且能够一直延续四十多年直到现今,是因为其实现了人民公社以来的重要的制度创新,极大的适应了我国农业的特点和实际。

家庭承包制是中国改革的起点,并且在四十年改革开放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小农单干经济,不能从根本上完成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越来越不能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为此必须对这种制度进行改革。

家庭承包制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未根本解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指谁并不清楚。产权主体不清的后果: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土地所有者的名义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农民是弱势产权主体。在理论和实践中,关于农户土地产权的内容、如何行使、如何保护等问题规定的不明确。

第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小生产方式。其生产力水平是很低下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单干经济、小农经济,是一种小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的生产力水平是很低下的。

家庭承包制在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内必然按“成员权”均分土地,土地频繁调整和承包期过短导致土地资源与人力资本非优化配置。结果是:由于人多地少,按人口平均承包土地必然导致农地经营规模细小和分散。成员变动必然调整土地,土地频繁调整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缺少稳定的预期,使规模不经济愈加突出。

因此,在这种生产方式之下,在生产中人员的集中并进行社会化分工和协作,资本的聚集,生产资料的集中使用和规模化生产方法的实行,先进机器和设备的购买和采用,新技术和新的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的发明和采用,水利设施的兴修,防治各种水旱灾害,植树造林,土壤的改良,治理土地沙化、碱化,国土的整治、灾害天气的预报和防治,治理植物病虫灾害、交通、运输和通讯条件的改善(如公路、铁路、机场、码头、水运、网络等)。所有这些促进农业生产力进步的措施和手段都是这种生产方式解决不了的。

这正如马克思说:“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①

这种生产方式,因为生产水平低下,控制自然的力量非常小。它控制不了自然,反过来必然被自然所控制。每次大的自然灾害,对这种生产方式下的农业生产造成极大的破坏,使其盈余能力极其低下,剩余产品极少,难以进行大规模的积累,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

第三,这种土地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制度不能够适应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种生产方式本质上是自然经济,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大而全、小而全”,万事不求人,“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是对这种生产方式的生动写照。这种生产方式,追求产品的使用价值来满足自己的实际需要,不是为了交换、为了价值、为了满足社会市场需要而生产。它排斥竞争、回避竞争,回避创新和冒险,容易自满自足,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因此不愿并且也不能承担大的风险和经济波动;这种生产方式,不以追逐利润最大化生产为目的。既然如此,它就不讲成本和收益的计算,不计如何使生产经营成本最小化,使收益最大化。因此在生产过程中,不计时间不计劳动力的花费,不计各种人力物力资源的投入不惜工本的投入,只是为了解决基本的温饱,并且小有剩余。这种生产方式是不适应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难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第四,农业经营规模狭小与农业现代化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在家庭承包制下,“双层经营”名存实亡。当前全国70多万个村中当年无集体经济收益的农村已经占有了相当的比例。在不改变家庭承包制的前提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无力开展农业现代化。农业比较利益低下与农业增产增收存在着严重的矛盾,难以适应市场。以提高农产品价格为手段的措施难以为继,工农比较利益愈益悬殊。农户分散经营,经济实力弱,经不起市场风险;缺乏市场信息,生产靠模仿;组织程度低,交易环节受盘剥。

对于家庭承包制,目前理论界有三种态度:第一,坚持家庭承包制的思路。对家庭承包制的解释又分出了两种解释。一个是把它当成纯粹的小农经济;另外一个是把它当成双层经营体制里附属于集体经济的家庭承包制,是公有经济的实现形式。第二,土地私有化的思路;第三,集体经济的思路。本文认为,改革开放以后不久,农村贫富分化的现象有加剧的趋势。社会主义工业化不可能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上,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农业。因此,把私人农业转变为集体农业,是社会主义革命的重要步骤和内容。道路就是合作社。这一点不仅是经典作家的合作化理论的理论论述,而且也是中国农村和农业发展的迫切的现实需要。

2 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合作社

如何坚持我国农村合作社改革的集体经济方向呢?本文认为必须要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弥补我国家庭承包制的不足。当前我国存在的农民合作社是我国农民自愿联合、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组织。它立足农业,服务“三农”,其功能主要是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难题。

合作制的发展在世界上已有近150年的历史。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既应该认真吸纳国际合作运动的成功经验,但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本文提出的当前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新的模式是:农民是主体,农村是依托,农业是活动内容,党是引领。

第一,当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必须是以农民为主体。

农业合作社仅仅是一个躯壳,是一个中性的东西,它的发展方向是由参与的主体的合力所决定的,可以导向资本主义,也可以导向社会主义。群众史观和人民至上,这是我党的奋斗哲学。人民群众希望通过合作制走集体经济的道路。农民为主体即合作社的民主性原则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第一,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在自愿基础上的有效组合。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自愿的原则,来去自由;第二,合作社的主人和主体不是内部的资本和来自外部的资本势力。体现在即合作制体现了劳动者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在合作社内部,是劳动合作而不是资本合作,是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第三,管理人员由社员选举产生或以社员同意的方式指派,他们对社员负责;第四,在收益分配过程中,盈余返还,资金报酬适度。

第二,当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必须是以村社为依托。

农村是活动的载体,是活动的空间,是农民的保护壳。以村社为依托,是解决复杂的“三农问题”的需要。三农问题具有综合性、复杂性的特点。三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农业问题,还包括农村和农民问题。三农问题错综复杂,农业的出路在于多元化发展,并不是一个纯粹农业、纯粹赚钱的问题。当前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具体组织主要有以下基本类型: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以来人们理解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是指专业性合作社。但是本文认为,合作制的基础形式更应该是区域性合作社。区域性合作社是在废除人民公社制时建立起来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中的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是以村为单位建立。这是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它的主要特点是家庭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既能发挥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又拥有合作经济的优越性。由村社集体办合作社,将引导合作社走上集体化的发展轨道,避免合作社被大资本所控制。

第三,当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必须是以农业为其活动内容。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在农业的产前产后环节和部门,而且要在产中环节和农业生产部门实行农民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的具体组织,在世界上是多样化的,但其基本类型可分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贷合作和产后合作。从世界范围来看,产前产后环节的农业合作社是其主要形式,产中环节的合作社很少而且鲜有成功的经验。当前我国应该集中进行这方面的探索,为人类文明探求出一套成功的模式。

第四,当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必须是走集体经济的道路。

坚持集体经济发展方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集体经济是农民的最后保护壳。只要有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大规模的私有化就不会进行下去。这就是私有化的障碍。有这个坚固长城的保护壳的存在,大规模的私有化就只能磕磕绊绊的、羞答答的进行。没有村社集体的保护,在我国农村必然被国内外敌人所攻破,农民失去土地和庄园,变成廉价雇佣劳动力,我国变成输出廉价劳动力的低端产品的出口加工基地,变成发达国家的殖民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农业合作经济的产生,是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需要。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不能对个体农民实行剥夺,必须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合作制把农民吸引到社会主义建设轨道上来。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当前条件下,合作制的发展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合作组织形成的公共财产,就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第五,当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必须注意要坚持党的引领作用。

正像列宁所说的那样,工人阶级要想培养社会主义观念,必须从外部来灌输。同样,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也存在不同的发展方向。只有党的领导和指引才能保证农业办合作社的集体经济方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定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为我国乡村的伟大复兴寻找到伟大的、正确的道路。

注释

① 《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75,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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