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潇伊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 401120)
据世界银行相关组织统计显示,发展中国家能够获得正规银行贷款率的平均水平不足34%,对于中国,广大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正规银行贷款率不足20%[1]。2005年,联合国提出“普惠金融”概念,最初着重针对低收入群体、地理位置偏远、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区域,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获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人群提出的改善性金融支撑体系。事实上,对于更多的发展中国家,金融法律、政策、监管体系不完善,弱势人群无法良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结合我国国情,人口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农村金融缺口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凸显,普惠金融对于中国经济改革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对普惠金融的内涵辨析,普惠金融是什么?为谁服务?如何推进普惠金融更好地服务众多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在回答所有这些问题之前,都需要我们将焦点指向其内涵和本质。普惠金融发展的这些年,学术界及实践领域对其涵义、特征的探究始终是热点。藉此,本文着重就此展开探析。
从2005年联合国提出“普惠金融”概念以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将“建设普惠金融体系”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2]。普惠金融是什么?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认为:“普惠金融就是让所有人,特别是弱势群体能够享有平等的金融权利,,金融权惠及所有阶层。”从概念表述中,“普惠金融”的侧重点在于对弱势群体金融权利的保护,在于满足更多的所有阶层的金融需求[3]。国际组织在对“普惠金融”内涵的解析中,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如世界银行对中小企业调查关注的“全球金融包容性指数”,小额信贷高峰论坛关注的是“贫困家庭获得小额贷款数额状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注的“金融可获得性调查”,等等。从金融排斥理论中,一些学者将金融排斥细化为地理排斥、评估排斥、自我排斥,认为“社会人口学特征、家庭经济状况、心理层面”是构成金融排斥的重要因素[4]。一些学者从金融服务可得性上提出“普惠金融在金融服务范围、金融服务便利性、金融服务可得性上存在国际间的差异性”[5]。从这些文献中,对“普惠金融”概念的梳理,着重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对“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可得性”的关注。
国内学者在“普惠金融”领域的研究,其落脚点多偏重于普惠金融的落实途径上。在中国知网“普惠金融”关键词检索中,相关文献达到5000多篇,其中24%的文献将重心指向“网络金融”,有18%的文献将重心指向“中小微企业贷款”,有29%的文献将重心指向“农村金融”,有12%的文献将重心指向“扶贫金融”,有8%的文献将重心指向“国际经验的比较”,剩下9%的文献将重心指向更多不同视角或方面。从学术界对“普惠金融”的落实途径来看,有学者认为,普惠金融要建立满足社会所有阶层、群体的全覆盖金融服务体系;也有学者认为,普惠金融的重心任务,应该满足广大老百姓的金融需求。有学者认为,普惠金融要拓展小额贷款、微型金融服务创新,为更多弱势群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如贫困人口、偏远地区人群、小微企业等。有学者认为,普惠金融要着力解决“三农”、中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支持问题,帮助弱势群体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有学者基于互联网金融视角,提出普惠金融要依托互联网金融创新,提高普惠金融的服务效率。从这些研究视点来看,多数研究者将“满足弱势企业、弱势人群”作为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也有一些学者将“惠及所有阶层”作为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但总体而言,普惠金融的内涵与本质,学术界的定义还存在片面性、浅层化,甚至对普惠金融的涵义、边界带来模糊性描述。藉此,重新厘定“普惠金融”的内涵就显得更为迫切。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发展普惠金融”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理念,推进普惠金融成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6]。对普惠金融内涵的梳理,主要体现六个方面。一是政策向往。普惠金融作为政策性表达,首先是建立在不违背市场规律基础上,由政策导向,营造温和、建设性的金融环境。二是创新金融。普惠金融是对所有阶层、所有金融需求者的满足,体现了对所有人金融权利的关照,通过制度、措施、产品等创新模式来满足不同群体的金融需求。三是关注弱势群体。普惠金融的本质在于面向所有人,但更多的是将弱势群体作为普惠对象。相比而言,大型企业、富裕人群,其获得金融服务的途径更多,对于绝大多数弱势群体,往往被现有传统金融机构所排斥。四是强调有效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致力于对所有人金融需求的满足,更重要的是有效金融服务。五是体现相对平等。对于需要金融服务的所有人,现有的普惠金融,难以满足所有人的金融需求,也做不到绝对平等。从确保弱势群体获得金融服务实践中,尽可能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六是考虑成本可担。对普惠金融的推进,具有政策导向,但并非不计成本。对于一些群体、企业,在没有金融服务需求时,不必花费代价为其提供金融服务,要把握好金融服务供给的有效性、可持续性。
基于上述对普惠金融的探讨与分析,“普惠金融”的概念厘定,着重体现在“普惠金融在于引领、规范和实现金融体制改革需要,在于秉持哲学人文发展观,在于彰显对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在于满足最广泛社会大众的金融需求,在于搭建共享的金融服务发展模式”。事实上,对“普惠金融”的内涵界定,首先要回答“普惠金融”是什么。普惠金融追求为最广泛大众提供共享的金融服务为目标。但对于普惠金融,与其他金融发展模式还是有区别的。同样,普惠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都属于金融体系中的一员,不是特指某一金融模式,更是面向所有人。如大中小型各类企业,国有非国有金融机构,各类批发业务者、零售业务者,以及各类全国性、地方性金融服务机构,还有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贫困国家等所有金融服务需求者。不过,对于普惠金融本身,并非能够满足所有金融需求者的所有需求,但整体而言,普惠金融既要为大企业、大客户服务,更要为占总数99%以上的小企业、小客户、弱势群体服务。这里的“更”,强调了普惠金融的特殊倾向性、针对性、重点性,也是从道义上对所有弱势群体金融可得性的满足,给予弱势群体应有的获取金融服务的权利。
对普惠金融的本质特征,先从价值观判断视角,让更多的人群获得普惠金融服务,体现了对哲学人文的关怀与关爱。以人为本,对自然、对生命的敬畏与珍重,对人的本能、本心的理解,其深邃的哲学人文底蕴,更是经济金融伦理的重要体现。对于普惠金融,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具有高度抽象性。亚当·斯密在撰写《国富论》前,对《道德情操论》的阐述,发现前者概念更抽象、更难以把握。因为《国富论》讲述的是理念,《道德情操论》讲述的是理论,理念要指导理论与实践,以理性社会人来引领理性经济人[7]。萨缪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中,将经济学的传统价值论进行了删减,而基于数理分析,奠定了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之基[8]。从西方经济学的传入,中国学者在从最初的数理分析中,逐渐意识到对价值观的反思,特别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聚焦于“经济伦理学”本质。经济学的研究目标,对经济学道德伦理学本质的回归,让更多的经济学家认识到“道德伦理”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角色。如何将“道德伦理”融入到经济学研究中,成为经济学哲学观的重要问题。缺乏哲学、缺乏道德关爱的经济金融理论,也是构成经济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现代经济学从自然科学研究中,学习和借鉴自然科学的理论、方法、原则,来化解经济学理论中的危机难题。事实上,重回经济学的哲学关怀与关爱,关注经济金融理论的道德伦理本质,让更多的学者得以肯定和认同。因此,普惠金融要确立金融哲学人文发展观,要在组织架构、业务与管理、运行机制与法规、监管领域,更多地浸润哲学人文发展观。
普惠金融为何而生?普惠金融的目标在哪里?对于普惠金融,要将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作为基础性问题。普惠金融不是为了服务极少数人的金融需求,普惠金融是对所有人金融需求的有效满足。从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对人的生存、发展本能的关照,金融服务是重要的原动力。普惠金融的产生与发展,同样与促进经济的发展,推进社会的变革相一致的。每一个历史时期,金融服务的目标也有所不同。在资本化条件下,金融服务的对象为极少数人,或者说被极少数人所独享的金融工具。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中,列举了美国政府控制世界的十四大战略,其中控制全世界的硬通货、控制世界银行体系、控制世界资本市场被列为第一、第二、第四战略。普惠金融的发展,要彰显对全人类的生存延续与发展诉求[9]。
普惠金融是为谁服务的?对该问题的回答,也是普惠金融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普惠金融的终极目标,在于促进人类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其坚守的基础,应该是最广泛的社会大众。普惠金融应该向谁服务,国内外金融机构及学者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但观点却基本相似,如“为一切自然人或法人服务”“为需要资金服务的所有人或企业”“为最广泛的社会大众服务”等。对于“最广泛”的理解,不能用确切数字来表述,不能绝对化,避免误读或误解。由此,对其内涵的厘定,应该是不同国家、不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社团。普惠金融,其重心在于“服务”,是一种诚实信用、优质高效的“服务”。从各个企业总数与构成中,中小微企业占比超99.5%,大型企业、特大型企业,以及跨国企业总占比不足0.5%,但其贷款总额却超总贷款数的80%。某市农村商业银行,在过去五年时间里,资产总量扩展了5倍,但客户总数却从3000多家下降600多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金融体系中,普惠金融的推进与实施绝非易事。从落实普惠金融目标上,要摒弃金融排斥,要关注更多弱势群体的金融诉求,要通过一系列政策、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回归到“最广大社会大众”的金融服务中。
普惠金融在中国的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对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要抓住关键环节。第一,要完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普惠金融工作的开展,要确立发展主体。鼓励更多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能够成立专门的“普惠金融事业部”,将解决中小微企业、涉农及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作为重要突破口,拓展对广大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范围。建议,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能够加大对乡镇企业、农民等群体的资金支持与服务力度,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参与到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中。加强对电子银行、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引入征信管理、结算支付、金融咨询等机构参与普惠金融。第二,注重普惠金融产品创新。考虑到众多中小微企业、弱势人群不同的融资需求,在普惠金融创新服务中,要积极拓深金融服务领域,特别是在就业、教育、扶贫开发中,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能够开展多样化金融支持服务,为更多中小微企业、弱势人群提供金融担保和融资服务。同时,关注金融科技在普惠金融创新中的应用,如引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来完善资金融通服务体系。第三,拓展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鼓励更多的商业银行、各类金融机构,能够在县域、乡镇等设置分支机构,增设ATM等金融自助服务终端,构建金融服务基础平台;对县域、村镇金融机构及网点进行评审、撤并,让更多偏远地区客户获得良好的金融服务。第四,加大财税扶持。普惠金融的推进,政府要从财税政策引领上,给予支持和规范。如引入扶贫贴息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贫困人群提供贴息贷款业务,对涉农贷款给予税收优惠,或者制定定向补贴政策,来降低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融资成本。针对一些地区,引入普惠金融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担保基金,健全风险补偿机制。第五,引入差异化监管机制。围绕普惠金融的发展与具体业务,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来适当放宽普惠金融的监管标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核销效率,降低普惠金融准入门槛,鼓励更多非正规金融组织、民间资金,通过合规合法渠道,参与到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第六,注重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普惠金融的开展,要让更多的有金融需求的客户获得多样的金融服务。政府要协同各类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对符合普惠金融的消费者,给予适当政策优惠或减免。建立普惠金融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开展普惠金融知识培训与政策说明活动,让更多的消费者认识金融风险,学会自我保护。
普惠金融的实施,作为深化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任务,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要对其内涵与本质特征进行重新解读和界定。建议,政府及学术界、理论界,要围绕普惠金融内涵展开研究论证。同时,从国家金融政策与战略上,明确普惠金融的地位,集中力量,完善普惠金融政策体系,化解普惠金融实施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普惠金融在发展中,要与国家金融政策、规划相一致,要积极探索普惠金融的本质内涵,为何而生、为谁服务,如何理解普惠金融的“共享”价值理念。国家相关部门要积极完善金融调控体系,将“普惠”与“共享”纳入到金融监管实践中,让普惠金融真正造福百姓,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普惠金融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