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娟
(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 青岛 266500)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以及各个领域中应用,跨境电商行业获得了飞速发展,打破了以往地理空间和贸易时间对跨区域经营限制,实现了短时间内全球化经营。而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国际贸易方式,推动了产业升级,激发了经济活力。但在发展中由于其全球性、动态性和数字性特点,使得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问题。不仅会对跨境电商发展产生一定限制,而且会影响电商企业经营效率。为此,应加强对跨境电商行业方面涉税问题研究,明确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为电商企业实现稳定发展提供借鉴。
跨境电商,即跨境电子商务,指的是突破国家或地区地理范围,而形成的一种跨越国家和区域的一种新型贸易交流形式,该交流形式将计算机网络作为沟通媒介,依托于网络虚拟交易平台,在交易双方达成购买意愿基础上,通过网上支付平台渠道完成支付,并依靠国际快递或国际互联网邮件方式实现货物交付的新型国际贸易形式。主要业务包含交换贸易信息、销售服务、销售、物流运输以及电子支付等。
跨境电商与传统商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跨境电商特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第一,交易主体全球化。跨境电商不同于传统行业模式,在经营中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可随时进行交易。同时跨境电商打破了国境限制,在经营中可与任何国家以及任何人进行交易,使得交易活动具有了全球性和无国界性特点。第二,交易方式数字化。跨境电商沟通和支付中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而该平台是利用网络数据传输、电子信息收集以及数据交换技术,交易对象呈现数字化特点,商品购买需要在线上虚拟购物环境中实现,整个沟通和支付过程中显示出数字化特点。第三,交易过程动态性。网络信息平台时刻处于运转状态,且该平台系统处于不断更新状态,而处于网络信息环境下的跨境电商平台信息实现了实时更新,使得交易过程具有了动态性,同时提升了跨境电商活力。第四,交易身份匿名化。跨境电商交易双方参与交易活动中,为保证信息安全,部分交易者不愿透露真实信息,跨境电商平台中为此类用户提供了相应功能,使得交易双方信息模糊,与网上注册身份存在信息差异,实现了信息转变[1]。
跨境电商是传统国际经济模式在互联网发展影响下形成的新型交易形式,这种交易方式相比于传统贸易形式,其在商品流通、服务贸易和货币资金流通等方面均发生了明显变化,甚至扩展到更加广阔范围,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全球经济发展重要助力。同时跨境电商快速发展,使得国际贸易往来更加频繁,企业与个体商品国际跨区域贸易发展前景愈加广阔,也为世界经济交流与合作带来了更多商机,进一步扩大了税基和税源。但跨境电商贸易形式在为国家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税源同时,也对现行税法征收原则和征管技术带来了巨大挑战。并且跨境电商税收管理与国家间经济主权相关联,处理不当易引发区域间经济贸易纠纷。而当下以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为基础,建立的国际税收征收和管控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国际经济组织税收协调工作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跨境电商新型经济交流形式推进,对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了新的内在要求,国际税收应进行适当调整,这也是现代化社会经济发展中实现与世界接轨必然选择。
跨境电商交易形式是伴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而逐渐兴起的,属于近些年来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商业方面互通有无的新兴贸易方式,通过跨境电商对全球产业化布局、国际贸易局面以及经济利益分配产生了影响,打破了传统国际税收收入分配模式与格局。因此,使得传统征税方式难以适用于跨境电商中,导致电商发展中在征税方面与以往商业贸易发展存在较大差异。
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支持下,我国跨境电商实现了飞速发展,国际间贸易交易总额呈现不断增加趋势。根据商务部数据统计调查,截止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贸易总额为6.5万亿元,在总出口量中占20%,同比增长30%,并且处于持续走高状态。而同时跨境电商不断发展,也促使我国更多中小型企业参与到对外贸易中,中小型企业实现了进一步发展,带动了国内企业就业率增长。目前,我国已经拥有超过两百万中小公司,通过将近5000多个电子商务平台展开经营跨境电商业务,推动了对外贸易发展。以服装类商品为例,美国境内网上服装类产品中约有40%为中国跨境电商经营产品,超过50%来自于其他国家,而其本土服装产品在B2B商务中总量为3%。据相关数据,参与跨境电商经营者不断增长,2014年为1800万人,截至2018年人数超过3500万,而小费金额总量突破1万亿元[2]。
跨境电商快速发展,不仅促进了国际经营贸易发展,增加了国家税务和税源,为全球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助力。但同时受跨境电商发展特点影响,导致在税务征收及管理方面面临较大困难,并且出现更多问题,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家对跨境电商税务征收管理难度提升
跨境电商税务征收难度提升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税收管辖权确认难度大。目前,国际中用于确定税收管辖权方式有2种,即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其中,前者将纳税人国际、注册地或住所,以及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征收标准。后者根据国家领土疆域范围确定税收管辖权。而跨境电商在线上虚拟交易平台中进行贸易,本身具有较强隐蔽性,交易双方所在地以及身份信息具有隐蔽性,增加了税收管辖权界定难度。二是,税源监控技术落后。我国尚未建立可进行跨境交易的电商综合性税务监控管理平台,难以开展税务相关信息收集、整理、管理以及存储等工作,使得难以对交易信息实施监控,导致难以完全真实掌握交易数据。三是,税务稽查工作难度上升。跨境电商交易范围,通常可横跨多个领域,同时由于不同国家在税收制度方面存在差异,使得一些跨境电商企业可轻易将交易活动转移至可逃避税务稽查地区展开交易,增加了税务征收难度。同时多样化的跨境电商支付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使得支付金额随着汇率发生较为频繁变化,会影响税务机关展开税务稽查工作。
(2)跨境电商使得税法体系面临着挑战
不同于传统电商形式,跨境电商作为一种依托于网络虚拟电商平台展开贸易的经营形式,相关交易信息具有隐蔽性,使得难以完全按照传统税法体系展开征收活动,原本税法体系面临着挑战。而具体挑战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方面,跨境电商相关税法不完善。基于互联网的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形势下,使得原本适用于传统交易体系的税法,难以满足新时期跨境电商发展需求,而针对电商税务建立的新型税法,主要用于国内电商税务征收,而由于发展时间相对较短,且尚处于摸索阶段,导致对部分问题依旧难以进行有效解决,立法完善性不足。同时实施中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难以作为跨境电商税务征收依据。另一方面,我国尚未设立适用于跨境电商税法,即便2018年8月31日,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并确定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我国在跨境电商税收征管只是在原有税收方式基础上,进行适当扩充说明,整体而言,税收征管部门在跨境电商税务管理方面依旧将传统方式作为管理依据。而跨境电商由于自身规范意识低下,国家相关部门若未能出台针对性税收政策,会导致在进行跨境电商管理中无法可依,进而影响国家财政税收[3]。
全球经济发展趋势下,跨境电商实现了快速发展,成为国际交易新方式,改变了以往国际和区域间贸易活动和形式,甚至成为全球经济发展和贸易流通的支柱型力量。但在跨境电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国家经济增长产生了一定影响,为此,应从多方面进行考虑,采用多种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跨境电商征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主要趋势,而相关税收征收方式也成为跨境电商及国家相关部门关注的重点。跨境电商不同于传统跨区域贸易,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在发展中对现有税法体系造成了极大冲击,为实现对跨境电商征税有效管理,加快我国跨境电商相关税法制度建立势在必行。而在实际建立中,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我国在制定税收制度中,应始终坚持税收主权、税收中性、税收效率、税收公平以及税收高效和灵活性等基本原则,并将其作为制定核心,进行我国跨境电商税收体系建立。同时结合跨境电商交易实际与变化,不断对税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弥补,并对各种征收条例进行细化,并制定无形产品征收条款,确保跨境电商税务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其次,对跨境电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在传统商务模式基础上,适当进行区分,并结合跨境电商经营模式现状,对现行税法基础进行补充和完善,明确跨境电商相关概念、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原则等,并建立针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法,同时考虑跨境电商特征,在进行税收政策制定中,应保证相关条例具有可行性和前瞻性,以此为可能出现税务问题进行解决提供参考依据。再次,建立健全跨境电商税务登记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登记个人信息系统,征税机构定期进行信息审核,保障登记信息真实有效性。最后,建立并推行电子银行代扣与代缴制度。在该制度下,可为纳税人使用个人终端计算机进行网络税务电子结算提供便利,实现无纸化税款收付,既可降低征税纳税成本,又可加快信息交流速度,利于缩短相关手续办理时间,简化办理流程。
从税收征管方面而言,在对跨境电商税收监管中,由于税收管辖权主体不同,使得税务征收中不仅需要征收国内电子商务税种,而且还应征收出口关税等税种。同时由于当下我国并未设置专门用于跨境电商税务征收方面法律法规,导致我国跨境电商税务征收表面存在“税收真空”现象。但由于跨境电商在商业活动中属于销售行为,根据我国相关税收制度中规定,对于跨境电商税务应按照增值营业税和消费税进行征收。我国增值税征收体系中,通常可将个体商户划分为个体工商户与其他个人2种类型,其中,对于个人网商在征收中,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依据,设定个人销售起征点,即个人网商月销售总额在5000元~20000元范围内,免收增值税。若按次缴纳,每日销售额起征点为300元~500元。而跨境电商属于国际间贸易行为,适用于传统贸易中进出口中商品征税制度,在跨境电商经营活动中同样适用,在海关征税方面,审定商品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规则以及进口货物保税等方面规定,同传统国际贸易下商品进出口税务征收相同。
从贸易监管方面而言,海关通过增设专门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代码“9610”,在境内个人或企业利用电商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中较为适用,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可实现对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通关手续办理。另外,利用“9610”海关监管,对电商进出口业务进行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等进行备案,并通过服务平台向跨境电商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以及物流等数据,不仅可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助力,而且可为税务征收提供依据。
在进行跨境电商税务征管体系建立中,首先,应建立个人与企业信息数据系统。跨境电商在进行交易中主要采用B2B、B2C和C2C三种模式,以企业与个人为交易主体,税务监管中涉及信息主要包含身份信息、交易商品和交易时间等。随着我国对跨境电商关注程度提升,为实现对企业、个人信息数据管理,必须建立相应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管理控制。在进行建立中可参考英国ICS系统,对各种入镜货物进行记录,建立收发货信息与通过数据单,在此基础上建立海关数据管理系统,并对管理系统中数据进行监测,防止出现违法商务C2C行为。其次,建立监管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跨境电商具有交易数字化特点,交易支付方式主要通过网络电子平台实现,为加强对电子制度平台中货币资金流向和动态监控,实现对税源监控和对税款稽查,应建立第三方支持监管平台,从而加强对跨境电商交易情况掌握。在进行监控平台建立中,应加强与全球最大支付平台Paypal和中国网络公司阿里巴巴支付平台合作,或者建立跨境电商支付平台,便于随时进行信息查询。最后,应加强涉税部门协调合作。跨境电商税务涉及多方面信息,相关部门包含征税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海关等,在涉税信息掌握方面侧重不同,加快实现征税管理体系建立,需要通过与多个不同涉税部门进行合作,并设计涉税软件,与各个部门涉税信息相关软件系统进行对接,同时利用网络信息及时形成智能自动网络征纳系统[4]。
跨境电商税务问题涉及多个国家和区域,同时也是国际性问题,在进行征税管理中,为保证管理水平,必须与其他国家展开协作,防止跨境电商利用地区间政策等差异进行偷税避税,提升对税收监管力度,尽可能建立可用于监控网络跨境交易系统,提升国际税收方面问题协作处理力度。在此过程中,政府及税务部门应利用网络加强与不同国家和地区间信息交流,并在有关方面达成共识实现国家间协调配合。并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网站方式,加强对跨境电商逃税避税行为监控力度,同时通过国际间协作,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现象。
在对跨境电商进行征税管理中,不仅需要建立便利性网络条件,为管理工作开展提供设备等软硬件支持,而且还应重视人才在相关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做好网络税收人才培养工作。在实际进行人才培养中,首先,应选择掌握扎实财物税收相关知识以及计算机技能方面复合型人才。其次,应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定期进行培训,确保征税管理人员可快速有效处理相应问题,提升工作效率。最后,还应加强对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方面培养,确保其可有效落实相关工作[5]。
在全球国际贸易背景下,跨境电商行业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模式,基本代替了传统交易方式成为跨境交易主要方式,在互联网全球经济环境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促进了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但在实际发展中,受跨境电商行业全球化和数字化等经营特点影响,导致在税收方面依旧面临着税源监控技术落后、税务工作稽查难度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税务工作有效开展。而为促进跨境电商行业实现稳定发展,必须加强对存在的税收问题的考虑,并采用有效措施加快对各项因素控制,快速解决存在的多方面问题,加快实现税收体制与世界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