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竹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140)
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尚未有效建立,金融发展一直滞后于实体经济发展,在资源配置上存在效率不高、布局不优的情况。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存在一定的困境和错配矛盾。如何防范化解风险,更有利支持企业发展,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寻找解决方案。
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商业周期和行业技术生命周期等外部因素往往是决定信贷投资安全的前提条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中国产业链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程度不断加深,中国经济受全球经济和金融资本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短期跨境资本的流入、流出,导致企业出现过度投资需求、商业银行整体信贷规模扩大,或是企业净资产价值减少、信贷规模缩减,从而造成商业银行信贷资金风险。而国内资本市场对企业的冲击也越来越大,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不仅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而且也催生了新的风险并相互传导。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会影响银行和企业家的信贷选择,进而出现“短贷长投”现象[1]。随着中国GDP 增速明显放缓。受供给侧改革、金融去杠杆、中美贸易摩擦等外部因素影响,宏观环境空前复杂多变,对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带来极大影响。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企业规模小,经营不稳定,缺乏市场信用记录,抵押物不足,诚信认可度较低,这些因素增加了民营企业的违约风险;中小民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差别较大,银行很难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机制来甄别民营企业风险状况,很多民营企业运营往往不够规范,主要依赖于家族管理模式,也增大了企业经营风险;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程度较大,导致了民营上市公司比国有上市公司面临更高的融资成本。这些都导致在融资时,商业银行更青睐于国有企业而非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在融资环境较为宽松时容易采取“冒进”策略,一旦经营成本压力显现,缺少“国家背景”的民营企业会率先被商业银行撤资,而且这种撤资在金融机构间具有极大传染性,企业资金链断裂会导致其经营状况雪上加霜,最终形成信贷资金风险。
尽管商业银行在贷款制度设计上分为前台、中台、后台,设计了贷审会等多项集体决策制度,防止权力集中,但在实际工作中,过于依赖前台调查人员,仅司其职,注重形式审查,审查审批把关不严,信贷调查结果易受人为因素和部门考量影响,存在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弱化了在风险防控中的责任,导致监督管理出现“真空”地带,资金监管形同虚设。集体决策制度由于弹性大,制度粗放,权力往往集中在少数人甚至个别人身上,受到他们的职位影响,一项业务尽管走完了所有的流程,但每个环节都是形式合规,没有对实质性风险进行把控。这些贷款决策者不仅易受思维定势和经验主义影响,科学决策不足,产生决策草率行为,甚至可能出现以权谋私,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构成很大威胁。此外,一些商业银行基层信贷从业人员也存在专业素质差、管理知识和市场分析能力不强的情况,难以把握信贷资金的投资金额和方向,受目的地市场动态影响,贷款项目难以评估,信贷管理的疏忽风险很可能发生。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原则——这些判断都依赖于真实性。贷款的真实性是判断信贷资金风险的重要依据。贷款的用途——宏观角度,是否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要求、宏观调控要求;微观角度,是否符合金融机构要求。比如,企业客户来申请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到实地调查企业资金的流向和短缺情况,然后判断资金的用途、还款来源、可变现价值等,最后确定真实用途和还款能力后再放款。企业资金的使用和去向,决定了企业能否实现“钱生钱”的功能,并最终保证其能以增值部分偿还贷款本息。因此,贷款的用途是否真实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贷款的风险。在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为了获得银行贷款,极有可能出现企业为获取贷款更改用途,银行为完成考核任务默许甚至合谋,信贷资金用途、流向不真实导致风险。企业经营情况不真实,人为“打造”报表,夸大经营情况[2];融资背景不真实,提供虚假交易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函,伪造、变造、虚开、套开发票,贸易融资不合理等情况。此时,无法依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或获得的情况真实判断放款是否具有“三性”。如果实际用户将贷款挪作他用,投资于股市、期货市场等不符合市场需求的领域,或进行低息高贷,或投资于非营利性行业甚至非法行业,将极易形成不良贷款,难以收回。
金融反腐,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关键一环,也是保障党和国家金融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金融风险中,要尤为关注违规背后个人道德所引发的风险。国家已把金融反腐列为工作重点,监察体制改革后近年来查处的一系列金融腐败案件更是表明,“坏账”背后未必没有“坏人”。如在前台调查阶段,在审核贷款申请材料时,有意忽视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撰写调查报告时,夸大业绩,隐瞒真相,主观上回避主要风险点,无视客户提供材料中明显的不合常理情况,对相关资料不加核对,甚至帮助贷款客户作弊。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由于决策者只能根据调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决策,无法掌握借款人的风险信息,因此,在贷款审批和发放过程中,很难全面把握、客观评价和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导致信贷项目从一开始就有流失的可能[3]。例如,某商业银行基层信贷人员因与某社会人员私人交好,为其出谋划策,变通、违法为其设立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甚至为企业拍虚假场景,编制虚假贷款调查报告,以此获得贷款审批,不仅造成贷款损失8000 多万元,还成为该社会人员设立的虚假企业不断壮大的帮凶,使银行资金成为涉黑企业资金来源,最终自己也因违法放贷和涉黑锒铛入狱。在贷后管理阶段,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的贷后检查流于形式,忽视了对借款人贷后经营变化的跟踪和了解,没有对贷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对经营风险认识不足。因此,很难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风险,导致贷款无法按期收回,形成不良贷款。又如,某商业银行基层信贷人员在抵押物评估市场变化后,没有充分预估价值变化,未有效把握时机,导致抵押无法变现;在贷款资金流入企业关联账户和个人账户时未能有效监管,监管账户无资金进入,造成贷款不良。另外也有少数信贷人员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违章发放人情贷款,甚至收礼受贿,置规章制度于不顾,为那些信用度低风险高效益差的贷户大开绿灯,甚至出谋划策规避审查,违章性风险由此产生。
“虚假”或“不真实”是信贷风险产生的最大根源。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要加大“求真”信贷文化和思想理念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信贷文化,推动信贷业务回归经济本源,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支持真实合理的融资需求,在信贷业务发展中避免重形式轻实质、重发展轻管理、重业绩轻风险的“求成”导向,从源头上建立抵御错误导向、不良风气、腐败行为的防护网,督促从业人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理业务,拒绝“盲从性”违规[4]。同时,要加大信贷风险管理力度,开展重点业务风险排查,加强潜在风险客户退出,深化行业限额和客户名单制度,促进信贷结构调整优化。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加强与大数据征信机构合作,进一步完善征信数据库,有效甄别虚假财务信息和负面信息,还原企业贷款用途和企业经营实貌,同时,建立失信企业名单,将违规使用信贷资金等失信企业纳入企业征信体系,增强企业主动合规意识,预防信贷资金风险。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防控信贷资金风险不能仅依靠某个环节,要真正形成协同机制。一是要深入研究风险防控制度,不断优化信贷区域、行业、项目和客户结构,夯实信贷基础制度,统筹研究风险管理和授信审批配套制度建设,提高抗风险能力。二是设立具有较高专业化程度的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信贷业务的管理,如资产组合风险分析部门、信贷政策制定部门、风险审查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不良贷款处理部门以及系统一体化管理部门等,分工明确,各尽其责,相互沟通、相互协作、互相监督[5]。三是要重点把握“贷款准入”“贷后管理”“风险处置”三个关口,前台、中台、后台各司其职。严把贷前调查关,优化准入条件,完善贷款准入集体审议机制;完善贷后管理关,健全风险分类基础,细化管控措施,建立触发阻拦机制;强化风险处置关,细化资产化解处置管理。四是要构建完善有效的防护机制。一是明确前台营销部门对贷款真实性的直接责任,发挥面对市场和客户的优势,坚持业务拓展与风险管理并重,提高对真实性的识别和风险预判能力,强化履责;二是明确中后台部门的管理责任,全面系统梳理风险管理制度框架,聚焦重点环节,强化流程管理,开展履职监督;三是明确内部监督部门的风险监督责任,加强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聚焦合规和操作风险管控重点开展检查。
对于政府宏观管理而言,应当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继续实施和用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增强政策针对性,统筹考虑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加快建设金融监管体系,从准入监管转向穿透式监管,从合规监管转向风险导向监管,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监管过程中,始终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
从我国金融发展情况看,运用科技手段的金融监管远落后于金融科技发展。如在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更多关注于贷前的准入管理,以及事后的责任追究,对事中的风险防范、风险规避没有形成系统性的管理方式。科技手段引入,应当以预测、识别和解决风险为目标,不仅要具有风险治理机制,还需要有修复机制。在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前提下,对于商业银行内部而言,可以引入高新技术手段和模型,更加注重定性分析替代定量分析,如将征信大数据应用于贷前客户定位和贷前调查中,借助信息数据判断客户的综合实力、同业介入支持力度等有效信息,同时结合客户其他情况进行统筹分析,从而能够选择合适的客户群体,筛选潜在客户;也可以借助科技手段,运用海量数据更精准设定出风险阈值。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可以采取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通过整合“碎片化”社会监管资源,识别、发掘潜在风险,通过科技手段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面覆盖。
完善责任落实考核体系。目前商业银行对信贷人员的考核基本与其他经营指标一起进行,如拓户情况、放款金额、利息收入等,主要是数量型指标而非质量型指标,贷款出现风险后再进行责任评议和追责,考核聚焦“事前”,追责聚焦“事后”,对贷款质量变化过程没有体现。应该加大对审核贷款质量、提示提醒等行为的考核,可以当下的客户源、历史数据为基准,搭建起涵盖申请贷款额度等信息包含在内的风险管理系统,同时设计出相对完善化的风险监测分析及信用评级机制,进而提升考核机制整体的科学化水平。在贷款终身责任和第一责任人制度基础上,分产业、品种进行单独考核,在排除道德风险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对小微企业设置容忍度指标等。
落实问责体系,商业银行要出台合理的问责规范,明确违反职责的惩罚性措施,问责要囊括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决策责任,而非仅针对贷款经办人员。同时,要鼓励实名举报、申诉,相关部门要加大受理办理力度,推动各层级正确、有效行使监督权力。
关于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一是筑牢思想防线。通过理论学习、作风排查、合规教育等方式,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教育和引导信贷人员提高站位,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增强全面执行各项制度办法的自觉性。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于信贷岗位新提拔、新入职人员开展主动谈话,引导其提高业务意识、大局意识、信用意识等观念,让信贷人员综合此类职业道德来开展信贷工作,从而提高贷款过程整体的风险防范效率。三是开展纪律守法教育。重点研究金融犯罪的类型、构成要件、处罚及量刑,使信贷人员了解哪些信贷行为违法,如果违反,将受到何种处罚,从而达到不越出“雷池”的目的。四是开展案件警示教育,举办法制教育培训班,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案件情况通报,剖析案件根源,不断增强信贷人员的守法合规意识,自觉避免和抵制信贷不诚信和违法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同时,要深入查处违规背后的金融腐败问题,坚决惩治金融风险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犯罪和腐败行为,严肃查处靠金融吃金融、关联交易、内外勾结等问题。将惩治金融腐败与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查找管理漏洞、补齐制度短板、严格制度执行。
总而言之,银行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是决定信贷机构预期利润能否实现的核心,也是信贷机构能否持续性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这就要求政府和机构加强监督力度完善管理体系,强化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机制,合理管控信贷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