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冰
(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000)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城市化建设脚步的加快,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规模日趋扩大,很多行业的企业数量开始急剧增长。但由于其发展水平良莠不齐和管理方法与管理模式的落后,导致行业市场当中各个企业的税务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防控能力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意味着企业的税务管理以及风险管控必须作出改变。
不同行业企业的涉税风险防控水平对我国整体行业的整体发展和管理水平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价值意义,而企业的税务风险管控水平主要体现在对涉税风险的准确识别以及实现涉税风险的有效防控等方面,营改增政策是于2016年开始全面推开,其不但为企业的整体组织结构以及业务模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对企业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合同管理等提出了更高的标准[1]。所以,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和业务进行全面的梳理,做到内部管理控制的升级改革和创新,要最大程度上降低营改增实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借助营改增积极提高企业本身的整体管理能力,进而实现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从行业角度来讲,大多数企业具有规模不同、投资回报不同等差异性特点,这与企业行业、企业规模、经营目标、服务对象、产品类别相关联。而且其中还有部分企业为异地经营,很多企业都有着多样性、固定性、独特性、体量大等共通性特点,很多企业需要在单位指定的产品生产地点执行,所经营作业的地区较为分散,需要进行异地经营、分级管理和分级核算。另外,大多数行业的企业整体经营模式还存在多样化的方式,如部分企业产品生产中会存在部分产品或产品配件外包的形式发包给承包企业,并由承包企业按照一定的期限以及质量标准进行产品项目生产任务的完成[2]。而经济关系上承包企业直接对开发方负责,为了能够实现双方经济关系的明确,主发包方与承包企业通过承包合同的签订或协议书的签订来进行责任上的明确划分,并做到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
承包合同签订后,具有着较强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地依照合同相关条款的内容,约定予以建设执行。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建设方自行进行项目分割与分包,但大多数企业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一些挂靠和分包以及甲方控制供材料的现象[3]。
此外,多数行业当中的企业所采取的管理模式为分级管理,其核算为汇总核算。实行营业税时,大多数企业会采取三级管理或两级核算,也就是集团总公司为利润核算中心,而子公司则负责进行成本的核算和账款的核算。项目公司则会为报账核算管理,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依据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签订内容,由子公司来以母公司名义进行市场开发和项目投标。而相关投标文件则是由母公司来进行严格的审核,并进行总承包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后将中标项目分发给项目部,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主要依据,进行生产经营的授权,与甲方进行结算,子公司主要负责执行合同、控制成本和项目质量、进度保持以及结算,并负责区域性报税以及年终规制母公司进行收益分配[4]。
一般来讲,企业税负高与低都会影响其经营成果,而营改增后很多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相比,整整提高了8个百分点,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缴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企业税负的高与低,与进项发票取得有着直接的关系。
此外,一些企业运用的部分项目需要进行简易计税,这有助于税制改革的平稳转换。由于部分企业的产品周期较长,所以,营改增后必然会使其面临新项目、老项目如何进行新政策执行的问题,而如何进行新项目与老项目执行新政策时间点的准确界定需要以财税相关文件进行明确。
对于企业财务指标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同样如此。由于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因此企业在进行材料的采购时,其固定资产在入账时必须进行进项税额的扣除,但依据不含税金额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所以,营改增之后资产总额相比税改之前有所降低,资产负债率也就随之发生了增长,对企业融资能力和整体利润总额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5]。
首先,原有经营模式下所带来的税务风险。
对于企业来讲,其本身会存在资质共享情况,这也是较为普遍的情况,在进行合同签订时,其合同签订单位与生产单位是不一致的,这种情况往往会为中标企业与实际生产企业带来不小的税务风险。原因在于中标合同是由发包单位与中标单位共同签订的,而实际的生产单位却不是合同签订方。在实际产品生产当中,中标单位为发包单位开设发票,而发包单位将会产品项目相关结算款项支付给中标企业,中标单位将会以内部任务书的形式划分给子公司进行产品生产,子公司再与母公司按照生产设定总量进行相关款项的结算与支付[6]。
而营业税下,中标企业会直接将全额发票开具给发包企业,其子公司不会再为母公司开具发票。但营改增后,母公司就必须对增值税进销项进行匹配,这直接造成了合同主体与生产主体出现不一致的状况,而这就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加增值税的税务风险,其增值税抵扣也会出现不充分的情况,对产品项目的盈利带来不小的影响[7]。
其次,原有业务模式为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第一,企业进行材料调拨时发生的税务风险,这一风险主要是进行材料为分包商进行调拨时的风险。营改增前的营业税下,实体产品生产项目所使用的生产材料往往是由承包商进行统一采购,再依据实际产品设计量,由分包商统一领取后用于产品实际生产,而所调拨的产品原材料款项会直接从分包商结算的产品款项中予以扣除。而营改增后,如承包商进行产品材料统一采购会将其归属于销售业务,这就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缴纳,承包商需要为分包商进行发票开具。如果项目管理方没有全面进行仔细考量而仍依照原营业税方式进行相应处理,不但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同时还会迎来税务稽查的风险[8]。
第二,关于企业内部资产的调用会带有一定的税务风险。在营业税子公司与母公司资质共享的状态下,其项目所需各类物资必须由子公司来进行采购,而发票则是以中标单位,也就是母公司来进行开具,所以,物资所有权是属于母公司,而整个产品生产过程当中则由于工作需要,子公司会将剩余材料和固定资产调拨到以自己资质中标的项目当中来使用,但不是在同一纳税主体内部物资调用会归属于增值税等同于销售行为,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9]。
第三,企业劳务用工税务风险。通常来讲,企业划分为专业分包队和劳务分包队,具有相关产品生产资质的分包队伍可以做到票、货、款保持三方一致,税务风险较小。而具备产品生产劳务资质的分包队伍或其他形式的劳务分包则是营改增后主要的税务风险控制要点环节,原因在于,这些队伍在营改增后无法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开具,导致总承包方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这也就导致了税负的增加,而且临时用工需要以工资单入账,无法让企业所得税提前扣除[10]。
第四,供应商选择方面的税务风险。增值税纳税人主要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之前,企业缴纳营业税并不会存在进项税抵扣,不管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行购买,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行材料的采购,只需要进行合法合规发票的开具,就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不会对企业税负造成影响。但营改增实施以来,如果没有做到供应商的仔细选择,则企业无法进行增值税的抵扣,这就会增加税赋。另外,如果测算存在不准确或不合理,也会导致企业综合采购成本的失控,选择个人作为供应商时尤其要做到重点的考虑,除分析税率原因之外,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对发票的开具会由于约定价格无法执行等原因,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
第五,财务核算不准确所带来的税务风险。相比营业税下的会计核算营改增实施以来,会计核算已经不仅仅是会计科目的罗列,还涉及到报税、抵扣、开票、缴纳等多个环节的变动。整体的核算难度有所提升,另外增值税核算时要价税分离,要能够将不可抵扣项目进项税转出,这也不同程度上增大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对财务人员核算水平和专业能力有了更高的标准要求。
原有经营管理模式当中,部分企业为达到投标要求而选择借用资质和资质共享,这就往往会致使一些生产制造类企业的进项税抵扣链条受到影响。所以,生产制造类企业必须能够最大程度上防止借用资质和资质共享,要能够通过培养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素质较强的骨干队伍,不断进行自身资质的升级,尤其要注意在投标过程当中要能够积极地使用自身的资质,以此来降低内部任务的划转[11]。此外,一些中型、小型企业还要针对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创新改革,不断进行实践改进。例如,可以考虑采用中标单位与参建单位签订产品生产合同的总分包模式,以及由中标单位进行集中核算管理模式的采用来确保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
所有行业的企业都要能够重视对原有业务模式的创新改进,一方面,由于承包单位会将采购的材料进行分包队伍的调拨,而实际上其是属于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方式,这就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从而产生涉税风险。因此,营改增以后企业要能够尽量降低分包队伍调拨材料这一情况,营改增以后承包单位可以设立材料定额领用制度,并配合相关监督机制,依据产品设计用量由分包队伍予以材料领用。针对其中材料的节超,要制定相应的奖罚机制[12]。另外,承包单位要重点考虑对材料具体型号、规格、尺寸以及技术标准的精细化制定,或者给出科学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使分包队伍在明确相关材料的质量、规格、型号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依据承包单位相关要求进行产品生产原材料的自行采购。而对于企业内部资产的调用,企业要能够明确进行统一纳税主体的区分,如在同一纳税主体内进行调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也就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也不需要进行发票的开具,这就意味着涉税风险的有效管控,使其在可控范围内,如果是非统一纳税主体内部调拨,则其是属于增值税的销售情况,就需要依据正常的业务处理流程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对于一些规模较大、人力密集型的企业来讲,存在人力资源劳务用工的风险,则主要是存在于具备劳务资质的分包队伍或其他形式的劳务分包层面上,所以,这就需要企业针对劳务分包商进行仔细的梳理和检查,尤其要注意清理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劳务分包商。另外。对于以工资单形式进行结算的临时劳务用工则必须考虑将其转换为劳务派遣形式,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的签订,并由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如此就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劳务用工所产生的涉税风险。
针对产品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方面,企业要能够严格地遵循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的总体原则。综合采购成本主要指的是与采购相关的成本与税金支出,例如运输费用、材料款项以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同时还要扣除由于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所带来的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的减少。在进行供应商选择时,如果采购成本相同,则要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如果采购成本不同,则要优先选取综合成本相对较低的材料供应商。
首先,要能够合理进行合同条款的规范化完善,以此来达到规避涉税风险的目的。企业在营改增后,要结合自身运营实际状况和营改增相关规定内容,对其原有的合同条款作出梳理后予以完善,在进行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能够充分明确对方纳税人的身份,并提供服务名称,再进行发票的开具,还要能够明确发票的类型以及相应的付款方式付款程序等。此外,在进行合同签订过程中还要做到价税分离,要能够将税金与价格进行单独的列示,尤其要注意对合同内容的精细化,针对不同的合同款项,要做到反复的核查,防止因合同内容过于模糊或部分细节不合理而引起合同纠纷,这能够确保发票、货、款保持三方一致。另外,企业要能够实现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也还要确保合同的统一签订,防止出现由于发票货物和款项不一致而导致的进项税无法进行抵扣的风险[13]。
其次,企业要能够合理利用发票管理来进行涉税风险的防控,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不仅仅局限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包括了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收款项凭证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同行业中,部分企业则主要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作为抵扣凭证。因此,企业在进行凭证的获取时必须仔细地进行凭证查验,核对其是否依法依规,对于不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部分,必须及时地进行调换,且对于上述抵扣凭证需要在开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同时在认证通过之后的下一月份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部门进行抵扣申报。
为了有效防止承包和产品生产企业无法及时进行抵扣,必须在合同内容当中进行发票和付款顺序的明确,也就是先开发票后付款,还要增加不能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违约所带来的责任上的明确。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帮助企业进行涉税风险的有效防控。
实现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是每一个企业所共同追求的目标,这就需要企业能够合理进行涉税风险的防控,并做好税收的筹划。营改增的施行能够为国家降低税负,其也是属于国家调控下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而对于各行业企业来讲,营改增的施行既是一种发展的机遇,同时也是一项创新改革的挑战。因此,企业必须要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营改增所带来风险与挑战的应对,从自身的组织结构到管理模式业务模式等多个方面都要做到创新优化,不断进行合同管理、税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的完善,并以此为契机,做到整个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对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达成和实现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提供稳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