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生态利益分配不均衡的现状及出路选择

2021-01-03 00:18曹丽慧虞新胜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利益生态

曹丽慧,虞新胜

(东华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中,“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因而,满足人的生态利益需要是新时代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现实要求。生态利益是体现社会关系的一种新型利益形态,其深层意蕴是利益在生态领域的拓展与延伸。研究生态利益是解决当前生态问题的一种全新的思路、一种深层次的范式。

一、生态利益的界定及特征

(一)生态利益的界定

马克思主义利益观认为,利益的本质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2]2。《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同样把“利益”解释为“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3]483。因而,生态利益属于利益的范畴,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生态需要。生态利益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具有满足人的生态需要的价值,是自然生态系统对人的有用性和效益性在社会意识层面的投影。工业文明之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处在一个动态平衡的和谐系统中,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满足了人们自然状态下的生态需要。因而,生态利益满足人的生态需要的价值尚未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彰显出来,生态利益尚未被人们抽象概括并提升为与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等利益形态同等高度的独立利益形态。随着工业文明的历史洪流的到来,人们过度利用和开采自然资源,造成资源大量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事件频发,人们的生存安全得不到良好的保障。于是,人们的生态安全需要日益迫切,生态利益成为人们的关注和研究对象。从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来看,生态利益是利益在生态领域的延伸与拓展,生态利益的形成过程本质上是生态需求社会化的过程。就生态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言,生态利益是指自然生态系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生存环境产生的有益影响和有利效果。它不仅包括社会主体能够呼吸清洁空气、拥有干净水源、欣赏优美景观、获得良好生存环境等,还涵盖生态安全、生态审美等生态需要,最终体现为自然生态系统服务满足人们对良好生存环境和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的生态需要[4]。

(二)生态利益的特征

自然界作为满足人的需要的客体对象,是生态利益的本源创造者与提供者。因而,生态利益以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环境要素为载体。不同区域由于地貌格局的复杂性、气候变化的多样性以及资源禀赋的差异性等,使得依附于自然生态系统之上的生态利益因之也具有显著的差别性、特定的空间性以及存在的复杂性。这些特性是由自然生态系统的复杂性、空间性和差异性所决定的,是自然状态下的特性。而生态利益的价值意蕴在于满足人的生态需要,这就使得生态利益也具有社会状态下的特性。

1.公共性 生态利益的实现在于满足人们良好的生态需要,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它是一种集体性的利益。习近平曾就生态公共产品进行过论述,他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1]这一观点阐明了生态利益是自然馈赠人类的公共产品,具有公共性。因而,“生态利益具有共享和惠益的公共利益属性。”[5]这种公共属性决定了每个人都具有获得和享有生态利益的权益,而不是某些阶层、人群所特有的利益。这种天然的公共性同时也决定了它的非排他性。非排他性,就是说人们在呼吸清洁的空气、欣赏瑰丽的自然景观的同时,并不影响其他人的使用和享有。生态利益虽然具有公共性,但不同于萨缪尔森表述的纯公共物品,学术界多数将生态公共产品看作介于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由于生态准公共物品很难通过付费的方式将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所以往往会使生态利益在使用过程中被过度开发与利用,导致生态“搭便车”“公地悲剧”行为的发生。

2.价值性 从价值哲学的角度来看,价值性就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的功能。生态利益的价值性是通过自然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表现出来的,它不仅为人类提供清洁空气、干净水源以及肥沃的土壤,还为人类提供宜居的生存环境,满足人类的舒适感和安全感。因而,生态利益的价值性在于支撑生命延续、提升生命质量。从生态利益本身来看,既然生态利益具有有用性和效益性,那么有用到何种程度、具有多高的效益,则完全取决于生态利益本身的功能属性。例如,一棵树和一片森林都具有净化空气、清洁水质、保持水土的生态服务功能,但发挥的价值必然具有差别。由于生态利益价值形态往往不具有具体的物质形态,因而其价值具有难以衡量的特性。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利益也必然面临着匮乏局面,人们之间的生态利益冲突使得生态利益具有竞争性和市场性,这为促使生态利益价值化提供了巨大的可能性。

3.有限性 生态利益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物质财富的增加离不开生态利益的消耗。工业文明之前,社会生产力在整个历史进程中还是比较落后的,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和破坏程度远远低于自然的再生和修复能力,因而,此前的社会不存在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问题,生态利益也不曾进入人们的视野。工业文明以来,人们将自然看作奴役和剥夺的对象,对自然界放肆地开采和利用。随着震惊世界的新旧八大公害事件的发生乃至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接踵而至,人们陷入反思:如果人们不能拥有健康的体魄,人的生态安全得不到保障,那么人的幸福何从谈起?更别提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安全的土地被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所污染,已严重威胁到人们自身的生命安全。随着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层次认知以及自然客观规律的理性认知,人们逐渐认识到生态利益有其自身的有限性,人们的过度利用与开采,必然会导致生态利益的缺失。如今,我们要面对的事实是,自然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再生周期延长,甚至有些生态环境已然不能修复。正是因为生态利益的有限性特征,决定了它即便是一种公共产品,也不能容忍任何人对生态利益进行任意的挥霍和掠夺。

二、新时代生态利益分配不均衡的现状

实现生态利益分配均衡既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也是生态共享发展理念的核心要义。生态利益作为一项基本的生存诉求和价值抉择,其分配方式和分享程度关系着个人生态权益的保障和实现。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生态利益就显得极为重要。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1]这彰显了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利益需要在利益结构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然而,当前生态利益分配在人与人、地区与地区之间呈现不均衡的状况。

(一)人与人之间生态利益分配不均衡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1],而且每个人都可以公平获取生态利益。生态利益的增减虽然关涉共同体内每一成员的共同利益,但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并不总是一致的。从外部性来看,在生态资源配置方面,一部分人在其行为负外部性没有受到制约的基础上过度使用生态资源,导致另一部分人的生态利益受损。而在生态利益保护上,一部分人在其正外部性行为没有受到激励的基础上,付出资本和劳动促使生态利益增加,但是另一部分人却能坐享别人的生态利益成果。正是生态环境外部效应的存在,使得人们在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中权利与义务配置不均,导致生态利益分配不均衡。从时间向度来看,生态利益在代内、代际之间不均衡分配日益显现。生态利益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它的公共性并不具有时间上的局限性,这就意味着生态利益的供给群体和使用群体并不局限于人们眼前所处的时代,而是存在于不同的时代。因而,生态利益的实现不仅涉及当代人的生态权益与发展需要,也影响着后代人的生存质量和生态安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生态意识淡薄,对生态破坏所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存在着以涸泽而渔的方式任意地开发和掠夺自然资源的现象,使得少数人的财富增长与大多数人的“生态贫困”并存。因此,如果生态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生态贫困”必然延续下去,影响下一代人的生态利益需要。

(二)不同地区之间生态利益分配不均衡

“由于资源禀赋、初始发展水平、利益阶层差异性的影响,跨区域生态环境合作治理中的生态利益分配存在不充分、不公平、不得当等现实困境。”[6]首先,不同地区自然生态样貌具有自然性与分割性,这是地区之间生态利益分配不均衡的客观基础。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区域、不同生态系统的自然要素、资源禀赋具有天然差异,依附于自然生态系统之上的生态利益因之也具有显著的差别性、分割性。如广袤无垠的中部平原与绵延起伏的南方山川,郁郁葱葱的森林与飞沙走石的沙漠等为人们提供具有明显区分性的生态利益。其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国经济发展在地区之间呈现不平衡的状态,这种经济上的不平衡也加剧了地区之间生态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产业结构多元化。“相关研究表明,产业升级和环境污染呈倒U型关系,即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产业发展会加剧环境污染,当经济发展达到某个临界点或‘拐点’之后,产业结构升级有助于改善环境。”[7]因而,东部发达地区凭借其多元的产业结构在获取生态利益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产业样态落后,多以采掘业等产业拉动经济增长,这些相对落后的产业样态很大程度上是由其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符合产业分工、迁移以及产业结构的规律性。加剧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生态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重要因素在于,“发达地区更多依赖的天然资源却来自落后地区,他们通过对这些资源深度加工获利非凡,而提供资源的地区却处于利润的末端,难以维系他们对资源的养育和保护。”[8]由此可知,东部沿海地区凭借其独特的产业优势与雄厚的资金支持,从生态脆弱的西部地区获取支撑经济发展的自然资源,但对西部地区因自然资源大力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并没有承担相应的生态责任。这也就是说,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以西部的生态利益透支为代价的,这种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的蔓延又会使生态利益分配更为不均衡。

三、新时代生态利益分配不均衡的原因分析

(一)资本逻辑的存在是生态利益分配不均衡的经济因素

人与人之间在实践生产过程中对自然资源不平等的占有与掠夺,其背后折射出的是不同地区、人群甚至代际之间在生态利益分配和享有上的不均衡。而“人类在改造自然的生产实践方面,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资本来进行的”[9]。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论证生态问题与资本逻辑的关系。资本逻辑的存在使资本家将自然视为死寂的物质,工人阶级沦为生产实践的工具,良好的生态利益不再是他们的生活要素。以英国为例,富有的资产阶级为了避免工业污染的危害,会选择居住于环境优越的西部地区,而工人阶级则只能居于“到处都是死水洼,高高地堆积在这些死水洼之间的是一堆堆垃圾、废弃物和令人作呕的脏东西,散发出臭味来污染四周的空气”[10]99的城市一隅。这种恶劣的生存环境不仅摧残、腐蚀工人的肉体和健康,也导致工人阶级的生态利益日益边缘化和严重受损。因而,资本奴役生态的本性是生态利益分配不均的经济因素。

就我国而言,20世纪90年代,为了改变生产力落后的现状,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又是资本的“主战场”,资本是市场的“主要居民”,可以说,没有资本,就谈不上市场,就不存在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将是一句空话。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围绕如何利用资本和驾驭其固有逻辑这一重大问题而渐次铺开的[11]。如此说来,资本奴役生态的本性亦是我国生态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重要经济因素。既然明知资本奴役生态的本性,那么为什么我国还会允许资本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鲜活的实践中,资本逻辑作为时代发展的客观产物,在推进人类文明发展上有着重大的历史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社会主义所需的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丰厚的物质基础决定了我们利用资本和发展资本的必然性、长期性。资本的本性是逐利的,在逐利的冲动中易造成生态利益的损害。在“自然状态下,每一社会主体看似对生态资源享有相同的开发利用权,但由于开发利用生态资源需要配以相应的人财物,富人借助财力优势往往比穷人享有更多的生态利益”[12]。部分人借助于财力优势获得国有资源使用权,通过对资源的不公正占有,将全民的生态财富转化为私人的经济财富,却将生态恶果转化为社会成本,由他人甚至整个社会来承担这笔生态污染费用,造成生态利益的不均衡。另外,一些企业将重污染的工厂建在农村,工厂所产生的大量废弃物、重金属污染物倾倒于农村,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生态利益破坏的事件频发。这些现象的背后,就是资本逻辑在施威和发力。因此,“即便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中,也需谨防资本逻辑的发酵和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私惰性。”[13]如此看来,解决资本在生态利益分配上的负面影响,必然要在如何控制资本在自然生态资源占有方面的贪婪性上做文章。

(二)现行法律的不完善是生态利益分配不均衡的法律因素

“法律的内容和本质,是对利益资源的配置和固化,法律的任务在于平衡利益。”[14]以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视角来看,生态利益分配本质上是生态需求社会化的过程。生态利益不均衡的背后所折射的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生态利益矛盾与冲突。自然生态系统既是资源利益的本源创造者,又是生态利益的提供者,为人类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条件。当部分人过度追逐资源利益时,必然会破坏另一部分人的生态利益。“而受人的行为影响和干预而产生的生态利益, 本身就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 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关系, 必然也应该进入法律的调整领域。”[14]因而,法律在调整生态利益分配方面同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可知,生态利益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利益,生态利益需要法律的全面保护和调整。通过法律对产生生态利益减损和增进的人的行为进行规制约束与激励,进而调整人们之间的生态利益资源,实现不同主体、不同区域之间生态利益的均衡。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生态利益的调整缺乏整体关照,甚至滞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法律在平衡、调整生态利益分配方面的应然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

我国现有环境法体系主要涉及自然资源的保护与调整,没有综合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复杂性、整体性与系统性,忽视了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生态效益,过多重视流域、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对“一些重要的生态利益法律制度却付之阙如”[4]。生态利益是自然馈赠给人类的公共产品,为所有人提供生态服务,而不是为某些特定人和群体服务的“特供品”和“奢侈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部分人因其行为负外部性没有受到法律制约而过度使用生态资源,导致另一部分人的生态利益受到损失;一部分人即使其正外部性行为没有受到法律激励,也能付出资本和劳动来增加生态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却能坐享别人的生态利益成果,从而使生态利益的分配出现了严重失衡。因而,现行环境法律的不完善,尤其是生态环境法律中缺少生态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生态利益供给者激励制度等,进一步加剧了生态利益分配的失衡。可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健全生态利益供给者激励制度、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是推进生态利益平衡的重要着眼点。

(三)历史累积的突出环境问题破坏了生态利益均衡的生态基础

自然界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生产、生活资料。与此同时,自然界也为人类提供清新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充足的阳光等生态利益。以森林为例,森林除了经济利益之外,还具有保持水土、净化空气、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等生态服务功能。因而,良好健康的自然生态系统是实现生态利益分配均衡的生态前提和基础。然而,当前由于历史累积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存在,使得不同地区、不同时空的人在不同的生态基础上享有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生态利益。换句话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紧张、恶化,并生成为渐次严重的生态问题,有其历史因素的累积。环境问题的存在是实现生态利益均衡的短板。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改变生产力落后的现状,全国上下展开了“大跃进”活动,结果是造成了生态破坏。改革开放之后,迫于现实状况,我国采用传统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发展方式是人类一定历史时代资源配置方式的具体实践表征。但是,粗放式发展模式却是以消耗自然资源、污染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作为发展的目标,把GDP的增长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唯一标准,忽视了生态生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导致新旧生态环境问题叠加。由此可知,我国在40年经济快速持续增长的进程中,生态成本透支,新老环境问题不断交织、积累,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生态利益的生态基础。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会不觉,失之却难存。因而,只有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优化生态环境质量,才能使自然回归本性,让蓝天、绿水、青山重新成为实现生态利益的自然资本和生态源泉。

四、新时代实现生态利益分配均衡化的路径选择

(一)利用公有制限制资本扩张,为生态利益均衡提供坚实保障

在社会主义国家,限制资本奴役生态的本性,最好的方式就是从公有制中寻找答案,充分发挥公有制限制资本的绝对优势。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亲生态属性所决定的。资本逻辑的本性决定了它只重视自然的经济利益、眼前利益,而忽视自然的生态利益与长远利益。而生态利益的均衡享有则要求我们必须以全局的视野和长远的目光来对待自然界,保持生态利益的延续,实现生态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使生态利益成为社会全体成员源源不断的生态福利。而公有制的价值意蕴则刚好与这一要求吻合。“全局性和长远性,是公有制的天然思维向度。基于公有制的思维视野,能够去“小我”之蔽,登“大我”之境。”[13]在公有制经济下,经济的整体运行必然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对自然资源的支配和利用是以社会全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合理生态利益需要为目的的。充分发挥公有制限制资本的绝对优势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要始终坚持以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导控资本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公有制是人民的利益与意志在生产资料享有上的集中反映与实践表征。公有制的价值旨归在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确保人民公平享有生态利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和天然优势。那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如何引导、确保资本发展方向的呢?一方面,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然要求土地、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坚持国有,而代表人民利益的党和国家在遵循自然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以整个社会的利益为着力点,对国土空间、自然资源等要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与规划,在此基础上为资本扩张设置范围,并对一些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进行定量供应,这样就可以避免个人凭借手中资本无偿占有生态资源行为的发生,避免资本利用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与生态利益来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影响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与领域,要确保公有资本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如果放任资本自由扩张,相当部分的自然资源就会被资产者所占有,成为其获取巨额利润的工具。因而,只有确保公有资本处于绝对控制地位,明晰资本边界,才能有效防止私有资本企图通过资本无限扩张来掠夺、占有公共资源,避免私有资本以牺牲社会生态利益换取个人经济利益行为的发生。只有公有资本处于绝对控制地位,才能保障党和国家对某些自然生态资源配置的调控能力,在此基础上,整个社会才不会为获得较小的经济福利而放弃较大的生态福利,从而能够有效压缩资本活跃的空间。

2.要以公有制的公共性抑制资本的逐利性 合理地利用和发展资本是推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逻辑,符合人类文明的客观发展规律。但如果不能解决自然资源的公共性与资本的逐利性之间的矛盾,必然会使资本奴役生态的本性完全暴露,并在持续不断的扩张中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利益的减损。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它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使得公有制具有天然内生的公共性,是维护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保障。生态利益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资源,事关所有人的共同利益,需要公有制以内生的公共性限制资本的逐利性。因而,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将公有制的公共性反映在具体的国家政策、法律制度等实践中,是限制资本逐利的具体手段。例如,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约束资本进入污染性企业,引导资本向绿色产业转移;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抬高资本进入奢侈性产品的门槛,从源头上节约、配置自然资源。此外,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由人民参与决策、进行有效监督的自然资源用途管理机制,因为“即使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如果疏于监督,私有制成分也会按资本逻辑掠夺自然界,时不时流出狰狞面目,甚至造成严重的生态事件”[13],最终损害人们的公共生态利益。

(二)完善生态利益相关环境法律,为生态利益均衡化保驾护航

环境问题的产生,实际上是人们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不同利益诉求及其冲突所致。即有些人只在乎资源利益的获得,而另一些人则重视生态利益的满足。从环境法目的价值维度来看,“环境法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确认、保护、限制或衡平各种社会关系背后的利益。”[4]环境法可以通过定纷止争、平衡复杂社会关系背后的利益来推进生态利益的均衡,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学者史玉成指出,“生态利益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具有普遍需求和广泛冲突的新型利益,应该成为环境法的实定法益。”[4]因而,完善生态利益的环境法律体系,是实现生态利益均衡化的重要法律保障。

1.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是有效解决生态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重要制度,是协调生态利益受损者和生态利益损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的重要机制。虽然我国对生态补偿进行了灵活性与多样性的实践探索,但总体而言,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撑。首先,要形成生态保护领域“谁受益、谁补偿”的利益调节格局,出台有关生态补偿的专门性立法。对生态补偿的具体领域、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资金来源、补偿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补偿考核评估措施、补偿监管及补偿责任追究机制等基础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水源、土壤、大气等领域的具体生态补偿实践的开展提供统一性的行为依据。其次,要进一步深化水源、土壤、大气等领域生态补偿核算体系研究,探索科学、合理、规范的生态支付条件,完善从单一内容支付、分类支付向综合性内容支付过渡的多样化支付方式,确保生态补偿支付机制高效运转,保障生态产品提供者的利益得到充足、及时实现。

2.健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是一种‘公益性损害’,是对广泛的、不特定主体共享的生态利益的损害,与侵害特定主体人身、财产权益的‘私益损害’相对应。”[15]健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的基本原则。生态损害赔偿对象、赔偿主体、赔偿范围是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构成。当前,我国对生态损害赔偿对象、赔偿主体、赔偿范围等法律认定仍处于探索阶段。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生态损害赔偿对象必然是指那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主体。至于赔偿主体的确定,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将该主体扩展到省、市两级政府。但“《改革方案》将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思路,有抹杀集体组织的索赔主体资格之嫌”[16],因而,生态损害赔偿主体仍有很大的探讨空间。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也未予明确规定,赔偿范围大致包括:处置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处置生态损害及次生污染费用,以及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等。因而,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成果,不断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对象、赔偿主体、赔偿范围的界定,依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对象追究生态损害责任,是实现生态利益均衡的法律保障。

3.生态利益供给者激励制度 对于生态利益的供给者来说,要设计生态利益供给者激励制度,以激励增进生态利益的正外部性行为的实践。如果缺乏相关的激励机制,这种正外部性行为绝难持久。“生态保护中最为关键的经济因素究竟是什么呢?就我个人的观点而言,激励机制是最重要的。我们必须向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提供足够的激励,从而引导他们去保护自然生态系统。”[17]137也就是说,通过外在的激励机制,使他们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实际行动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是人们积极推进生态利益实现的动力。当前,我国并没有单独的生态利益激励制度,生态激励只在生态补偿中有所体现。因而,根据“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建立一套具体可行的生态利益激励机制势在必行。

(三)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巩固生态利益均衡的生态基础

绿色、健康的生态环境是天然财富,其自身蕴含着巨大的生态利益。西方学者杰弗里曾以流域为例,生动形象地阐明良好生态环境所蕴含的生态利益:“流域就是一个很重要的例证,生态系统对我们人类的活动来说,就是一种‘公共设施’,是大自然为我们建造的基础设施。它能够不费吹灰之力地做好人类无法做到的,或是需要付出很大代价才能做到的两件事——稳定水流量和净化水资源。”[17]62这两个生态功能蕴含的生态利益价值,远远超过流域用于农业生产或发展工业所带来的价值。不论我们的技术多先进,自然生态系统在自身的运行中所产生的生态利益是我们所无法复制的。因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创造生态利益的天然优势与生态屏障。如果产生生态利益的生态基础遭到破坏,那么生态利益均衡化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只有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才能保障生态利益持续性有效供给,使处于同一时空的地区以及不同时空的代际之间的人们可以公平享有生态利益。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生态环境的优质性、可持续性以及稳定性就成为实现生态利益分配均衡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基础。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巩固生态利益均衡的生态基础,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大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增强生态利益均衡化的优质性 突出环境问题的存在是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而优质的生态环境是保障生态利益分配均衡的基础之基础。正如习近平所说:“对人的生存来说,金山银山固然重要,但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金钱不能代替的。你挣到了钱,但空气、饮用水都不合格,哪有什么幸福可言。”[18]6这一理论命题深刻揭示了良好生态环境与人民生态福祉之间的内在逻辑。由此可知,健康优质的水、土、气等自然生态要素是生态利益生成的重要保障,亦是实现生态利益均衡的生态基础。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要不断在绿色上下功夫,积极、主动地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重点解决“水、土、气”等突出环境问题,使水、土、气等自然要素恢复其“自生境功能”。首先,干净的水源是人类健康生活的最低条件。加快水污染防治,要全面开展以“清洁河流水质、清除河道违建、清理违法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治理行动,创新河流管理模式,并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其次,土壤是实现良好生态环境的物质基础。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要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源头管控为重点,摸清土壤污染底数,加大对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严重区域整治的扶持力度,将原来的污染土壤变为绿色土地。最后,清洁的空气是人类健康生活的基本条件。对于大气污染,要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加强大气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使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态幸福。

2.落实绿色生产方式,保障生态利益均衡化的可持续性 从生产方式的维度来看,环境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源于资源配置方式的错位与异化。在工业文明的历史进程中,人们重塑自然的能力日益增强,配置资源的方式日益复杂多样。与此同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也愈发严重,使得不同时间向度、不同空间尺度的人们在生态利益获取与享有上具有数量和质量上的差别。而要遏制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进一步蔓延,优化生态环境的质量,使生态利益成为最普遍的公共产品,就必然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绿色生产方式。绿色发展方式是以生态承载力和生态容积为底线来配置生态资源的,是生态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绿色发展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造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生态利益。”[19]由此可知,绿色发展以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为前提,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最终目的,以维护人们的生态利益为价值导向。因而,“从本质上说,绿色生产方式是一种源于积累绿色财富和增加人类生态福利的根本初衷。”[20]换句话说,绿色发展方式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破解生态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金钥匙。

3.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确保生态利益均衡化的稳定性 生态质量关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态安全与生命健康。因而,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关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使多种力量汇聚于环境治理的生动实践中,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在要求,更是有效整合生态利益资源的核心要义。从社会深层次上看,突出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人与自然关系紧张与异化的实践表征,其背后更是折射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具体的实践的生态利益分配与占有关系。因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过程就是对人与人之间的生态利益进行有效整合、优化配置的过程,从而使生态利益均衡化具有更坚实、深厚的社会基础,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确保生态利益均衡化的稳定性。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首先,要发挥政府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规范、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在任期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领导干部实施终身追究制;其次,要发挥企业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主体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将环保理念与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文化之中;最后,促使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体系,大力支持环保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在全社会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的消费理念和生活方式,使社会公众成为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参与者、建设者、监督者,最终形成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全社会参与、全民共治的生动格局,确保生态利益均衡化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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