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财产刑执行监督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1-01-02 06:12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王子恺陈伟
区域治理 2021年33期
关键词:财产性被告人状况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王子恺,陈伟

一、刑事案件涉财产刑判项执行基本情况分析

笔者结合近三年来本地基层法院在对一审认罪认罚案件中涉财产性判项案件进行统计后发现,存在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一是刑事判决涉财产性判项判处的比例高,而该判项执行比例较低;二是判决后实际交付法院立案部门执行的比例较低;三是交付执行后实际执行完毕比例较低;四是财产性判项中罚金刑执行比例较较高,而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比例较低;五是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既涉及刑事财产性判项又涉及民事赔偿事项的,往往执行顺序错位,导致受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

通过上述存在问题可以发现,目前基层法院涉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并不乐观,财产性刑罚手段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惩罚功能,存在“纸面”判决情况,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刑事案件涉财产性判项执行率偏低主要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有偏差,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刑思想

笔者多年来的基层司法实践深切感受到,我国虽然大量规定了财产刑,但由于受历史原因的影响,长期实行犯罪控制模式,重刑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基层司法人员对财产刑认识不到位,将财产刑仅作为从属附加刑来使用,执行观念上也仅作为自由刑的补充,从而导致财产刑的执行流于形式。现在财产刑的执行几乎到了无人过问、无法可依的地步。三年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财产刑实际执行率仅为16.5%,大量财产刑执行案件无人问津,缺少对财产刑案件被告人的处罚措施。

(二)财产刑判决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实际执行力降低

设置财产刑的初衷也是为了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其所造成的痛苦并不在于犯罪人被迫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上交个人财产,而是在于因无法满足其物质欲望所带来的间接痛苦,即强制受罚人于一定时间内放弃物质享受的自由。然而我国的财产刑刑罚体系中,基本都是无限额罚金制,现行刑法大多只有最低罚金规定,没有规定如何确定财产刑数额的具体标准,亦未将被告人财产状况作为判罚依据。这导致法官判决财产刑时无法对被告人财产进行审查及析产,而“罚金刑的执行以犯罪人具有一定的金钱为前提,罚金的惩罚作用依赖于对金钱的价值观念”。这导致财产刑判决自由裁量幅度过大,超出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没有可执行性。

(三)财产刑执行不够重视,执行效果不够理想

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难度本来就大,再加上不收取执行费,法院执行人员没有工作热情,大多数判处财产刑的案件缺少强制执行,大多在判决后便不了了之。即使有对财产刑执行的,效果也不理想,很多成了积案旧案尘封于档案室。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的绝大多数案件由于无法执结、裁定执行终结又于法无据而被迫中止执行,因此只移送执行有扣押冻结财产的案件,对无扣押的财产执行案件法院执行局则不予立案,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财产刑执行案件执行率较低的局面。

(四)财产刑执行配套机制不健全,检察监督缺乏介入手段

我国刑诉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执行财产刑的监督手段和渠道乏力,甚至无法介入到执行程序中,这导致财产刑检察监督机制缺少约束力。检察机关难以介入法院的财产刑执行活动,甚至连裁判文书和执行文件都缺乏获取渠道,使财产刑的适用、执行与监督相脱节而无法监督。这直接导致检察机关财产刑监督手段疲软无力,没有形成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震慑与促进。

(五)刑事诉讼中缺少财产刑的诉辩程序,联席机制需完善

我国目前在顶层设计上一直以来缺少财产刑的诉辩程序,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最终的审判阶段,都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和审查程序,这就使财产刑的判处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除了部分贪污贿赂案件外,审判人员无法得知被告人的真实财产状况,因而导致了财产刑判决的随意,这也是造成财产刑执行困难的主要原因。不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都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或审查的程序;在审判阶段由于缺少被告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材料,这就决定了庭审过程中也不可能设置财产刑的诉辩程序,这也直接导致了财产刑判决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给财产刑执行带来了极大困难。

三、完善刑事案件涉财产性判项执行制度构建,强化检察监督的路径分析

(一)与法院对接,建立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交接备案制度

建立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打破之前财产刑执行由法院作出判决后自己负责执行,执行过程全程由法院掌握,检察机关一无所知的状况。而执行文书备案是锲入监督程序的入口之一,法院判决后应将涉及财产刑判决的执行通知副本连同判决书副本及时交给检察院备案,执行完毕也要将执结通知书及缴纳凭证复印件交给检察院备案,同时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比较重要的情况,如罚金数额的减免、缴纳期限的延长及变更,也应将有关法律文书副本交给检察院备案。

(二)建立财产刑检察监督纠处机制

罚金刑也是刑罚的一种,对其进行减免实质上也是减刑的一种。检察机关应当延伸监督触角,对罚金刑的减免发表监督意见,对违法裁定财产刑变更进行检察监督。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刑监督检察建议应立即执行,但认为不当的,应当与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商讨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督促财产刑监督的及时执行。对协商后的检察建议仍拒不履行的,检察机关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大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硬性监督手段。

(三)建立财产刑执行配套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公检法三家财产刑配合执行机制,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席机制,畅通财产刑案件移送渠道。财产刑的执行势必要打破部门壁垒,四家司法机关也应当为了惩罚犯罪这一共识共同努力,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机制,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达到惩罚犯罪的这一共同目标。比如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会在政法委主持下,定期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共同协调解决司法难题。二是针对财产性判项存在的诸多执行顽疾,各司法机关均应将其纳入监督整改视野,完善各自内部工作机制,特别是法院应当制定未履行的财产刑案件及时移送执行部门进行立案执行,必要时邀请纪检机关参与监督与协调,确保监督全覆盖。三是建立财产刑履行与自由刑减刑、假释的联系机制。由于我国财产刑绝大多数是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在判处财产刑的同时,大多数罪犯还被判处了自由刑。通过建立财产刑履行与自由刑减刑、假释的联系机制,将罪犯履行财产刑的状况作为其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并且将其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促动罪犯积极履行财产刑。

(四)设立新型制度配置,解决财产刑判决自由裁量幅度过大问题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建立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制度与被告人财产状况控辩程序,从侦查环节开始,对涉嫌可能判处财产刑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将财产状况材料连同案件证据等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环节在审查案件时,不仅要对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材料,并根据财产状况在量刑建议书中提出应当判处的财产刑范围;审判机关在对被告人判处财产刑时,应当在庭审过程中就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当庭举证、质证,完全以证据标准来进行庭审,最后根据全案事实及证据,在被告人财产范围内确定判处财产刑的具体数额。

(五)探索建立财产刑网上公开制度

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建议应当建立财产刑执行网上公开制度,为财产刑执行提供社会监督路径。财产刑公开应顺应审判公开潮流,将财产刑的刑事判决、立案执行情况、执行结果等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财产刑执行网上公开制度不仅拓宽了审判公开领域、提升了司法透明度、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还能在无形之中给被执行人及部门以压力,督促其尽快履行判决。接下来我建议将财产刑执行与社会诚信体系尽快衔接起来,对拒不履行财产刑判决的被告人除了在量刑、减刑上进行从重从严外,还要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今后高消费的可能。将财产刑执行纳入社会监督视野,使其在“阳光下”运行。

注释

①张雪妲.财产刑执行监督问题初探[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101-105.

②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82.

③王洪松.财产刑适用、执行、监督有待完善[N].法制日报,2001-1-28(2).

④张雪妲.财产刑执行监督问题初探[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101-105.

⑤朱静,白春安.财产刑执行中的检察监督[J].法学,2007(8):134-137.

⑥蒋瑶,张光利,吴倩,等.财产刑执行难题及其解决路径[J].中国检察官,2015(5):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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