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安
随着人类技术的不断进步,科技创新不仅为人类提供了更加便捷和丰富的生活,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近年来,“脑—机接口”(Brain-Computer Interfaces,以下简称“BCI”)的发展为人类生存境遇带来新的契机,其不仅能够为功能受限者提供更高质量的生活水平,同时拥有增强人类认知与行动能力的广阔前景;但是,新技术的应用同时面临着各方质疑,诸如在被赋予人类增强能力后的主体间平等以及伦理道德等问题上备受争论。其中,最值得人们关注的则是在“脑—机”结构当中,人与机器的功能界定以及各自所属界限的划分。这不仅涉及人在面对机器时的自主性留存问题,同时也是在机器面前如何保障所谓人类“自由”的关键所在。康德哲学恰好在关于认知界限以及自由意志相关探索中做出过卓越成就,在BCI发展过程中,康德先验哲学依旧具有其现时代的理论意义。虽说康德哲学的目的是重塑理性的崇高地位,但是其在探索如何正确运用理性的过程当中,不仅剖析了人的认知结构,更通过设置界限的方式框定了人类知性的运用范围,从而为道德信仰留出地盘。随着技术的发展,人类认识能力借技术之光突飞猛进,人类认识能力的“界限”问题日益模糊,这就需要我们在技术进步的今天重新审视人类认识能力界限,借此明晰在“脑—机接口”发展中人与机器的界限,从而明确人的自主性范围以及BCI最终的实践意义及其价值所在。
康德先验哲学对人类认知能力的各部分功能以及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其思考路径有益于我们在BCI相关认知中予以借鉴。在康德哲学思想中,“界限”问题是其探讨人类认识能力的基本方法,之所以他要在人类认识结构中设置“界限”,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为了抵御来自经验论者对理性合法性的挑战,如果能有效地划分界限,就能明确知性与理性之间各自掌管的范围,从而让其各司其职,理性的合法地位也就得以保证。在康德哲学的规划当中,关于人类认识能力的界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物本身,即自在之物(Ding an sich);另一方面则在于认识主体,即先验自我。两者框定了人类认识的范围,使得人类认识能力各司其职,从而避免了知性的僭越以及理性的妄想。
首先,就自在之物而言,作为人类认识对象的客体,康德设置其作用在于取缔一个长久以来就存在的思维矛盾,即认识主体作为一个有条件者如何去思维一个无条件者。在康德看来,只有将认识对象一分为二,一部分作为可以认识的客体,其作为按照人类认识能力可企及的方式向人类独有的感官能力显现;另一部分则作为不可知的部分,作为物自体而留存在事物内部,人类认识方式永远不可揭开其真面目;如此,作为有条件者就只能够去思考无条件者中的一部分。这一明确的界限划分之后,有条件者去思考无条件者的矛盾就被取消了。正如康德所言:“如果人们假定,我们对事物的表象如同它们被给予我们的那样,并不遵照作为物自身的对象,而是毋宁说这些对象作为显像遵照我们的表象方式,那么,矛盾就被取消了。”[1]13当康德设置了客体端的认识界限时,同时还需要再设置另一个方面,即主体端。在主体端,同样需要立一个界碑确保认识主体不发生僭越,如果在客体端确立物自体与表象的范围是为了使得有条件者得以思考无条件者这一矛盾得到解决,那么问题在于有条件者为何要去思考无条件者?至少表明有条件者自身就存在思考无条件者的能力,只是这一能力运用在了不恰当的对象之上。只要确定了对象的范围,则这一矛盾同样得以解决;但是,就认识主体自身而言,这一能力依旧存在,如何将这一能力也加以阐释,康德则引入了“先验统觉”,并在“先验统觉”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主体的认识能力。实际上,在康德哲学当中,理念更能充当这一主体的内在界限,在其思想起点之处,作为有条件者思考无条件者这一矛盾本身就已经暗含了有条件者本身作为有条件的一种存在,其自身就是有限的,这一有限性来自对理念的不可企及,在界限内不存在任何一个同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但是就认识的能动而言,“先验统觉”相比于“理念”更能凸显出这种对界限本身的能动自觉。
如何将杂多按照符合人类认识规律的方式统筹起来形成有效的知识,康德认为需要对杂多进行联结,而联结不可能来自感官对对象的接受,只能来自人类自发的一种能力,作为一种知性的综合,“在所有表象中,联结是唯一不能通过客体被给予的,而是由主体自身确立的表象,因为它是主体的自发性的一个行动。”[1]102就形式逻辑而言,能够对一切杂多进行联结的就只能是那个“我”,亦即“我的一切知识都是我的知识”;但是从先验的角度看,能够对这一形式逻辑加以综合,还是有一种能动性在起作用,这一能动性归根结底就是“先验统觉”;并且这种联结并非通过范畴起作用,因为范畴本身也是以联结为前提的,“因为一切范畴都建立在判断中的逻辑功能之上,但在判断中已经思维了联结,从而思维了被给予的概念的统一性。”[1]102因此,康德通过联结功能最终引出“自我意识”(Selbstbwußtsein),或称源始的统觉;康德称其为全部人类知识中的至上原理(Grundsatz der oberste)。只有在统觉当中,一切知识才是可能的,一切杂多才能被综合进同一个意识当中,“我才有可能表象这些表象本身中的意识的同一性,也就是说,统觉的分析的统一性唯有以某种综合的统一性为前提条件才是可能的。”[1]104
因此,只有存在这个进行统觉的“我”,知识的形成才是可能的;并且唯有当统觉将杂多进行统一在先验的条件下进行时才是客观有效的,因为进行统觉的“我”并非经验之我,并非通过经验得出的结果,而是一种先验之我。经验于“我”并不能作为知识可靠性的来源,“至于我是否能够经验性地意识到杂多是同时的或者前后相继的,这取决于各种情况或者经验性的条件;因此,意识的经验性的统一通过表象的联结所涉及的是一种显现,而且完全是偶然的。”[1]107所以,认识的可靠性来源只能来自那个属于“我”的先验统觉,其是一切知识的至上原理。康德在其哲学体系中之所以将先验统觉置于如此高的地位,其意义不仅在于为了打牢知识的可靠性地基,更多的含有实践性的考量,“纯粹理性的自身立法,实践理性的最高原则,那个绝对命令及其相关诸定理,均可以从‘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的角度得到阐明。”[2]73-76在实践理性当中,道德法则的确立来自理性自身,而这一拒斥任何感性经验材料的立法者只能是“我”与“我”的完全同一,因而只能是先验统觉自身,不能够掺杂进经验世界的认知。只不过在实践理性当中,康德未将这一知性(理论理性)的最高原则纳入理性(实践理性)当中去,而是以“自由意志”代之,但是其根基依旧建基于“先验统觉”之上。
相比较而言,在BCI 的认识路径当中,“先验统觉”的合法性地位以及作用都将受到严峻的挑战,甚至以脑电波为基础的BCI统筹认知方式的快速发展很有可能使“先验统觉”成为纯粹的假设。近年来,“脑—机接口”逐渐受到学术界众多领域的关注,尤其是2020年埃隆·马斯克向人们展示了其在2016年创立的“脑—机接口”公司Neuralink的最新技术成果,再次将人们的视线聚焦于这个有可能代表未来人类发展愿景,并以此造就“超人类中心”或“后人类中心”的新型技术应用;然而,在BCI 的应用过程中,其运行模式应当具有的界限亟待我们去思考。
迄今为止,BCI的运行基本依赖于脑电波的指令进行,通过对于脑电波的记录从而转化为计算机可读信息,进而再次转化为可操作外部设备的指令,以使得连接在某处的设备得以进行实际操作。首次成功进行该实验的团队可以上溯至20 世纪60 年代Delgado 和Fetz 关于“刺激接收器”的研究,利用无线电刺激大脑产生预期的动作控制,例如Delgado 曾经“通过按下一个遥控按钮将电刺激信号传递到公牛脑部的基底节区尾状核,成功阻止了一头奔跑中的公牛。”[3]2再比如Fetz 基于条件反射原理,寻找对应于条件反射的神经元活动,“证明了灵长类动物运动皮质中单个神经元的活动可以通过条件反射来控制模拟仪表指针。”[3]78其通过对小鼠脑电波的记录并以奖励措施训练小鼠,从而使得猴子学会了通过脑电波控制指针。除此之外,还有诸多在人类群体中进行的相关实验,比如P300 等脑电波被广泛运用其中,从而达到对外部设备的控制。因此,BCI的运行实际上可以简单归结为“不依赖外周神经和肌肉BCI直接测量与用户意图有关的大脑活动,并将记录的大脑活动信号转换成相应的BCI应用控制信号。”[4]3但是这种不依赖,抑或基于想象,同时也是来自在先的经验,即相同动作所触发的脑电波的在先记录。正如在形式逻辑之前总有一个在先的先验逻辑一样,如果我们将脑电波可以类比于不可置疑的形式逻辑,那么在脑电波之前的经验积累则是先验逻辑。由此,BCI的运用虽说基于脑电波,但是同样需要引发某种在先的判断来发动指令,这个对于脑电波而言的“先验”就是经验本身;只不过BCI 的运行需要脑电波作为一个中介环节,脑电波被刻意地参与到动作当中,而在日常行为运动中,我们不需要甚至从来不会察觉脑电波是否会对运动产生影响,我们作用于对象而产生脑电,BCI 则作用于脑电而改变对象。
因此,从康德哲学的视角来看BCI 所依赖的电位产生,在先天范畴的基础之上,我们在运用范畴从而将这些事实加工为某种可运用的对象之时,不仅仅需要单纯的接受(比如视觉刺激),同时需要注意并综合,比如诱发注意电位(P300)等;的确,视觉刺激电位也有其运用案例,但是更加独立的注意电位势必能够使得BCI 的运行更加流畅。在康德看来,这种注意以及综观的能力是一种自发性(Spontaneität)。这种自发不仅仅是一种主观自主行为,同时还有一个先天范畴在起作用,这一先天范畴同样在运动电位中有所体现,比如在测量义肢试图举起一个物体时所需力矩的实验中,质和量的范畴作为一种先天范畴在动作背后起到了支撑作用,由此得出的电位实际上是在质与量这两个基本向量的范畴下得出的。即便是不同个体间脑电频带的差异,也会因为神经反馈以及神经元的重塑活动在反复的训练中逐步产生适应性,从而达到对外部设备的熟练控制。由此,BCI通过脑电波的确立从而实现对行为的控制;也正因此,在脑与机之间,脑电的产生与转化,则成为连接人脑与外部设备的桥梁。在意图与运动、电位与动作之间,总是要在先形成一个判断,哪怕是运动想象;比如最为常见的同步电位,想象右手运动,首先要有右手,其次才能够让右手动起来,将“质料”与“形式”按照主体的意图进行结合。
然而问题在于,脑电波BCI的出现在人类认识序列中该如何定位,这是探讨BCI界限的关键问题。实际上,通过上文论述,我们已经可以确定脑电波只能在经验层面运行。脑电波产生自神经元之间的放电活动,而神经元的放电活动则来自有机体的任何一种自主或非自主活动所导致的电势在神经细胞之间的变化,在不同波段可以检测到不同状态下的脑电波。就目前来看,主要分为δ、θ、α以及β四个波段。在这些波段中,除去某些完全属于人体自身的波段以外,还包含大量的基于自主行动的波段。那么,在自主行动及其相应的脑电波之间就存在一组辩证关系,是自主行动决定脑电波的频次抑或脑电波的频次决定个体行动,又将成为BCI与用户之间的自主性探析的关键。就两者产生的时间顺序而言,自然是动作在先,相应的脑电波在后,但是20 世纪80 年代由乔治普·欧罗斯博士主导的实验表明,“大脑臂区上的不同神经元是‘定向调节的’。每个神经元都有一个‘优选方向’。”在“优选方向”移动手臂,相应的神经元则会以最大速率放电,“当手臂开始偏离那个细胞的优选方向运动时,神经元的放电速率会下降。当移动手臂的方向与神经元的优选方向相反时,神经元将以最低速率放电。”[4]183由此,即可推断出手臂移动的可靠方向。基于此项研究,乔治欧普罗斯博士及其团队仅仅根据50个神经元就能准确预测特定方向的运动,并且说明很有可能在我们做出某种动作之前,就存在某种“被选择”,即类似于“先验的”运动模式,看似是自主运动,实则动作完成的步骤则是被安排好的;比如我们伸手去抓握一只杯子,我们只能沿着固定的最优向量向目标靠近,并在同时符合人体自身结构以及杯体结构的前提下完成抓握。我们是被各种在先的结构所规定的。诸如康德所言的先天范畴,无论是抓握的力矩或者动作的方向,都只能在被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因此,每一次动作所产生的电位都是根据不同物体性状以及人与环境的相对变化而产生,那么在仅仅记录某几个固定动作电位的情况下,并使得用户反复练习就可以有效操纵BCI运行。
因此,BCI所依赖的电位就目前来看只能是一种经验性的反复,动作电位的产生以及看似“先验的”运动所产生的电位实际上都应当是在经验之我层面上进行。所以,BCI的运行依旧建立在经验实体之上,是经验之我对杂多进行熟练而非整合之后通过无数次试验形成脑电波,并且作为类似于“先验统觉”的功能在BCI中运行。这类行为从康德哲学角度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符合,或者说是一种附加活动,这类附加行为在先验之我中的运转如康德所言:“伴随着各种不同表象的经验性意识自身是分散的,与主体的同一性没有关系。因此,这种关系还不是通过我用意识来伴随任何表象发生的,而是通过我把一个表象附加给另一个表象,并且意识到这些表象的综合而发生的。”[1]104脑电波的附加活动也是如此,相应的脑电波将相应的信号附加到外部设备上从而产生预期的行为,只是此时此刻“先验统觉”似乎不再起任何作用,仅有经验的累积才是BCI运行的最高原理。
由此可见,BCI运行过程实际上是在经验之我的范畴下进行,由于对脑电的应用以及脑电产生对经验的依赖,“先验之我”在BCI 运行中终将被取缔,这将对产生自BCI 的行为造成诸多影响,这一系列行为的后果我们可以从实践理性中四个定理的反向推论中窥见一二。将经验之我作为行动的原则已经完全超出了康德思想体系的范围,因此我们只能假设在经验之我作为最高原则的情形下,人类认识将出现哪些问题;并且假设的依据也只能以康德实践理性的四个定理为前提,因为BCI 行为产生的后果最终的运用都是在实践领域中进行的。
首先,就定理一而言,“凡是欲求能力的一个客体(质料)预设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实践原则,全都是经验性的,不能充当任何实践法则。”[5]21BCI运行基本是在质料层面的经验性运用,不论其理论来源以及最终的行为意义,都是在“质料”的范围内进行,因此不能充当康德意义上的实践法则,这就已经取消了实践哲学本身的纯粹性。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实践哲学更多的是为了达至一种“自满”状态,自足的生活是实践的最终目的,质料的加入将使得实践哲学更多地向技术实践转化①实践哲学的第一次转变应当是由F·培根完成的,技术的显著进步使得培根意识到了人类实践哲学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属于物理的机械学,一部分是属于形而上学(后物理)的幻术。”(参见:培根:《新工具》,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17页)。随着人类在技术领域的逐步前进,“技术的”实践将取代“纯粹的”实践,这一趋势并非会取缔实践哲学本身,而更多的要求我们从技术层面重新梳理实践的意义。。再次,就定理二而言,“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全都具有同一种性质,都隶属于自爱或者自己的幸福的普遍原则之下。”[5]22因而这类自爱由于其主观性不能成为普遍性法则,哪怕在自爱原则下,对于幸福的追求是人人向往之的,但是对于幸福的体验却又不尽相同;而BCI恰好对于增进人类福祉具有极强的意义,但是在何种程度上才能算作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增进福祉,在经验层面是无法解决的。由于先验之我的缺失,一个失去普遍可依赖中心的世界只能任由技术摆布,哪怕技术自身可以宣称是对于追求幸福的人们的最佳选择,但是其终究无法建立起一个普遍的法则来作为全人类的准则。因此,就定理三而言,“如果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应当把他的准则设想为实践的普遍法则,那么,他就只能把这些准则设想为这样一些原则,它们不是按照质料,而是仅仅按照形式包含着意志的规定根据。”[5]28根据该定理,要想使得一个行为是真正实践的,其依据必须是纯然的形式才可以,而这个纯然的形式“它的表象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就不同于按照因果性法则的自然中的种种事件的一切规定根据”[5]31,那么,这样一个意志在先验的意义上就被称作是“自由”。因此,“唯有准则的纯然立法形式才能够充当其法则的意志,就是一个自由意志。”[5]31也正因此,康德在定理四中说道:“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和符合这些法则的义务的唯一原则。”[5]36
由此可以看出,BCI的运行如果完全在经验以及质料的层面不加引导地进行,则会陷入一个没有任何中心、没有任何普遍性可以依赖的技术摆置之中,而要想让其运行在一个符合人类理性的秩序下,则必须保有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就是BCI发展的界限。BCI的发展不同于人工智能,甚至BCI的发展最终的旨归也是为了防止人工智能有可能对人类造成的威胁而产生的一种人类增强。诸多科学家曾公开宣布AI 的发展对人类社会即将造成重大威胁的担忧,2017年,英国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就在北京全球移动互联网大会上重申了他的“人工智能威胁论”;马斯克也曾多次表达了他对AI的担忧。要想保证BCI这种增强区别于人工智能,并能够确保一个在人类与AI 并存的世界当中维系某种平衡,那么其发展的最终的界限就在于保留可以在一个个“自我”内部进行综合的“先验统觉”以及为人类世界确立道德标准的“自由意志”。
BCI 的发展代表着人类科学技术进步的当代前沿,但是这种新兴科技也使我们看到“自然人”本身的地位逐渐受到挤压,“先验之我”的被架空就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思想案例。但是挤压人类生存空间的并非技术本身,而是人类自身思考方式的转变。发展技术是人类生存的必然选择,之所以技术进步引起部分人们的担忧归根结底还是发展模式的问题。技术的滥用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终究还是使用者本身无法固守底线,“技术化生存危机是技术肆意超越自身边界的直接后果,但危机的症结却在于人的底线的陷落。”[6]5因此,需要警惕的并非技术的进步,而是人类运用技术以及思维模式是否依旧坚守人类独有的“底线”。BCI的发展有可能将“先验之我”从人类认知结构中抹除,正如恩格斯认为有机化学的发展终将会拔除“自在之物”这一认识能力的界碑一般,神经科学和生物医学以及人工智能的发展终将会使得“先验统觉”成为人类思想博物馆中的展品。但是,“先验统觉”的意义不仅在于为人类认知能力进行机械的规划,而且在于它是某种“属人”的存在,是某种人类所独有的能力,其背后仍然蕴藏着极大的实践需求,尤其是终极的道德关怀。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先验统觉”始终要占据人类社会发展一席之地,BCI的发展界限始终要恪守“自由意志”这一底线,这样才能使得技术始终掌握在人类自身手中,使得技术为我所用。正如绍伊博尔德所言:“人类的命运取决于他如何为自己生活(从每个时代所达到的整体的秩序到个人在每一时刻的举止行为)而控制技术后果的方式。”[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