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1-01-02 18:12
全国流通经济 2021年20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权益金融机构

马 希

(玉溪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云南 玉溪 653100)

乡村振兴问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体现出了我国关心农村问题的决心,是实现小康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金融问题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核心,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量的金融资金被分配到农民手中,为农业的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但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农村金融服务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须得到解决,这也就是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农村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指的是购买使用金融产品的人,这些金融产品主要是由金融机构提供的[1]。这里所说的人并不是所有的人,而是特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以及非法组织机构。当前,我国的脱贫攻坚战略发展已经逐渐深入,其重点已经从中度贫困地区转为了重度贫困地区。为完善重度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就应该从产业方面入手。对县域的经济进行深入发展。保证该地能更有效地发展经济,保证产业发展的基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要求农村大力开展新型农业产业,在这一基础上各种家庭农场、手工农场等经营模式逐渐出现,对农村的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意义。在农民采用这种经营模式的时候,会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或金融基金。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这些农民相对来说处于劣势,没有较强的背景,获取信息的渠道也较为不畅。部分金融机构并不能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自然人,忽视了消费者的权益。由此可见,在当前乡村振兴背景之下,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应该被扩大,使其与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相符。同时,还应该将其内涵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扩张,将部分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机构融入这一内涵之中。总的来说,农村金融消费者指的就是在农村地区,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或金融产品进行购买的一切自然人或部分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机构。但是这一定义并不包括被金融机构认定为具有一定财力或者专业能力的人。

二、农村金融及其保护的现状

当前,县域农村商业银行执行12%的存款准备金率,较大型商业银行低5%,农村信用社以及农村合作社等执行9%的存款准备金率,较大型商业银行低8%。当前全国农业支出为2089亿元、支小再贷款余额为537亿元、扶贫再贷款余额为1127亿元。如今农村财政税收政策、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皆有一定程度上的提升。并且,当前农村还能将数字化技术运用于金融服务工作之中,在此基础上,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金融服务质量等都产生了一定的优势。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纷纷采用信息化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提升服务便利性。各种网上支付方式逐渐流行了起来。在农村金融贷款之中,个人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的7.0%,企业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的16.6%,各类非企业组织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的0.4%。

自从开展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以来,农民越来越重视自己在金融消费过程中能够获取到的合法权益,其维权意识也逐渐加强了[2]。人民银行受理农村金融事件的数量也增多了,因此,其解决金融纠纷的水平也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提升。但是,总的来说,农村处理金融事件的水平仍不及城市。部分农村地区地理位置偏僻、民众文化水平偏低、信息获取来源较少等因素导致处理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困难远高于城市地区。例如:某市城区金融服务机构有12家,能服务于14万城镇居民。但是当地农村居民缺乏专业的金融机构,只能在一家农村合作社以及一家邮政储蓄网外点中实行金融活动。除此之外,该市农村地区没有其他金融机构。同时,在部分偏远的村镇中存在金融机构的空白点,如果当地居民想进行金融活动,就需要到更远的地区进行,大大降低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也不利于居民金融消费意识的形成。部分农村居民的金融意识不足,对于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认识程度也偏低,在进行金融消费的过程中不能清晰地意识到在消费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与义务,当消费过程中遇到纠纷事件的时候,也不能意识到该纠纷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因此,也就不能采用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例如:部分农村地区不能普及有关金融方面的安全教育,当其自身消费权益受到侵害之后,部分农村人不能意识到这一问题,同时也不能利用相关的知识以及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整体上来看,当前金融消费知识的教育活动仍处于起步阶段,即使有部分地区能做到对消费者进行相关知识的普及,但是也存在知识普及的受众面积以及知识普及的深度不足的现象,同时,部分地区也不能对消费者进行反假宣传,导致大部分农村消费者仍不能清晰地辨别金融消费的真实性。还有部分地区在对消费者进行宣传的过程中只能对其进行一次性的教育或宣传,不能保证宣传以及教育的持续性。以上现象是影响消费者消费心理的主要因素,导致消费真在进行金融消费的过程中存在不理性的心理,会导致其进行金融消费的过程中不能以科学化的知识对这一工作进行指导。在农村金融市场之中,侵权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第一,部分金融机构在为农民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将信息进行公开处理,使得农民不能获得应有的知情权,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被侵占。第二,部分金融服务机构不具有合理的服务,不能为农民提供其应有的服务,知识农民获取服务的权利缺失。第三,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不能与农民保持相对平等的地位,导致,部分农民在于金融机构合作的过程中不能自由选择自己应享有的义务。例如:金融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的过程中享有主动选择金融机构的权力,但是部分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缺乏,金融机构缺乏竞争性,导致消费者不能选择自己心仪的金融产品,这一现象是导致金融机构价格垄断、服务标准低下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农民的维权工作也不能顺利进行。随着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各种金融消费保护局、银行消费者保护局等机构被设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供了基础。但是部分县域地区,受到传统思想观念以及管理方式的影响之下,仍不能成立完整的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也不能明确各种保护机构以及组织对农村金融消费者实行保护措施。农村金融保护措施仍不能实现跨市场与跨行业的保护机制,保护工作的开展仍存在真空状态。例如:部分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安全防护设施较为简陋,自动存取款机等设施也比较落后,导致部分营业网点存款不方便等问题,同时,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部分地区不能解决假币问题,导致当地的金融交易产生安全问题,影响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力,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

三、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策略

1.完善立法

当前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利用专业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理[3]。我国为提升该项工作的有效性,就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性法律措施。措施中应该根据以上问题的研究,扩大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将消费群体分为城市与乡村两个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机构的义务,完善救助的方式,建立健全各种要素,实现权利、义务、责任、救助、法规共同作用。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矛盾的时候,就需要完善纠纷处理方式,妥善解决各种纠纷问题。同时,还需要设立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采用积极的保护措施,真正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实行这一制度的时候,能采用从差别监管以及倾斜保护的原则,重点保护消费者的有效利益。

2.加强保护知识的宣传

为提升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的效率,就需要建立健全长效的保护机制,利用较为合理的宣传方式加强对于农民的宣传,保证宣传工作全面开展,增强其效果,使得更多农民能意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第一,金融机构应该在宣传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在各个营业网点中加强对于保护工作宣传,能在网点中设立横幅或海报,通过这种形式让更多想要获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农民了解到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不仅能提升宣传效果,使得更多的农民产生维权意识,还能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起到警示作用,约束其工作,促使金融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增强消费者与工作者之间的信任程度。第二,当前是信息化发展的时代,在进行宣传的时候,相关工作部门还能利用各种互联网媒体、电视媒体或新闻媒体加大的宣传的力度,扩大宣传范围,通过在各种媒体上展示维权案例以及维权工作的相关事件等方式,提高农民对维权事件的认识程度。第三,教育是提升人民思想意识的主要方式,具有教育条件的农村地区还能建立相关的金融教育培训院校,在院校中开设维权教育活动,培训并建立农村金融维权志愿者组织以及金融工作监督机构等,为维护农民合法金融权利奠定基础。例如:相关部门能通过举办金融知识展览会、金融知识下乡活动、金融知识进集市等活动对农村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让其清楚地意识到金融消费的相关知识。以上方式主要是通过宣传、培训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拓宽宣传渠道,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农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思想意识共同提升,保证其思想意识在通过水平上,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3.加强消费服务与商品供给

相关部门应该采用倾斜式的管理方式以及财政税收政策,融合财政性政策以及引导性政策,发挥其共同的作用,将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的服务重心转移,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资金的投入力度。同时还需要加大农村金融机构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升金融机构在县域地区进行资金投入的力度。还需要建立农村乡镇银行,建立能为农民提供资金的贷款公司。建立健全相关的组织,发展农业资金的互助工作,实现农村合作金融互助工作的开展,完善金融生态工作,提升农村金融工作的生产力。为此,就需要立足农村金融产业,提升其特色性,在保证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地规划相关部门的工作权限,将工作流程简单化,结合当前农民的真实需求积极转变服务方式并提升服务水平,满足更多农民消费者的需求,加强农村金融信誉建设,完善信誉建设体系,解决当前农村金融工作开展过程中担保期间存在的问题,确保金融工作均等化实行。在加强金融消费与商品供给的时候,需要加强金融消费过程中的监管工作,重点关注小额贷款问题,对于金融工作开展过程中产生的违法问题需要严厉打击,避免任何非法活动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4.完善保障机制

在乡村振兴策略发展之下,各种惠农政策[4]。支农政策以及扶贫政策出现并逐渐受到更多人的关注,为有效发展农村金融工作,就需要建立并完善与当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符合的法律法规,达到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作用。为保证这一工作开展的合法性,相关部门还需要不断深化改革产权制度,完善《物权法》等法律政策,对农民产权的登记、流转工作提供依据。相关部门在开展工作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开展,还需要严格遵循风险可控原则,完善各项机制,保证资源流转过程能顺利进行。同时,还需要建立金融消费风险评估机构以及金融产权交易机构,发挥政府的作用,实现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保护工作,并对这一工作进行保护与激励。还需要建立良好的金融管理活动,为支持金融的机构提供奖励,为出现风险的金融行为提供补偿,为提供抵押的金融过程提供担保,实现三权流转的市场。这样的方式能调动商业银行参与到金融工作之中的积极性,促使其创新金融产品,为农民提供更好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同时,在实行农村金融工作的过程中,还需要保证农民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在开展工作之前明确违约的办法,避免农民因为贷款导致的负债过多,造成农民生产过程中的压力。一旦发现农民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候,需要在保证农民生活基本所需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所有物品的扣押,在合法的基础上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后,在进行金融消费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明确金融保护机构的主体,保证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监管部门等社会团体以及机构等共同对金融消费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为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例如:当出现特殊性的金融消费工作时,工商机构很难利用其职能对相关工作进行完善,就需要银保监会对这一工作进行负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5.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解决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根本就是基层问题,为解决基层问题就应该建立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机制[5]。第一,应该完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布局,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注重金融机构的自我调控以及自我管理,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想观念与金融机构进行自我管理的各个环节相融合。还能在金融机构中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使其内部问题发生的同时能得到有效的处理。第二,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立完善的保护部门,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保护部门中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在监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为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各项工作的有机融合。第三,需要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当引进第三方解决机制,拓宽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设立纠纷调解场所,与相关部门合作,完善消费者的保护,根据调解机制规定调解人员的工作范围,将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扩大,完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经济发展是促使农业发展的关键,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在乡村振兴视域之下,为实现我国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就应该重视农村金融工作的开展。为解决农村金融工作的有效开展,就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利用信息化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需要加大对于农村金融工作的管理力度,促使农业工作有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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